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是什么意思举例说明,仲裁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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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是什么意思举个例子
起诉:是指当事人就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的行为。即请求法院通过审判,使被告承担某种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起诉须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还须属于受诉法院管辖范围。
上诉: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诉讼是起诉的意思吗
“公益诉讼”你应该不陌生吧,
是不是经常在新闻里听到?
那么,这个词到底是什么意思呢?
今天检察君就给大家普及一下
什么是“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对法律规定的损害公益的行为,经诉前程序公益仍得不到保护,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保护公共利益,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
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行政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损害公益的行为。
\"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
条件一: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需先进行公告,在法律没有授权起诉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律授权的机关和组织不起诉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才能提起诉讼。
条件二: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前需先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职,在行政机关不履职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才能提起诉讼。
来源: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 编辑:王倩
诉讼时效是什么意思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阶段和民事诉讼阶段,因适用法律规定的差异,再加之相应体制的不同,裁判人员理念的差别,体现出诸多不同之处。为此,小编结合自学情况,对诸多差异进行逐一探讨,愿作抛砖引玉之举!
仲裁、诉讼之比较,在时效方面的差异比较明显。
一、民事诉讼时效:一年、二年、三年?
(一)三种时效期间的规定
说起时效,民事诉讼时效出现过几种时效:一年、两年、三年,这是最常见的时效。其他特殊的时效不在本文探讨之列!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三种时效期间如何适用
这里出现了三个时效期间:一年、二年、三年。一年、二年是《民法通则》关于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定。三年是《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民法总则》施行后,自然应当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
当然,在刚开始实施《民法总则》时,由于与《民法通则》的一年、二年诉讼时效期间存在重叠、衔接关系,所以容易产生适用一年、二年还是三年诉讼时效的混淆。对此混淆,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司法解释予以了明确。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2号)第一条: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条: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四条:民法总则施行之日,中止时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本解释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二、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有多长?1年or3年?
在明确了民事诉讼时效期间后,需要明确的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是多长?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有何区别和联系?
(一)劳动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的关系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八条: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可见,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一年,就是属于第一百九十八条所规定的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自然应当依照规定实行一年的时效,而非三年。
因此,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为一年。
三、人事争议仲裁时效:60日、一年?
按照前述《民法总则》的规定,仲裁时效为特殊时效,仲裁不适用诉讼时效。劳动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但人事仲裁时效期间又有60日的规定。那么,人事仲裁的时效到底是60日,还是一年?
(一)人事仲裁的60日时效规定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当事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公务员法》第一百条第四款: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二)(除公务员以外的)人事争议时效修改为一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二十三):人事争议仲裁的时效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本规则第二条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三)项: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第(四)项: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第(五)项: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公务员)人事争议时效仍然为60日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本规则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适用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第(二)项: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这是源于《公务员法》是法律,只能由法律这一层级的位阶进行调整或修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均不能进行修改,因此,只能继续执行60日的时效规定。
四、诉讼阶段适用仲裁时效期间还是诉讼时效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 (法释〔2013〕23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予以受理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本条明确,尽管人民法院在诉讼阶段适用《民事诉讼法》和相应民事法律规定,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属于特殊时效,自然应当按照特殊时效予以处理;且从实务来说,如果在仲裁阶段适用仲裁时效,在诉讼阶段又修改为民事争议的时效,则劳动人事争议的处理将非常混乱,谈何裁审衔接?
五、时效起算点不同:
(一)民事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仅一种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二)仲裁时效期间起算点有两种
1.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六、不主动适用时效:
(一)民事诉讼不主动适用时效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仲裁从主动审查改变为不主动审查
1.仲裁主动审查时效的规定
2009年颁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条: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一)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在申请仲裁的法定时效期间内;(四)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1993年颁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日常工作。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接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一)申诉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二)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三)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内容;(四)该劳动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五)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六)申请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对申诉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情况不明确的仲裁申请书,应指导申诉人予以补充。
可见,无论是1993年的办案规则,还是2009年的办案规则,均明确将在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作为受理条件之一。在立案受理阶段,如果超过仲裁时效期间的,仲裁委员会直接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案件不予受理。
2.仲裁不主动审查时效的规定
2017年颁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条: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一)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四)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该条已经取消了将没有超过仲裁时效作为受理条件。因此,在新规则实施的2017年7月1日起,仲裁委员会不能再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了。
3.审理阶段能否主动审查时效
有一种观点认为,仲裁委员会不能在立案受理阶段主动审查时效,那么,能否在立案后,即在审理阶段主动审查时效?
