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房屋应归谁所有
一房二卖是指卖方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售给两个不同的买家。一般来说,买卖双方一旦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买方就是房屋的合法占有人。但如果卖方同时与多方签订合同,那么在众多买方中一般只能有一人获得该房屋。那么,面对这种情况房屋归谁所有呢?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的物权变动经登记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但当事人之间转让不动产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根据上述原则,如果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卖给多人,且均签订买卖合同,买卖合同均有效。但不动产的物权变动,必须以登记为必要条件,而不能认定合同生效必然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基于上述理由,“一房二卖”情形下,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买受人仅对出卖人享有债权请求权,不能对抗已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买受人依法取得物权的效力。
当出现“一房二卖”的情况时,常见的处理原则如下:
1、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优先
2、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已经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次之
3、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又未合法占有房屋的,应综合考虑各购房人实际付款数额的多少及先后顺序、是否办理了网签、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确定。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
15.审理一房数卖纠纷案件时,如果数份合同均有效且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一般应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合同履行情况、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但恶意办理登记的买受人,其权利不能优先于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买受人。对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应综合主管机关备案时间、合同载明的签订时间以及其他证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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