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打孩子,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法律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何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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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

来源: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5日发布,8月1日开始施行。根据该司法解释,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诉讼为条件;冻饿、经常性侮辱均属于家庭暴力……司法解释相关内容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司法实践中遇到过哪些障碍?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又是如何清除这些障碍的?民法典关于“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如何落到实处?

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依附于离婚诉讼

在人们的印象中,通常把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与离婚诉讼联系到一起。最高法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第一条明确,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郑学林介绍,“该规定明确了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在先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其他诉讼,也不需要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一定要提起离婚等诉讼。从程序法角度看,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审查、执行等均具有高度独立性,完全可以不依托于其他诉讼而独立存在。这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快速、及时制止家庭暴力的基本特征和制度目的。”

冻饿、经常性侮辱、诽谤等也是家暴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实践中,除了法律所列举的常见的家庭暴力形式外,还存在其他可以归为家庭暴力范畴的行为需要明确,进一步保障家庭成员免受各种形式家庭暴力的侵害。

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说,司法解释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做了列举式扩充,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

增加代为申请情形和主体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但实践中,还存在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致使受害人不敢或者不能亲自申请的情形。对此,司法解释如何应对?

郑学林表示,“明确‘年老、残疾、重病’等情况,可以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由相关部门代为申请。对于代为申请的主体,增加了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以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进一步织牢织密对该类人员的保护网,合力保障其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

十种证据形式解决受害人举证难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但是,实践中,大多数当事人无法提供这些证据,导致因“证据不足”而被驳回申请,限制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作用的发挥。为破解举证难问题,司法解释列举了十种证据形式,明确指导审判实践,为家庭暴力受害人留存、收集证据提供清晰的行为指引。

最高法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王丹举例说,“比较常见的如双方当事人陈述,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双方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妇联组织等收到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等。家庭暴力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时,就可以有意识地留存、收集上述证据,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向人民法院提交。”

未成年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将被采信

对于未成年人来说,遭受家庭暴力、目睹家庭暴力,都会使他们生活在紧张、恐惧的环境中,其身心健康会受到很大损害,甚至产生“以暴力解决一切”的错误观念。此次最高法将未成年人的证言作为证据也做了规定。

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解释,“根据家庭暴力的私密性特点,在证据形式上,将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纳入家庭暴力证据范畴。这样有助于依法准确认定并及时制止家庭暴力行为,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安全、稳定的家庭环境。”

司法解释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证明标准为“较大可能性”即可,不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还进一步重申了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规定。这些规定进一步消除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举证困难。

任何理由不是实施家暴的借口

司法实践中,情况很复杂。比如,在部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有的被申请人认为,自己实施家暴情有可原,其理由是对方有错在先。也有被申请人根本不拿人身安全保护令当回事儿。司法解释将如何应对这些情况?

最高法民一庭法官王丹说,以对方“有错在先”为由,为自己的家暴行为寻找借口,甚至借机通过暴力的方式控制对方,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比较常见。

王丹强调,“任何理由都不是实施家庭暴力的借口。那种认为家庭暴力‘情有可原’的想法是完全错误的。为了纠正这种错误认识,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被申请人认可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但辩称申请人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甚至有可能构成犯罪,要坚决予以抵制和打击。”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司法解释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

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郑学林介绍,“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刑法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更有针对性地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增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威性。”

那么针对确有出轨等过错行为的情形,该如何判定法律责任的承担?王丹表示,可以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来承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考虑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如果一方存在与他人同居等重大过错的,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法律判几年

随着公众权利意识的增强和维权途径的完善,曾经的“家丑不可外扬”已越来越被“勇于向家庭暴力说不”代替。然而一般观念上的“家庭暴力”和法律规制的“家庭暴力”却并不完全相同。什么是法律上的“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家庭暴力的法律救济有哪些?虹口区法院通过四则真实案例带你了解“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家庭暴力的特征是暴力频率的反复性、暴力持续的隐蔽性、伤害后果的严重性。家庭暴力的类型有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经济控制。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包括暴力结果的严重性和暴力频率的持续性。家庭暴力的法律救济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图片来源:东方IC



案例一:有暴力行为≠构成家庭暴力

胡萍和李平是一对婚龄近30年的恩爱夫妻,数年前胡萍不幸罹患癌症,李平贴身照顾,无微不至。随着胡萍的逐渐康复,人到中年的夫妻俩却闹起了离婚。

胡萍诉称:自己患病多年,李平多有怨言,双方常有争执。李平性格偏激,双方意见不同时李平经常对自己谩骂指责,甚至动手推搡冲撞,李平还扬言要杀了自己,并在家中点火,不断威胁恐吓。因惧怕李平的暴力威胁和言语恐吓,胡萍离家外住,与李平分居。在离婚诉讼期间,胡萍还向法院提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要求法院签发人身保护令。

李平则认为,胡萍生性多疑,患病多年期间更是疑神疑鬼,李平被胡萍逼急了确实发狠说过要杀了胡萍,但这只是在愤怒情绪影响下的一时口快,也从未冲撞或伤害过胡萍。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萍罹患重病,李平理应贴心照顾,但双方因家庭琐事沟通交流不畅,李平言辞行为均有不妥之处。但李平偶有点冲动言行并未对胡萍造成现实伤害或伤害威胁,不宜认定为“家庭暴力”。综上,法院并未支持胡萍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案例二:家庭冲突≠家庭暴力

