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资产管理制度范本,资产管理制度范本最新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顾志

学校资产管理制度范本,资产管理制度范本最新

大家好,由投稿人顾志来为大家解答学校资产管理制度范本,资产管理制度范本最新这个热门资讯。学校资产管理制度范本,资产管理制度范本最新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范本

国有资产交易规则更新,

国企如何应对监管新要求?

◎张明君

本文原题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下的国有企业责任与监管义务变化


引言

2009年《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以下简称“120号文”,已废止)是对2003年《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3号令”,已废止)的具体细化;2025年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规〔2025〕17号,以下简称“17号文”)是对2016年《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的操作指引。

2025年是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的收官之年,有必要总结前期改革中的成功经验。17号文此时出台,首次将企业增资、实物资产转让等操作流程纳入统一规范框架,填补了原有制度空白。强化了全链条监管模式,即覆盖交易前、中、后全过程,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作为交易主体的第一责任人的角色地位。17号文显著增加了国有企业在资产交易过程中的主体责任和监管义务。


国有企业责任与监管义务变化


(一)新增国家出资企业负有制定资产转让管理制度的强制义务

17号文第七十七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其各级子企业的资产转让管理。国家出资企业应当根据所处行业特点、子企业情况、资产类别及分布等因素,制定本企业资产转让的管理制度,明确资产转让管理的职责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对其中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的各类资产的种类、金额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17号文第七十八条规定,资产转让应当按照国家出资企业相关管理制度和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

根据上述规定,国家出资企业需通过制定资产转让管理制度将国有资产转让的监管要求转化为可操作的企业内部规范,建立企业内部资产转让的“操作细则”。“操作细则”应覆盖职责部门划分、管理权限边界、资产金额、决策程序规范及全流程操作指引等,确保转让行为在合法合规框架下运行。17 号文重视企业自主合规管理能力的建设,允许国家出资企业制定差异化实施细则,既保障监管刚性,又兼顾企业自主管理的柔性。

国家出资企业应以资产转让管理制度为核心,着重根据资产类别、金额、战略重要性等维度,明确须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的情形。笔者在工作中曾遇到过一个案例,某企业欲集中处置一批破旧电脑和家具,因实在太过破旧,正常转让根本无人购买,拟以废品处置。经征询废品回收人员,电脑与家具合计报价1000元。因该集团并没有制定资产转让管理制度,工作人员不知所措,后咨询笔者,是否需要再找两个废品回收人员做一个比价?

● 国企启示:上述案例可见,所出资企业建立、制定资产转让管理制度的重要性。据笔者所知,虽然很多企业集团已经制定了产权交易的实施办法,但是仍需根据17号文的规定,进行完善,对于没有建立制度的,需要尽快建立。同时也需注意,资产转让管理制度需预留灵活性,定期评估行业环境、企业经营状况、资产结构、外部法律环境等因素的变化,适时调整。


(二)强化国有资产交易“三不”原则:不反悔、不调整、不兜底

17号文第三十条新增规定,交易双方不得在产权交易合同中或以其他方式约定股权回购、利益补偿等内容,不得以交易期间标的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在增资项目中,17号文第六十九条除了参照第三十条规定的类似禁令外,还增加了“禁止股权代持”“禁止明股实债”,以及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参与增资的,“禁止为其他股东提供资金支持(借款、担保等)”。17号文在沿袭了32号令禁止调整交易价格的禁令下,通过新增内容,进一步完善了32号令的规定。

通过上述规定,17号文实质上确立了国有资产交易中禁止变相利益输送、禁止调整交易价格和禁止变更交易条件的原则。具体来说,禁止变相利益输送原则,就是不得在产权交易合同中或另行签订合同约定股权回购、对赌补偿等条款;禁止调整交易价格原则要求,根据目前国有资产交易“评估结果为主、市场调整为辅”的价格形成机制,一旦成交,必须“落子无悔”,成交价格具有不容调整性和稳定性,禁止以目标企业经营性损益为由调整已经达成的交易对价;禁止变更交易条件的原则要求,不得对公告、合同约定的付款金额、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已经达成一致的核心权利义务内容进行变动。

