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约定以劳动服务期限作为取得房屋对价,劳动合同法服务期限约定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梁霖博

合同中约定以劳动服务期限作为取得房屋对价

一则武汉合同案例,2008年12月,王某与服装店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王某工作10年后,服装店提供一套房屋作为系“作为福利”。2009年,王某与服装店代表何某作为买受人同开发商签订按揭购房协议。2011年,王某对该房屋装修完毕后入住。2014年,服装店注销,王某继续在该店其他连锁店工作。2017年,王某归还余下按揭款,前述房屋登记在何某名下。2018年,银行因与何某等人保证合同纠纷,法院裁定查封了何某名下前述房产。该武汉合同案中王某提出案外人异议。

该武汉合同案中案涉房屋系不动产,现仅登记在何某一人名下,故王某主张对案涉房屋享有所有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从相关各方对于房屋权利来源看,王某与服装店之间系劳动关系,王某在合同履行完毕之后,按照合同约定对该房屋享有相应的权利。该武汉合同案中案涉房屋交易模式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借名买房。从登记原因来看,并非是因为王某个人导致房屋在法院查封前未转移登记到其名下。

该武汉合同案中案涉房屋系王某履行劳动合同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组成部分,现其已按劳动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义务,相较于银行基于何某的保证债权,王某应待予保护。另,执行异议之诉所要解决的是相关当事人之间民事权益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的冲突问题,该武汉合同案中案外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同时提出的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权属转移登记、交付标的物或支付违约金等给付内容诉请,因与排除强制执行诉讼目的无关,故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范围,亦不宜合并审理。

约定以劳动服务期限作为取得房屋对价,虽未办理过户手续,劳动者对案涉房屋产权享有的合理期待仍具有排除强制执行效力。因此,该武汉合同案中王某提出有关何某协助办理案涉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请求,不属本案审理范围。判决不得查封案涉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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