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和刑法的区别通俗点,民法和刑法的区别通俗易懂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毛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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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犯民法和刑法的区别

沈占明

  

  民法典颁布以后,很多刑事、行政执法部门也在认真学习。这似乎有点奇怪: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而行政执法是权力执行者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后两者似乎和民法不搭边。

  这其实是个误解。民法和行政法、刑法并非界限分明,老死不相往来,而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对于两者之间的交叉地带,需要仔细梳理,作出准确判断。

  有的行为合乎民事法律规定,但违反了行政法律规定。比如国内公司与国外公司订立合同购买1000件商品,结果国外公司运过来1200件,其中200件是赠送的。赠与在民事上属于单务法律行为,一方负有义务,对方享有权利,民法认可赠与,并且对于某些赠与认定为诺成行为,也就是说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合同就成立有效,受到法律保护。但如果国内公司不知道这个赠与,向海关报关时仍然按照1000件进行申报,就构成申报不实的违法行为,货物会被海关扣留,公司会被罚款。国内公司当然可以把这个民事法律行为的来龙去脉告诉执法部门,说明自己的委屈,但收效不大,因为行政执法不可能根据民事责任的归属转移行政责任。国内公司只能接受了处罚以后,再就自己的损失向合同另一方提起民事诉讼。执法者在处理这样的案件时,要选好角度,正确入手,既要分清民事责任,也要弄懂行政责任,不能一叶障目,也不能闭眼乱罚。

  有的行为合乎刑事行政法律规定,但从民事角度看则有些复杂。最典型的就是涉案财产的扣留。企业有违法嫌疑被执法机关立案调查,账户封了,仓库扣了,特殊货物甚至提前变卖了。对于很多经济违法犯罪行为,这些强制行为很重要,因为案件以后的处理会涉及到罚款、罚金、没收、收缴,没有这些扣留,以后的处罚决定或者判决就会部分失效,甚至永远得不到执行。所以,很多执法部门于执法之初就非常重视这个问题。但这些被扣留的钱款或货物,有的是其他单位或个人为了履行合同交付过来的,从民法角度看,所有权不是案件当事人的,如果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应当返还。刑法第64条规定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但第三人呢?从理论上讲,也应及时返还。返还就需要有个确权的过程:当事人与第三人的交易是什么性质的合同?物权何时转移?以合同签订时为准还是实际履行为准?对于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的货物物权归属如何认定?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申请人、受益人、开证行、保兑行、偿付行对货物的物权归属原则是什么?等等问题,都需要办案机关从民法角度仔细调查,认真研究,判定扣留是否有据,收缴是否合法。

  有的时候民事法律和刑事行政法律会直接会面,出现“打架”问题。实践中遇到比较多的是债的履行。例如企业或自然人全部财产就剩下一点点,但需要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行政处罚或刑事罚金,僧多粥少,怎么分?这时候偿付顺序就很重要,因为排在前面的也许能得到足额赔偿,排在后面的很可能一分也得不到。令人高兴的是,国家法律对这个问题作了非常人性的规定。以前的侵权责任第4条规定: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新颁布的民法典延续了这一做法,在总则编第187条确立了民事责任优先性原则。也就是说,公权与私权相比,尽管更有力,但发生矛盾时应谦让,国不与民争利。

  民法是万法之母,其他法律大多是从不同角度对民事法律关系进行保护、充实和发展,刑事行政法律也不例外。所以,要想做好执法工作,要想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执法者还是要认真看一看这部民法典。

民法和刑法的区别是什么

以案说“典”

条文+案例+解读,让民法典从法律文本走向你我他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的界定(我的生活我做主)


