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80到140不起诉会有案底吗,醉驾80到140不起诉会影响孩子吗
大家好,由投稿人邹轩霖来为大家解答醉驾80到140不起诉会有案底吗,醉驾80到140不起诉会影响孩子吗这个热门资讯。醉驾80到140不起诉会有案底吗,醉驾80到140不起诉会影响孩子吗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醉驾80到140不起诉驾照会吊销吗
2017-12-05 20:09 | 浙江新闻客户端 记者 黄君君
瑞安一名符合不起诉条件的醉驾男子,在完成30个小时的公益服务后,拿到了市检察院发出的“不起诉决定书”。11月28日,瑞安日报2版头条刊发了这一消息《醉驾情节轻微 做公益或可免刑罚》,引发社会广泛关注。醉驾为何不起诉?公益组织如何开展帮教?记者采访瑞安市检察院、交警部门、公益组织及法学专家,为你详细解读国内首例以公益服务落实醉驾不起诉背后的新闻。
在公益服务中,张某帮助市民推婴儿车
醉酒驾驶都可免刑罚?不!
今年11月1日凌晨,张某聚会喝酒后驾车碰撞冷某,造成冷某皮肤擦伤。事故发生后,张某将冷某送医院治疗。经血样检验,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mg/100ml,属醉酒,负全部事故责任。事后,双方调解,张某赔偿冷某经济损失8000元。
醉驾并与他人发生碰撞,最终却拿到了检方的“不起诉决定书”。新闻一出,一些读者乍看标题就想当然地认为:“醉驾有豁免途径了。”其实,这是误读。
“首先,此案的犯罪嫌疑人张某醉酒驾驶致人受伤,但受害人仅仅为皮肤局部轻微擦伤,并不构成轻伤,符合我省关于醉驾案件不起诉条件。做社会服务的目的是为了让他认识到自身行为的危害和错误,在实现惩罚、达到教育目的的同时,让他承担社会责任,这其实是提高了不予起诉的门槛。”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应维新说。
据介绍,今年5月,最高法制定出台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其中提到“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在浙江省高院、浙江省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中规定,醉驾酒精含量在140mg/100ml以下且没有8种从重情节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张某正是符合了不起诉的条件,可以依法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经考察其尚有教育余地,检察机关才试图借助社会力量对其进行帮教。而在落实不起诉帮教之前,张某一直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此次瑞安实施醉驾不起诉案例出来后,各大媒体纷纷转发这一消息,有些人叫好,也有一些人担忧。叫好者认为,这是司法“宽严相济”的实践;担忧者认为,通过帮教不起诉,是否会为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提供了操作空间?应维新表示,市检察院在办理危险驾驶案件时,会严格依据现有法律,参照上述审判指导,坚决杜绝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酒精含量超过140mg/100ml,检察院将一律提起公诉;酒精含量介于80mg/100ml至140mg/100ml之间,检察院会结合实际案情综合考虑,酌情给予起诉或不起诉,针对那些可诉可不诉的案件,检察院会从中选择典型案例,通过帮教、社区矫正的方式,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交通意识。”应维新说。
是“醉驾入刑”松动了?不!
