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某和林某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六个月,同居期间林某觉得和王某合不来,于是,起诉要求王某返还婚约彩礼,包括婚前购买的三金一万左右以及婚前给王某的聘礼钱和看家费30万元。
【张涛律师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注意:根据上述法条规定,是否返还彩礼应当以当事人双方既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又未共同生活为前提,如果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实际上已经共同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共同生活消费支出的彩礼,如有证据证实的,则不应返还。
(1)彩礼返还纠纷案件,适用普通诉讼时效即三年。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烟关系,给付方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如果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则应自向民政部门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之日开始起算。
(2)因广大农村及偏远地区给付彩礼的现象较为普遍,《婚烟法解释二》从解决实际问题出发,对返还彩礼的情形作出规定,适用该解释第10条的前提是当地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如果当地没有这种风气存在,就不存在给付彩礼的问题。
(3)因男女双方给付彩礼的行为往往单独进行,诉讼活动中举证证实存在彩礼给付行为的难度较大,一般缺乏直接的给付凭证。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通过媒人的证言、取款凭证并结合其他证人证言、当地风俗习惯作出认定。
(4)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双方确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形,会综合考虑男女双方同居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是否怀孕生子、过错责任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经济状况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酌定返还的数额,在缺乏统一裁量标准的情况下,各地法院酌定返还的比例不尽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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