法言俗语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亲身经历或者看到其他人作出一些行为,如购买房屋、银行贷款、乘坐交通工具、菜市场买菜、缔结婚姻、设立遗嘱等, 其实这些都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范围。行为是指人有意识的活动。民事法律行为是行为的一种。通俗讲,民事法律行为就是民事主体,也就是我们前面所讲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通过将自己的意愿表达出来,从而与他人发生、变更或者结束一些法律上的联系,产生其所期望产生的法律效果。我 们可能听说过这样一句话,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里,每一个人就是整个国 家”,也可能听到称民法为“母法”,称它是一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而民事法律行为就是一项充分体现了行为人自由意思的制度,正因如此我们将民事法律行为称之为“民法皇冠上的明珠”。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真正让行为 人通过自己的自由意愿产生行为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而不是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相对应的法律后果,简言之,行为人决定行为的后果。如果一个行为的法律效果取决于法律规定,不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转移,如拾到他人丢失的东西,侵犯他人健康权,邻居着火去救火这类行为都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允许行为人按照自己的意思安排自己的生活,对行为人的自由意思有着充分的信赖,允许其在不违背法律精神的前提下实现自我治理,这就是我们 常说的私法自治,这一特点让民法同刑法、行政法等公法区别开来。例如,合同是一种最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通过自己的自由意思来确定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等。
在现实生活中,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如到菜市场买菜采用口头形式就很方便。较为重大的事项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如购买房屋,银行贷款等。如果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约定民事法律行为要采用某种特定形式的,以法律法规或者当事人约定为准。这里的法律指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文件,行政法规指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文件。例如,法律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可以不采用,在借款时就要采用书面形式,除非当事人之间约定不采用;法律规 定物业服务合同、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在租赁房屋、选择物业服务时就应当选用书面形式。我们根据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形式要求,将民事法律行为分为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基于我们上面提到的私法自治原则,民事法律行为通常没有形式上的强制要求,仅有一小部分法律行为,如前面说的借款、物业合同等需要完成一定的形式标准。 如果没有达到当事人约定的形式,具体产生何种效果由当事人约定。如果没有完成法律、行政法规约定的形式,具体产生的后果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民法典》条文

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 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以案释法

小张通过网络直播平台购买特斯拉轿车一辆,销售平台如约将车辆运送至小张所在城市。后来小张又与当地汽车美容保养公司签订协议,由其负责该汽车的日常保养工作。小张喜提新车,好友小王赠送其茅台酒两箱,小张欣然接受。小张和三五好友喝酒庆祝,结果小张酒后不慎将酒店大堂的花瓶打碎。
小张和汽车销售商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小张依照合同支付价款,销售商依照合同交付汽车,这样的法律效果是由小张与汽车销售商的自主意思决定的。同样,小张与汽车美容保养公司的服务合同也是民事法 律行为。小张支付价款,汽车美容公司提供保养服务,二者以自己的自由意思产生所追求的法律效果。小王赠与名酒,小张表示接受,名酒的所有权从小王转移到了小张,这是一个赠与的民事法律行为。而小张失手将酒店大堂的花瓶打碎,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小张需要照价赔偿,这个法律后果并不是根 据小张的意思表示产生的,即便小张主观上不想赔偿,照价赔偿这一法律后果照样依据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而产生。所以,小张打碎花瓶这一行为就不是民事法律行为,这种行为我们称为事实行为。从形式上看,小王赠与名酒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口头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小张通过网络平台购买汽车,小张阅读网页上的买卖合同并确认,是一种通过网络订立的书面民事法律行 为。小张与汽车美容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属于书面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类似生活实例,可参见案例:合肥晖泰贸易有限公司诉吴某强、合肥市蜀山区飞 翔美孚汽车美容服务部买卖合同纠纷案,详见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7)皖 0102民初493号民事判决书)

法官说法

1

民法遵循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只要法律没有禁止,我们就可以充分按照自己的自由意愿安排自己的生活,法律尊重并保护我们因意思表示而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行为人将自己的自由意思表示于外是最重要的一个事情,法律上称之为“意思表示”。行为人通过自己的意思表示可以设立民事法律关系,如订立合同;也可以通过意思表示变更民事法律关系,如更改合同履行地;还可以通过意思表示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如解除合同。意思表示实际上是赋予了行为人自主安排法律效果的自由,行为人通过相应的意思表示将自身意愿表示出来,形成一定的法律联系,达到内心追求的法律效果,实现私人社会中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治理。

2

民事法律行为是依照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但并不意味着行为人主观上期许的法律效果一定会实现,更不意味着行为人可以为所欲为。民法赋予行为人自我治理的自由并不等同于可以脱离法律的约束, 正所谓没有完全的自由,要想产生意思表示所追求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必须要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要求。所以,我们在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活动时,一定要充分了解行为的基本要求,注意将自己的行为控制在法律框架内,只有这样才能产生想要的法律后果。