值得注意的是,对犯罪情节轻微的醉驾者作不起诉处理,并不意味着“醉驾入刑”松动。浙江省人大代表、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温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冯蒋华认为,检察院借助社会公益组织落实危险驾驶案件不起诉帮教,正是体现了司法“宽严相济”的理念。
“醉驾入刑并不等于醉驾判刑。醉驾入刑指的是醉驾行为写入《刑法》,是作为一种犯罪行为来对待,但在逻辑上构成犯罪并不意味着一定要被起诉、被判刑。”冯蒋华说,从瑞安出台的文件来看,“宽”并不是无条件的,它规定了比较严苛的一种程序,即要完成一定的公益服务,而且通过比较严格的程序考核。
“借助社会公益组织落实危险驾驶案件不起诉帮教制定诸多比较严苛的条件,但这些条件符合上位法和上级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这既体现了法律威严的刚性一面,又凸显了温情的柔性一面。法不能只给人冷冰冰的感觉,也应该体现人文关怀,这一举措达到了法理和情理的统一。”冯蒋华表示。
“不要误认为醉驾不起诉等于醉驾不需要承担责任,不需要付出代价。”冯蒋华说,张某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而被不起诉的。相对不起诉是指行为构成犯罪,但因为达到某一种标准而不起诉。实际上,他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而这种犯罪记录是抹不去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就是他付出了自己的信用代价,而且这个信用代价是伴随一生的。所以切不要把醉驾不起诉理解为醉驾不判刑、醉驾不担责,这完全是两个概念。
近年来,市检察院始终对醉驾案件保持高压打击态势。据介绍,近年来,该院每年办理醉驾案件数百件。“检察机关对醉驾的打击不会放松,广大司机切勿放松警惕。对规定中提及的8种从重情节,一律从严办理。”应维新说。
公益服务可以敷衍?不!
为更好地惩治醉驾犯罪,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市检察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联合公安、司法、爱心顺风车志愿者协会等,出台《关于“醉驾”案件实行购买公益服务落实不起诉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决定将专业化社会工作服务引入到部分适用不起诉的危险驾驶案件帮教工作中。
为何选择爱心顺风车志愿者协会作为帮教机构?据了解,该协会是瑞安AAA级社会组织、温州市优秀社会组织、慈善组织,在2014年成立省内第一支文明劝导队,累计完成数万小时的志愿服务。完成公益服务这一项目由该协会内交通文明劝导经验丰富、作风正派的党员作为监督员监督执行。
公益服务如何做?根据《意见》规定,由爱心顺风车志愿者协会安排犯罪嫌疑人学习交通法规、担任交通劝导员,在交警规定的区域进行交通劝导和宣传等公益服务,达到规定的30小时以上服务时限后,由该组织联合公安机关评估其表现,出具书面考察报告,市检察院将根据此反馈作出不起诉或起诉的决定。
瑞安市爱心顺风车志愿者协会会长叶毅介绍,在张某参加公益服务前,协会安排专业人士对其进行为期两天的交通劝导知识培训,普及交通安全知识的同时规范其劝导行为。
公益服务期间,已经被吊销驾驶证的张某,每天一大早会从塘下准时来到指定的路口站岗。“服务时间以‘志愿汇’APP上的硬性签到时间为准,完成当天服务并由交警签字确认。”叶毅说,为了保证张某的服务质量,协会特意安排了3位监督员考察并记录其服务行为。
另外,市检察院还要求爱心顺风车志愿者协会必须实行菜单化、计分化,“一票否决”等制度。按照要求,张某需完成积分奖惩表中规定的所有社会服务内容,且累计总得分超过80分才算合格。在积分奖惩表中设置了“必修”、“加分项”、“扣分项”三个栏目,清楚罗列了每一项内容所对应的具体分值,如果出现劝导不积极、玩手机、未按规定穿着、迟到、早退等现象,累计三次以上就会被取消资格。在整个服务期间,张某若出现重大的交通违法行为,就会被“一票否决”。“我们要求当事人一定要严格按照要求做,同时也会对他们完成任务的情况进行抽查监督。”应维新说。
十多天的公益服务期间,张某积极参加劝导,从未迟到、早退,热心做好事,帮助老人过马路,帮助年轻妈妈抬婴儿推车,还主动将路边随意停放的共享单车摆放整齐。同时,张某还让妻子共同参与交通劝导,组织亲友观看交通宣传视频。
根据爱心顺风车志愿者协会做出的书面考察报告,市检察院由此作出不起诉决定。“虽然我们会根据考察报告来做出处理决定,但如果考察报告不符合实际情况,弄虚作假,我们会实事求是,以法律为准绳来处理。”应维新说。
“这30个小时的公益服务,是我这辈子都不会忘记的经历。通过亲身体会,我更加深刻地体会到交通违法可能会带来无可估量的可怕后果,对我之前的违法行为感到深深的懊悔。今后,我不仅要守法,做个文明的交通参与者,更要承担起责任去劝导更多人拒绝酒驾、醉驾。”张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公益服务并不是替代刑罚,也不是犯罪嫌疑人‘买刑’的途径,我们的目的是引导全体驾驶员提高法律意识,增强对法律的敬畏感,从而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应维新说。
不起诉=免处罚?不!
