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罪,规定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是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之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法定不起诉
无罪辩点1:虚开发票的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不起诉
无罪辩点2:因他人已实际购买货物并支付了货款,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虚开发票的故意
无罪辩点3:行为人没有实际参与虚开发票的行为,没有犯罪事实
无罪辩点4: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二、酌定不起诉
无罪辩点5:虚开的发票未用于冲账
无罪辩点6:国家税收损失已得以弥补
无罪辩点7:未实际造成税收损失
无罪辩点8:初犯、偶犯
无罪辩点9:无违法犯罪前科
无罪辩点10:虚开发票的数额不大,危害性较小
无罪辩点11:具有坦白情节
无罪辩点12:认罪、悔罪
无罪辩点13:犯罪情节轻微
无罪辩点14:具有自首情节
无罪辩点15: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案件审查工作
无罪辩点16:案发后主动到税务机关开具正规普通发票,交纳相应的税款
三、存疑不起诉
无罪辩点17:挂靠在其他公司名下,对外以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并结算费用,且支付挂靠费,其实质上相当于该公司内设机构,不构成虚开发票罪
无罪辩点18: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行为人实施了虚开发票的行为
无罪辩点19: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假发票而虚开
无罪辩点20: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行为人没有任何真实交易
无罪辩点21: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虚开发票的故意
无罪辩点22:没有获取非法利益
无罪辩点23:不能仅以行为人有帮助他人代发开发票名片的行为,认定行为人具有与他人虚开发票的共同故意
无罪辩点24:虚开发票份数和金额未达到虚开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无罪辩点25: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发票是否属于虚开
无罪辩点26: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行为人为他人提供个人非住房出租纳税发票并收取税款的行为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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