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和刑法的区别通俗点,民法和刑法的区别通俗易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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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犯民法和刑法的区别
沈占明
民法典颁布以后,很多刑事、行政执法部门也在认真学习。这似乎有点奇怪: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而行政执法是权力执行者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后两者似乎和民法不搭边。
这其实是个误解。民法和行政法、刑法并非界限分明,老死不相往来,而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对于两者之间的交叉地带,需要仔细梳理,作出准确判断。
有的行为合乎民事法律规定,但违反了行政法律规定。比如国内公司与国外公司订立合同购买1000件商品,结果国外公司运过来1200件,其中200件是赠送的。赠与在民事上属于单务法律行为,一方负有义务,对方享有权利,民法认可赠与,并且对于某些赠与认定为诺成行为,也就是说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合同就成立有效,受到法律保护。但如果国内公司不知道这个赠与,向海关报关时仍然按照1000件进行申报,就构成申报不实的违法行为,货物会被海关扣留,公司会被罚款。国内公司当然可以把这个民事法律行为的来龙去脉告诉执法部门,说明自己的委屈,但收效不大,因为行政执法不可能根据民事责任的归属转移行政责任。国内公司只能接受了处罚以后,再就自己的损失向合同另一方提起民事诉讼。执法者在处理这样的案件时,要选好角度,正确入手,既要分清民事责任,也要弄懂行政责任,不能一叶障目,也不能闭眼乱罚。
有的行为合乎刑事行政法律规定,但从民事角度看则有些复杂。最典型的就是涉案财产的扣留。企业有违法嫌疑被执法机关立案调查,账户封了,仓库扣了,特殊货物甚至提前变卖了。对于很多经济违法犯罪行为,这些强制行为很重要,因为案件以后的处理会涉及到罚款、罚金、没收、收缴,没有这些扣留,以后的处罚决定或者判决就会部分失效,甚至永远得不到执行。所以,很多执法部门于执法之初就非常重视这个问题。但这些被扣留的钱款或货物,有的是其他单位或个人为了履行合同交付过来的,从民法角度看,所有权不是案件当事人的,如果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应当返还。刑法第64条规定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但第三人呢?从理论上讲,也应及时返还。返还就需要有个确权的过程:当事人与第三人的交易是什么性质的合同?物权何时转移?以合同签订时为准还是实际履行为准?对于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的货物物权归属如何认定?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申请人、受益人、开证行、保兑行、偿付行对货物的物权归属原则是什么?等等问题,都需要办案机关从民法角度仔细调查,认真研究,判定扣留是否有据,收缴是否合法。
有的时候民事法律和刑事行政法律会直接会面,出现“打架”问题。实践中遇到比较多的是债的履行。例如企业或自然人全部财产就剩下一点点,但需要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行政处罚或刑事罚金,僧多粥少,怎么分?这时候偿付顺序就很重要,因为排在前面的也许能得到足额赔偿,排在后面的很可能一分也得不到。令人高兴的是,国家法律对这个问题作了非常人性的规定。以前的侵权责任第4条规定: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新颁布的民法典延续了这一做法,在总则编第187条确立了民事责任优先性原则。也就是说,公权与私权相比,尽管更有力,但发生矛盾时应谦让,国不与民争利。
民法是万法之母,其他法律大多是从不同角度对民事法律关系进行保护、充实和发展,刑事行政法律也不例外。所以,要想做好执法工作,要想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执法者还是要认真看一看这部民法典。
民法和刑法的区别是什么
条文+案例+解读,让民法典从法律文本走向你我他
一
民事法律行为的界定(我的生活我做主)
法言俗语
《民法典》条文
以案释法
法官说法
1
2
民事法律行为是依照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但并不意味着行为人主观上期许的法律效果一定会实现,更不意味着行为人可以为所欲为。民法赋予行为人自我治理的自由并不等同于可以脱离法律的约束, 正所谓没有完全的自由,要想产生意思表示所追求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必须要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要求。所以,我们在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活动时,一定要充分了解行为的基本要求,注意将自己的行为控制在法律框架内,只有这样才能产生想要的法律后果。
3
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人之间地位是平等的,如果有行政机关或者其他 社会组织和个人进行平等交易的活动,如订立买卖合同等,产生的法律效果与平等个人之间订立买卖合同产生的效果是一致的。从纠纷解决的角度来看, 除简单的民事法律行为外,日常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尽量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其他非口头形式,一旦发生纠纷甚至发展到诉讼或者仲裁的地步,也能够有充 足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避免口说无凭。如果是口头形式,也要注意留存相应的证人证言和录音通话证据,权利义务明确后,纠纷也会相应减少。
二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不谋而合”与“一拍即合”)
法言俗语
《民法典》条文
以案释法
法官说法
1
2
3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求的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是指实质性事项的一致,如果非实质性事项不一致,民事法律行为依旧成立。根据《民法典》 第489条规定,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在一个合同中,合同双方对合同标的、数量、 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以外的非实质性事项不能达成一致时,不影响合同成立。在合伙关系中,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名称、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等实质事项上达成一致即可。如果在其余事项上意见不一致,也不影响合伙协议的成立。
三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法律从什么时候开始保护我的行为?)