3

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人之间地位是平等的,如果有行政机关或者其他 社会组织和个人进行平等交易的活动,如订立买卖合同等,产生的法律效果与平等个人之间订立买卖合同产生的效果是一致的。从纠纷解决的角度来看, 除简单的民事法律行为外,日常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尽量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其他非口头形式,一旦发生纠纷甚至发展到诉讼或者仲裁的地步,也能够有充 足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避免口说无凭。如果是口头形式,也要注意留存相应的证人证言和录音通话证据,权利义务明确后,纠纷也会相应减少。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不谋而合”与“一拍即合”)

法言俗语

我们最常见的民事法律行为非买卖合同莫属了。在一个买卖合同当中, 卖方给出货物的价格和品质,买方表示接受并确定购买货物的数量,买卖合同这一民事法律行为就成立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指的是民事法律行为具备构成要素这样一个事实状态,无论行为人年龄、智力、精神状况如何,意思表示是否出自真心,也不论法律对这方面有无禁止性规定,是否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我们一概不对其进行任何法律评价。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后能否产生想要的法律后果,则是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要解决的问题。
前面我们说到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个重要构成,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除意思表示外还有其他构成要素,但并不是每个法律行为都由这两部分 组成,如果依照法律规定,意思表示本身就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那么这个法律行为只需要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我们称之为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只要买卖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买卖这一民事法律行为就可以宣告成立。如果法律规定还需要其他要素,民事法律行为才能视为完成,那么该法律行为就由意思表示和其他要素构成。我们将这种民事法律行为称为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例如,在借款合同中,双方达成了借款和贷款的一致意思表示,还需要交付借款这一民事法律行为才能成立。如果仅有借款和贷款的意思表示,没有交付行为,借款合同这一民事法律行为就不能成立。我国《民法典》将意思表示作为法律行为成立的核心要素,具备基本的要件即可成立民事法律行为。
双方鉴于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我们称之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所见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各类合同就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单方意思表示即能产生预期法律效果的行为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设立遗嘱、免除债务即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基于多方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生活中最常见的是合伙。合伙人基于共同的意思表示成立合伙关系,合伙人对合伙的实质事项达成一致,合伙民事法律行为宣告成立。还有一种称为决议,决议的意思表示是遵循一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来的,并不是全部意思表示一致,而是大多数人意思表示一致。例如, 公司股东会通过决议来决定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增资减资事项。


《民法典》条文

第一百三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以案释法

小张夫妻和小王夫妻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成立了一家书店甲,主要经营图书和文具用品。甲书店向乙出版公司发出订购图书的订单,订单中详细列明了订购图书的数量、名称和交货日期,要求乙出版公司在收到订单之日起3日内发送确认函。乙出版公司收到订单当日即给甲书店发送确认函。六一儿童节前夕,甲书店将一批科技图书借给山区希望小学,山区学生深表感激。乙出版公司得知甲书店的善举后深受感动,随即召开股东会议,决议以公司名义捐建希望图书馆。
甲书店的订单即是买卖合同中的要约,乙出版公司的确认函即为承诺, 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图书买卖合同这一民事法律行为即成立,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寄送图书。书店将图书借给希望小学,如果公司仅有借用的意思表示,并未将图书实际交付,依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借用这一民事法律行为并未成立,只有图书交付学校后, 双方之间的赠与民事法律行为才成立。小张夫妻和小王夫妻的书店是合伙民事法律行为,四人对书店的出资经营事项意思表示完全一致,属于基于多方 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乙公司决定捐建图书馆的行为则是一种决议行为,这一行为有可能是全体股东的意思表示,也有可能是大多数股东的意思表示。(类似生活实例,可参见案例:黑龙江省同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常州市陶冶书店 合同纠纷案,详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 民初1986 号民事判决书)

法官说法

1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如果一个民事法律行为不具备成立的构成要件,就无法进一步给予其法律评价,更不用期望其 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需要特别关注那些有成立特殊要素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借款合同、保管合同、赠与合同等,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之一,在进行这类民事法律行为时,及时交付合同标的物,尽快让民事法律行为成立。

