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宅基地所有权归个人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杜中涛

宅基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宅基地所有权归个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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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所有权属于谁

附件: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规则

01

申请登记的权利类型和登记类型

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其他情形,可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明确登记类型。

02

申请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原则上按户申请,每户应由一名家庭成员代表本户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该名家庭成员代表原则上应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是户主、用地批准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权利人或经全体家庭成员同意的其他家庭成员。

因依法继承等原因自然人取得房屋所有权,继而占用宅基地,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由权利人进行申请。权利人无法到场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

03

申请主体

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按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同时提交户口簿、依法具有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全部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由家庭代表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全部家庭成员同意其申请登记的书面材料。

(三)权属来源材料:

1.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需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

2.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需继承公证书、生效法律文书等可以确认继承权的材料。委托办理的,需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要求提供委托书。

3.人民法院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归属的生效判决,仲裁机构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仲裁书,人民政府关于宅基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书等。

4.因分家析产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需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5.经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

6.经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需买卖合同。

7.经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接受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赠与的房屋,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需赠与协议。

属于2、4、5、6、7情形的,申请人持有该宗宅基地原始用地批准文件及地上房屋建设手续材料的,应一并提交;历史上就宅基地使用权已依法登记的,应同时提交原不动产权属证书。

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核实、乡(镇)政府认定的每户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情况的材料,及乡(镇)政府对无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无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的宅基地出具的审核意见,应一并作为权属来源材料。

(四)地籍调查成果。

(五)公安机关出具的或经公安机关核实确认的宅基地院门牌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的其他材料。

04

审核要点

(一)是否有合法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建房时未取得宅基地用地批准文件的,是否已经村级核实和乡(镇)政府认定,并取得乡(镇)政府出具的合法用地意见。

(二)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权属来源材料等记载的主体等内容是否一致。

(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是否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要求;建房时未取得建房批复的,是否已经村级核实和乡(镇)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认定,并取得乡(镇)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同意意见。

(四)是否属于“一户多宅”。属于“一户多宅”的,形成“一户多宅”的原因是否属于可登记情形。

(五)地籍调查成果资料是否齐全、规范,地籍调查表记载的权利人、权利类型及其性质等是否准确,宗地图和房屋平面图、界址坐标、面积等是否符合要求。

(六)是否已按规定进行不动产首次登记公示。

(七)原证无法收回的,登记完成后将原证公告作废。

05

注记要求

结合宅基地使用权特点,应将以下特殊情形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中注记:权利人为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不动产权利为依法继承取得的;不动产为受国家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村乡两级认定的可以确权面积与实测占地面积不一致的,应注记实测占地面积;以及其他需要注记的不动产权利限制或提示事项。

各区可结合本区实际进行细化。

来源: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

宅基地所有权可以转让吗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王某、蒋某育有两个儿子、三个女儿共五子女,王某于1995年12月去世,蒋某于1996年11月也相继去世。王某、蒋某生前与小儿子夫妇一起生活,王某、蒋某有老屋一间(面积为18.4平方米),此外,还有厨房和猪圈(厨房与猪圈于2008年之前已垮塌),小儿子夫妇在1990年将自家自留地与邻居的宅基地进行了调换,挨着老屋新建房屋三间(面积为96平方米)。2014年7月,因汽配产业园道路弃土场建设用地需要,南充市嘉陵区经营城市管理局与小儿子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根据1995年的《地籍调查审批表》的记载,当时的土地使用者和地上物权所有人是小儿子儿媳,家庭成员包括了两位老人和小儿子,拆除争议房屋的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4000元。因拆迁补偿款在五个子女中分配不均,引起继承争议,五子女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两位老人的遗产面积应为老屋的18.4平方米,再加上小儿子新建房屋时,两位老人的财力、物力也有投入,酌情考虑折合面积为新建房屋的三分之一,也即老人的遗产面积为50.08平方米,按照拆迁补偿每平方米4000元的价款来算遗产数额为20,0320元。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在五位子女之间进行分配,考虑到小儿子照顾父母出力较多,在遗产分配时酌情照顾,分配遗产份额的40%,其他子女每人取得遗产份额的15%。其他子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分析

本案中的核心焦点其实只有一个,即王某、蒋某的遗产究竟是什么?两位老人与小儿子一家共同生活,首先应分割出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首先需要注意考虑的问题是,宅基地使用权能否算作个人财产从而能被五子女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提供给本集体成员享有,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是以户为单位共有,一户一宅。当一户人口减少后,宅基地由剩余成员共同使用。本案中,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载明安置人员为小儿子夫妇两人,王某、蒋某在拆迁前已去世,不属于宅基地安置补偿对象。其次,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特殊的用益物权,与农民个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紧密相关,因出生而获得,因死亡而消失。一般而言,用益物权具有财产的性质,法律允许流转、继承,而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因其取得具有无偿性、人身依附性、功能上的福利性,从而决定了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继承。被继承人于20年前已死亡,自然失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不再是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无权享用宅基地补偿款,只有其去世时遗留的房屋面积才属于合法的遗产,应由各继承人继承。

