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违法行为是指什么,一般违法行为会留案底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穆丹

一般违法行为是指什么,一般违法行为会留案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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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违法行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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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医疗保险

作者:1.徐军 江苏省苏州市医疗保障局副局长 2.董金顶 江苏省苏州市医疗保障局科员

随着国家《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2020年1月1日落地实施,最近,江苏省苏州市监察委和苏州市司法局联合发文《关于规范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苏司〔2020〕23号),贯彻落实国家《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对《条例》中“规范和创新监管执法”、“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包容审慎监管”具体细化;苏州市要全面落实市委“开放再出发”会议精神,要坚持依法监管、过罚相当、程序正当、权责统一、罚教结合等原则,对涉企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制定科学合理的“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打造平等、透明、可预期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苏州样板”。结合苏州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领域的工作实际,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思考并实践操作涉企轻微违法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的相关问题。

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进行考量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笔者认为从行政处罚的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看,第四项可以作为一般行政处罚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律依据。但违法行为轻微在医保领域仍需进一步量化界定。

二是,参照最高法最高检及江苏省高法的司法解释进行考量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关于我省执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苏高法〔2011〕370号)规定,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依法查处欺诈骗保案件的过程中,查明骗取医疗保障基金、医疗救助资金等在6000元以上(含6000元)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江苏省医保领域欺诈骗保行政处罚案件行刑衔接的移送标椎定在6000元,笔者认为轻微违法行为的基金损失金额可以定在6000元(不含6000元)以下。

三是,结合《江苏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失信行为惩戒暂行办法》进行考量

《暂行办法》的第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失信行为】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失信行为:(一)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骗取医保基金的;(二)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三)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四)通过分解住院、挂床住院,降低入院和出院标准等方式造成医疗保障基金不合理支出的;(五)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结算服务,导致医疗保障基金不合理支出的;(六)违反医疗保障身份凭证实名制管理要求,为冒名就医或住院提供服务,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七)串换药品、耗材、物品、诊疗项目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八)定点医疗机构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五条【定点零售药店失信行为】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失信行为:(一)盗刷医疗保障身份凭证,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或购买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等非医疗物品的;(二)为参保人员串换药品、耗材、物品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三)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结算服务,导致医疗保障基金不合理支出的;(四)为参保人员虚开发票、提供虚假发票,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五)定点零售药店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六条【失信等级】定点医药机构失信等级分为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

第七条【一般失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般失信:(一)定点医疗机构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一级定点医疗机构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10万元及以下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10万元至50万元及以下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50万元至100万元及以下的;(二)定点零售药店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1万元及以下的;(三)法律法规和信用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一般失信行为。

第八条【严重失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严重失信:(一)定点医疗机构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一级定点医疗机构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10万元以上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50万元以上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二)定点零售药店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1万元以上的;(三)定点医药机构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基金损失,虽未达到上述金额,但造成严重后果,影响较大的;(四)定点医药机构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解除服务协议的;(五)定点医药机构1年内有2次一般失信的;(六)法律法规和信用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上述《暂行办法》的失信行为界定列表如下:

那么笔者认为参照本办法对违法失信行为的界定,一般违法行为也可以置于一般失信行为的医保基金损失金额的区间内进行定量划分。

四是,《江苏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之具体案件操作的需要

《规则》第九条【违法情形】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裁量基准》将违法行为分为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四种违法情形;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时,按照《裁量基准》违法程度对应的档次实施处罚。

笔者认为《规则》中将违法行为划分四挡,具体案件办理中实施处罚参照《裁量基准》,但其“一般违法行为”确需进一步区分界定。

五是,综合划分界定医保领域欺诈骗保违法的轻微和一般情况

综合以上相关的法律法规,笔者认为可以从欺诈骗取基金金额的角度划定医保领域欺诈骗保违法案件的轻微违法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列表如下:

六是,涉企违法行为轻微不予行政处罚的注意事项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笔者认为不予处罚的三个前置条件为:轻微、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结合“涉企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苏司〔2020〕23号)要求,我们在实际的案件办理中应注意采集固定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相关证据材料,以此支撑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成立。