2

借款合同和借用合同将标的物交付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是因为借款借用本身带有互帮互助的性质,这是一种值得鼓励的道德行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精神。如果规定这类行为只要作出意思表示即成立生效, 如果借用人或者出借款项的人反悔,还要强制其履行并苛以严格的法律义务的不利于鼓励这种行为,不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对于保管合同而言,交付标的物是保管人履行保管义务的前提,仅有保管的意思表示,强行要求合同双方交付标的物或者履行保管义务有违法律的平等自愿原则和私法自治 的精神。

3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求的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是指实质性事项的一致,如果非实质性事项不一致,民事法律行为依旧成立。根据《民法典》 第489条规定,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在一个合同中,合同双方对合同标的、数量、 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以外的非实质性事项不能达成一致时,不影响合同成立。在合伙关系中,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名称、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等实质事项上达成一致即可。如果在其余事项上意见不一致,也不影响合伙协议的成立。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法律从什么时候开始保护我的行为?)


法言俗语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是在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基础上来说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存在,但不一定就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一般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生效,如果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时间生效。例如,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某一种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那么,未办理批准手续的后果即是该法律行为未生 效。民事法律行为生效后,即具有了法律约束力,如果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需要有相关法律规定或约定,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即生效是一种法律评价过后的表达,民事法律行为经过法律评价,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则发生行为人追求的法律效果,即生效后其效力能一直追溯到法律行为成立的时候。
民事法律行为满足什么要求才能生效呢?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通常有三个:一是行为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具备特殊生效要件才能生效,如法律规定的特殊生效要件,遗嘱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生效。又如,当事人约定的特殊生效要件,如附生效条件和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条文

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以案释法

小张今年28岁,应聘到某医学研究所工作,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期限是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表妹小王14岁,正在读初中。小王放暑假后,小张和小王结伴外出度假旅游。小张购买了一辆电动平衡车,小王用压岁钱也买了一辆。后来表妹妈妈得知后,对商家表示既然孩子喜欢,买就买了吧。二人在旅途中约定,如果小王考上重点高中,小张就送她一台笔记本电脑。小张在旅游时,遇见商家出售纯天然乳胶床垫,小张花1万元 购买了一个床垫,后来得知该床垫并非天然乳胶,而是人工合成乳胶,小张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商家退货。度假回来后,小张正在进行的一个科研项目遇到“瓶颈期”,小张转换思路从黑市上购买国家了一只一级保护动物准备用于研究。
小张作为成年人,具备购买电动平衡车的民事行为能力,买方和卖方意思表示一致,买卖这一民事法律行为即成立生效。表妹年龄较小,不具备购 买电动平衡车的民事行为能力,买卖民事法律行为经过表妹妈妈的追认后生效,生效的时间追溯到买卖合同成立时。小张赠与小王笔记本电脑的行为是一个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小王考上重点高中属于附加的生效条件,当该条件具备时,小张和小王赠与合同这一民事法律行为生效。小张被欺诈买到了假天然乳胶床垫,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小张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其买卖的行为后,此买卖合同自成立时就无效,该法律行为自始没有生效。小张购买国家保护动物的行为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禁止出售野生动物的规定,该买卖行为无效,自始无效,所以该法律行为未生效。小张和医学研究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一个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为合同设定了一个起止期限,所以劳动合同这一民事法律行为于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类似生活案例,可参见案例:朱某尧与广州思俪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希丁安 (上海)家具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详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2 民终4766号民事判决书)

法官说法

1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开始发生效力,开始对行为人产生法律约束力。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后,行为人就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如果不按约定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或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是我们对民事法律行为进行评价, 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和要件,则给予其肯定性的评价,产生行为人约定和预期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受到法律保护。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包含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如果一个民事法律行为未生效,不一定说明该法律行为无效。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想要自己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发生预想的后果,就必须注意让自己的行为符合生效的条件。

2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还要注意区分合同的生效和不动产物权的生效。 如果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双方并未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物权变动登记,这时合同生效,房屋的所有权变动未生效,即房屋所有权未发生变动,很容易产生纠纷。因为依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 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物权变动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但是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以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 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所以在订立有关不动产物权合同时,一 定要将登记手续等进行完毕,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权利产生争议。