不主动审查时效,也包括了不主动释明时效问题,立案后自然不能主动审查时效。从立案和审理的关系来说,如果在立案阶段都没有主动审查时效,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再来审查时效,那无疑是空耗仲裁程序,对当事人而言则有利用程序“调戏”当事人之嫌。
七、确认劳动关系是否有时效?
对此问题,知名的公众号《劳动人事法苑》对此已有阐述,作者江 峰在其文章《劳动争议无诉讼时效》一文中分析得较为透彻,全文摘录如下:
劳动争议无诉讼时效这个观点,很多人接受不了,所以在人社部、最高院九江裁审衔接班,一场关于“劳动关系确认是否受时效约束”的讨论会上,部分法官和仲裁员很自然地搬出“确认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理论来予以佐证,这很大程度上源于对诉讼时效与仲裁时效的混同,民事诉讼理论、谚语甚至民事诉讼法关于时效的观点、规定能否当然地适用于劳动争议?
结论是不能!
《民法总则》第九章关于诉讼时效部分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里的“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当然地包括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相关规定。
在我国,劳动争议有别于一般民事争议,实行“一裁二审”处理体制,即强制仲裁前置,并适用专门的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这是常识。无论是仲裁机构,还是人民法院,对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考虑,均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而非《民法总则》、《民事诉讼法》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般民事争议诉讼时效的相关司法解释。仲裁机构如此,人民法院亦如此。所以,即便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排除适用民事诉讼时效理论及法律一般规定,这并非难以理解。法官对于时效的审查,考虑的还是劳动者在申请仲裁的时候是否已经超过法定的时效期间,审查的是“仲裁时效”而不是“诉讼时效”。
这在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1月30日发布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7条进一步得到确认: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未提出超过仲裁申请期间的抗辩,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实体裁决后,当事人在诉讼阶段又以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说明,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时候,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时效抗辩,仍然应当审查申请仲裁的时候是否已经超过时效,而非“诉讼时效”。
因此,“确认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理论固然经典,却因劳动争议并不适用“诉讼时效”而不能想当然地适用到仲裁或者诉讼阶段的劳动争议上来。
讼是什么意思
4月1日上午,大兴法院召开“疫情防控期间网上诉讼情况通报及常见问题解答”线上新闻发布会,并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在线观看进行“云监督”。发布会全程通过@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新浪微博平台直播。会议由该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单祖果主持。
发布会上,大兴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闫春生首先就该院在疫情防控期间网上诉讼情况进行了通报。闫春生表示,该院为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诉讼权益,确保人民群众安全、顺利地参与网上诉讼,在推进网上立案、网上办案、网上诉讼服务等方面多措并举、有益探索,取得了显著工作成效。
聚焦网上立案
高效审查“加速度”
1月31日至3月31日,大兴法院共审查立案申请4774件,其中网上立案申请为2396件,占比为50.19%;案件审查平均用时约为7小时,当事人在工作时间提交的立案申请基本能够实现即日审即时审,便捷的同时也保证了快速。
为了使人民群众知悉并了解网上立案的具体流程,该院通过采取现场指导与专项培训相结合、线下与线上宣传相结合的方式积极予以推广。
为了拓宽适用范围,该院在全市法院首个上线“保全易”网上保全平台,实现保全案件的“零接触”办理,拓宽网上诉讼程序参与度。自平台运行以来,在线审核保全案件33件,占同期此类案件立案总数的75%。
与此同时,该院与大兴区律协达成推进网上诉讼的合作协议,明确本区专职律师优先适用网上方式申请立案、保全的具体流程和标准;与相关主体充分沟通,将物业、供暖、借款等类型化案件纳入优先适用网上立案范围,推进网上立案的集约化、精细化管理。
聚焦网络庭审
云端解纷“不停摆”
1月31日至3月31日,大兴法院累计开展网上开庭、谈话、调解2000余件,线上开庭谈话调解率近18%。2020年一季度集约开展电子送达12117件,电子送达使用率达到106.03%。
据悉,大兴法院与平安保险、阳光保险等11家保险公司签订《网上担保及直赔解纷机制合作协议》,建立财产保全案件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网上办、直接办、一次办工作机制。此外,该院还分别从加强技术保障、强化数据监控、健全工作规范、构建合作机制四个方面推动网上办案工作有序开展。
聚焦线上诉服
接诉即办“零距离”
抓紧抓实抓细“接诉即达、接单即办”联系法官工作机制,累计完成在线诉讼咨询3610次、案件查询2282次、答复留言924次、处理投诉建议19次,各项工作期限内办结率达100%。
疫情防控期间,为了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诉讼服务,大兴法院构建了覆盖立审执、线上线下全方位全流程立体化的“接诉即办”体系,将线上诉服、网上立案、即时调解、即时审判、执行联动等服务内容囊括其中,并按照1+1+4组建接诉即办信息中心,完善配套机制提升信息中心处理能力。该院还特别增加了疫情防控服务热线数量,确保当事人在立案、诉服、申诉信访接待等现场办公场所关闭情况下能及时获得诉讼服务。
网上诉讼常见问题20问
通报会上,针对网上诉讼中群众反映较为突出的20个问题,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庭长赵玉东一一进行了解答。
一、网上立案常见问题
1.疫情防控期间,如何申请立案?疫情结束后会有何变化?