小雪和大林同是学校老师,两人婚后生育了女儿,双方在孩子教育上产生严重分歧。小雪对女儿极为严格,为女儿报了各类补习班和兴趣班,大林则推崇快乐成长。一日,小雪因女儿不认真练琴严厉批评孩子,大林见状就要带孩子出门,拉扯间,瘦小的小雪被大林推倒在地。小雪当即报警,后经医生诊断为软组织挫伤。此后,小雪以大林情绪暴躁并施加家庭暴力为由起诉要求离婚。大林则断然否认自己存在家庭暴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雪提供的报警记录未经警方确认,验伤单也尚不足以证明大林实施家庭暴力,故对于小雪主张的家庭暴力事实,法院不予认定。



案例三:有暴力≠有赔偿

刘艳和李军是一对二婚夫妻,两人各自带着孩子组建了新的家庭。两人在婚后猜忌不断,争吵不止,几乎每次争吵都会大打出手。之后刘艳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以家庭暴力为由要求李军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李军同意离婚,但不同意给付精神损害赔偿。李军认为,自己才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刘艳是双方肢体冲突的挑起者。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对离婚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依法予以照准。因双方在处理夫妻矛盾的方式选择上均有过错,故对两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均不予支持。



案例四:一次暴力也可能构成家庭暴力

张樱和陈海相恋多年,但婚后摩擦不断。婚后不久,张樱被确诊患有忧郁症,动辄情绪失控。在一次激烈争吵中,张樱抄起水果刀在空中比划,陈海夺下水果刀并踢到一边,并将张樱推倒在地多次踢踹。经医生诊断,张樱的三根肋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构成轻伤。随后,陈海被采取刑事措施。

在审查起诉阶段,陈海向张樱转账10万元作为赔偿,但并未换得张樱的谅解。最终,陈海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期1年执行。在后续的离婚纠纷中,法院亦认定了陈海对张樱的家庭暴力情节。

(以上人物均系化名)

通讯员 张莹骅 新民晚报记者 袁玮

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 冷暴力

来源:中国新闻社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7月15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着力扫清家庭暴力类案件在受理和作出程序中的各种障碍,突出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权益保护的时效性,明晰裁判规则,最大限度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司法解释将于8月1日起施行。

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威胁等均属家庭暴力

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家庭暴力的形式,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该条列举了家庭暴力的常见形式。但实践中,除了上述列举的形式外,还存在其他可以归为家庭暴力范畴的行为,需要明确。

司法解释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作了列举式扩充,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从而进一步明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保障家庭成员免受各种形式家庭暴力的侵害。

受害人可留存电话录音、短信等

作为家暴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王丹表示,证据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实践中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根据调研了解,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被驳回的最主要原因就是证据不足,这大大制约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作用的有效发挥。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但是上述证据并不是很容易获得。有相当一部分申请人因无法提供上述证据而没有得到支持。

为此,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家庭暴力的发生特点,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列举了十种证据形式,比较常见的如双方当事人陈述,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双方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妇联组织等收到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等。家庭暴力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时,就可以有意识地留存、收集上述证据,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向人民法院提交。

王丹强调,对证明标准问题,《规定》还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证明标准为“较大可能性”即可,不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从而降低了申请人的举证难度。同时《规定》还进一步重申了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规定。这些规定完善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证据规则体系,进一步消除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举证困难,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加坚强有力的制度支撑,保障人民群众更安全更有尊严的生活。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不以提起离婚等诉讼为条件

2016年制定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反家庭暴力法实施6年来,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全国法院共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10917份,依法保护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

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该规定明确了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在先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其他诉讼,也不需要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一定期限内提起离婚等诉讼。从程序法角度看,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审查、执行等均具有高度独立性,完全可以不依托于其他诉讼而独立存在。这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快速、及时制止家庭暴力的基本特征和制度目的。

扩大代为申请的情形及主体

针对实践中存在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致使受害人不敢或者不能亲自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形。司法解释扩大代为申请的情形及代为申请的主体。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为最大限度保障该类特殊困难群体能够依法及时获得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救济,司法解释在《反家庭暴力法》基础上,对代为申请的情形进行了适当扩充,明确“年老、残疾、重病”等情况,可以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由相关部门代为申请。同时,结合审判实践,根据相关部门的职责内容,对于代为申请的主体,增加了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以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进一步织牢织密对该类人员的保护网,合力保障其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

综合自:中国新闻网、央视新闻客户端

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还手算不算

来源:央视财经

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突出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权益保护的时效性,最大限度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司法解释将于8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在先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其他诉讼,也不需要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一定期限内提起离婚等诉讼。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司法解释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作了列举式扩充,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

司法解释根据家庭暴力发生特点,总结实践经验,列举证据形式,明确指导审判实践,为家庭暴力受害人留存、收集证据提供清晰的行为指引。比较常见的如双方当事人陈述,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双方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妇联组织等收到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等。

司法解释根据家庭暴力的私密性特点,在证据形式上,将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纳入家庭暴力证据范畴。

司法解释对代为申请的情形进行了适当扩充,明确“年老、残疾、重病”等情况,可以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由相关部门代为申请

实践中,被申请人对自己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往往提出各种辩解。以对方“有错在先”为由为自己的行为寻找借口,甚至借机通过暴力的方式控制对方,是比较常见的情形之一。最高法相关负责人强调,任何理由都不是实施家庭暴力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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