3

意思表示的生效仅仅意味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是一个事实状态,而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才是法律真正保护和承认民事法律行为的开始。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生效后,即朝着该目的发展,非经法律允许或者行为人意思表示一致, 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违约责任等。所以一旦民事法律行为生效,必须按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尽最大努力实现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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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必新、张甲天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读本》 (人民法院出版社)

编辑:石 慧

审核: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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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和刑法的区别举例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我国的法律体系臻于完善,由此带来刑民的深度融合。民法与刑法的关系是值得探讨的重要话题,捋清两者的关系有利于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在《民法对刑法的影响与刑法对民法的回应》一文中,基于法秩序的统一原理,讨论民法与刑法之间前置法和后置法的关系,阐释刑法对民法的从属性和相对独立性,强调在民法越来越受到重视的同时也应当关注刑法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发挥的作用。

一、前置法与后置法的关系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宪法之下存在三个基本法律:民法、刑法和行政法。在逻辑关系上,刑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具有前后关系,是其他部门法的制裁力量,具有保障法的性质。在一定意义上,刑法规范只有在民法以及其他部门法的配合与协调下才能发挥作用。在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中,与民法之间的关系是较为隐晦甚至被完全遮蔽的。在刑法中,除了法定犯需要参考行政法规外,自然犯同样有前置,它是以民法为前置法。因此,刑法中的犯罪都是以违反各种前置法为前提而成立的。此外,在我国刑法教义学中,只有行政犯具有法定犯的性质,而民事犯不是法定犯,这与我国立法机关试图制定一部统一的刑法典而使得刑法包含数量极为可观的行政犯的立法模式有密切关系。同时,刑法对行政犯一般都规定以违反行政法规为前提,而对民事犯则并未在罪状中规定违反民事法规这一前置条件。然此举并非意味着民事犯不具有违反民事法规的性质,而是出于立法的简便性与条文表述的简明性的考虑。可以说,刑法中的绝大多数犯罪都具有违反前置法的内容,只是立法机关并未加以规定而已。《民法典》颁布后,应当从前置法和后置法的意义上加强民法与刑法之间关系的思考,这有利于强化民法对于刑法实施的规范功能。

二、法秩序统一原理

法秩序的统一要求国家法律体系内部协调一致,比如民法中的合法行为不可能在刑法中被认定为犯罪,反之亦然。根据法秩序的统一原理,必然承认合法化事由的统一性。即在某个部门法中合法化的事由,可以成为另外一个部门法中合法化的事由。对于刑法与其前置法的关系而言,其含义是指在前置法中合法的行为,在刑法中不可能被认定为犯罪,包括不能在立法上规定为犯罪和不能在司法上认定为犯罪。根据该原理,只要是民法中规定的合法行为就不可能构成犯罪;反之,可以成为刑法中的正当化事由。因此,法秩序统一原理对于刑法的具体适用具有某种制约性,尤其是在犯罪认定的过程中, 应当将前置法中的合法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当然,在认定前置法中的合法行为时,既要看其形式,也要看其实质。具体说来,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行为以及正当的业务行为不能构成犯罪。

三、刑法的从属性与独立性

民法与刑法之间具有前置法与后置法的关系,决定了作为后置法的刑法对作为前置法的民法具有一定的从属性。但是这种属性不是绝对的,除了从属性,刑法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一)刑法对民法的从属性

刑法对民法一定程度上具有从属性,决定了民法规范对刑法中的定罪活动具有重大的影响,如某些犯罪中刑法只是规定了基本框架而没有规定具体的内容,此时民法可为刑法的定罪活动提供参照。若民法中对主体和客体都做了具体的规定,则这些规定以及规定的变更都会对刑法中侵犯人身类和侵犯财产类的犯罪的司法认定和法律解释产生影响。