其次,被继承人的房屋面积是多少?在财产属于家庭共有的情况下,需要将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分割出来,法院考虑新建的96平方米新房也包含被继承人的财力、物力投入,因而根据证据,综合考量,支持了被继承人的份额为新建房屋面积的三分之一,再加上老房的18.4平方米,共计50.08平方米。在拆迁时该房屋已经选择货币安置补偿,所确定的货币补偿标准4000元/平方米中包含的不仅仅是对地上房屋拆迁的补偿,还包括了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原审在继承人对诉争房屋没有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权的前提下,仍按400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遗产房屋面积拆迁款项,已体现了对上诉人遗产分配时的照顾原则,因而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请求,维持原判。

在我国,宅基地使用权被视为一种与身份密切相关的福利待遇,流转受到相当程度的限制,主流意见认为宅基地使用权和地上所附房屋是构成农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如果允许放开转让或抵押,可能导致农村土地都被流转出去,导致农民福利保障流失,也不利于保护土地资源。因而,1999年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就明确了受让主体的身份限制,强调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又强调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上述两份政策文件的身份限制通过这一条被法律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更明确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第六十三条强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因而在我国,宅基地使用权的对外转让或抵押都是被禁止的。在实践中,宅基地使用权单独转让和抵押的情况比较少,比较容易发生的实践问题是宅基地上的房屋能否转让、抵押或继承,是否适用“房地一体主义”。

延伸思考:

宅基地使用权在实践中的流转规则转让或抵押的流转规则

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法院倾向于认为宅基地本来就是建设用地,主体变更不会导致农业用地减少,村民卖房后只是导致再申请宅基地不被批准的后果。现有判决文书显示大多法院倾向使用“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来认定转让行为的有效性。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被判决为无效的情形主要有:认为违背一户一宅原则、面积超标或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而农村村民与城镇居民间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一般被认为无效,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间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也基于损害本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考量而被认为无效。

继承的规则

(1)在父母与子女均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前提下,如果子女已经与父母分户另行申请了宅基地,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继承人对本集体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这种情况无论宅基地上的房屋状况如何,都应准许继承。但是,继承人接受继承的,在其他条件未变的情况下,不得再另行申请宅基地。第二种类型是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继承人对本集体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当宅基地上不存在房屋或房屋已经朽坏失去使用价值时,应当禁止继承。《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而此种情形下的继承往往使得已有宅基地者又获得一处宅基地,直接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所确定的“一户一宅”原则,因此应当禁止,也即在父母已经去世且没有其他家庭成员,宅基地上房屋已灭失或损毁的情况下,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收回该宅基地另行分配。

(2)如果子女没有与父母分户还在一起生活,那么由于户内还有在世成员,不发生继承问题;如果子女转为城镇户口或不具有本集体经济成员资格,由于宅基地的成员权属性,该子女没有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权。但是,以上情况中若存在父母在世时建立的老宅,那么对于房屋本身,根据《继承法》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的规定,子女可以继承。实践中的情况更多的是,父母去世后,子女移居城镇,但是,如果其上还存在着老宅,那么宅基地一般不会被收回,唯有因种种情况老宅灭失之后,集体经济组织才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最后,宅基地的流转规则较为复杂,实践中法院的裁判理由也不尽统一,而在实践中各类交易情形亦是大量存在的,如在早先的北京宋庄画家村房屋出售案中法院就判决买卖合同无效。因而,非属同一经济组织的居民购买他人宅基地上之房屋,还应慎重考虑可能会遇到的各类法律风险,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宅基地所有权和房屋所有权


宅基地使用权
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集体土地享有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权利人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作为农村村民的一项重要权利,其处分究竟有何限制?一起来看看下面这则案例~


案件详情


张某与王某为夫妻关系,其所在户宅基地为良渚街道某村某地块。2011年,二人立下遗嘱,遗嘱中确认其所在户的宅基地及地上附属房屋归幺女小张所有。2014年,张某去世, 2020年,王某去世。二老去世后,就房屋继承问题,小张的哥哥和姐姐诉至法院,他们认为小张系非农户籍,不能继承农村宅基地,故遗嘱无效。

本院经审理认为,小张的父母生前已就相应土地使用权进行了合理合法处分,二老在世时,小张亦承担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并参与出资建造了该房屋,其继承权利并不存在户籍障碍。


我们来梳理一下宅基地使用权相关的法律问题。


Q

农村宅基地归谁所有?


A


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法条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Q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有何限制?


A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应符合相关规定,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应按照规定进行审批建设,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Q

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被继承?


