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能抵押的财产有哪些,抵押权人能变卖抵押物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陶建

一、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能抵押的财产有哪些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债务人或第三方可以对以下财产进行抵押:首先是建筑物及其相应的土地附属物;其次是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接着是海域使用权的一部分;然后包括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以及最终的产品;再者是正在建设中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最后是交通工具如汽车、火车、飞机等现代化交通运输工具。

同时,作为补充,法律并没有排除在这之外的任何其他财产类型。

然而,根据法律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的财产不允许用于抵押:首先是土地的所有权;其次是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再次是教育部门、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以公益利益为主要宗旨成立的非盈利性组织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及其他用于公益用途的设施;之后是所有权、使用权有争议甚至不明晰的财产;最后是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法律还明确规定了其他一些不得用于抵押的财产类型。

二、抵押权人能变卖抵押物吗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抵押权人有权直接对抵押物进行出售处理;在此过程中,如果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则债务方也可提供特定的财产作为抵押品,以保证债务的顺利履行。

若债务方未能按时偿还债务,在抵押期限尚未结束前,其一般并不具备处置抵押物的权利。

只有当抵押期间正式期满、且该债务未能得到完全偿清时,债务方才可依照既定程序和条件,采取适当方式对抵押物进行处分。

若债务方未能如期履行已到期的债务,或在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情况下导致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予以查封,那么从扣押当日算起,抵押权人都将拥有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的合法权益。

三、留置权抵押权质权的顺序有哪些

留置权、抵押权以及质权在其产生效果时所具备的优先程度被依次排列如下:首先是留置权;其次则是已经完成抵押登记的抵押权;再次是质押权;最后才是尚未登记的抵押权。

换言之,抵押权与质押权究竟孰优孰劣,完全取决于抵押权是否经过了严格的登记程序。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正是抵押物的市场价值,若在物品交割之后的第十个工作日内能够相应地办理好抵押登记手续,那么这位获得抵押权的人士将会具有先于抵押物购买者等其他担保权益持有人受偿的优先权,但仅仅是例外情况下留置权的持有者仍然享有这一优先权利。

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留置权显然拥有更高的优先地位。

《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

【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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