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禁止即可为的下一句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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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禁止即可为是正确的吗
“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这是两个意思相对的法律谚语。所谓“法无禁止即可为”,主要是针对公民而言的。也就是说,如果说在法律上没有禁止性的规定,那么咱老百姓就可以去做。
但是对于政府来说,就必须是“法无授权即禁止”。也就是如果法律没有给你明确的授权,有一些事情是禁止去做的。也就是说,政府手中权力的应用,它都是被明确法律授权的,不是他想干什么就干什么的。
可是就是这样两个谚语,在有一些地方,却被公然地颠覆了。有这样一个案例,今天上了热搜。
在福建龙岩市新罗区,有一个市民在给孩子报名上小学的时候,突然发现,离自己家最近的那所小学被拒绝了,招生平台的信息截图显示,孩子属于报名受限对象。不仅仅他家附近的这所小学不能收,辖区内的多所公办小学,他也都不能报名。
这个市民查询以后才知道,原来这是因为自己曾经参与过电信网络新型犯罪,曾经被处罚过,留有案底,子女因此受到了株连。在此之前,我曾经发过一个视频,就是我建议取消前科报告制度。那么,现在这种因为自己的父母犯罪,连孩子的义务教育都要被限制,这种做法实际上是明显违法的。
事实上,在福建龙岩新罗区,它针对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曾出台了11个“一律”的综合措施。其中第一条措施就是,凡是参与电信网络新型犯罪嫌疑人的子女,一律在城区学校就读时,予以招生入学限制,还明确规定不得上民办学校。这个政策是在2019年出台的,2020年开始执行,今年已经是第三年了。出台这样个措施的目的就是,震慑诈骗类人员。
我们知道,电信网络新型犯罪这些人确实可恶,确实需要严厉打击,确实要让他们承受必须的法律代价。但是我们知道,法律上有一个规则,也是一个基本的原则,那就是罪行法定。它犯了什么罪,该受到什么处罚,都必须要严格执行法律的规定。在法律的规定之外,是不可以另外增加处罚的,更不用说针对子女的义务教育。
事实上,我们国家无论是宪法还是义务教育法都明确规定,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等,都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
打击犯罪,如果株连到孩子的义务教育的权利,这种做法不仅仅是违规,而且是明显的违法。就像我刚开始所说的,对于政府部门来说,是“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就是说,除非法律上有明确的授权,参与这一类犯罪的子女,无论是上幼儿园,还是幼儿园上小学,还是小学上初中,在义务教育阶段都应该受限。
除非全国人大出台了这样一个法律,或者是说两高有这样的司法解释,地方政府才可以做。否则这是绝对不可以做的。不管新罗区对自己的这个措施,做出什么样的解释,这种做法本身都是既违法也违宪的。
实际上在之前的几年,各个政府部门都设立了法律顾问制度,包括教育部也曾经聘请了一批法律专家作为自己的法律顾问。这种做法是好事,它可以保证政府部门在依法履职的过程中,真正地做到依法。而不是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想怎么干就怎么干。
对于政府来说,它手中的每一个权力,都必须要受到控制的。原来我们曾经有一个领导说过,要把这个公权力关进笼子里。为什么?就是因为它是一头猛兽,它可能随时出来去损害老百姓的利益。因此,对于笼子的这一个野兽,那是必须要严格地依法管理的。
所以,新罗区为了打击网络新型犯罪,让涉案人员的子女,在包括幼儿园在内的义务教育阶段,都受到这样的限制,这是明显违法的。我建议新罗区能够采取新的办法,来震慑犯罪,打击犯罪。而不要采取违法这种做法。
自己一定要对法律有所敬畏,一定要管住自己的性质。不能够在今天的这个法治国家,让自己为所欲为。你看这个新闻在今天已经上了热搜,已经在引起很多方面的关注。如果还是死鸭子嘴硬,那么,不仅仅有损于政府的形象,更有损于法律尊严。所以赶紧收回这种违法的做法,另想办法打击犯罪才是上策。
(本文根据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首席顾问曹保印【曹说法·冤假错案系列】视频整理)
法无禁止即可为 法无授权不可为意思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夫立法令者,而废私也。法令行而私道废。”
……
法律谚语,亦称法律格言,乃谚语之一种,有如文艺作品之诗。
法律谚语经由作家的白纸黑字、长辈的言传身教和社会的风序良俗代代相传,经过无数岁月的洗涤检验,已颇具合理性甚至真理性,精致而优雅,金科玉律,言简意赅,字字珠玑,读之趣味盎然。
法律谚语中蕴含着深入人心的法之理,而这朴素的法之理正乃法之灵魂所系。必须承认的是,所谓经典,可能只是某时某地的一种“适宜”,脱离了时空设置,经典也会变成“废纸堆”。尽管法律谚语代表着最杰出的智慧,但也不能把其当作至高无上的真理,品读时亦不能过分拘泥于文字,而应琢磨感悟其背后的法之理。
你最喜欢的一句法律谚语是什么?
