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费用计入哪个科目,咨询费属于什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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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费都有哪些
轻信他人付咨询费买到拍卖的“笋盘”
顺德一夫妻付给“中介”定金却发现网上可直接拍
熟人阿强(化名)声称自己可以通过关系,以800万元的低价买到司法拍卖渠道卖出的价值1100万元的房子。面对300万元的差价,顺德人老胡(化名)动心了。但没想到的是自己给出110万元的定金后,买房一事就“泥牛入海”,后来还发现这个房子其实在网上就能公开参与竞拍,而价格也和对方所称的出入较大,于是老胡和妻子选择了要求对方退款。但没想到的是此时对方竟然称这110万元是付给他的劳务咨询费,由于对方提前终止合同,因此不予退款。昨日,佛山市顺德区法院公布了这起“罗生门”的判决结果,老胡最终讨回了110万元。
声称:
通过“关系”可以买到“笋盘”
2015年初,老胡(化名)和妻子小怡,通过朋友认识了阿强(化名)。“有个笋盘你想不想买?”有一天,阿强神秘地跟老胡说,自己可以以较低的价格,买到拍卖的一处房产。
老胡了解到,这处房子总价款约为1100万元。在看房的时候,阿强故作神秘地透露,这个房子经法院委托拍卖二次均未能拍卖成交,大约会在近期进入变卖程序,可以通过不公开变卖的方式,以远低于市场评估价买到。最终成交的价格,可能在800万元。
阿强说,如果老胡真的想要,可以先付110万元的定金。随后,阿强还带老胡到实地看了这处房子,并在2015年3月2日老胡按照要求转了110万元的定金给对方。
不过打款后,老胡一直问阿强买房子的事情进展,阿强却说要再晚一点。2017年初,阿强终于答应愿意退款并支付利息给老胡。但之后却又使出“缓兵之计”,既不接听老胡电话,也不回老胡短信。
一怒之下,老胡将阿强告上法庭,要求其退还给自己110万元的购房款。
“中介”:
110万元不是定金是“服务费”
到了法庭上,阿强却搬出了另一套不同版本的说辞。“老胡说自己支付110万元的定金给我,完全和事实不符。”阿强说,当时介绍给老胡的房子,经拍卖公司二次拍卖后均流拍,标的物于2015年3月份进入变卖程序,变卖价格约809万元。
“当时我多次实地考察、访谈发现,这房子的价值远超当时评估价格1262万元,所以就寻找意向买家。”阿强说,他当时已找到一名初步意向买家,愿意以1100万元购买。但由于拍卖需全资购买,他无充足的现金购买,于是阿强将该项目推介给老胡夫妇,谈好通过拍卖后转手获利。
“当时我和老胡妻子小怡签订了《服务劳务合同》,约定由小怡支付110万元的咨询服务劳务费给我,我为他们提供法律、税务等咨询服务,以及参与竞买、拍卖竞价等活动,包括办理成交后的房产过户等服务。”阿强说,当时已经约定好,如终止合同,自己将不退还110万元。
协议签订后,阿强说收到了110万元,然后多次走访不少部门为拍卖作充分准备工作,并将自己掌握的案涉房产的所有信息、意向买家和自已通过调查得到的信息结果全盘告知小怡和老胡。不过由于老胡两人自身的原因,决定放弃竞买案涉标的物,并向阿强出具了《放弃竞买书》。
“我已经提供了服务,按照约定,他们无权要求我返还110万元。”阿强说。
买家:
涉案房子在网上公开变卖
顺德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后来了解到,2015年3月2日,老胡夫妇和阿强签订《服务劳务合同》一份,约定阿强为他们参与竞买佛山市某处房屋提供法律、税务等活动提供咨询服务,参与竞买、拍卖竞价等活动,包括以及竞买成交后的代为办理房产过户等咨询和代办服务。在这过程中,如老胡等终止合同,阿强将不退回咨询服务劳务费。
不过法官了解到,后来老胡发现,该房屋已由法院通过淘宝网进行公开变卖,老胡和小怡于是表示不再购买。当时由小怡签下一份《放弃购买书》交于阿强,并表示由于自身原因,决定放弃购买佛山市某处房屋,并终止与阿强的服务劳务合同。这套房产后来经过网上拍卖成交,拍卖成交价格为1049万元。
但是,老胡转账支付给阿强的110万元,阿强一直未返还。
焦点:110万是定金还是“咨询服务费”?
