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签订赠与合同后,受赠人主张未收到标的物并要求赠与人交付时,该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案情介绍】
2020年4月,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货物购买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赠送货物一批。合同签订后,甲公司诉称未收到乙公司赠送的货物,请求乙公司继续履行该购买合同。但乙公司提出已经将该批货物寄送至甲公司指定的地址,便委托丘敏律师到庭应诉。本案最终胜诉,法院驳回了原告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丘敏律师说】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购买合同虽然名为购买合同,但实际上是赠与合同,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乙公司是否应当继续履行赠与合同。被告乙公司作为赠与人有权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因此本案中的被告是否已经履行赠与合同,并非本案的争议焦点,对本案判决结果没有影响,原告甲公司无权要求被告继续交付案涉货物。
签订赠与合同后,赠与人能否撤销赠与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因此,在一般赠与的情况下,即使签订了赠与合同,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受赠人主张未收到标的物并要求赠与人交付的,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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