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承担与债务加入的区别,债务承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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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承担需要通知债务人吗
鲁法案例【2025】133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甲与丙、丁签订合伙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甲本人同意将其房屋交于大家共同经营;甲保证场地使用5年,前两年房租为每年10万元,需一次性支付两年房租20万元,后三年如无特殊变化,按照每年10万元支付,如有特殊情况、不可抗力因素或者房子被他人购买,出现房租变化,大家共同承担;如果经营不满5年,甲按照每少1年,每年20万元赔偿所有股东;甲在新店占股15万元,按照实际出资比例分配股份。共同经营的店铺名称为A餐饮店,根据工商登记显示,A餐饮店成立于2021年1月,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乙,注销、停业时间为2024年3月。
后该店铺欠付甲租赁费,甲将乙、丙、丁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三人支付2022年11月至实际支付之日的房屋占用费用及利息,占用费用按每年10万元计算,并支付占用涉案房屋期间拖欠的电费17万元。
法院审理
法官说法
法条链接
供稿:谭 新 来源:蒙阴法院 编辑:马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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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承担的法律规定
来源: 大律师网
导读: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合同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现象,那么债务承担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债务转移与债务承担有什么区别?
债务承担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须存在有效的债务。
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承担的前提。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承担时已经消灭的,即使当事人就此订有债务承担合同,也不发生效力。但就不完全债务,仍然可以成立债务承担。例如,债务虽然存在可撤销或者解除的事由,但在被撤销或者解除之前,仍可成立有效的承担。但若债务其后被撤销或者解除,则债务承担合同自始无效。对于撤销权或者解除权的行使,在免责的债务承担中,承担债务的第三人有权行使;而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由于债务人承担的债务与原债务人的债务是相互独立的债务,因而,承担人无权行使,只有原债务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或者解除权。
将来发生的债务也可以设立债务承担,只不过只有在该债务成立时,才能发生转移的效果。诉讼中的债务也可以由第三人承担,原债务人在诉讼中所受的判决对免责的债务承担人有效,对并存的债务人则没有效力。
2.被移转的债务应具有可移转性。
不具有可移转性的债务,不能成为债务承担合同的标的。以下债务不具有可移转性:
(1)性质上不可移转的债务。这种债务一般是以特定债务人的特殊技能或者特别的人身信任关系为基础而产生的。前者如以某演员的表演为标的的合同义务,以某画家绘画为标的的合同义务等;后者如以对某人的特别信任为基础而成立的委托合同等。这种债务一般不能发生移转,否则会使债权人的预期目的落空。
(2)当事人特别约定不能移转的债务。
(3)不作为义务。
3.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移转达成合意。
债务承担要求第三人须就债务的移转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意思表示一致。该意思表示一致就是一个合同,名为债务承担合同。第三人设立债务承担合同的方式有以下两种:
(1)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从该法条的字面理解,似乎只有债务人才有移转的权利。但由于债权人拥有比债务人更为优越的地位,应当认为既然债务人可以移转债务,债权人当然也可以移转债务。
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是否需要取得债务人的同意?一般认为,第三人代债务人履行债务,对债务人并无不利,债务人一般不会反对,即使债务人反对,而第三人自愿代其履行,债权人又愿意接受第三人履行的,自无使债务承担合同归于无效的必要,所以,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债务承担合同,不必经债务人同意即可生效。但这一原则有以下例外:其一,有偿债务承担须经债务人同意;其、二,债务人与债权人事先订有禁止债务移转条款的,须经债务人同意。虽然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一般不必经债务人同意即可成立,但应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产生效力,在通知之前债务人向债权人所为的履行有效。
(2)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的债务承担合同,自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合意时成立。债务承担合同存在无效、可撤销、效力未定的原因,被确认为无效后,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仍负有原债务。
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的移转债务的合同因未经债权人同意属无效或被撤销,但经债权人同意后,依然发生债务承担的效果。因此。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主张债务承担合同无效或撤销,或者不被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追认,必须在债权人作出同意的表示之前为之。
债务承担有哪些特点?
