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可抗力能否行驶留置权
不可抗力与留置权的行使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需要分别进行分析。
(一)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例如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通常会影响合同的履行等法律关系,但它本身不是一种权利行使的依据。
(二)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两者关系
在留置权的行使中,如果遇到不可抗力影响了留置权的正常行使流程,比如留置物因不可抗力毁损灭失等情况,这并不当然否定留置权本身。但如果因为不可抗力导致债务履行不能或者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等情况,留置权可能会受到影响。所以不能简单地说不可抗力能否行使留置权,而要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如债权债务关系、留置物状态以及不可抗力对这些要素的影响等来综合判断。
二、留置人员通知家属吗
被留置人员是应当通知家属的。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后,一般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在保障监察机关调查工作顺利进行的同时,也适当保障被留置人员家属的知情权等合法权益。
三、货物留置权注意什么
货物留置权行使时需注意以下方面:
1. 合法性基础。留置权的行使必须基于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例如,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因未收到运费、保管费等相关费用,才可能对货物行使留置权。如果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或者不合法,留置权的行使就是不当的。
2. 留置的货物必须属于债务人。若货物的所有权并非债务人,而是第三人的,一般不能留置该货物。比如,甲公司将从乙公司租来的设备交给丙公司运输,丙公司不能因为甲公司未付运费而留置乙公司的设备。
3. 留置权的行使要符合法定程序。留置货物后,应当给予债务人合理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应当及时返还留置的货物;宽限期届满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的,可以就留置货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货物的价款优先受偿。同时,在留置期间,应妥善保管留置的货物,若因保管不善致使货物毁损灭失的,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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