强化国有资产交易的“三不”原则,其目的是矫正交易乱象,封堵国有资产流失的漏洞。根据已公开的案例,实践中出现过“股权回购+超额收益分成”的案例,产权转让方与受让方以“补充协议”“合作备忘录”等形式事后另行签订“场外协议”,对赌约定“业绩不达标”转让方回购股权,进行收益兜底,从而变相进行利益输送。

● 国企启示:如何践行“三不”原则,做到事前防范,这是对监管单位的考验。除了转让方须加强合规意识和风控水平外,还需要通过法律、财务、技术等手段多管齐下,进行防范。从法律角度来讲,企业应建立“必备条款+负面条款”结合的合同管理制度,应对现有的合同模板进行全面梳理,删除不符合17号文的条款,添加负面条款,彻底堵住未来可能签署“抽屉协议”等触犯禁令的漏洞。

(三)转让方交易决策需更加审慎、更加科学

17号文要求,转让方应该对产权转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制定产权转让方案,且规定了产权转让方案应该包含的主要内容;对于企业增资,17号文做了类似的规定。

32号令对于非公开协议转让国有产权时,审批机关审核文件中的内容中提出过应该包括产权转让方案,但是对于挂牌转让并未明确规定。因此,17号文出台后,产权转让不论是公开挂牌转让,还是协议转让,制定产权转让方案是必选项,而非可选项。作为转让方的国有企业和交易组织方的产权交易机构,对此需要格外注意。

17号令通过强制性要求可行性论证,倒逼转让方系统评估:即转让是否符合“三个有利于”的原则(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提高国有经济竞争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①。17号文的这种规定,实质是力求建立全流程的监管标准,建立统一的市场操作规范,将协议转让和公开转让纳入同等监管标准。

产权转让方案的核心功能在于风险控制,方案要求“职工安置方案”“债权债务处理方案”等内容,实质上是将社会稳定性评估、金融风险防范嵌入交易前端,减少事后纠纷。因此,17号文将转让方的义务大幅升级。这种制度设计体现了从“事后纠错”到“事前预防”的监管范式转变,本质上是通过正当程序实现产权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

● 国企启示:企业应强化事前决策机制,建立强制性的可行性研究制度,对产权交易或增资都需要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制定标准化的产权转让(增资)方案模板,方案必须包含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理、负面条款等核心风险管控条款。打破协议转让与公开转让的监管差异,对所有交易类型实施同等严格的方案审批要求。


(四)意向受让方(投资方)资格确认最终决定权转移给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已废止的120号文规定,转让方对产权交易机构确认的意向受让方资格有异议,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协商,必要时可以就有关争议事项征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意见,但最终决定权仍归属产权交易机构。

17号文规定产权交易机构与转让方对确认意见未达成一致的,由转让行为批准单位决定;根据17号文第五十八条,增资中,投资人的最终确认权也归属增资行为批准单位;资产转让参照企业产权转让的相关规定。由此,产权转让、增资和资产转让对意向受让方(投资人)资格确认的最终决定权均由产权交易机构转变为转让行为批准单位。这是一个重大变化。看似权力的转移,实则也是义务的转移,更是责任的转移。产权转让单位及转让行为批准单位(集团公司或各级国资委)需格外注意。

120号文的这种资格确认的模式有着彼时的时代背景,与同期财政部出台的金融企业监管模式如出一辙。2011年,财政部出台的《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财金〔2011〕118号,以下简称“118号文”),118号文第二十五条同样规定,如对受让方资格条件存有异议的,产权交易机构可与转让方进行协商,必要时可征询主管财政部门、金融行业监管部门和政府其他社会公共管理部门的意见。可见,118号文与120号文在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的最终决定权的规定上一脉相承,即都授权给了产权交易机构,而不是转让方或转让方的行为批准机构。

