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权哪个部门有,侦查权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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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权的行使机关
在法治建设不断推进的进程中,检察机关侦查权作为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承载着维护司法公正、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的关键使命。
5月16日,第三检察部主任柴海生围绕“检察机关侦查权”这一主题,从多个维度进行深入剖析讲解:检察机关侦查权的性质意义、历史定位、内涵和程序规范、运用和现实难题等五个方面,结合办案实践过程中的心得体会,详细生动地为大家上了一堂实用的培训课。
此次“检察官教检察官”专题授课,通过深入学习检察机关侦查权相关内容,参会检察干警对自身职责使命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为在今后工作中更好地行使侦查权、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奠定了坚实基础。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注意的问题
“机动侦查权”是检察机关侦查职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有效行使的重要手段。近日,红古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以侦查协作办公室为依托,与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法制办公室召开座谈会。红古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负责人、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法制办负责人、红古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及检察官助理、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法制办干警参会。
会上,双方就机动侦查权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机动侦查的典型案例等与参会人员共同进行了学习。随后,双方就符合条件的案件建立通报机制进行了初步的协商,对建立通报程序、案件线索移送、定期召开检警联席会议进行信息共享等内容达成初步共识,并拟建立符合启动检察机动侦查权案件通报制度。
通过本次座谈会,红古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与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法制办对检察机动侦查权的适用都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为今后适用检察机动侦查权移送案件线索畅通了渠道,通过推进检察机动侦查权的适用,进一步提升检察办案质效。(红古区人民检察院供稿)
机动侦查权
侦查程序
1.侦查的含义:
是指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的有关强制性措施。
2.侦查权行使主体包括:
公安机关、检察院、国家安全部门、军队保卫部、监狱、海关缉私部门;
3.侦查阶段的两大任务:
收集证据和查获犯罪嫌疑人
4.侦查行为类型:
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辨认以及技术侦查。
5.讯问犯罪嫌疑人程序:
(1)侦查人员人数不得少于2人。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传唤至指定地点讯问,且应当出示证件;现场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证件可口头传唤,但必须在笔录中注明。对于已经送交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讯问只能在看守所进行,不得基于审讯的目的再将犯罪嫌疑人带出看守所,除非是基于指认犯罪现场等目的。
(2)首次讯问开始时,应先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基本诉讼权利,如实制作讯问笔录,由犯罪嫌疑人核对内容后签字捺印确认。
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录音或者录像,保持完整性。
(3)对三类特殊群体的讯问需注意事项:
①是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讯问,应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它合适对成年人到场;
②是对于聋、哑犯罪嫌疑人讯问,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对人参加,并注明情况;
③是对于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讯问,讯问时应当有翻译人员参加;
6.技术侦查:
(1)技术侦查是指:侦查机关依法使用专门的技术设备和方法,对犯罪嫌疑人以及犯罪活动相关联的人员、物品、场所,进行秘密调查、取证的活动,包括对犯罪嫌疑人的活动检控、通讯监控、行踪监控、记录监控等。
2013年刑诉法修改后专门增加以及规定了技术侦查内容。
(2)适用时间:只能在立案之后
(3)适用范围:只能在重大案件中经过严格审批批准后才能够适用
通过技术侦查所获得的材料具备证据资格,能否作为定案依据使用,还必须通过法庭的质证和辩论查证属实的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7.侦查终结:
(1)侦查终结的条件:
一是案件事实已经查清,二是证据确实、充分,三是法律手续已完备,各种文书、签字、签章都应当规范、齐整。
(2)侦查终结的结果:
①犯罪嫌疑人无犯罪行为,应当撤销案件,并释放羁押人员;
②有犯罪事实,但非犯罪嫌疑人实施,应当对该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③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已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侦查机关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件材料及证据等一并移送同级检察院审查,同时将案卷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8.补充侦查:
(1)补充侦查的条件:
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事实做进一步对调查和补充相关证据。并不是每一个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通常是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等。
(2)补充侦查主要有两个阶段:
一是在审查起诉阶段,二是在法庭审理阶段
①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方式:
一是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且在审查起诉期限内完成;
二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可以退回两次,每次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每次补侦期限重新计算。注意,即使存在管辖权问题而移送时,在原退回两次后,受移送的检察院不得再行使退回补充侦查权利。
②在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方式:
一是公诉人提起补充侦查的建议,申请延期审理;
二是法院合议庭建议补充侦查;
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也有两次,期限是每次一个月,补充侦查完毕提请恢复法庭审理的,法庭审理期限重新计算。补充侦查的主体是检察院。
注意:侦查的结果并不能直接决定犯罪嫌疑人的命运,只有审判才能最终解决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即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如何处罚等)。
检察院保留的14个罪名侦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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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一词源于古希腊语“polis”,现代内涵为特定国家机关或力量维护秩序与治安。随国家统治权行使而产生,警察作为阶级暴力机器,是国家秩序的体现。现代法治社会中,政权性质决定警察职能、程序与组织方式,多数国家警察制度以维护治安、保障秩序、稳定社会为基石。警察以主动干预的行政方式行使权力,组织结构一体化,上命下从。警察权是“警察”与“权力”的结合,指国家为维护正义、安全等享有的法定内在绝对权力,在我国由宪法、法律赋予警察机关执行警务。警察权由国家设定,通过法律体现,以职能划分,我国警察职能主要有政治镇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其性质特征由职能决定。
明确警察权属性意义重大。其一,有助于科学划定警察权范围,解决警务活动权限问题。厘清警察权属性与警察、警察机关、警察职权及行政权等概念界限,避免陷入学理误区,以警察职能为依据界定警察权,可明确行政管理权边界,区分警务与非警务活动。其二,利于警察机关与检法机关分工配合、互相制约。明确警察刑事司法权属性,契合公检法三机关宪法原则,为刑事侦查权改革指明方向,也为警察法修订中侦查权合理配置提供依据。其三,有助于保障社会秩序与公民合法权益,为监督机制改革提供理论支撑,通过将部分治安行政处罚权与剥夺个人权利措施纳入司法权控制,完善司法制度,实现双重保障。
警察权属行政权,行使需法律授权。行政是指国家为实施公共事务而进行的管理活动,从功能看,它是权力体系里执行法律的部分;从国家权力与职能关系看,行政权与立法权、司法权同源于国家职能,是权力分工协作的具体形态,具支配、管理和执行性特征。在我国,行政权力是行政机关依国家意志管理事务的权力,约束相对人以维护公共利益。警察权与行政权的区别在于,行政权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而警察权的主体是警察机关;行政权针对的是行政行为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而警察权针对的是警务行为及其相对人;行政权涵盖公共事务管理各方面,警察权仅涉及社会秩序与治安管理。
从警察、政治与国家的内生关系看,警察诞生之初便具有政治性。“政治”与“警察”词源一致,都是源于古希腊语“polis”,指“城邦”或“城市国家”。政治为管理众人之事,警察权因担负管理公共事务之责,本质属国家政治工作,须服从国家利益、服务政治目标。政治是特定社会关系,是经济集中表现,阶级社会中警察权为统治阶级维护政治关系与社会秩序,行使强制、支配性权力控制社会。警察是国家暴力工具,与军队等构成国家机器,通过政治镇压实现社会控制。警察权政治性还体现于政治统治性,通过行使权力控制社会秩序,保证统治,维护自由权利与社会秩序,其政治镇压职能也决定其政治性。
警察权作为行政权的一种,兼具行政权执行性、管理性与支配性特征。执行性上,它以执行国家警察法律法规、履行治安管理与刑事侦查职能为基,落实权力机关意志;管理性上,以维护社会秩序、开展公共管理为要,如《警察法》赋予公安机关交通、消防等多项管理权,凸显社会公共管理属性;支配性上,其主动干预社会生活,无需相对方请求即可启动,且能单方面作出强制约束力决定。此外,警察权还具国家武装性质,是国家统治管理的重要工具,代表国家意志行使权力,须依法运行。凭借侦查、拘捕、使用武器警械等授权,警察机关成为强力执行机关,在强制性、暴力性等方面有别于其他行政权。
警察权的司法性指警察依法定职权与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属性。学界对我国警察权是否具司法属性争议激烈,焦点在于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权是司法权还是行政权。否定者以司法权具中立、独立等特征且刑事侦查权不具备,以及警察机关属行政机关为由,认为警察权无司法属性。肯定者认为司法权不等同于审判权,司法涵盖诉讼活动,公安机关参与刑事诉讼审前程序,行使侦查权,其警察权便具司法属性;实践中三权与三机关存在交叉;公安机关在治安处罚和刑事侦查中,对限制公民权益事项有最终决定权,且在刑事侦查领域对大量涉个人权益事项拥有最终决定权,其刑事追诉活动也契合司法追求公平正义的特征。
警察权的公共性,即公益性,体现为其公用属性。它以保护公民个体利益为基点,个体利益汇聚成公共利益,故而保护个体利益即是对公共利益的守护。秩序是社会有条不紊、稳定运行的状态,公共秩序由法律法规确立且关乎社会生活。警察在行使国家统治权时,维护政治、经济与社会秩序,既落实国家对秩序的追求,又满足民众对安全的需求,良好的秩序是社会存续与和谐发展的基石,行使警察权可达成维护秩序、实现公共利益的目标。警察权兼具管理与服务职能,预防和打击犯罪既是管理也是服务,凸显其服务性,能否获公众配合支持取决于服务好坏,如今“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已成为警察的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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