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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广州市高州商会常务副会长,广东省知识经济发展促进会会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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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研发专利侵权纠纷的案件中,原告方败诉的原因有很多种。我为大家举一个:被告方通过“现有技术公开”宣告专利无效,从而胜诉的案件。
当事人
原告:某智能设备公司
被告:某科技公司
本案中,律师代表被告方出庭辩护
案情简介
(原告)智能设备公司拥有一项名为“机器人自动分拣系统的传送带控制方法”的发明专利,指控被告科技公司公司生产的物流分拣机器人使用相同控制逻辑,构成侵权。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
2、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0万元。
被告(我方)抗辩关键证据:
证据1:海外某家知名企业20XX年公开的技术手册(含相同控制逻辑流程图);
证据2:国内某高校20XX年发表的论文,详细描述算法原理;
证据3:原告专利说明书与证据1流程图高度雷同的对比文件。
被告(我方)辩护思路
1、涉案专利在申请日前已被证据1、证据2公开,缺乏新颖性和创造性;
2、原告专利说明书抄袭现有技术,仅对流程图进行简单文字化描述。
3、原告在专利申请时隐瞒现有技术,违反《专利法》第26条(说明书充分公开义务)。
案件争议焦点
1、证据1是否构成“现有技术公开”?
2、原告专利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是否仅为“常规技术手段的简单叠加”?
判决结果
(认定涉案专利控制方法已被证据1、证据2完全公开,缺乏创造性)因权利基础丧失,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总结
本案是被告通过“现有技术公开”成功无效原告专利的经典案例,对同类案件具有参考价值:
1、外文技术资料、学术论文均可作为现有技术证据,重点在于证明公开时间和技术实质公开。专利说明书与现有技术的“文字雷同”可直接证明抄袭。
2、产品研发前需全面检索全球现有技术,避免落入专利雷区。遭遇侵权诉讼时,优先启动专利无效程序,从根本上瓦解原告权利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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