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买的房,儿子离婚时却给了前妻房产归属成“疑云”,法院这样判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金然茹

一套老公房,三场官司,三易其主,到底是谁占了谁的便宜?买房时,签字交钱的是父亲;办证时,房本上写的是儿子;交房时,住在其中的是老两口。近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获悉了下面这个案例:离婚时,前儿媳获分一套房产,过户后却被前公婆告上法庭,称涉案房产不是儿子儿媳共同财产,无权分割。一审判决后,前儿媳不服上诉,二审推翻改判,这其中到底发生了什么?

房产归属疑云

2019年7月的一天,李方突然接到成都市锦江区法院的通知:自己被前儿媳杨芬告了,原因是自己未如期返还腾退其名下的房产。他顿感疑惑,所谓的“涉案房产”自己住了几十年,怎么一下子成了别人的?为了弄清疑惑,李方于8月13日提起诉讼,案件随后被移送到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据杨芬说,这套“涉案房产”在自己和丈夫李斌离婚时,就被分给了自己,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对此,杨芬还提供了证据——登记为自己名字的房产证。

虽说是白纸黑字,但仍遭到了老两口的质疑“这买房的钱是自己出的,房子也一直是自己在住,他们的儿子李斌又有什么权力未经他们同意,就擅自把房子给杨芬?”

对此,杨芬则表示,首先,该房产购买于自己和其儿子李斌的婚姻存续期间;其次,购房款中自己也有出钱;最后,房产证上一直都是前夫李斌的名字,二人离婚时达成协议,此房分给自己,并办理过户手续,完全是程序正当,合理合法的。

对于前儿媳杨芬的说法,老两口表示并不认可,并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儿子李斌对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只要证明房子不属于儿子李斌,那么在儿子儿媳离婚时,也就无权对其予以分割。

那么,涉案房产到底应该归属于谁?事情要回到二十多年前。

一审认定:房子归老两口所有

因涉案房产是一套需凭内部员工福利,才有资格购买的公房,而李家父子俩又刚好在购房期间进行轮换上班,所以首先需要认定的问题是:到底是谁从单位获得的购房指标?

该房产的交易时间是1997年4月,当时李方正在该单位上班,而李斌是在1998年9月与父亲轮换,成为正式职工,房产证则于1999年10月办理。同时,李方指出,自己当时办理的是“内退”,而且根据当时单位制定的《关于对分配、调整住房的规定》中第四条规定:移交给被顶替、轮换的子女使用并非是移交了所有权。所以,福利购房资格是自己的。

既然,“福利购房资格的归属”问题已经确认,那下一步需确认的就是:涉案房产是由谁出资购买的?

根据现有证据显示,原购房资金收条的交款人签名为“李方”。而当时李斌并未参加工作,故也难以有足够的钱出自购房。对于杨芬所说的“夫妻俩出资购房”,她也无法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此外,亦无证据显示李方老两口曾将该房屋赠与李斌夫妻俩。

既然“证实”了房子不是李斌、杨芬夫妻俩的共同财产,那么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也就无权分割。故一审法院综上做出判决:撤销涉案房产归杨芬所有。

二审改判:房子归前儿媳所有

杨芬因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上诉至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中,杨芬称一审判决只注意了原购房资金收条的交款人,没有重视单位在最终审定购房资格条件时,李方已经不再符合公司福利购房资格条件的客观事实。正是因为公司认定李斌符合福利房购房资格,才为其办理了房产证,而对房产证上登记的是“李斌”这个名字的事实,李方老两口也从未提出过异议。

同时,杨芬补充提交了两份证据。一份是前夫李斌于1999年1月向单位提交的一份《关于分配住房的申请》,其中李斌以个人名义向单位申请福利购房;另一份是单位在1999年6月颁布的“关于对分配、调整住房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其中明确“凡已办退休、轮换且户口不在成都市五城区内的老职工一律不得参加分、调整,原已分或已售的住户移交给被顶替、轮换的子女使用。”

对于上述证据,二审法院予以认定。

二审法院认为,在父子轮换之后,李方已经不再对案涉房屋享有使用权,且房证上登记的名字为李斌。那么,虽然现有证据证明涉案房款由李方交纳,但不能证明涉案房屋就是李方所有,相应的李方交纳购房款的行为与李斌之间已转化为债权债务关系。

而从当时整个家庭情况来看,李斌的兄妹都在读书,李斌的母亲也没有工作,李方的工资也不多,故可判断其工资在用于整个大家庭开支后就没有太多余钱用于买房。因此,杨芬提出是他和李斌先前务工的钱交给李方,用于购买涉案房屋的这一主张符合情理。

并且,从1999年办理房产证,到李斌杨芬2018年离婚,期间近20年的时间,李方老两口及其他家庭成员均对涉案房屋登记到李斌个人名下未提出异议,也没有变更过户。直到二人离婚,杨芬分得该房屋,并将其过户到自己名下,要求李方老两口搬离后,老两口才提出该房屋属自己所有,不符和情理及常理,更有故意损害杨芬权益之嫌疑。

二审法院指出,在家事案件中,苛求家庭成员对二十年前的家庭事务保留证据亦不符合常理和情理,综合本案案情和现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涉案房屋系李斌和杨芬的夫妻共同财产。

故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结果,涉案房屋依旧归杨芬所有。

二审终审结束后,杨芬虽依法维护了自身的财产权益,但也做出了让步:她将把该套房屋过户到自己儿子名下,并且同意老两口继续居住,直至他们百年归世。

(本文名字均为化名)

来源:上海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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