A


分为两种情况,若宅基地上尚未建有房屋,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被单独继承;若宅基地上已经建有房屋,基于“地随房走”、“房地一体”的原则,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发生继承。

相关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因与特定社会身份相关,具有专属性,只能由特定的民事当事人享有。但是,若宅基地上已经建有房屋,该房屋属于村民所有,法律并未限制地上房屋的继承。2020年,自然资源部等多部门联合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作出明确答复: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Q

宅基地使用权能否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


A


很多村民由于进城居住生活,考虑到农村房屋闲置,便产生了出售房屋以获取相应财产利益的想法,但是,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出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双方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相关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2018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提出要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不得违规违法买卖宅基地,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严格禁止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



来源:余杭法院 良渚法庭

宅基地所有权可以继承吗

01

农村宅基地概念及分配方式是什么?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行政村或生产队)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需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功能,一般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村民个人财产,可以依法继承。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02

村民申请宅基地需要哪些条件?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1)年满20周岁的本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设新房,且缺少找基地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户的);


(2)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搬迁的;


(3)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4)城镇居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宅的;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03

哪些情况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1)年龄未满20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本村村民将原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为经营场所的;

(4)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


04

宅基地如何申请、报批、登记发证?


应先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本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所在的乡(镇)、办事处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确权登记发证。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05

建新房宅基地面积的审批标准是什么?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积审批标准为:(一)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二)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每户不得超过264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


06

农村宅基地是否能继承?


农村宅基地不能单独继承。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使用权属于村内房屋所有权人,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


需特别指出的是,将来继承的房屋灭失后(村民一户一宅外),不能进行重建或者以其他方式继续使用这块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法定程序收回其宅基地使用权另行安排。


07

为什么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涉及农村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可以有效规范农村住宅建设,防止乱占滥用耕地,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08

发证工作对农民群众有什么好处?


通过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农民集体土地权利,保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财产权,强化农民群众的土地物权意识,有助于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推进过程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更是维护农民与土地长期稳定的产权关系,将农民与土地物权密切联系起来,可以进一步激发农民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积极性,为下一步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奠定基础。


09

使用权登记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申请农村宅基地应向乡镇政府、办事处提交下列资料:


(一)村民个人申请宅基地的申请书;


(二)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是否本村集体户口等);


(三)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材料:

1、申请人现有的宅基地情况;

2、对申请人拟发放宅基地的位置、面积、宗地草图等;

3、村民会议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情况,在村集体公布情况的说明等;

4、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现状图等,并注明拟占用土地地类;


(四)属于建新交旧的,申请人与村委会签订的建新交旧协议书;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10

怎样认定村民“一户一宅”的问题?


对村民“一户”认定,原则是根据公安部门管理的户籍来认定。如果在户口本上登记的是一家人,那么该户口本所登记的家庭就是一户,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但具有以下情形的,可独立作为特殊村民“户”对待:


(1)已婚且已分家单独居住生活的;

(2)未婚但年龄已满二十周岁且已单独居住生活的;

(3)依法继承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未成年人;

(4)通过司法仲裁依法取得的,可按照司法文件进行登记。


因婚嫁关系居住在外村,但户籍仍在本村的,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在其中一方拥有宅基地,申请确权登记。


11

如何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当地省(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依法确定给本农民集体成员:


(1)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相关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2)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3)非农业户口居民(含户口迁出、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4)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12

哪些情况下不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1)所申请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用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住房的;

(4)宅基地权属争议尚未处理结束的;

(5)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6)农村宅基地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建设的;

(7)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它不予确权的。


13

哪些情形下可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市或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批准文件,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1)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或国家建设征用等原因需要调整或迁建住宅,新房建成后,逾期无正当理由不拆除旧房,退出原宅基地的;

(2)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3)因继承房屋等原因造成农村村民一户一处之外的宅基地;

(4)因迁移、病故等原因销户而停止使用的宅基地;

(5)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的;

(6)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14

是不是所有的宅基地都要发证?


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对符合发证条件的办理登记发证,不符合条件的不准办理。


15

“小产权房”可以发证吗?


小产权房属于违规违法用地。《土地登记办法》明确规定,严格禁止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小产权房发证既无法律基础,也无政策支持,更与我国的土地制度相违背,所以小产权房不能发证。


16

城镇居民能否到农村购置宅基地?


根据《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要求:“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所以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和农民住宅。



17

村民在出卖房屋后,还能再申请宅基地吗?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18

父亲房宅能否赠与儿子?


可以赠与,但父亲不可再申请宅基地,儿子也要符合“一户一宅”原则的规定。亲兄弟之间赠与也照此办理。


19

新农村建设分配的宅基地能否发证?


新农村建设是在原旧村址上实施新村建设,且占用的土地是原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办理宅基地申报,经人民政府批准,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在耕地进行新农村建设的,如果已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手续的,可以申请确权登记发证。



20

涉及依法“合村并组”的土地如何登记?


涉及依法“合村并组”的,“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的,所有权仍然确权给原农民集体;“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履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法定程序后,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证书上备注各原农民集体的土地面积。


21

农村土地整治的如何登记?


涉及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的,原则上应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依法调整土地的,按照调整协议确定集体土地权利归属,并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22

“撤村建居”的宅基地如何登记?


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


来源:省会不动产

编辑: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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