此种权力变更,倒逼转让方审慎决策。调整后可能面临两类挑战:审批效率低下问题和滥用资格审查权问题。需防止因审批延迟导致交易机会丧失,同时也需要通过制定配套的细则和审批机制,规范批准单位的资格确认裁量权,防止滥用资格审查权,否则极易引起争议和纠纷。在笔者办理的一起产权转让纠纷案件中,因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产生异议,最终产权转让方否决了一家意向受让方的资格,产权交易机构迫于转让方的强势和合作考虑,亦未能坚持原则、公正处理,最终引起了一系列的诉讼。转让方、产权交易机构、参与出具意见的律师事务所和审计机构一并被诉至法庭,案件历时多年,转战多地,涉案金额一路攀升,最后涉案金额高达50亿元。长期诉讼导致该项目多次中止,迟迟无法完成交易,最终错过了最佳的交易窗口期,交易终结。不论是对于转让方、受让方,还是产权交易机构,最终都不得不面对“满盘皆输”的尴尬局面。可见,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权的行使,务须格外谨慎,更要经得起司法的审查。

● 国企启示:企业应该建立科学规范的资格审查机制,制定明确的受让方资格标准清单,量化关键指标。对于标准不明或对资格确认产生异议的,不可轻易否定受让资格,建立内部评审留痕和不记名表决制度,防止暗箱操作和个别人控制等违规行为的发生。


(五)分期付款的审批权应归属国家出资企业

根据17号文的规定,企业产权转让和资产转让中,金额较大的,一次性付款有困难的,可以分期付款,但是在企业增资中,不允许分期支付,只能一次性增资到位;根据17号文第三十五条,企业产权转让中分期付款的,余款支付的担保形式的确认权由转让方行使,而不是国家出资企业,但是对于产权转让中分期付款的审批权归属并未明确;根据17号文第八十四条,在企业资产转让中,分期付款的审批权归属于国家出资企业而不是转让方,对于采取何种“有效措施”确保价款回收的认定权并未明确。综上可见,根据17号文,产权转让中,余款支付担保的认定权由转让方行使,分期付款的批准权未明确;资产转让中,分期付款的批准权由国家出资企业行使,余款支付担保的认定权未明确。

笔者认为,虽然有些资产的金额并不低,甚至大于股权,但是就总的交易数量以及监管部门对监管对象关注的重视程度来说,股权显然重于资产,资产的分期付款尚需要国家出资企业审批,按照“举轻以明重”的原则,产权转让分期付款的审批权自然应归属于国家出资企业,而不是转让方。关于余款支付担保,可以留给转让方认定,也可以提升至国家出资企业。如何处理,由国家出资企业自行决定即可。

● 国企启示:若产权转让和资产转让分期付款的审批权由国家出资企业行使,余款担保的认定由转让方行使,那么多大金额可以适用分期付款?仅考虑金额还是要兼顾项目特点?余款支付时间,担保形式、担保物价值变化、余款支付不能等风险自然也就转给了国家出资企业或转让方。因此,国家出资企业应该制定分期付款和余款担保的规范指引,将产权转让和资产转让的分期付款审批权明确归属国家出资企业统一行使,余款担保的认定也宜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做出明确、具体、统一的规定,以符合17号文的监管精神。


(六)转让方须规范降价、加强审批监管

17号文相比于120号文,进一步明晰了降价规则,强调审批监管、阶梯降价、公告透明化,进一步提高降价的规范性。其主要变化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1.高于评估结果90%(含)的降价:17 号文与120号文对此规定相同,流拍后,可在不低于评估结果90%范围内重新挂牌,无需重新审批,但是不同之处在于,17 号文规定需要在首次挂牌公告中明确延长公告的方式,否则公告到期自行终结挂牌。

