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权能否继承出让
留置权具有从属性,是基于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和对特定物的合法占有而产生的担保物权。
(一)关于留置权能否继承
1. 留置权不能被继承。留置权是一种基于特定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对物的占有而产生的权利。当留置权人死亡时,其个人享有的这种基于特定法律关系产生的权利不能像普通财产权利一样被继承。因为继承人并未与原债务人形成相同的债权债务关系和对物的占有状态。
(二)关于留置权能否出让
2. 留置权不能出让。留置权的设立是为了担保特定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与债权人的特定身份、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对物的合法占有紧密相连。它不是一种可以自由转让的权利,转让留置权将破坏留置权设立的初衷和其法定的从属性等特性。
二、要先立案才能留置吗
留置是监察机关调查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一种重要手段。一般来说,立案是采取留置措施的前置程序。
从法律规定和监察程序的正常逻辑看,监察机关首先要对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问题进行立案。立案是确定有初步证据表明存在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只有在立案之后,经过法定的审批程序,才能够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这一规定是为了确保监察机关的调查措施合法、合规、有序地进行,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监察机关滥用留置等调查权力。
三、双开和留置的区别
双开是指开除党籍、开除公职,这是一种纪律处分措施。
(一)性质方面
1. 双开是纪律处分。是针对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等行为,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据相关规定作出的纪律性处罚决定,旨在维护党的纪律和公职人员的廉洁性、公正性等。
2. 留置是一种监察调查措施。主要用于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为了便于调查取证等目的而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二)目的方面
1. 双开的目的在于从党纪政纪方面对违规违纪干部进行惩处,使其失去党员身份和公职身份,从而起到惩戒本人、警示他人的作用。
2. 留置的目的是为了深入调查被调查人的违法犯罪事实,防止被调查人毁灭证据、串供或者逃跑等妨碍调查的行为发生,保障监察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适用对象方面
1. 双开适用于具有党员身份和公职身份且存在严重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人员。
2. 留置适用于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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