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当事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已被刑拘20多天,现在关押在西湖区看守所,据其陈述,当事人故意将对方的车撞了并且逃逸,车上有一名男士(42岁),去医院三天后已经死亡。现在家属尚未跟受害者谈赔偿问题。
【张涛律师评析】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概括性罪名,该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做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刑罚的适用需要进行定罪和量刑。
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都可能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一是主观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实践中,这类犯罪者大多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二是客观方面要求不同。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要求违章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不要求发生严重后果。
三是刑罚不同。犯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则要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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