2.低于评估结果90%的降价:17号文规定,不仅需要同 120 号文一样重新审批,而且还需要在报请原审批机构审批时,明确转让底价和后续降价的幅度,比如每次降价的比例或金额,即后续降价的方式在提交审批时需要提前明确,而不可模糊,以防止后续随意降价,无序降价。

3.降价方式:120号文可以允许一次性降价到位,获批后即可重新挂牌;而17号文则要求,需结合标的企业情况、市场行情等因素,采取“阶梯”的方式降价,即不可“一降到底”,需逐步下降。显然,17号文这种类似于“荷兰式拍卖”②的降价方式更有利于充分挖掘资产价值,避免过度大幅降价,导致贱卖国有资产。

● 国企启示:这种精细化降价方式的规定要求国有出资企业需要制定内部资产处置降价管理办法,对于审批时限、决策机制、降价幅度、底价确定等制定规范性文件,以满足17号文的更高要求。


(七)变更正式公告内容的审批权归属行为批准单位

根据17号文第十四条和第五十二条,产权转让和增资中,正式披露公告期间,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公告内容的,应当由转让(增资)行为批准单位审批;根据17号文第八十三条,资产转让参照产权转让的相关规定执行。综上可见,不论是产权转让、资产转让还是增资,正式披露公告都具有稳定性和严肃性,一般不可更改,一旦更改可能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因此需要原行为批准单位审批。

● 国企启示:企业应当认识到,公告内容修改审批不仅是程序要求,更是防控国有资产流失的关键节点。通过制定企业内部的挂牌公告细则,既需要确保公告内容的稳定性,又需要考虑例外情况的灵活性,保障交易效率的同时守住国有资产安全底线。

(八)竞价方式的选择权明确归属于转让方

120号文对于竞价方式的选择权的规定比较模糊,未明确竞价方式选择权的归属;17号文却非常明确地将竞价方式的选择权交给转让方。17号文要求,转让方应当结合标的特点、市场形势、交易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竞价方式。不同的竞价方式会导致不同的交易成本,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不同的成交结果。因此,竞价方式的选择亦属于产权交易中的重要环节。

● 国企启示:与32号令以及已经废止的120号文相比,17号文在产权转让和增资的竞价方式上发生了显著变化,特别是将网络竞价提升至首要地位。在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等多种竞价方式中,转让方仍需自行决定采用何种方式。17号文将网络竞价置于首位,是国有资产交易市场化、数字化和规范化发展的必然选择。企业需谨慎选择除价格以外的其他筛选维度的竞价方式,例如综合评议、竞争性谈判等,以免引发纠纷。尽管综合评议和竞争性谈判等非纯价格导向的竞价方式有其适用场景,但与单一价格竞争机制相比,它们存在主观性强、缺乏统一标准、程序透明度不足、易受人为干预等特点。在实际操作中,这些特点极易引发落选方对程序公正性的质疑,进而使企业面临法律纠纷或审计风险。


(九)交易后变更(动)登记的义务主体明确归属转让方

17号文规定,交易后,对于产权登记和市场监管部门的股权登记变动的办理义务归属转让方,而非受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增资后的变更义务与此类似,归属增资企业,而非投资方。

120号文未明确规定交易后,工商变更的义务主体,实践中往往通过合同进行约定,以往就曾出现过转让方通过合同将办理变更的义务转嫁给受让方的情形,结果导致交易各方“离场”后迟迟不办理工商变更,甚至出现交易后数月或数年未完成工商变更的极端情况。不及时变更会给转让方带来法律风险,同时也会导致国资监管的相关数据失真。及时变更也是国务院2022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强制要求,17号文将行政法规要求转化为交易规则。

● 国企启示:首先,须明确交易后变更义务归属转让方,不可让渡;其次,为防止交易后,受让方不配合办理变更登记,可以在挂牌公告和交易合同中,设置“变更登记保证金”,以督促受让方积极配合办理变更;最后,建立事后排查机制,对于未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项目,须加大督促力度或启动追责。