顺德法院认为,本案首先要解决的争议问题是,阿强所收取的110万元是否应该返还?法官了解到,小怡作为代表,与阿强在2015年3月2日所签的《服务劳务合同》中并没有说明委托阿强以什么价款,购入案涉房屋的指示。
顺德法院法官称,《服务劳务合同》中虽记载110万元作为被告提供法律、税务等咨询服务以及参与竞买、拍卖竞价等活动的报酬,但从查明的事实看,委托人阿强参与的是法院对案涉房屋的变卖、拍卖。
法官指出,需要阿强作为受委托人依法参与处理的事项并不复杂,仅仅提供上述咨询服务及劳务活动即需收取高达110万元的报酬,且只要委托人终止服务合同均不退还,有违一般常理,对委托人明显不公。
最终法院认定,不应仅从《服务劳务合同》所记载的内容,就认定该款项为单纯的劳务报酬。此外,尽管双方所说的购买房子的价钱不一样,但都承认之所以会委托阿强买房,是因为他当时声称该房屋已经过两次拍卖,不需网上公开拍卖这一前提。因此法官断定,双方签订《服务劳务合同》时的真实意思,是约定在案涉房屋不需进行公开拍卖的情形下,如阿强能以符合老胡指示的价格购入房屋,则可获得110万元的报酬,该报酬包含了老胡同意支付的价款与法院实际变卖价款之间的差价。
判决:110万须返还给买家
记者从顺德区法院了解到,本案中,案涉房屋事实上由法院通过网上公开变卖,双方原所约定的委托人阿强在不公开变卖的情形下购买案涉房屋不可能继续履行。在此情形下,小怡才签署《放弃购买书》。“实际他们放弃约定,是因为之前约定的通过不公开变卖,低价买到房屋这一合同无法实现,所以才终止委托合同。”顺德法院法官解释。
“从签订《服务劳务合同》到终止委托合同的时间里,陈某并未提供有效的咨询服务,也无证据证实其为处理委托事务而支出相关费用,应将所收取的110万元款项返还给老胡。”顺德法院法官称。
咨询费发票税率是多少
武昌市司法局回应“癌症患者欲卖房捐出遗产,10天被律所收20万咨询费”。图/微博截图
文|柳宇霆
近日,一则关于“武汉癌症患者10天被律所收20万咨询费”的新闻,引来众多网友的关注。报道称,患者艾馨(化名)反映:考虑生命无多,打算卖房后捐给动物协会,咨询律师时,却在10天内被律师“骗”走20万元“咨询费”。
对此,涉事律所工作人员称,20万不贵,相关事宜是依法办理。
3月21日,武汉市武昌区司法局发布通报,称已依法受理,将尽快完成案件调查,处理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律所收费须在法律框架内
目前,事件还处于调查阶段,有关信息尚未完全披露,但从“10天被律所收20万咨询费”的有限信息看,便足以让很多人瞠目结舌。
在人们看来,仅仅是法律咨询而已,聊聊天,摆个条文,提个建议,还不是代理案件出庭打官司,平均每天就收了当事人2万元,明摆着是在“狮子大张口”,故意“骗取”当事人钱财。
但其实,这种看法,显然还有失偏颇,毕竟价值的高低,并不以时间的长短、形式的繁简作为标准。律师的法律咨询,建立在专业学识和技能、经验之上,同样富有价值。
涉事律所人员称,律所提供的“服务”包括法律咨询、对接武汉市小动物协会、生活照料、帮助艾馨起草遗嘱等。显然,这不是简单“聊聊天,提建议”。
其实,真正值得关切的,是涉事律所有没有乱收费,有没有守法。2018年4月27日湖北省物价局下发的《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并没有将律师服务收费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纳入定价项目。
该省司法厅经征求省物价局意见,确认律师服务收费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不再实行政府定价,实行市场调节价。而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所以,在没有政府限定标准、设置收费“天花板”的前提下,如果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之间达成委托协议,是可以采取更高咨询收费标准的。
我们看一些发达国家的律师咨询收费,从来就不是“免费的白菜”。事实上,这种委托协议,对于律师事务所,可以获得更高的服务收益,而当事人则可以获得更高质量的法律咨询服务,其实是双赢的局面。
不过,市场调节价并不等于“随口加价”。我国关于律师法律服务收费的规定,除了《价格法》《律师法》,还有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对于这些法律法规条文,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都必须遵守,不能随意突破。
涉事律所官网截图。
以客观公正调查回应收费是否合理
回到这起纠纷,可能还有若干亟待查明之处。
首先要明确的是,有没有明码标价。价格法明确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也作出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如果律师事务所未曾就法律咨询费用明码标价,而是事后“随口要价”,就属于违法行为。
其次是有没有合理收费。《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但法律同时也规定,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不能只考虑“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还应考虑“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就本案来说,委托人是一名癌症患者,家境条件一般,双方协议之中,是否充分考虑当事人的经济能力,还需要调查清楚。
最后是有没有欺瞒行为。公开公平、自愿有偿,不仅是《价格法》明确的交易原则,也是《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明确的收费原则,而律师群体也有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义务。
如果在双方签订委托协议过程中,律师事务所方面“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根据民法典合同编规定,在基于重大误解、以欺诈手段实施、受第三人欺诈、胁迫等下签订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律师收费天经地义,但应取之有道。“10天被律所收20万咨询费”究竟合不合理,关系收费价格公平,关系律所和律师声誉,也关系当事人切身利益。
就此去看,有关职能部门需以客观公正调查,回答收费“高”与“不高”、“合规”与“不合规”等公众关切,进一步规范律师收费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柳宇霆(法律学者)
编辑:马小龙 校对:李铭
咨询费税率
□贾梦宇
近日,湖北省武汉一癌症晚期患者反映:考虑生命无多,打算卖房后捐给动物协会,咨询律师时,10天时间被律师“骗”走20万元“咨询费”。对方称,20万元不贵,随便投诉。3月21日,武昌区司法局回应,已依法受理,将尽快完成案件调查,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据澎湃新闻网3月21日报道)
一般来说,律师包括律师事务所对代理的案件和咨询收取费用,这无可厚非。可是10天时间竟然要收取20万元的律师咨询费,着实令人震惊。更让人无语的是,当问及20万元“咨询费”是否合理时,律师给出的答复竟然是“不贵,随便投诉”。由此人们不禁要问:这位律师的底气从何而来?
