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一债务人面临多个债权人追偿的情况下,除设有担保物权或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外,普通债权人因对债务人的财产申请采取诉前或诉中财产保全,而依照查封、扣押、冻结顺序而依次享有处置查封财产的权利。当首封法院、优先债权法院、轮候查封法院并非同一法院且未同时进入执行程序时,各法院对查封财产的处置权应当如何协调?各债权人对变价所得清偿顺序如何?执行案件中,在其他债权人首封的情况下能否多分?
首封是指在执行或者财产保全中对债务人财产首先进行了查封、扣押、冻结。那首封人到底能否优先受偿?我们可以找到以下法条进行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88条“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肯定了首封债权人的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94条“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否定首封债权人的优先受偿)
《民诉法解释》510条“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否定首封债权人的优先受偿)
由以上法条可以看出,在其他债权人首封的情况下,对于债务人财产能否多分没有统一的规定。所以可以选取对自己有利的法规。目前有些地方高院的做法是肯定首封债权人能多分,但是不超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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