你为什么喜欢这句话?
在知乎上该问题一经提出,便引发了网友热议。
现小编精选三条高赞回答与小伙伴们一起赏析。
法不强人所难。
第一次听到这句法谚还是上大学的时候,昏昏欲睡的刑法学课堂上,教授清了清嗓子“听我的课你们还要睡觉,那看来你们是真的困了”,一阵哄笑后,醒了一半。每每讲到重点内容的时候,好的老师总会想办法抓住学生的注意力。紧接着,教授介绍了一个著名的德国案例——“癖马案”。
1896年的一天,马车夫像以往一样给老板驾驶马车,由于常年累月的驾驶同一辆马车,马车夫对他驾驭的两匹马非常熟悉,其中一匹马属于所谓的“Leinenfaenger”,即具有某种不定期发作的癖好:喜欢用马尾缠绕缰绳。缰绳就像汽车的方向盘,如果缰绳被缠绕车夫无法控制方向的话,很有可能产生安全隐患。马车夫曾经也就此事向老板提出过明确的换马建议,但是老板显然没有采纳他的意见。所以事发当天,马车夫像以往一样小心翼翼的驾驶着马车从P地驶往G地,然而就在这段路程中,在这匹马再一次发病,一直用尾巴夹紧缰绳,当马车夫尝试拉出缰绳时,马突然间变得狂躁起来,完全失去了控制并在狂奔疾驰中撞上了路边的行人。
后来马车夫以伤害罪的罪名被起诉,案件一直上诉到德国帝国法院,法院最终判车夫无罪。理由就是:被告人已经明确向雇主提出了拒绝使用癖马的意见,但显然在雇主不同意的情况下没有人会冒着被解雇的风险拒绝驾驶马车。即对被告人不驾驶马车的要求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所以被告人无罪。这一案例后来就确立了刑法学中的著名理论“期待可能性”理论,但它还有一个更加广为人知的说法,就是“法不强人所难”。
第一次听到老师告诉我们“法不强人所难”时,内心暗暗赞叹:冰冷的判例、条文也没有泯灭人性的光芒,法律原则的设计确实精妙。随后在攻读法律的七年里,我学到了更多“法不强人所难”在法律设计上的原则和规定,比如民事领域的不可抗力免责、紧急避险;行政法领域的比例原则、一事不再罚;刑事领域的正当防卫、期待可能性。知识的积累也让我越来越坚信,法律是人性化的,“法不强人所难”是真理。
但是随着我走上工作岗位,从检察官到律师,在数百个案件中摸爬滚打之后,我开始慢慢质疑这句曾经被我奉为真理的法谚。我发现正当防卫原则往往被束之高阁的,期待可能性理论有时是一种无法转化为现实的理论,无过错方因为要被息事宁人也不得不承担责任,行政执法往往都是简单粗暴的。所有的这些,强不强人所难是排在定分止争、上级改判、领导要求之后的最不引人注意的一个小选项,好像只是象牙塔里才会讨论的无聊课题。
现在重新审视这句话,我有不同的看法:法谚之所以是法谚,之所以会广为传播,正是因为每个人都认同,但又触及不到,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可能只是一种法律理想。
虽然现实有很多无奈、践行法律理想有很多障碍,但还是需要有人愚公移山、精卫填海搬的去不断尝试。什么时候法谚不再是高高在上、遥不可及的法谚,真正成为了实践中的准则,那么法谚的价值才能得到真正的实现。所以,一起加油吧。
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
“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又是一个被国内翻译搞得面目全非的法谚,无怪乎媒体和大众以讹传讹。
我们先看通用的中文版本“正义或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这句中文语句被人引用的频率颇高,往往被用来安慰弱势群体正义总会来临,或告知法律总会给予最后的正义。
乍听起来鸡汤味鲜美,好像有一定道理,但仔细探究,实际这却是一句很不负责任的话。因为正义如果无时效,则必然无意义。
这源自于迟到的正义不能被认为是真正的正义,因为时效是正义的计时器。一方面正义若失去时效性,就会一文不值,这也就是为何法律会强制规定诉讼或仲裁时效的缘故;另一方面正义如果失去时效性,则又归结于程序不规范,往往程序环节的缺失和瑕疵都会带来迟到的正义。在这个情况考量,“正义或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无疑只是一个朴素的空想主义法律观罢了,一如民间会崇信“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或者“因果循环、报应不爽”之类,其内部是毫无逻辑支撑的,仔细推理,会觉得这句话有点莫名其妙,实在是令人匪夷所思。
然而这句话谬误到这种程度,却是被国内翻译者偷梁换柱,妄加打扮的缘故。
我们先看原文,原文实际上是“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
