导读:当男方一方向外借款用于举办结婚酒席,而且当地的婚嫁风俗为男方承办酒席,费用由男方承担。此时借款到期未还,债权人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在这种情形下的借款按当地风俗习惯属于个人借款,而非夫妻双方向他人的共同借款的合意。因此,该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秦某与孙某、候某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秦某(女)是孙某(男)方的姨妈。孙某与候某(女)于2015年7月7日登记结婚,2015年8月9日,两被告在江苏省的溧阳宾馆有限公司办理了结婚酒席共22桌,该酒席共消费了46,475元。当地婚嫁风俗为男方承办酒席,费用亦由男方承担。孙某曾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欠条载明:“今借小姨秦XX人民币¥40,000元(肆万圆整),用于结婚酒席等,借款已于2015年8月9日收到。”欠条落款时间为2015年8月10日。2016年5月20日,被告候某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孙某离婚。2016年11月1日,原告秦某诉至本院,提出本起诉讼。因此,离婚诉讼中止审理。
秦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人民币,币种下同)。
孙某辩称: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其确向原告借款用于结婚酒席、酒水等费用。
候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款项只有借条,无资金交付的凭证,两被告无向原告借款的理由,且出具借条的时间系2015年8月10日,当天系两被告回门的时间,被告孙某无时间写借条。即便款项确实交付,亦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法院判决
一、被告孙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秦某借款人民币40,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审判理由
当地的婚俗是为男方承办酒席,费用亦由男方承担。所以即便被告孙某向原告借款用于结婚酒席属实,该借款应系被告孙某个人向其所借,根据当地婚嫁风俗,被告候某不可能与被告孙某有向原告共同借款合意。而且原告秦某作为当地人应当明知当地婚嫁风俗,所以应系知晓此借款应为被告孙某个人债务。
法院观点小结
当地的婚俗习惯会影响夫妻双方是否有向第三人的共同借款的合意。虽然借款用于婚宴,但是根据当地的风俗,男方承办酒席,费用亦由男方承担。且原告借款人也知道该风俗习惯,所以是这笔借款属于孙某个人债务,而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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