(十)保密义务

17号文第九十三条规定,除公告披露的信息外,交易各方、产权交易机构、中介机构以及各相关方应当对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过程中获悉的相关情况承担保密义务。同时,结合17号文的第十九条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在产权转让和增资中,意向受让方和意向投资方在举牌期间,可以去产权交易机构查阅“公告内容的相应材料”“公告所涉及内容和相应材料”;120号文第二十六条规定,意向受让方可以查阅“产权转让标的的相关信息和材料”。通过对比可见,显然17号文对于查阅的范围进行了限制,其目的不排除出于信息保密的考量。综上,17 号文强调了产权交易中信息的保密和安全。

● 国企启示:企业应该建立产权交易保密制度,对保密事项、档案管理、保密时间、保密人员范围等内容进行内部规制,规范保密,既要防止信息不当扩散,也要防止以保密为由,人为制造“信息盲盒”,暗箱操作,滋生违法。


(十一)其他变化

17号文明显加强了对于转让方和批准单位的责任,还表现在:增资中,投资人实缴出资进行增资的审核义务;企业所提交的交易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有效性的保证义务;关联方参与交易的任职回避义务;无形资产的保护等等。

● 国企启示:17号文对于转让方和批准单位的监管力度是空前的。企业需构建全链条产权交易审核机制,进行穿透核查和动态监控。这就要求,企业要构建全方位的风险防控体系,通过法律、财务、技术等多种手段以及第三方机构协助下,强化监管,规范操作,适应 17 号文新的监管要求。


结语


当前,国有企业面临存量资产盘活难度加大、交易效率亟待提升的挑战。17号文出台的意义在于通过制度完善提升交易效率,通过规范操作防范风险,通过市场化导向推动资源配置优化。17号文的规则设计体现了“重市场、促成交”的监管导向,意在进一步优化交易流程,压缩交易周期,降低交易成本,以达到提高交易效率,促进国有资产的顺畅流动和优化配置的目的。最终为建立现代化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奠定坚实基础。

(张明君,北京市国有资产法治研究会研究员)


注释:

①参见 《红旗文稿:国企改革要遵循“三个有利于”标准》。

②荷兰式拍卖是指,拍卖人先将价格设定在足以阻止所有竞拍者的水平,然后由高价往低价喊,第一个应价的竞拍者获胜,并支付当时所喊到的价格。

(本文首发于《产权导刊》2025年第5期,转载请注明出处)

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范本

1、集团数据管控

2、企业数据治理

在数字化转型的背景下,数据已成为企业的核心资产。为实现数据价值的最大化,集团需构建以“统一管控、高效赋能”为目标的数据治理体系。本方案从战略规划、组织建设、技术支撑三大维度出发,形成覆盖数据全生命周期的治理框架。

一、顶层架构设计:统一管控与赋能并重
集团数据管控的蓝图聚焦于“统一数据资产、赋能业务创新”。通过建立多域管理空间(如总部域与子公司域),实现数据资产的集中化管理与跨域共享。同时,以“场景驱动”为核心,推动数据在经营分析、智能决策等领域的深度应用,例如通过BI平台统一集团数据视角,支持商业分析与人工智能辅助决策,提升数据驱动能力。

二、治理体系:组织、制度与流程闭环

组织保障:设立数据战略委员会、数据管理部门及专业团队(如数据资产组、安全组),明确职责分工。例如,数据安全组负责分级管控、权限审计,数据运营组推动主数据标准化与质量提升。制度规范:制定数据标准体系(如主数据模型、质量规则)、管理制度(如《数据治理工作指引》)及实施细则,确保治理流程可操作化。技术支撑:搭建数据治理平台,集成数据清洗、质量检核、安全管控等功能,通过规则引擎与自动化流程降低人工干预成本。

