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限度仅针对防卫措施而非防卫结果,轻微暴力属于正当防卫成立要件中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可以对加害人实施正当防卫。防卫限度系针对防卫措施而非防卫结果,在被人殴打、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情况下,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了重大损害的客观后果,但是防卫措施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案情概述
2017年9月8日晚间,马某某多次在胡某某经营的水果店门口处先行挑起事端。当晚22时许,马某某又至胡某某水果店外摔瓜滋事,后见胡某某从远处走近,上前两次左手挥拳殴打胡某某,右手揪住胡某某的衣领。
店内员工蒋某某在旁欲将马某某揪住胡某某的右手推开时,马某某扑向店内员工蒋某某,此时,胡某某制服马某某在地致其受伤。
经鉴定,马某某因外伤致左胫腓骨骨折,左后踝骨折,经手术内固定治疗,该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将被害人马某某抱摔制服在地,致被害人马某某轻伤一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事实成立,但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与法律不符,指控罪名不能成立。本案中,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属于为维护自己和他人的正当权利而进行的防卫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人胡某某是在其本人和家属遭受较为严重的不法侵害时制服被害人马某某,双方各自的主观意图明显不同。被害人是蛮横逞强主动发起侵害,多次挑事,后又殴打被告人,并欲攻击证人蒋某某;被告人胡某某则多次克制,但被害人的不法侵害行为始终处于持续的状态,侵害状态没有终止。被告人被动挨打难以忍受,同时也为了避免本人和他人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而采取制服行为,是对自身和他人人身权利的合法保护,主观上具有正当防卫的意图。
从全案事实来看,虽然造成了被害人轻伤的损害后果,但是对比被害人马某某实施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紧迫程度和被告人胡某某实施防卫的条件、方式、限度和后果等情节来看,被告人胡某某的防卫行为是在当时最为理想的防卫方案,整个过程都是为了实现防卫目的必须的防卫措施,因此不能认定为超过必要限度。
从防卫制度的目的来看,应当优先保护防卫者。正当防卫是公民保护自己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权利保护手段,或者说是权利行使行为。面对危急的不法侵害,若由事后的公力救济恢复防卫者的合法权益显然为时过晚,因此刑法设置该制度来优先保护防卫者的权益。本案中被害人马某某过错在先,攻击在先,被告人胡某某面对这样的不法侵害,根据法律规定有实施正当防卫的权利。
综上所述,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属于正当防卫,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律师点评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刘堂律师:之所以强调正当防卫的体系价值在于阻却违法性,是因为正当防卫在外观上与犯罪行为无异,完全符合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特别是在“互殴”的场合,司法机关或因思维惯性,直接将伤害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寻衅滋事罪等。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将被害人马某某抱摔制服在地,致被害人马某某轻伤一级,构成故意伤害罪,就是未从实质违法性的角度分析,而直接从形式上认定其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要件。
防卫限度系针对防卫手段而非防卫结果,考量防卫结果是为了辅助判断防卫行为的程度是否超过了明显的限度。一般而言,在轻微暴力型的不法侵害场合,轻伤以下结果(包括轻伤)都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在中等暴力型的不法侵害场合,重伤以下结果(包括重伤)都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在严重暴力型的不法侵害场合,致不法侵害人死亡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在具体案件中,还应结合案情判断,如不法侵害人身体情况特殊,或者防卫行为在其他偶发因素的介入下导致不法侵害人遭受了重大损害,也不应认定其防卫过当。
本案中,被害人马某某先向被告人胡某某的头面部重拳殴打了两下,已构成不法侵害。被告人胡某某为制止被害人马某某,将其抱住并摔倒在地,防卫措施与不法侵害之间不存在质的差异,未超过明显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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