可选择网上立案和邮寄立案两种方式。网上立案可微信搜索“北京移动微法院”或登录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在相应的立案平台根据提示上传电子版申请材料。邮寄立案就是将纸质版申请材料邮寄至法院。大兴法院立案咨询电话:010-57362851/57362384。疫情结束后,上述两种方式依然也是提交立案申请的重要途径。
2.网上立案和邮寄立案选择哪种方式更好一些?
总体来看,网上立案更加便捷,建议优先考虑。对于确实不适合网上立案的案件,邮寄可以作为补充方式。
3.网上立案、邮寄立案的材料有何特殊要求?
邮寄立案、网上立案的审查标准等同于现场立案的标准,因此需准备的材料也是一样的,只是形式上有区别。选择网上立案的,需要提前将案件材料扫描或拍照并注意保持照片或扫描件清晰可见。
4.财产保全能在网上申请吗?
可以。大兴法院自主开发的“保全易”网上保全平台已上线运行。申请人可在微信中搜索“保全易”小程序,填写保全申请信息、上传相关材料,提交审核。如需申请保函,可向入驻平台的保险公司在线申请,也可线下向其他保险公司申请,两种方式可自由选择。
5.网上立案的时候,所有证据材料都要拍照上传吗?
尽量一次上传全部证据,如能将证据扫描在一个电子文件上最为方便。若证据实在太多又不具备扫描条件,可以上传主要证据,如证实原告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被告具体明确的证据以及证实法院有管辖权的证据,待审核通过后再将完整的证据邮寄至法院。
实践中会出现一个原告基于相似的案情起诉多个被告或多个原告起诉同一被告的批量案件,称之为“串案”。这种案件不建议部分网上立案、部分邮寄立案。因为网上立案与邮寄立案的审查进度会有差别,可能会造成立案时间不同,不利于审判过程中统筹处理。此类案件请尽量统一采取网上立案。
6.网上立案、邮寄立案过程中容易在哪些方面出问题?
a.注明原告或申请人的联系方式很重要;b.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的,应该特别注意加盖清晰的公章;c.诉讼请求要具体明确,如析产或继承案件,一定要根据市场行情对财产价值进行估算,并在诉讼请求处注明,以方面确定诉讼标的;d.邮寄立案时不需要邮寄证据原件,只需要邮寄复印件即可,原件庭审时再提交。
7.网上立案处理结果有哪些?
符合规定的,审核予以通过,系统会发信息告知。不符合规定的,审核不予通过。如果因所提交的诉讼材料不齐备或者诉状格式不符合要求,会及时告知当事人或者代理人于规定的时限内补正。不宜通过网上方式完成审核的,终结审核,并告知当事人邮寄起诉材料进行书面审核。
8.网上立案申请不予通过常见的原因有哪些?
a.诉讼材料图片不清晰、上传格式不正确导致工作人员无法打开。
b.诉讼材料不全:起诉书、申请书落款处没有签名,公司法人没有盖公章,或者加盖公章不清晰。
c.缺少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也未盖法定代表人人名章;授权材料只上传了授权委托书,未提交相关关系证明的材料;未上传证据或上传不完整;被告、被申请人为公司法人的,没有提交工商信息查询的材料。
9.网上提交了申请或邮寄材料后多长时间会收到通知?