近年来,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然而,一些律师对所代理的案件和咨询收取高昂费用的事件也随之曝光。此前据媒体报道,农民工杨某在广东打工时受伤,亲属委托律师处理,最后获赔180万元,律师竟然收取了90万元律师费。无论是“10天收取20万元咨询费”,还是“工伤赔偿费一半付给律师”,都引发了社会的关注。人们不得不质疑,这样的收费标准又是从何而来?
按照我国《律师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回到此次捐赠事件中,癌症患者只是进行咨询,并没有签订代理合同,这律师的风险从何而来?捐赠遗产收20万元咨询费,很难不让人想到趁“捐”打劫,给捐赠事业带来负面影响。
代理一个案件,需要律师调查取证、撰写法律文书、出庭应诉等,有一些办案费用是合理的。但对一些“狮子大张口”的收费乱象必须依法进行规制。让人欣慰的是,当地司法部门已作出回应,决不姑息违法违规行为。希望各地司法部门也为律师文明规范执业戴上“紧箍”,决不能让服务对象成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提款机”。如此,才能促进律师业公信力不断提高,确保法律服务市场在健康轨道上繁荣发展。
作者:
来源: 河北日报
咨询费收费标准
2020年秋季开学前,深圳的一名家长谭女士向一家幼儿园咨询入学问题,并交纳了共计2.8万元咨询费。然而,谭女士后来得知该校延迟开学并取消了校车服务,在学校老师向其表示可以退款后,她为儿子重新择校,这时对方却又拒绝退还咨询费。幼儿园方面称,谭女士已签署承诺不退款的咨询函,按照规定无法退款。
这起咨询合同纠纷,给人的第一感觉是有点“怪怪的”:首先,向幼儿园咨询入学事项,过去询问一下或要一份招生简章即可,谭女士竟然为此支付了2.8万元,这明显有违常理;其次,既是咨询合同,家长交了钱,校方提供了咨询,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家长怎么又提起了退款的事儿?而校方为防谭女士要求退款,事先就让她签署了“承诺不退款的咨询函”——可见在双方心里,这2.8万元都不是一笔“咨询费”那么简单。
由于没有看到“咨询函”全文,很难准确判断这份合同背后的“醉翁之意”。但从双方的争执情况来看,这笔钱倒更像是一笔“定金”。至于定的是什么,似乎又大有玄机。
当前,我国的幼儿园分为公办园、普惠性民办园和其他民办园三类。根据《2020年深圳公办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三类幼儿园收费标准各不相同,但收费项目都限于保教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三项,严禁各类幼儿园收取“报名费”“管理费”及各种形式的押金、备用金等。
为治理乱收费现象,深圳市物价局、教育局等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规范我市民办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规定:民办学校(含幼儿园)的收费经审批或备案后,必须遵照国家的《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经批准或备案并公示后,民办学校方可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且中途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结合上述制度,我们再来看上面的“咨询合同”:它的标的额明显超出通常咨询费的水平,如此“显失公平”,显然有悖常理。也许我们可以换个角度,考虑一下是否存在这样的可能:这其实是一份“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民事合同,它所掩盖的,其实是一种变相的乱收费。如果这种可能性存在,倒是挺“高明”的一招:既然是普通的“咨询协议”,这笔钱当然不必列入教育收费公示范围;由于家长和园方事先“心照不宣”,在双方没起争执的情况下,还真的很难引起监管部门的关注。这是否属于监管与规避监管的一种“新版博弈”,现在下结论还为时尚早,但无疑为监管工作提供了线索。
11月25日,谭女士报警寻求帮助,这件事才进入公众视野。根据《通知》规定,深圳市(区)物价、教育、劳动、财政部门应督促民办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对巧立名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应依法予以处罚。期待上述部门以这次偶然“冒出”的纠纷为契机,围绕这份颇为蹊跷的“咨询合同”主动介入开展监督,揭开天价咨询费背后的“奥妙”,通过积极有效的执法工作,切实廓清变相收费可能存身的“灰色地带”。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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