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情危重转院, 刚到门口就没呼吸了,医院要负责吗,病人转院流程医院不提供帮助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齐清安

  案情介绍

  2019年2月8日16时患儿黄某因“发热3天,抽搐3小时”入住被告某市医院儿科一区病房,入院诊断:1.惊厥持续状态:颅内感染?2.心动过速。入院后被告予患儿甘露醇降低颅内压、苯巴比妥镇静、头孢噻肟抗感染、退热等对症处理。经治疗后,患儿黄某病情无好转,仍时有抽搐,当日17时45分再发抽搐,被告医院予咪达唑仑镇静,约1分钟后症状缓解,18时测血压60/35mmHg,考虑感染性休克,予生理盐水扩容,18时05分血气分析回报,考虑呼吸性碱中毒合并代谢性酸中毒,改善通气,18时40分测血压78/45mmHg,19时患儿黄某再次抽搐,予安定镇静后约3-4分钟缓解。被告医院告知家属患儿黄某病情危重,建议转由其他医院继续治疗,并联系一辆私家车随车派一名医护人员将患儿黄某护送至某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当天21时50分到达某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门口时患儿黄某已无呼吸,后经该医院半个多小时抢救无效而宣告死亡。

  原告(黄某家属)认为被告某市医院存在过错,导致黄某死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认为医院不存在过错,治疗符合常规,双方协商无果,原告遂诉至当地人民法院。且看审判详情。

  患方观点

  原告(患儿家属黄某利、张某某)指出患儿黄某因高烧并伴有抽搐等症状入院,被告某市医院未对患儿黄某进行肺部和脑部行影像学检查以明确诊断,未请神经内科等相关科室会诊,在治疗过程中未告知家属患儿可能出现的病情变化情况,未尽到告知家属的义务。在发现患儿黄某病情恶化确实无法治疗时,要求患儿黄某转院。在转院过程中,被告某市医院未按规定配备急救车及救护人员、治疗仪器设施,导致患儿刚到达某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门口就出现呼吸停止,最终抢救无效死亡。被告存在明显过错,与黄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医方观点

  从我院病历记载可知,我院已充分采取急救措施抢救患儿黄某,其诊疗符合规范,患儿的死亡完全是因其自身病情严重所导致,与我院诊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患儿病情进展迅速,我院已及时通知家属建议转院,并派医务人员随行,让其签署了病危病重告知书,原告黄某利、张某某作为成年人明知转院过程中可能发生危险,原告及鉴定机构意见认为我院没有尽到转院安全义务与事实不符。原告黄某利、张某某诉状中陈述的内容存在情绪化,对我院医生的指责与事实不符,对我院及医生的形象造成损害。我院在患儿黄某的治疗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双方对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异议明显,于是申请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

  鉴定意见:被告某市医院对患儿转院过程中风险告知充分,但对黄某转院病情评估不充分,未预见转院过程中可能出现心跳、呼吸停止的情况,且转院过程中应当配备有急救措施的救护车并安排医务人员护送,被告仅安排没有急救设备的私家车不符合相关规定,故被告存在转院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和转院途中未行救治而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儿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同时患儿死亡根本原因为患者入院前已存在的危重病情,其与被告某市医院转院上过错,共同作用造成患者死亡,医院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其原因力为同等原因。

  法院观点

  本院查明事实,结合司法鉴定意见,认为被告某市医院作为医疗机构,理应对患儿黄某病情是否适合转院进行专业性判断,在患儿转院前即生命体征不平稳,转院过程中存在明显生命危险的情况下,应当优先就地抢救,符合转院条件时再转院,同时对转院做好妥善安排,按规定配备有急救措施的救护车并安排医务人员护送,但现有证据无法体现被告某市医院对患儿黄某转院的可行性与安全性尽到注意义务以及对转院做好交代和妥善安排。采纳司法鉴定结论:被告存在转院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和转院途中未行救治而存在过错,医院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其原因力为同等原因。

  判决结果

  2019年11月20日法院判决,被告某市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黄某利、张某某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78,938.60元。

  笔者提醒

  1.关于患者转院的法律法规。

  国家对于患者转院并没有专门的明文规定,只能根据医疗常规来评定医院转院行为。根据医疗常规,当患者病情基于本院条件不能得到有效治疗时,可建议转院,且对于危重患者,转院途中存在病情变化可能的,应当配备有急救设备的救护车及医务人员护送,无急救车的单位,应当建议患者呼叫急救中心护送,如拨打120。但任何诊疗行为都应当以维护病人的健康权、生命权为前提,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所以当患者病情危重,转院过程中存在明显生命危险时,应当就地抢救,符合转院条件时再转院。

  2.目前医疗机构的转院管理较混乱。

  很多基层医疗机构对于危重、高风险或病情复杂的患者,不管病情及转院对患者的获益程度,基于风险及经济利益考虑,都要求患者转院,如有条件治疗的儿科病人、临终状态死亡率极高的危重患者、病情复杂住院时间长的患者,均建议其转院,转院不仅给患者及家属带来极大负担,增加不必要的费用,也不利于患者的健康。相反对于患者及家属的转院要求,很多医疗机构出于经济利益又设置各种难题阻止患者转院。对这一乱象,国家应当及时出台关于患者转院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3.医院如何避免上述情况发生?

  严格执行医疗常规非常重要,时刻把患者生命权、健康权放在第一位,严格把握转院指征,不以经济利益、自身利益为前提来决定病人是否转院才符合法律法规。另外,转院前一定要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与患者或家属签署转院知情同意书,并保证转院过程中病人必要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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