第一、合同内容未发生变化,仅合同主体(债务人)发生变化。不论是免责的债务承担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并不消灭原债务,成立新债务。债务承担发生后,债务承担主体有所变化,但新旧债务仍具有相同内容,包括从属于原债务的特定债务如利息等,移转于承担人。
第二、债务承担建立在原生性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的基础之上。对于原生性债务系无效、可撤销以及非法债务等情形,不产生债务承担的问题。
第三、承担人所承担的债务具有可转让性。若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转让或具有特定人身性质的债务,当事人不得协议转让。如当事人约定的由特定人履行的演出合同债务等不得转让。
第四、必须有债务承担合同。债权人与承担人间的合同或债务人与承担人间合同经债权人同意均可发生债务承担。
债务转移与债务承担有什么区别?
债务转移是指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成为合同中新的债务人而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原债务人则脱离债的关系。
并存的债务承担,亦称债务的加入或共同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与原债务人一起承担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债务转移和债务承担的区别:
首先,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债务人和债权人将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且该协议必须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否则债务转移不生效。而并存的债务承担是第三人单方表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并没有和债权人或债务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
其次,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债务人已经与债权人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将发生消灭,债务人将退出该债务关系,第三人成为债的关系的当事人。而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仅是履行主体而不是债的主体,债务人并不退出债的关系。
债务承担的构成要件
债务承担是什么意思
鲁法案例【2025】133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甲与丙、丁签订合伙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甲本人同意将其房屋交于大家共同经营;甲保证场地使用5年,前两年房租为每年10万元,需一次性支付两年房租20万元,后三年如无特殊变化,按照每年10万元支付,如有特殊情况、不可抗力因素或者房子被他人购买,出现房租变化,大家共同承担;如果经营不满5年,甲按照每少1年,每年20万元赔偿所有股东;甲在新店占股15万元,按照实际出资比例分配股份。共同经营的店铺名称为A餐饮店,根据工商登记显示,A餐饮店成立于2021年1月,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乙,注销、停业时间为2024年3月。
后该店铺欠付甲租赁费,甲将乙、丙、丁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三人支付2022年11月至实际支付之日的房屋占用费用及利息,占用费用按每年10万元计算,并支付占用涉案房屋期间拖欠的电费17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之一为:房屋租赁费应当如何承担。
根据原告甲与被告丙、丁签订的合伙协议可以认定三人就房屋租赁以及甲的股份等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根据被告乙在庭审中对合伙关系的自认,被告乙作为经营者注册A餐饮店进行经营,以及A餐饮店的经营支出通过被告乙的个人账户进行走账等事实可认定乙亦是案涉合伙人。综上,根据合伙协议约定以及被告乙后来加入合伙的事实,原告甲与被告乙、丙、丁构成合伙关系。经查明,法院认定以上合伙人的出资份额为:甲15万,丙30万,丁30万,乙10万,总出资额为85万元。
关于租赁费的承担,根据甲与各合伙人签订的合伙协议,甲承租案涉房屋后,将房屋交由合伙体共同使用,案涉合伙协议第三条关于房租亦约定“大家共同承担”,甲作为合伙人之一理应承担租赁费。关于责任承担方式,案涉租赁费系合伙的共同支出,在合伙体内部进行责任分担时,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从法定,案涉合伙协议在无明确约定如何分担的情况下,判决各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担。
原告甲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合伙债务的清偿遵循“先合伙财产,后个人财产”的规则。合伙企业须先以全部财产(包括合伙积累与合伙人出资)清偿债务,不足部分再由合伙人以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是指在负担合伙债务时,对外应由全体合伙人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内则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约定承担清偿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可依据合伙协议或实际出资比例向其他合伙人追偿。若协议未明确约定份额,按实缴出资比例或平均分担。这种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旨在加强合伙人的责任感,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合伙经营提供了一种风险防控机制。
法官提示:在签订合伙协议时,需明确债务承担比例、入伙退伙规则及出资期限,避免因约定不明引发争议。合伙人应充分评估合伙经营风险,避免因连带责任导致个人财产受损。退伙时需通过清算程序明确债务分担,降低后续追偿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第九百七十二条 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供稿:谭 新
来源:蒙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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