一些人认为,轻微醉驾通过公益服务不起诉,广大司机可以“松口气”了,并非如此。
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危险驾驶罪,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相关人员介绍,在“醉驾入刑”的震慑以及有关部门的严厉打击下,部分群体的危险驾驶行为有所收敛。“醉驾入刑以后,广大交通参与者对此知晓度相当高,从我们日常执法来看,醉驾有减少现象。”他说。
根据统计,2016年起到今年12月4日,瑞安被查处的醉驾案件已有1076起,酒驾案件1528起。“从数据来看,酒驾、醉驾案件还不少。一方面,还有不少人存在侥幸心理,以身试法;另一方面与交警部门持续加大查处密度有关。”他说。
据介绍,交警部门一直以来对酒驾、醉驾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并不断加大力度,定期不定期组织查处涉酒交通违法行为,全市9个辖区路面中队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酒驾、醉驾查处行动。“一旦涉及酒驾、醉驾,交警部门就会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严肃处理。”他表示。
据介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值得提醒的是,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不以嫌疑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为前提,所以即使醉驾嫌疑人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未被定罪处罚,但只要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就一定会被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醉驾80到140不起诉取保候审怎么办
“醉驾入刑”后,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成为社会常识。至于后果,大家都懂的,一旦被查处,将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面临最高半年拘役的处罚,以及被开除公职等严重后果。
不过,“醉驾入刑”也并不那么绝对。近期,在浙江温州,一名男子醉驾并与他人发生碰撞,在自愿完成30小时社会服务的前提条件下,最终拿到了检方“不起诉决定书”,避免了锒铛入狱。这成为全国范围内首起醉驾之后,通过社会服务换取不起诉的个案。
“醉驾不起诉”并非没有依据。今年5月,最高法出台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其中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今年1月,浙江省公检法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规定了“醉驾”从重的8种情节,而对醉驾时血液酒精含量在140mg/100ml以下且没有这些从重情节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从本案情况看,这名男子并没有“醉驾”从重的8种情节,比如,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9mg/100ml,也在“从宽处理”的范围之内。
浙江公检法部门的《会议纪要》,可以看做对最高法《指导意见》的具体细化,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等抽象规定的“落地”,不无创新价值。
但也要看到,这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创新,也可能会产生“网开一面”的风险。
比如,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就已经属于醉酒驾车,血液中酒精含量139mg/100ml还能“从宽”,确定这样的标准,科学依据何在?