三、关键举措:聚焦质量与安全

数据质量管理:建立量化评估体系,从完整性、准确性等维度设定指标权重,结合平台自动化检核与改进闭环,提升核心业务数据可信度。数据安全管控:实施分级保护机制,通过脱敏、权限审批、日志审计等技术手段,平衡业务效率与安全合规。例如,对敏感数据采用“零容忍”策略,强化员工安全意识。生命周期管理:从采集到销毁全流程管控,通过分层存储、自动化归档优化资源利用效率。

资产管理制度范本图片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较长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云ERP软件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不仅仅实现了对固定资产核算业务的支撑,还扩展到对递延资产、无形资产的管理。系统严格遵循国家最新会计准则的同时,更注重系统的可用性。固定资产管理模块与以设备实物管理为核心资产管理模块,形成完整的资产管理解决方案。

典型应用场景

ü 申请新增:申请审批新增是指通过“申请→审批”的方式新增固定资产。此场景中的『新增资产审批单』受预算模块控制,控制点包括资产数量和金额。

ü 采购新增:采购新增即企业通过采购直接进行固定资产的卡片建立和入账。

ü 工程转固:工程转固是指将企业的在建工程项目,企业则要将其转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ü 设备转固:设备转固就是将已经创建设备卡片的资产转为固定资产入账,此场景适用于那些既需要进行固定资产价值核算又需要进行设备实物管理的资产。

ü 盘盈新增:盘盈新增主要用来解决将盘点盘盈的固定资产进行建卡入帐。当企业进行大批量同类固定资产采购的过程中,或者由于管理漏洞,造成少量固定资产已经投入使用,但却没有及时进行建卡入账,在盘点过程中发现此问题,可以采用此解决方案完成固定资产的建卡入账。

ü 手工新增:手工新增即不参照任何上游业务单据,直接创建资产卡片。

ü 资产追溯调整:资产追溯是指对前期损益的调整,应追溯调整前期相关可比资料并予以重新表述,会计政策变更要假设变更后的新会计政策,已应用于全部相关的会计期间,新会计政策已从相关项目的初始日开始应用,追溯计算会计政策变更所产生的累积影响损益数,调整本期期初留存收益,并对相关期间可比资料重新表述。对于前期错误应视为在该项错误发生的当期就已更正,相关的更正金额列入该期净损益,追溯调整前期已列报的相关期间的可比资料,调整本期期初留存收益。

ü 资产调拨:资产调拨是指一个集团下不同公司之间,进行资产的所有权转移。例如:当某个企业技术改造造成部分生产设备闲置,而集团内其他兄弟企业需要此部分闲置设备,企业集团平衡内部资源则进行固定资产的调拨。需要强调的是,此资产调拨是指资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而不是使用权、使用部门、管理部门转移,非所有权发生的改变可以通过资产变动业务完成。

ü 资产评估:当企业在上市、兼并、收购、抵押贷款、破产等业务时,通常需要对资产进行评估,即由专门的机构,通过严谨、科学的方法,处于特定的评估目的,对企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资产评估是个复杂的过程,必须由专门的独立的机构完成。云ERP软件系统不对资产评估的过程进行跟踪记录,只对评估的结果进行记录。

ü 资产减值:当企业外部财务、市场环境发生变化,会给企业的固定资产带来减值风险,即固定资产的现值小于市场公允价值,为了规避这种风险,减少可能为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云ERP软件系统不对资产减值测算的过程进行跟踪记录,只对减值测算的结果进行记录。

ü 资产减少:资产减少即资产的财务生命期结束进行的财务处理,引起资产减少的原因很多,包括:资产报废、资产处置、资产捐赠等。在云ERP软件系统中,如果固定资产关联了实物设备,那么当设备卡片发生资产报废、处置、捐献、所有权调拨等业务的时候,系统会自动联动固定资产减少业务。