(二)刑法对民法的独立性

刑法对于民法的从属性不是绝对的,在某些情况下刑法对于民法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因为刑法在性质上不同于民法,刑法的特殊调整手段决定了其具有达到目的的特殊路径与方法,因而不能完全依附于民法。刑法作为后置法,其部分犯罪是以违反民法规范为前提条件的,因而刑法中的某些概念具有与民法中的概念的同一性,即民法概念具有对刑法的制约性。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刑法会作出不同于民法的规定,以此表明刑法对每个问题的特殊立场,因此,应当注意刑法规定与民法规定的区分。如,民法中规定了“遗失物”的相关概念,而刑法中规定了“遗忘物”的相关概念。刑法中规定侵占他人遗忘物构成侵占罪,但是拾得遗失物未交还失主的不得按照侵占罪处理。遗忘物与遗失物两者含义相近,立法上之所以做出这样的区分,就是出于限缩侵占罪范围的考虑。据此,刑法作为独立的部门法有其自身特殊的立法考量,有其自身的定位。当然,刑法的独立性应当受到严格限制,否则就可能会出现后置法对前置法的“越位”现象,会突破法秩序的统一性和内在协调性。

四、刑法的谦抑与民法的扩张

无论是从外国的法律发展史看,还是从我国的法律发展史看,刑法和民法都是最古老的法律。不同法系经历了不同的演变路径,由此造成在各国法律体系中刑法与民法具有不同的地位。在现代社会,刑法与民法承担着各自的功能,因而刑民并举共同发挥作用,就成为必然的选择。

我国著名民法学者王利明教授提出了“民法要扩张,刑法要谦抑”的命题,并指出现代社会应当尽可能通过民事责任的方式解决纠纷而无须动用刑罚。只有当民法的方法无法很好解决相关纠纷,且相关行为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时,才有必要动用刑法。所以,民法应当扩张,刑法应当谦抑,方能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各种合法权益,尤其是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并确保将以刑法为代表的公权力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同时有效地发挥刑法应有的惩治和预防犯罪、维持社会秩序的功能。

我国如今仍存在着重刑主义的思想,在社会治理中过分倚重刑罚,重刑轻民。由此产生的必然结果便是刑法过度化,主要表现为泛刑法主义和重刑主义。前者是指无限扩张刑法的处罚范围,以刑罚处罚代替民事制裁和行政处罚,此时刑事处罚挤压甚至侵占了民事制裁和行政处罚的空间,出现了刑法扩张而民法不张的现象。重刑主义则是指对犯罪设置较重的刑罚,并在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判处较重的处罚。此外,我国刑事立法仍在不断增设罪名、扩大犯罪圈。《民法典》实施以后,民法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越来越大,这对我国法治发展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对此,刑法应该予以积极的回应,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都应当秉持限缩与谦抑的理念,避免刑法的过度扩张。

五、结语

民法与刑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前置法和后置法的关系,民法对于刑法具有一定的制约性,同时刑法对民法也有一定程度的独立性。刑法与民法应互相协调,成为法治国家建设中的两大法律支柱。


责任编辑:史晨阳

文字编辑:丁一

民法和刑法的区别和联系

民法与刑法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占据主要地位的两大部门法。这两部法律所适用的情况不同,厘清民刑之间的关系,有助于法律的实施和社会的稳定。

从整体上看,民法与刑法不是对立排斥,非此即彼的关系。很多人都会忽略这一点,正因为如此,很多人会说这样一句话,那就是民法可以管的,刑法就不要管。

这明显就是把民法和刑法对立排斥起来,如果要是这样的话,那么这个世界上几乎找不出来犯罪了,因为所有的刑事犯罪的背后都可以用民法的权利义务关系来分析,比如杀人这样的事,民法可以介入,只不过对于民法来说,这只是一个侵犯生命权的问题。



民法与刑法的关系

我们可以这么说,民法与刑法是浅程度与深程度的关系。也就是说,如果我们把民法比作二楼,那么刑法就是三楼或者更高。因此,一个行为是不是应该由刑法去介入,并不取决于该行为是不是可以通过民法去分析,而是取决于该因为是否达到了刑法所要求的高度。

换句话说,一个行为被民法调整了,并不影响其被刑法调整。我们可以通过简单的案例来理解其两者之间的关系。

甲将乙打成微伤,甲不构成犯罪,只是构成民法上的侵权。


甲将乙打成重伤,甲构成刑法上的故意伤害罪,同时也构成民法上的侵权。在提起刑事诉讼的时候附带提起民事诉讼。



总结

综上所述,民法与刑法不是对立排斥的关系,而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两者通过不同的保护力度共同来维护社会的秩序。我们正确理解民法与刑法之间的关系,任何一种的错误理解都会影响民法与刑法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要么纵容犯罪,要么滥用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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