再比如,“醉驾不起诉”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接受检察官建议,自愿完成社会服务30个小时”。但是,将公益服务作为醉驾“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的条件,并没有见诸《刑法》和《刑诉法》,唯一的依据,仅是瑞安市检察院《关于“醉驾”案件实行购买公益服务落实不起诉的意见》。
“醉驾入刑”6年多来,成为法律影响生活的一个重大拐点,在有力遏制酒驾、醉驾行为,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挽救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上,发挥了重要作用。近来,从高晓松到郎永淳等名人的相继入罪,彰显了刑法的严厉性,也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
另一方面,法律的确应当随着社会发展而变动,各地推动法律精细化,避免“一刀切”个案不公平,体现刑罚科学性,值得肯定。但还应谨防司法创新“步子过大”,削弱刑罚严厉性,让“醉驾入刑”名存实亡。
“醉驾不起诉”的试水,值得关注,也需更加审慎。
醉驾80到140不起诉是不是真的
醉酒后在公众通行场所挪动车位或接替代驾驾驶进小区的不属于“道路醉驾”;呼气或抽血检测血液酒精含量高于80mg/100ml的即刑拘;汽车“醉驾”案件不起诉或免刑标准从此前血液酒精含量140mg/100ml以下放宽至170mg/100ml以下……近日,浙江省公检法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尤其是《纪要》中的不起诉标准,引来多方关注。
浙江并非“第一个吃螃蟹”的省份。近年来,上海、江苏、湖南、湖北等地纷纷出台相关规定,对“醉驾”入刑标准作出一系列新的调整。
“醉驾”入刑标准为何调整?更多“醉驾”不受刑罚,是与时俱进还是会让“醉驾”横行?多位司法实务界人士和法学专家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多地出台“醉驾”不起诉标准,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的有力贯彻,定罪量刑标准的细化将使惩治“醉驾”犯罪更科学更合理。
“醉驾一律入刑”理解不准确
其实,早在2017年,浙江省就印发了《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规定了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的情形,不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标准、适用缓刑的标准有所放宽,此次新规对“醉驾”的立案标准、免刑标准等进行了调整。
而“醉驾入刑”的观念由来已久。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醉驾”纳入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此后,为保证《刑法修正案(八)》的正确实施,公安部下发相关指导意见规定,对达到醉驾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则表示,醉驾案件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律起诉。
如今,“醉驾入刑”已经8年多,“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在这一过程中,“醉驾入刑”即“醉驾一律入刑”,成为不少人脑海中的固有印象。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在全国第二批试点法院对8个常见罪名进行量刑规范改革试点,其中就包含了涉及“醉驾”的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意见。意见称,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此次浙江《纪要》也提出,惩治“醉驾”犯罪,必须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综合考虑酒精含量以及有无驾驶资格等反映“醉驾”危险程度的各种因素,同时还要结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曾经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情况,其他交通违法情况等情节。
随着各地纷纷出台“醉驾”立案标准、免刑标准等新规定,外界也开始有了新的认识,即“醉驾并非一律入刑”,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不起诉不意味着放纵犯罪
浙江《纪要》中提出,醉酒驾驶汽车,无从重情节,且认罪悔罪,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酒精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认罪悔罪,且无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且无从重情节,危害不大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不移送审查起诉。
“不移送起诉是否就相当于无罪?”对此,社会上也有质疑声,认为这是“法外施恩放纵犯罪,降低了‘醉驾入刑’的威慑力”。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万毅告诉记者,检察机关对涉嫌“醉驾”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决定不移送审查起诉,都是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从程序上处理案件的法定方式,并不是说犯罪嫌疑人就无罪,更不是法外施恩放纵犯罪。
