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第二百一十四条
[申请支付令的条件和方式]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法条解析:
1、支付令的适用对象是金钱、本票、汇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单等有价证券。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经到期且数额确定。
3、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第二百一十五条
[支付令申请的受理]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第二百一十六条
[支付令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法条解析:
1、债务人如果收到支付令起15日内不清偿债务,又不提起书面异议,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如果债务人向受理支付令的法院提起诉讼,则支付令自动失效。如果向其他法院提起诉讼,支付令不失效。
3、法院对异议不做实质审查,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第二百一十七条
[支付令失效]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法条解析:
1、支付令失效后,直接由督促程序转为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一方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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