法言俗语
《民法典》条文
以案释法
法官说法
1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开始发生效力,开始对行为人产生法律约束力。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后,行为人就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如果不按约定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或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是我们对民事法律行为进行评价, 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和要件,则给予其肯定性的评价,产生行为人约定和预期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受到法律保护。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包含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如果一个民事法律行为未生效,不一定说明该法律行为无效。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想要自己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发生预想的后果,就必须注意让自己的行为符合生效的条件。
2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还要注意区分合同的生效和不动产物权的生效。 如果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双方并未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物权变动登记,这时合同生效,房屋的所有权变动未生效,即房屋所有权未发生变动,很容易产生纠纷。因为依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 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物权变动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但是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以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 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所以在订立有关不动产物权合同时,一 定要将登记手续等进行完毕,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权利产生争议。
3
意思表示的生效仅仅意味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是一个事实状态,而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才是法律真正保护和承认民事法律行为的开始。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生效后,即朝着该目的发展,非经法律允许或者行为人意思表示一致, 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违约责任等。所以一旦民事法律行为生效,必须按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尽最大努力实现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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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必新、张甲天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读本》 (人民法院出版社)
编辑:石 慧
审核: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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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和刑法的区别举例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我国的法律体系臻于完善,由此带来刑民的深度融合。民法与刑法的关系是值得探讨的重要话题,捋清两者的关系有利于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在《民法对刑法的影响与刑法对民法的回应》一文中,基于法秩序的统一原理,讨论民法与刑法之间前置法和后置法的关系,阐释刑法对民法的从属性和相对独立性,强调在民法越来越受到重视的同时也应当关注刑法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发挥的作用。
一、前置法与后置法的关系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宪法之下存在三个基本法律:民法、刑法和行政法。在逻辑关系上,刑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具有前后关系,是其他部门法的制裁力量,具有保障法的性质。在一定意义上,刑法规范只有在民法以及其他部门法的配合与协调下才能发挥作用。在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中,与民法之间的关系是较为隐晦甚至被完全遮蔽的。在刑法中,除了法定犯需要参考行政法规外,自然犯同样有前置,它是以民法为前置法。因此,刑法中的犯罪都是以违反各种前置法为前提而成立的。此外,在我国刑法教义学中,只有行政犯具有法定犯的性质,而民事犯不是法定犯,这与我国立法机关试图制定一部统一的刑法典而使得刑法包含数量极为可观的行政犯的立法模式有密切关系。同时,刑法对行政犯一般都规定以违反行政法规为前提,而对民事犯则并未在罪状中规定违反民事法规这一前置条件。然此举并非意味着民事犯不具有违反民事法规的性质,而是出于立法的简便性与条文表述的简明性的考虑。可以说,刑法中的绝大多数犯罪都具有违反前置法的内容,只是立法机关并未加以规定而已。《民法典》颁布后,应当从前置法和后置法的意义上加强民法与刑法之间关系的思考,这有利于强化民法对于刑法实施的规范功能。
二、法秩序统一原理