万毅认为,浙江《纪要》的上述规定值得肯定,因为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对犯罪行为进行区分,对于严重的犯罪行为从严打击、对于轻微犯罪行为从宽处理。从“醉驾”案来看,酒精含量不高的、犯罪情节轻微的、嫌疑人认罪认罚且没有从重情节的,应当视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从宽处理的对象,而《纪要》规定对这类案件可以作出不起诉或不移送审查起诉的决定,正是为了从程序上体现对轻微犯罪行为的嫌疑人从宽处理的政策要求。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寇建坤也认为,不移送起诉以及不起诉并不意味着法外施恩放纵犯罪,也没有降低“醉驾入刑”的威慑力。
“这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也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体现。不起诉、不移送审查起诉意味着刑事法律程序的终结,但不意味着肇事者不受处罚。”寇建坤告诉记者,除刑事处罚之外,还会有其他如治安管理处罚等行政处罚措施,作为不起诉、不移送审查起诉的配套方式,也可以起到一定的惩罚、震慑作用。
在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殿学看来,之前关于“醉驾”犯罪的规定中,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规定的不是太明确,浙江《纪要》进一步予以明确,在规定呼气超过80mg一律刑事立案的基础上,还明确规定了不得从轻判处缓刑的8种情形,这显然也是一种处罚的明确,不是对“醉驾”处罚的从轻。
王殿学说,从现状来看,“醉驾”属于犯罪已经深入人心,如今这种现象已经大为减少,且“醉驾”一旦被刑事立案,即使不认为是犯罪,不起诉或者判处缓刑,仍然要有一个处理过程,威慑力也很大,足以让绝大多数人自觉守法。
各地标准不一量刑有差异
“对于不同情节的‘醉驾’,处罚应逐步精细化。如何拟定一个合法合理的区分标准,是当前争议较大的问题。”万毅对记者说。
201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驾”,依照刑法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但并无“不予定罪”和“免予刑罚”的相关规定。
万毅认为,不宜采用单一标准如酒精含量,而必须坚持对犯罪行为人和犯罪行为进行全面评价的原则,应当充分考量犯罪行为的情节、后果以及犯罪行为人的主观状态、认罪悔罪态度等后进行综合评价。
此外,当前已有多个地区制定“醉驾”情节轻微不起诉的标准,但由于各地的细则规定的标准不一致,且社会情况及执法理念不同,“醉驾”具体量刑可能差异较大,特别是是否缓刑、是否不起诉等。对此,寇建坤建议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标准,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
“各地情况不同,法律赋予了省级司法机关可以因地制宜地执行一些法律规定。”王殿学说,省级司法机关可以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对执行法律进行一些具体规定,当前很多省份都有量刑指导意见,对于一些常见犯罪的犯罪构成进行了不同规定,这些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不属于量刑标准不统一、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万晓佳对此表示认同:“不同地方经济、文化、习俗均有不同,个案之间情节也不尽相同,在法律实施上体现一定合理差异符合罪责刑一致原则,并无大碍。醉驾犯罪的刑罚种类单一,且幅度不大,因此不会出现明显的量刑不均衡从而导致同案不同判问题出现。”(蔡长春张晨)
本文源自中国青年报客户端。阅读更多精彩资讯,请下载中国青年报客户端(http://app.cyol.com)
醉驾80到140不起诉记入档案吗
来源:法制日报
醉酒后在公众通行场所挪动车位或接替代驾驾驶进小区的不属于“道路醉驾”;呼气或抽血检测血液酒精含量高于80mg/100ml的即刑拘;汽车“醉驾”案件不起诉或免刑标准从此前血液酒精含量140mg/100ml以下放宽至170mg/100ml以下……近日,浙江省公检法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尤其是《纪要》中的不起诉标准,引来多方关注。
浙江并非“第一个吃螃蟹”的省份。近年来,上海、江苏、湖南、湖北等地纷纷出台相关规定,对“醉驾”入刑标准作出一系列新的调整。
“醉驾”入刑标准为何调整?更多“醉驾”不受刑罚,是与时俱进还是会让“醉驾”横行?多位司法实务界人士和法学专家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多地出台“醉驾”不起诉标准,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的有力贯彻,定罪量刑标准的细化将使惩治“醉驾”犯罪更科学更合理。
“醉驾一律入刑”理解不准确
其实,早在2017年,浙江省就印发了《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规定了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的情形,不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标准、适用缓刑的标准有所放宽,此次新规对“醉驾”的立案标准、免刑标准等进行了调整。
而“醉驾入刑”的观念由来已久。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醉驾”纳入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此后,为保证《刑法修正案(八)》的正确实施,公安部下发相关指导意见规定,对达到醉驾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则表示,醉驾案件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律起诉。