原标题:关于医保领域轻微违法和一般违法行政处罚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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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违法行为包括哪两种

为打造友好交通先进典范城市,提升广大文明交通参与者的获得感和满意度,苏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推出“执法有温度,文明有礼遇”系列措施,从8月3日开始,对机动车下列9类一般违法行为实行“首次违法警告”的执法模式:

(1)不按规定停车的;

(2)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3)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或路口内的;

(4)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5)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6)驾驶货车超载10%以下,及时消除违法状态的;

(7)机动车从匝道进入或驶离高速公路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8)在高速公路上骑、轧车行道分界线的;

(9)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适用“首次违法警告”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首先是本次交通违法发生前半年内,车辆和驾驶人在江苏省内没有交通违法记录且以往交通违法均已处理的。其次,未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交通拥堵。(苏报融媒记者 方方)

责编:王浩

一般违法行为包括哪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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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6日,扬州市市场监管局正式印发《2019年度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旨在充分发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能,进一步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推动扬州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该《行动计划》包括5大方面26条具体措施:

一是优化民营企业市场准入。通过减少审批事项、缩减办事时限、简化审批程序等方式,推动市场准入更加便利。主要包括:推出“企业开办‘全链通’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通过网络平台的信息交互共享,实现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公章刻制备案、办理涉税业务、银行预约开户一站式完成;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由38项压缩为24项,防爆电气等3项产品转为3C认证;牵头组织相关主管部门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对部分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探索“公开承诺”“先证后查”管理;优化小作坊准入服务,推进小餐饮备案管理。

二是减轻民营企业经营成本。通过实行检验费减免、缓交,简化企业送检流程,对涉企收费进行规范检查等方式,促进民营企业降本增效。主要包括:建立对科技型民营企业实行检验费减免、缓交制度,检验费用按核定费用的75%收取,可申请一年内缓缴;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社团收费、商业银行服务收费开展专项检查、督查;督促近年来出台的扶持中小微企业的水、电、气、交通、进出口等方面价格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三是营造民营企业公平竞争环境。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公平竞争审查,营造公平公正市场环境。主要包括:创新知识产权执法监管机制和方法,与公安部门建立执法联动机制;除特殊重点领域外,行政检查一律采取“双随机”方式,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实行一次性告知,并指导企业整改到位;对民营企业和人员的一般违法行为,慎用查封、扣押等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四是促进民营企业提质增效。通过多种渠道,为企业解决融资、知识产权、品牌强企等方面的困难,助推民营企业增长动力。主要包括:引导民营企业参与制定国家、行业、地方标准15项和团体标准3项,帮助采用国际标准20项,新增市级以上标准化试点3家;扶持扬州国家高新区生物医药健康产业园、头桥医械小镇(扬州健康医疗产业园)建设;指导370家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的计量保证能力实行自我声明制度,新增计量合格确认50家、计量保证确认15家、3A测量管理体系认证4家,培育省、市诚信计量示范单位50家;全市知识产权贯标创建民营企业达到200家,培育国家知识产权优势民营企业、示范民营企业5家;新申请PTC专利90件,新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20件。

五是提高民营企业家素质。通过开办研修班、企业家论坛等形式,对民营企业家开展精准化的培训,提高企业家及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主要包括:组织100家民营企业开展认证培训,积极推进认证体系建设;建立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举办3期重点企业、重点岗位人员质量培训班,培训人员200人以上;加强民营企业非公党建工作指导,创建“小个专”党建示范点6家。

来源:江苏省市场监管局

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 数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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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的区别

【广东对10种一般交通违法行为作警告处罚】据@广东交警 ,为积极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从2021年7月1日开始, 广东公安机关对省内发生的7种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对10种一般交通违法行为作警告处罚,不予罚款记分。广东交警提醒:警告处罚也属行政处罚,切莫心存侥幸。

来源: 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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