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出台背景
2019年两高三部出台《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在立法和司法领域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目的是通过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给予程序上从简或者实体上从宽的处理,实现有效自治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提升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范围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不能因罪轻、罪重或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
(二)三类案件不能从宽
1、特殊案件。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依法不予以从宽处罚。如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案件,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敏感案件,从宽应当慎重考虑。
2、共同犯罪中主犯认罪认罚,从犯不认罪认罚的案件。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主犯量刑可能比从犯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注意两者之间的量刑平衡,主犯不一定会得到那么大的从宽。
3、部分认罪的案件,全案不作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但对认罪的部分,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人民法院可以从宽处罚。
三、没有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亦可享受从宽制度。
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有三种情况:
1、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或者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3、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上述三种情形犯罪嫌疑人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四、认罪认罚赶早不赶晚,变被动为主动。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区别认罪认罚的不同诉讼阶段、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和意义、是否确有悔罪表现,以及罪名严重程度等,综合考量确定从宽的限度和幅度。因此,在刑罚评价上,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罚,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
五、量刑可协商,没达成一致意见亦可享受从宽。
根据指导意见,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前,应当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尽量协商一致。对犯罪情节事实没有异议,量刑意见不一致的,可以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有异议且有理有据的,可以调整量刑建议。
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调解协议,即使达不成和解协议,只要认罪认罚,也不影响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订与认定。例如邻里纠纷轻伤害案,由于被害方赔偿要求过高不合理,导致不能刑事和解进行协商赔偿,属于非被告人的主观原因,并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的认定。
六、认罪认罚具结书不是刚性的。
以人民法院采纳为原则,不采纳为例外。如果量刑明显不当,人民法院可以调整,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认罪认罚的适用,辩护人可以对罪名定性以及量刑进行独立辩护。
七、尽量争取确定型量刑建议。
认罪认罚指导意见颁布后,进行了一个法律上的明细化,第3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以确定刑为原则,对于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等,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
八、独立评价但不重复评价原则。
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一般应当大于仅有坦白,或者虽认罪但不认罚的从宽幅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同时认罪认罚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不作重复评价。
九、审查起诉阶段认罚罪认罚是辩护的最重要阶段。
律师应及时尽快阅卷,尽快会见听取当事人对起诉书的意见,核对当事人的笔录,是否认可指控犯罪事实,尽早和检察院交流律师意见。当事人认罪认罚,辩护人仍然可以独立辩护,根据案件事实做罪轻或无罪辩护,这样从当事人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不要认为一旦签订了认罪认罚了,辩护人在法庭就没有辩护的余地了,而要充分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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