如今,“醉驾入刑”已经8年多,“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在这一过程中,“醉驾入刑”即“醉驾一律入刑”,成为不少人脑海中的固有印象。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在全国第二批试点法院对8个常见罪名进行量刑规范改革试点,其中就包含了涉及“醉驾”的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意见。意见称,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此次浙江《纪要》也提出,惩治“醉驾”犯罪,必须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综合考虑酒精含量以及有无驾驶资格等反映“醉驾”危险程度的各种因素,同时还要结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曾经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情况,其他交通违法情况等情节。
随着各地纷纷出台“醉驾”立案标准、免刑标准等新规定,外界也开始有了新的认识,即“醉驾并非一律入刑”,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不起诉不意味着放纵犯罪
浙江《纪要》中提出,醉酒驾驶汽车,无从重情节,且认罪悔罪,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酒精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认罪悔罪,且无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且无从重情节,危害不大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不移送审查起诉。
“不移送起诉是否就相当于无罪?”对此,社会上也有质疑声,认为这是“法外施恩放纵犯罪,降低了‘醉驾入刑’的威慑力”。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万毅告诉记者,检察机关对涉嫌“醉驾”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决定不移送审查起诉,都是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从程序上处理案件的法定方式,并不是说犯罪嫌疑人就无罪,更不是法外施恩放纵犯罪。
万毅认为,浙江《纪要》的上述规定值得肯定,因为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对犯罪行为进行区分,对于严重的犯罪行为从严打击、对于轻微犯罪行为从宽处理。从“醉驾”案来看,酒精含量不高的、犯罪情节轻微的、嫌疑人认罪认罚且没有从重情节的,应当视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从宽处理的对象,而《纪要》规定对这类案件可以作出不起诉或不移送审查起诉的决定,正是为了从程序上体现对轻微犯罪行为的嫌疑人从宽处理的政策要求。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寇建坤也认为,不移送起诉以及不起诉并不意味着法外施恩放纵犯罪,也没有降低“醉驾入刑”的威慑力。
“这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也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体现。不起诉、不移送审查起诉意味着刑事法律程序的终结,但不意味着肇事者不受处罚。”寇建坤告诉记者,除刑事处罚之外,还会有其他如治安管理处罚等行政处罚措施,作为不起诉、不移送审查起诉的配套方式,也可以起到一定的惩罚、震慑作用。
在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殿学看来,之前关于“醉驾”犯罪的规定中,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规定的不是太明确,浙江《纪要》进一步予以明确,在规定呼气超过80mg一律刑事立案的基础上,还明确规定了不得从轻判处缓刑的8种情形,这显然也是一种处罚的明确,不是对“醉驾”处罚的从轻。
王殿学说,从现状来看,“醉驾”属于犯罪已经深入人心,如今这种现象已经大为减少,且“醉驾”一旦被刑事立案,即使不认为是犯罪,不起诉或者判处缓刑,仍然要有一个处理过程,威慑力也很大,足以让绝大多数人自觉守法。
各地标准不一 量刑有差异
“对于不同情节的‘醉驾’,处罚应逐步精细化。如何拟定一个合法合理的区分标准,是当前争议较大的问题。”万毅对记者说。
201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驾”,依照刑法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但并无“不予定罪”和“免予刑罚”的相关规定。
万毅认为,不宜采用单一标准如酒精含量,而必须坚持对犯罪行为人和犯罪行为进行全面评价的原则,应当充分考量犯罪行为的情节、后果以及犯罪行为人的主观状态、认罪悔罪态度等后进行综合评价。
此外,当前已有多个地区制定“醉驾”情节轻微不起诉的标准,但由于各地的细则规定的标准不一致,且社会情况及执法理念不同,“醉驾”具体量刑可能差异较大,特别是是否缓刑、是否不起诉等。对此,寇建坤建议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标准,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
“各地情况不同,法律赋予了省级司法机关可以因地制宜地执行一些法律规定。”王殿学说,省级司法机关可以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对执行法律进行一些具体规定,当前很多省份都有量刑指导意见,对于一些常见犯罪的犯罪构成进行了不同规定,这些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不属于量刑标准不统一、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万晓佳对此表示认同:“不同地方经济、文化、习俗均有不同,个案之间情节也不尽相同,在法律实施上体现一定合理差异符合罪责刑一致原则,并无大碍。醉驾犯罪的刑罚种类单一,且幅度不大,因此不会出现明显的量刑不均衡从而导致同案不同判问题出现。”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本文醉驾80到140不起诉会有案底吗,醉驾80到140不起诉会影响孩子吗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收藏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