总体来看,网上立案更加便捷,建议优先考虑。对于确实不适合网上对网上申请的审核一般不会超过两个工作日。邮寄立案的,我们会在收到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内通过发送信息或拨打电话的方式反馈审查结果。如果提交网上立案申请或邮寄立案材料(查询结果显示我院已经收到)后三个工作日内没有收到反馈结果,可拨打电话010-57362384/57362851询问。立案的案件,邮寄可以作为补充方式。
10.我的案件诉讼时效快届满了,等邮件到法院时已超期咋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只要在期满前寄出材料,就不会视为超期。网上立案也是一样,提交成功后就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二、网络庭审常见问题
11.案件审理过程中如何在线缴纳诉讼费?
诉前调解阶段无需缴纳诉讼费,案件转入审判程序后审判人员会第一时间通知缴费。在线缴纳诉讼费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审判人员提供的二维码扫码缴费,二是微信关注“北京移动微法院”公众号注册登录后进行缴费。
12.网上开庭需要具备哪些必备条件?
一是要有匹配的软件系统,云法庭目前仅支持手机安卓系统和Windows电脑端;二是通畅的网络环境,请尽量在网络信号较好的场所参加网络庭审;三是证据材料要提前电子化并上传云端。
13.网上开庭可能遇到哪些技术问题?
比较常见的有两个。一是收不到验证码。如果与法官约定好开庭时间,但之后没有收到开庭验证码,应及时联系法官,以便法官查找问题并重新建立云法庭会议号,千万不要等到快开庭时才联系。二是不知如何签笔录。点击屏幕上的“确认笔录”后即可按照提示进行签名,并写明日期;如签不上笔录或者突然断网,应尝试使用同一会议号再次登录,或及时联系法官说明原因,并沟通下一步操作方法。
14.网上开庭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网上开庭与现场开庭从本质上是一样的,都是正式的司法审判程序,必须严肃认真对待。确认开庭方式和开庭时间后,除网络故障、设备损坏、电力中断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外,当事人必须按时参加庭审,否则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15.自己不会操作或证据过多,是不是就不能网上开庭了?
网上开庭的当事人端操作程序并不复杂,经审判人员指导一般人都能掌握。个别年岁较大、行动不便的当事人,可邀请亲戚、朋友帮忙操作。证据多的,可根据法官的指导提前将证据邮寄给法官及对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特殊时期,大家应共克时艰,尽量配合庭审程序,促进纠纷的尽快化解。
三、线上诉讼服务常见问题
16、如何查阅自己案件的档案材料?
如果案件尚未审结,需联系承办法官咨询查阅事宜;如已审结归档且完成电子扫描,可以选择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申请网上阅卷。具体操作为:打开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注册--登录--网上阅卷--等待审批--审批通过后即可查阅。大兴法院网上查阅咨询电话12368,询问审批进展请拨打010-57362704。
17.如何查询案件进展?
可微信关注“北京移动微法院”或注册登录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验证身份信息后查询,或通过案件查询码进行查询(查询码在立案告知书中载明)。还可拨打12368热线,由工作人员协助进行查询。
18.如何快速联系承办法官?
一是通过大兴法院推出的“诉服直通车”查询办案团队联系电话直接进行联系,如其本人座机电话无人接听,可联系团队其他成员如助理、书记员。因办案法官开庭、外出执行或调查等原因,正常工作时间可能不方便接听电话。因此,最好在每天8:30-9:00、11:00:-11:30、13:30-14:00、17:00-17:30这些时段拨打。
二是如果通过上述方法未取得联系,可拨打业务部门联络人电话进行联系。
三是如果以上方式均未联系成功,可拨打12368,由工作人员协助进行联系。
19.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材料?
优先适用电子送达。依托北京法院集约送达一体化平台,可开展包括电子邮箱、微信、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和传真五种方式进行电子送达。
20.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向承办法官递交材料?
应先与承办法官联系以确定递交方式。如联系不上承办法官,可拨打12368热线,工作人员会帮助联络。目前,主要是通过邮寄方式递交。大兴法院本部及各派出机构的邮寄地址在“大兴法院网”均有公示。
直播大家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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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大兴法院
摄影:钱坤
编辑:杨盛宾 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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