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处分,加重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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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处分,加重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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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释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

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主要是指《条例》规定的与违纪行为的危害程度相适应的处分幅度。

比如,《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适用本条规定,首先应当根据违纪事实、危害程度等,确定违纪行为属于情节较重还是情节严重,以明确违纪行为的处分幅度。如果属于情节较重,且具有加重处分情节的,可以在“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这一处分幅度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即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加重处分适用情形

1.强迫、唆使他人违纪。

“强迫他人违纪”,是指在被强迫的党员没有违纪主观故意情况下,违背其意志,采取胁迫等手段迫使其违纪的情形。

“唆使他人违纪”,是指教唆、挑动、指使其他党员违纪的情形。

2.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3.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

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再犯”,是指党员因违纪受到党纪政务等处分后,又再次实施了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故意违纪行为。构成再犯的条件,主要包括违纪党员的第一个违纪行为必须已经受到党纪处分,或者被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被任免机关、单位依法给予处分,至于是故意违纪抑或过失违纪在所不问;违纪党员的后一次故意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需要说明的是,在不考虑《条例》总则关于从轻、从重、减轻、加重处分情节情况下,如果后一次违纪行为由于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也不属于《条例》所规定的再犯。

4.违纪受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漏错”,是根据党章第三条关于党员有“对党忠诚老实”义务的规定,为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加强对党员的监督,规定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党员受处分后又被发现此前没有交代的违纪行为,说明其在前次组织审查期间,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没有如实向组织交代自己存在的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问题,必须从严惩治。

构成漏错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3个:其一是违纪党员前一次受到的是除开除党籍以外的党纪处分,或者是政务处分等处分。党员已被开除党籍后,又发现有遗漏违纪行为的,不再通过给予党纪处分方式追究其党纪责任,但遗漏违纪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依照《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违纪所得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可以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单独作出收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处理决定;根据案件情况,也可以由该被审查人按照规定作登记上交处理。其二是遗漏违纪行为必须是在处分决定生效后发现的。如果是在处分决定生效以前发现,不属于遗漏违纪行为,应当依照《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合并处理的规则处理。其三是遗漏违纪行为必须是在处分决定生效以前实施的。如果是在处分决定生效后实施的,则不属于遗漏违纪行为,而是属于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发生的新的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直接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构成再犯的,按照《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5.有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

适用此项规定给予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必须有党内法规的明确规定。其中《条例》中除第二十条规定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节外,有以下情节的也应当给予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第八十八条第二款);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第一百条);在乡村振兴领域有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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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加重处分”?

问:

如何理解《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所称“加重处分”?

答:

加重处分,是指在《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内容来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年修订,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原标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问答|14.什么是“加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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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甘肃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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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第二十三条规定,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以上两个条款中都出现了“加重一档”,具体运用时有何区别?笔者认为,对此应厘清几个概念。

一、什么是“加重处分”。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加重处分”作出了明确定义,即“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但在具体运用该规则时需要首先明确两个关键词“处分幅度”和“一档”。

“处分幅度”指的是根据违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以及本人态度等因素,确定违纪行为是具体条款中“情节较轻”“情节较重”还是“情节严重”后的档次范围。比如,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该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是“警告或者严重警告”。“一档”是指纪律处分种类中的一种,即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中的一种。如果行为人有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违纪行为,且属于情节较重的,同时具有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中的加重处分情节,对此笔者认为,不管本应受到警告处分还是严重警告处分,都应在该幅度外加重一档,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什么是“合并处理”。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从该条文可以看出,合并处理规则是在对同一个违纪主体的数个不同性质违纪行为分别量纪的基础上,以给予其的最重处分的党纪处分为准再加重一档给予处分。比如,某党员有三个违纪行为,依照规定分别应当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按照合并处理规则中加重一档处分,最终应当给予其留党察看处分。例外情形是如果有一个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最终就是开除党籍处分。

由此可以看出,加重处分规则与合并处理规则中“加重一档”处分的主要区别如下:

一是适用条款不同。加重处分规则中“加重一档”适用条款是有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中的加重处分情节,如“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或者分则条款中明确规定应当加重处分的情节,如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合并处理规则中“加重一档”适用条件是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一人有两种以上(含两种)不同性质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时的处理规则。

二是适用的违纪行为模式不同。加重处分规则中的“加重一档”针对的是同一个性质的违纪行为具有加重情形的行为模式。合并处理规则中的“加重一档”针对的是同一个违纪主体实施了多个性质的违纪行为的行为模式。

三是受处分幅度限制不同。加重处分规则中的“加重一档”是必须在处分幅度外加重一档处分。合并处理规则中的“加重一档”是先分别在各个性质的违纪行为的处分幅度内确定各自处分种类(档次),再选择最重的处分种类(档次)加重一档,此时就不再考虑是否超出处分幅度问题。(重庆市北碚区纪委监委 陈金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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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基本释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

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主要是指《条例》规定的与违纪行为的危害程度相适应的处分幅度。

比如,《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适用本条规定,首先应当根据违纪事实、危害程度等,确定违纪行为属于情节较重还是情节严重,以明确违纪行为的处分幅度。如果属于情节较重,且具有加重处分情节的,可以在“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这一处分幅度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即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加重处分适用情形

1.强迫、唆使他人违纪。

“强迫他人违纪”,是指在被强迫的党员没有违纪主观故意情况下,违背其意志,采取胁迫等手段迫使其违纪的情形。

“唆使他人违纪”,是指教唆、挑动、指使其他党员违纪的情形。

2.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3.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

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再犯”,是指党员因违纪受到党纪政务等处分后,又再次实施了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故意违纪行为。构成再犯的条件,主要包括违纪党员的第一个违纪行为必须已经受到党纪处分,或者被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被任免机关、单位依法给予处分,至于是故意违纪抑或过失违纪在所不问;违纪党员的后一次故意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需要说明的是,在不考虑《条例》总则关于从轻、从重、减轻、加重处分情节情况下,如果后一次违纪行为由于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也不属于《条例》所规定的再犯。

4.违纪受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漏错”,是根据党章第三条关于党员有“对党忠诚老实”义务的规定,为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加强对党员的监督,规定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党员受处分后又被发现此前没有交代的违纪行为,说明其在前次组织审查期间,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没有如实向组织交代自己存在的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问题,必须从严惩治。

构成漏错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3个:其一是违纪党员前一次受到的是除开除党籍以外的党纪处分,或者是政务处分等处分。党员已被开除党籍后,又发现有遗漏违纪行为的,不再通过给予党纪处分方式追究其党纪责任,但遗漏违纪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依照《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违纪所得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可以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单独作出收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处理决定;根据案件情况,也可以由该被审查人按照规定作登记上交处理。其二是遗漏违纪行为必须是在处分决定生效后发现的。如果是在处分决定生效以前发现,不属于遗漏违纪行为,应当依照《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合并处理的规则处理。其三是遗漏违纪行为必须是在处分决定生效以前实施的。如果是在处分决定生效后实施的,则不属于遗漏违纪行为,而是属于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发生的新的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直接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构成再犯的,按照《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5.有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

适用此项规定给予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必须有党内法规的明确规定。其中《条例》中除第二十条规定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节外,有以下情节的也应当给予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第八十八条第二款);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第一百条);在乡村振兴领域有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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