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企业在使用微博、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移动客户端APP等网络平台发布信息时,难免会使用到网络配图,大多数会在图文最后写上一句:“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写上这句话就万事大吉了吗?其实随意使用这些从网站抓来的图可能给公司后期侵权诉讼留下隐患。近几年来,图片公司使用爬虫技术在网上大面积寻找图片使用主体,进而发出维权函件,采取“以打促谈”的方式,以每张图片几百上千元不等的价格要求图片使用主体对其官媒上配图支付图片使用费,这个甚至成为了一些图片公司的主营业务。笔者曾与多家图片公司进行交涉,从图片公司电话、发函、邮件、举报等非诉方式维权到诉讼维权再到多次重复错误诉讼维权,经历了较为复杂的过程。
一、非诉阶段
接到图片侵权非诉方式的投诉,可分为内外步骤处理,对外应要求维权方以加盖公章的正式函件来沟通,如果是员工或律师被授权来投诉,要求其出具加盖公章的授权函原件,并要求对方提供有效的证据(如公证书),证明侵权事实;对内进行内部自查自纠,如确有使用,须及时删除并停止使用,否则后期维权方会以恶意侵权为由要求惩罚性赔偿,如因工作需要继续使用的,可统计内需数量评估进行采购性谈判。同时,要尽快发起内部知识产权相关制度的制订或修正,在企业内明令禁止随意使用网络配图,确需使用的,报备采购后使用,使用完及时与图片提供方核对使用情况,有一些图片公司网站可以提供电子授权书,可以就每次使用的图片单独下载一份授权书留档。
二、诉讼阶段
在非诉沟通阶段双方未达成一致,有可能很快会收到图片公司的诉状,一般情况下这类案件法院会先走诉调,后续案情如何发展依赖于对图片公司提交证据材料的分析,此处可分两种情形处理:一是图片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无缺陷,也确实存在侵权事实,则将案件在诉调阶段解决是最好的方式,双方只需要谈好价格签署图片购买使用合同即可,由图片公司撤诉或者调委会出具调解书,且案件不会在裁判文书网留下诉讼记录;二是图片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有缺陷,被诉方存在胜诉的可能,可以先行在诉调过程中沟通客观情况要求图片公司撤诉,如不撤诉,则等待案件进入诉讼立案、开庭审判阶段。
(一)诉调阶段
针对第一种处理情形,重点要注意图片购买使用合同的签署内容(下述甲方为图片使用方,乙方为图片公司),第一是要查看图片著作权证书,与著作权归属主体直接签署合同;第二是对于集团化的企业来说,集团总部购买的图片可以供子公司共享;第三是需要图片公司同意对企业在合同签署前的所有图片使用行为免于追究相关的责任,合同不要设置有效期;第四是有些购买合同中会要求详细列明附件具体使用的图片编号、使用网址,仅同意附件中的图片免责,这样会给图片使用一方带来不确定性,此时应考虑要求图片公司在合同中确认:截至本合同签署日,附件中所列明的图片为甲方全部使用的图片,如超出该范围的,甲方将免于承担侵权责任,以防止后期图片公司拿一两张遗漏的图片再次发来投诉或诉讼;此处可要求图片公司提交其系统截图为证,笔者曾经了解到其内部有一套系统会直接显示出图片使用主体、张数和取证数。同时,甲方无法避免一张图片曾多次使用在不同的网络平台,建议在合同中考虑加入如下条款:本合同签署前,附件中列明网址所使用的图片被重复使用在甲方旗下其他媒体平台的,甲方免于承担侵权责任。以避免图片公司就一张图片使用在不同地方再次发来投诉或诉讼。
(二)诉讼阶段
针对第二种情形,答辩证据的准备是关键,比如各个原著作权人转卖图片权利给图片公司的自然人签名字体都大多类似,如果能找到该原著作权人,也许能证明这份图片著作权转让协议的真假;比如在提供原始数码底片时,可能因缺乏拍摄器材信息、照片存储设备、照片发表时间等佐证导致权利的真实性存疑;比如同一张图片在各大图片公司官网发售且有带图水印,无法直接确认出售和维权主体等;比如图片内容本身的元素不适合作为维权基础,比如国旗、国徽、人民币等。笔者曾经历图片公司以一张人民币图案的图片纠纷,在诉调阶段笔者准备了其他法院的类似案例判决书、人民币图样的保护法规等,成功促使图片公司撤诉,案件中图片公司使用人民币图样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其非法利用人民币图样经营牟利的行为,属于损害人民币信誉和形象的行为,应当停止非法使用。鉴于涉案图片的限制传播性,图片公司不能从中获取经济利益,缺乏该案请求权基础,其无权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诉讼请求也不应得到支持。但是这类案件处理只能解决当前问题,事后图片公司会换一张非人民币图样图片继续起诉,最终还是要找准证据关键点,动摇图片公司请求权基础,才可以达到长久解决问题的目的。
三、重复诉讼阶段
不知是因为某图片公司内部管理混乱还是其他原因,图片购买合同签署后他们依然会就已经购买的图片不断重复起诉,笔者曾在三年内接到同一家图片公司的图片错误诉讼四次,虽经过沟通后均以图片公司撤诉告终,但这四次错误的诉讼耗费了笔者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也占据了宝贵的司法资源,不得不引起笔者的进一步思考,这种借着维权名义侵害我们合法权益的主体,能得到法律的制裁吗?笔者认为构成民事侵权,严重情形下,也触及刑事犯罪。
(一)民事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一种社会评价,被评价人购买图片后,之前使用的所有图片都被追认为正常使用行为,不存在侵权情形,图片公司屡次错误的诉讼属于歪曲、捏造事实的行为,导致被评价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官方渠道展示出被列为侵权主体的公开诉讼记录多起,这实际上会让社会其他主体对被评价人产生负面的评价,会给被评价人的商誉带来严重的不良影响,图片公司应为其错误的诉讼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针对前述错误诉讼,在诉调阶段撤诉未对外留下诉讼记录的,虽然不会产生公开负面影响评价,但因图片公司的错误诉讼行为给当事人带来了沟通成本,比如律师费用成本、交通费用成本等,无论是图片公司内部管理漏洞还是故意错误诉讼原因,内部有购买的合同却未能好好梳理,一概盲打,要么存在故意,要么重大过失,也应由图片公司就当事人的这些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刑事责任
刑法第307条之一第一款规定了虚假诉讼犯罪,《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明确虚假诉讼犯罪的定义是指行为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第二条规定“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属于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图片公司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多次以当事人已购买的图片提起诉讼,扰乱司法秩序,意图获取不正当利益,这种方式已经不再是正当维权,而是打着维权的旗号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本不应该受到讼累的当事人无奈被卷入诉讼当中,屡次发生且经过不断提醒后仍然继续重复、错误的诉讼,足以证明其主观上存在故意,应该受到相关刑事方面法律的惩罚。
笔者认为,我们应该尊重图片使用纠纷过程中的依法、正当、理性维权,但打着维权的旗号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占据宝贵的司法资源就有些变味了,不但存在民事侵权,还有可能触及刑事犯罪,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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