正常英美法系对此的理解,在于“迟到的正义,等同否定正义”,或者我们换一个角度可以被理解为“法律被拖延是违反正义的”。查阅《Black’s Law Dictionary》第8版可以看到,Justice is neither to be denied nor delayed,即正义不得拒绝亦不能延迟。
在威廉·佩恩的《Some Fruits of Solitude in Reflections and Maxims》中这句话被认为是to delay Justice is Injustice。
从1963年马丁·路德·金的《Letter from Birmingham Jail》中我们则可以清晰的理解这句话的意思,justice too long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
再随手翻一下《A New Law Dictionary and Glossary》,“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实际上应当做如下延伸理解:
故而这句法谚,实际上强调的是,Justice ought to be free, because nothing is more iniquitous than venal justice; full, since justice ought not be halt; and speedy, because delayed is a kind of denied。
翻译成中文则为:正义理应无偿,天下之最恶者莫如贿取公正;正义理应充分,行百里而半者则非正义;正义理应及时,如若迟到则莫如拒绝正义。
法的目的是和平,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
合肥人应该都记得这样一个案件:
原告安徽金晟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介绍,4月16日13时15分左右,他与两个朋友从三孝口公交车站台处上车,乘坐车牌号为皖A20647的1路“空调”公交车。上车后不久,三人发现车子窗户大开,车内并没有开放空调,遂询问工号为3671的驾驶员该车有没有开放空调。得到的答复却是:空调没有开放,也没有必要开放。
陈军在起诉状中称,在原告乘车投下2元硬币时,原、被告之间已形成客运合同关系,被告应依约履行自己的义务——向原告提供开放空调的服务,而事实上原告所享受的却是票价为1元的普通公交车的服务。被告不开放空调却按照开放空调的价格收取服务费用,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当时合肥公交刚开始投放空调车,只要是空调车,不管什么时间,不管是否开空调都要收取空调费。陈律师起诉之后,公交公司主动联系他,承诺每年3、4、10、11四个月不收取空调费,陈律师才向法院申请撤诉。
这样一个小案件让所有合肥人受益至今。
陈律师当时就是请求公交公司退回多收取的一元钱。这个案件发生的时候,很多人指责他作秀,给予他的不是支持而是嘲讽。
但耶林告诉我们,为权利而斗争是我们每一个人对社会的责任。当我们背离自己的义务向不义妥协的时候,当我们眼看着为权利挺身而出的人却不施以援手的时候,我们就成了社会的背叛者。
“具有勇气适用法律的少数者的命运是千真万确的殉教。他们不知晓放纵恣意妄为,他们强韧的法感情对他们而言变成了真正的诅咒。被本来或许会成为他们盟友的人们抛弃,他独自一个与由世间的漠不关心的胆小怕事养成的无法无天相对峙。付出重大牺牲,即使获得何等忠诚于自己这一仅有的满足,等待他们的也不是真正的评价,而常常是嘲笑和轻蔑。造成这种状态的责任不在犯法者一面,而在于无勇气守护法的人们一面。”
耶林批判了萨维尼的观点,认为法不可能像野花野草一样在民族精神的沃土里自然萌发,那样的想象虽然浪漫,却抹杀了人类为获得法秩序而做出的一切牺牲。法不是自然而然产生的,任何一部法律的诞生都要经历漫长的阵痛。在诞生之后,对法律的维护同样时刻需要勇者的牺牲作为祭品。法产生于斗争,发展于斗争,也存活于斗争。斗争赋予法律以生命。
《为权利而斗争》这本小书只有几十页,薄薄的一册,看完也就两三个钟头,却给我带来了极大的震撼。从这本书起,我对法律的学习和实践都有了别样的意义。我明白了践行法律、守护法律是我们对社会的责任,也意识到这从来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只手握有为主张权利而准备的宝剑。无天平的宝剑是赤裸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昭示着法的软弱可欺。”
每一个法律人都要努力提升自己,随时做好为正义、为法律而战的准备!
“虽然法律难以改变人们的偏见,但是法律不可以为偏见服务。”
“The law is the reason free from passion.”
