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第一百五十七条
[简易程序的适用]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法条解析:
1、简易程序只适用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2、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去的法庭,也只适用第一审民事案件。
3、当事人可以合意选择适用简易程序,但是不能选择适用普通程序。
4、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装化为普通程序,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计算,而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除当事人自愿选择并经法院审查同意外不得转为简易程序。
第一百五十八条
[口头起诉]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
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九条
[简易程序的审案方式]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第一百六十条
[简易程序的独任制]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法条解析:
1、简易程序采取独任制,但只能由审判员审理。
第一百六十一条
[简易程序审限]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法条解析:
1、基于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较为简单,因而不可能存在复杂需要延长审限的情形,所以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是不可变期间。
第一百六十二条
[简易程序中的一审终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法条解析:
1、简易程序原则上也是二审终审制,但如果标的额过小,这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不可以上诉。
第一百六十三条
[简易程序向普通转化]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法条解析:
1、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只能由人民法院用裁定做出,但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说明此案件不适宜简易程序,请求法院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
2、民事案件只要适用了普通程序就不能转为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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