法秩序的统一要求国家法律体系内部协调一致,比如民法中的合法行为不可能在刑法中被认定为犯罪,反之亦然。根据法秩序的统一原理,必然承认合法化事由的统一性。即在某个部门法中合法化的事由,可以成为另外一个部门法中合法化的事由。对于刑法与其前置法的关系而言,其含义是指在前置法中合法的行为,在刑法中不可能被认定为犯罪,包括不能在立法上规定为犯罪和不能在司法上认定为犯罪。根据该原理,只要是民法中规定的合法行为就不可能构成犯罪;反之,可以成为刑法中的正当化事由。因此,法秩序统一原理对于刑法的具体适用具有某种制约性,尤其是在犯罪认定的过程中, 应当将前置法中的合法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当然,在认定前置法中的合法行为时,既要看其形式,也要看其实质。具体说来,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行为以及正当的业务行为不能构成犯罪。
三、刑法的从属性与独立性
民法与刑法之间具有前置法与后置法的关系,决定了作为后置法的刑法对作为前置法的民法具有一定的从属性。但是这种属性不是绝对的,除了从属性,刑法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一)刑法对民法的从属性
刑法对民法一定程度上具有从属性,决定了民法规范对刑法中的定罪活动具有重大的影响,如某些犯罪中刑法只是规定了基本框架而没有规定具体的内容,此时民法可为刑法的定罪活动提供参照。若民法中对主体和客体都做了具体的规定,则这些规定以及规定的变更都会对刑法中侵犯人身类和侵犯财产类的犯罪的司法认定和法律解释产生影响。
(二)刑法对民法的独立性
刑法对于民法的从属性不是绝对的,在某些情况下刑法对于民法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因为刑法在性质上不同于民法,刑法的特殊调整手段决定了其具有达到目的的特殊路径与方法,因而不能完全依附于民法。刑法作为后置法,其部分犯罪是以违反民法规范为前提条件的,因而刑法中的某些概念具有与民法中的概念的同一性,即民法概念具有对刑法的制约性。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刑法会作出不同于民法的规定,以此表明刑法对每个问题的特殊立场,因此,应当注意刑法规定与民法规定的区分。如,民法中规定了“遗失物”的相关概念,而刑法中规定了“遗忘物”的相关概念。刑法中规定侵占他人遗忘物构成侵占罪,但是拾得遗失物未交还失主的不得按照侵占罪处理。遗忘物与遗失物两者含义相近,立法上之所以做出这样的区分,就是出于限缩侵占罪范围的考虑。据此,刑法作为独立的部门法有其自身特殊的立法考量,有其自身的定位。当然,刑法的独立性应当受到严格限制,否则就可能会出现后置法对前置法的“越位”现象,会突破法秩序的统一性和内在协调性。
四、刑法的谦抑与民法的扩张
无论是从外国的法律发展史看,还是从我国的法律发展史看,刑法和民法都是最古老的法律。不同法系经历了不同的演变路径,由此造成在各国法律体系中刑法与民法具有不同的地位。在现代社会,刑法与民法承担着各自的功能,因而刑民并举共同发挥作用,就成为必然的选择。
我国著名民法学者王利明教授提出了“民法要扩张,刑法要谦抑”的命题,并指出现代社会应当尽可能通过民事责任的方式解决纠纷而无须动用刑罚。只有当民法的方法无法很好解决相关纠纷,且相关行为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时,才有必要动用刑法。所以,民法应当扩张,刑法应当谦抑,方能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各种合法权益,尤其是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并确保将以刑法为代表的公权力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同时有效地发挥刑法应有的惩治和预防犯罪、维持社会秩序的功能。
我国如今仍存在着重刑主义的思想,在社会治理中过分倚重刑罚,重刑轻民。由此产生的必然结果便是刑法过度化,主要表现为泛刑法主义和重刑主义。前者是指无限扩张刑法的处罚范围,以刑罚处罚代替民事制裁和行政处罚,此时刑事处罚挤压甚至侵占了民事制裁和行政处罚的空间,出现了刑法扩张而民法不张的现象。重刑主义则是指对犯罪设置较重的刑罚,并在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判处较重的处罚。此外,我国刑事立法仍在不断增设罪名、扩大犯罪圈。《民法典》实施以后,民法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越来越大,这对我国法治发展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对此,刑法应该予以积极的回应,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都应当秉持限缩与谦抑的理念,避免刑法的过度扩张。
五、结语
民法与刑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前置法和后置法的关系,民法对于刑法具有一定的制约性,同时刑法对民法也有一定程度的独立性。刑法与民法应互相协调,成为法治国家建设中的两大法律支柱。
责任编辑:史晨阳
文字编辑:丁一
民法和刑法的区别和联系
民法与刑法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占据主要地位的两大部门法。这两部法律所适用的情况不同,厘清民刑之间的关系,有助于法律的实施和社会的稳定。
从整体上看,民法与刑法不是对立排斥,非此即彼的关系。很多人都会忽略这一点,正因为如此,很多人会说这样一句话,那就是民法可以管的,刑法就不要管。
这明显就是把民法和刑法对立排斥起来,如果要是这样的话,那么这个世界上几乎找不出来犯罪了,因为所有的刑事犯罪的背后都可以用民法的权利义务关系来分析,比如杀人这样的事,民法可以介入,只不过对于民法来说,这只是一个侵犯生命权的问题。
我们可以这么说,民法与刑法是浅程度与深程度的关系。也就是说,如果我们把民法比作二楼,那么刑法就是三楼或者更高。因此,一个行为是不是应该由刑法去介入,并不取决于该行为是不是可以通过民法去分析,而是取决于该因为是否达到了刑法所要求的高度。
换句话说,一个行为被民法调整了,并不影响其被刑法调整。我们可以通过简单的案例来理解其两者之间的关系。
甲将乙打成微伤,甲不构成犯罪,只是构成民法上的侵权。
甲将乙打成重伤,甲构成刑法上的故意伤害罪,同时也构成民法上的侵权。在提起刑事诉讼的时候附带提起民事诉讼。
综上所述,民法与刑法不是对立排斥的关系,而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两者通过不同的保护力度共同来维护社会的秩序。我们正确理解民法与刑法之间的关系,任何一种的错误理解都会影响民法与刑法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要么纵容犯罪,要么滥用刑罚。
法律新观察,致力于将法律的思维融入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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