“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
知乎回答里还有一连串精彩的法律谚语,
限于篇幅无法一一为小伙伴们分享。
你PICK哪一句法谚?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作者:李高凯丨编辑:李高凯
法不强人所难▼
法无禁止即可为有法律依据吗
闲暇之余,谈及新生态下如何处世行事,有人吐露心声:“敬畏法度者心无烦忧,按规矩办事一身轻松。”仔细咀嚼和品味,感觉颇有道理。
“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一切按政策制度、按纪律规矩办事,之所以会让人感到身心舒畅,原因很简单,规定规矩从来都是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什么事情能做、什么事情不能做,什么东西可以拥有、什么东西不能拥有,只需要认真对照抓好落实即可,不用担心会误入沼泽、滑进雷区,给自己、给未来埋下祸根。相反,违规办事从来都是带着风险的,需要人挖空心思剑走偏锋,煞费苦心暗度陈仓,费力劳神搭桥铺路,尤其在当前正风肃纪高压态势之下,脚下踩着的不只是钢丝,还有锋利的刀刃,稍有私心杂念、风吹草动,就会扎破脚心、鲜血满地。
人不以规矩则废,家不以规矩则殆,党不以规矩则乱。现实生活中,之所以还有少数同志对越来越细、越来越严的规矩,感到不适应不习惯,甚至津津乐道于过去的一些陈规陋习,究其根源,因为他们看到的只是纪律规矩的严肃性,没有找到遵规守纪的幸福感,总想踩踩纪律的“河边水”、打打规矩的“擦边球”,把一些不合理不合规的欲求凌驾于规矩之上,同时又担心会被当前的铁规严矩撞得头破血流。这种矛盾的心理,让人在无形中平添了许多不必要的忧虑,进而患得患失,由此背上了沉重的思想包袱。
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把法纪比喻为“金色纽带”。他说,有了法纪这根特殊的纽带,人就会受到它的牵扯,当走向自己反面的时候,它就能把我们拉回来。由此不难看出,规矩是辩证的,既是“铁丝网”又是“防护墙”,既对人铁面无私又给人施手援助。关键是我们怀着什么样的心态和视角去审视、把握、对待。事实表明,只要我们不存私心、不徇私情、不求私利,始终坚持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摆上桌面,所有抹不开的人情都能轻松拨开,所有看不见的隐患都能轻松消除,所有不必要的负重都能轻松放下,何乐而不为?
坚持一切按规矩办事,有一个重要前提,就是必须把纪律规矩深植灵魂血脉,固化为强烈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形成牢不可摧的底线思维,从而生成对纪律规矩的高度敬畏、对行为实践的主动约束。无论做决策、搞建设、干工作,包括说话办事、人际交往等等,就能始终坚持“三思而后行”,时时事事处处自觉与纪律规矩对表,常态化检视自己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在拍板时想一想这个事情能不能干,在张口时想一想这个话能不能说,在伸手时想一想这个东西能不能要,慎独、慎初、慎微、慎交,做到“一念之非即遏之,一动之妄即改之”。如此,才能让自己伴着清风正气轻装上阵,带着愉悦心情干事创业。
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意义
□刘颂寒
“考生三次考上北大获利200万”的事引发了热议。有学校的宣传喜报称,全某某2020年考上北大,2021年在湛江麻章名校复读,2022 年在化州民校复读,获得694分高分,勇夺茂名市第一,“三次高考都考上了北京大学”,他累计获得了200万元的奖金。
连续三年考上北大,进入中国顶级名校如此轻松,这样的学生,正是人们常说的“别人家的孩子”。绝非寻常的人,走的道路也绝非一般,三次都考上北大,每次都选择复读,难道真的是为了所谓的“200万”奖励不成?有人说,之所以选择复读是因为没有选择到自己心仪的专业。也有人质疑,这是利用规则漏洞来进行牟利,是典型的“职业考霸”。
质疑声有,批评声有,但别忘了一句话,“法无禁止即可为”。既然,国家并没有明确考生不能反复参加高考,也没有明确学校不能重金奖励考上北大的学生。那么,这个学生的操作,就是合法合规的。毕竟,复读是他的权利。
“3次考上北大赚200万”,之所以引起人们的不满,是因为有人说这种行为,本身并不会为社会创造效益。同时,通过职业高考来获取金钱,也会让诚信高考受到一定的冲击。但是,不要忘记学校为何愿意为这样的考生买单,是因为他的成功,就是学校宣传的重点,一方面提升了学校的知名度,另一方面能够为学校日后的招生提供更多的便利。由此来看,这“200万”奖励,学校是给得心甘情愿。
“法无禁止即可为”,只要考生没有违法违规,这种模式就没有问题。但我们也要反思,这种高价奖励高分的行为,究竟适不适合。对于一些学校如此报价,相关部门也应该及时拿出明确规定,适时整治学校的重奖行为,因为这会给社会传导出极其负面的能量,让诚信高考沦为一门生意。对于学生而言,倘若只看到了眼前的“200万”,忽视了更加长远的人生,这样的选择也绝对不是对自己负责任。
学校教育讲究的是教学质量,以重奖的方式来为自己学校“撑门面”,恐怕是为了面子而丢了里子。虽然这种行为称不上违法,但我们也希望阳光高考里多一点逐梦的努力,少一点金钱的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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