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对于公民法律知识普及力度的增强,许多大爷大妈由于担心自己老无所依,纷纷选择与自己的儿女签订“赡养协议”,将子女对自己的赡养义务落在纸面上。但是,所有的“赡养协议”都是有效的吗?
答案当然是:不!
案例:刘大妈和其老伴王大爷在婚后育有两个儿子,但两人的身体状况一直不好,在两人六十岁的时候,由于担心今后随着年龄的增长无法继续照顾自己的日常起居,故提出与两个儿子订立《赡养协议》。但刘大妈的两个儿子在一起商量过后,却提出要签一份《分别赡养协议》,具体内容就是由大儿子赡养王大爷至其去世,由二儿子赡养刘大妈至其去世,在此期间的所有花销及丧葬费由其二人各自承担。没想到这份《分别赡养协议》签订后两年,王大爷就患病去世了,当然大儿子也按照协议约定支出了在此期间的全部费用。在此后的生活中,随着刘大妈与二儿子间生活矛盾的累加,在一次争吵后二儿子将刘大妈赶出家门,刘大妈找到大儿子,大儿子却说:在《分别赡养协议》中已明确约定由二儿子赡养刘大妈,大儿子已经完成了对父亲的赡养义务,根据协议约定,再无义务赡养刘大妈。那么此时,依据前述《分别赡养协议》,刘大妈真的只能向二儿子主张权利了吗?
我国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二十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法律观点:
根据我国法律明文规定,赡养人有权就赡养义务签订协议,但是签订该类赡养协议的订立要满足三个条件:一、要经过老年人的同意;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三、内容不得违反老年人的意愿。本案中所涉的《分别赡养协议》是赡养人们对于赡养老人各自义务的约定,该义务具有人身专属性,是不可转让的。但基于《分别赡养协议》所产生的赡养义务属于赡养人的内部约定,对赡养人具有约束性,但不可由此约束被赡养人。根据法律规定,刘大妈的两个儿子对刘大妈均有法定的、不可免除的赡养义务,大儿子不可因为《分别赡养协议》的签订,而拒绝赡养刘大妈。因此,由于《分别赡养协议》的内容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属无效协议。但由于大儿子已对王大爷履行了全部的赡养义务,在对刘大妈履行赡养义务时,应当酌情减少。
律师提示:
《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子女对老人具有赡养的法定义务,赡养义务不仅限于金钱的给付,更重要的是心灵的陪伴、生活的照料、精神的慰藉。法理之外,从道德至上的情理角度出发,自古以来,孝敬父母便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尊老孝老,敬老爱老,不仅是百家思想极力推崇的精神品质,更应当是做人的基本准则。“你陪着我长大,我伴着你老去”让陪伴成为我们对父母最长情的告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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