ü 资产盘点:资产盘点是保证固定资产实物与账务数据一致的重要业务,也是减少资产流失的重要手段。通常情况下,资产盘点过程会持续一段时间,特别是资产密集型企业。资产盘点不仅仅关注实物数量、价值信息,也关注存放位置、使用部门等信息。盘点结束后,输出盘盈、盘亏以及差异调整数据,并完成必要的调整,例如:盘亏则需要做固定资产减少,盘盈则考虑新增固定资产,盘点差异则需要按照实际信息调整账面信息。

ü 折旧与摊销:是指只对当前公司进行固定资产计提摊销,

ü 多组织计提:多组织计提是指只对多个财务组织进行固定资产计提摊销,多组织计提摊销适用于集团固定资产会计或者财务会计,对自己负责的财务组织的固定资产一次性进行折旧摊销,可大大提升折旧提及与摊销的效率。

ü 跨组织计提:在有些企业中会存在同固定资产所有权归属A公司或者组织,由B公司或者组织使用,因此B公司承担资产的折旧费用。

ü 多部门计提:在企业固定资产使用的过程中,会存在一个固定资产被多个部门共享使用,为了更精确的归集固定资产折旧费用,部分企业要求所有共享使用该固定资产的部分都按照比例承担该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

ü 月末结账:月末结账很好的体现了财务会计期间的应用特点,通过月末结账动作,集中处理各类财务业务,同时将财务数据按照期间进行归类、划分、标识,为以后的数据统计、查询、分析提供规范的基础。结账后的会计期间是不能业务操作和处理了,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封账”,如果希望进行业务处理则需要取消结账状态。

关键功能特性

ü 资产合并:资产合并是指把原来独立的2个或多个资产,合并为一张固定资产卡片进行管理。例如为了便于核算管理,有些企业选择将某个部门相同配置、型号的个人笔记本电脑,合并作为一个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ü 资产拆分:资产拆分是指将一个资产拆分为两个或者多个资产的过程。此类业务多发生于企业对大型设备进行拆分改造,拆解改造后的设备分别投入使用。或者企业由于经营管理方式的改变,将原来多个独立资产集合管理的方式,变为拆分独立管理。

ü 用户自定义资产变动:"除了系统预置的资产变动外,云ERP软件系统支持其他资产属性的变动业务,可分为两大类,一类为直接影响资产折旧摊销数额的变动,

ü 固定资产多账簿:为了满足不同的会计制度和不同的管理需求,对同一资产,提供不同的折旧、变动、统计汇总等业务处理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固定资产多账簿主要指财务核算层面,而对于实物管理也就是业务管理,则不涉及多帐套。当然也正是由于一套实物数据对应多套财务核算数据的原因,才使固定资产多账簿应用变的复杂。

ü 设备联动调整:设备联动调整是指,当企业同时启用固定资产、资产实物管理模块时,由资产实物管理相关业务(例如:资产领用、资产借用、资产调拨)触发的固定资产的变动业务。例如:资产借用会发生资产使用人的变化,借用的设备为固定资产的时候,系统则会自动触发固定资产卡片使用人的变动。所有设备联动变化单据全部由相关资产实物管理业务触发。

ü 支持固定资产原始卡片录入。

ü 支持新增资产审批单,并且和预算接口。

ü 支持新增资产卡片,并且支持和预算接口。

ü 支持固定资产变动:如原值变动、累计折旧变动等。

ü 支持固定资产减值,支持资产组合、总部资产。

ü 支持折旧与摊销

ü 支持固定资产卡片拆分与合并业务。

ü 支持固定资产评估业务。

ü 支持固定资产盘点业务。

ü 支持固定资产结账,并且结账后将原值、累计折旧、减值准备等价值信息出传递给设备卡片等资产业务模块需要财务信息的地方。

ü 支持固定资产卡片条码打印。

资产管理制度怎么写

黑龙江省资产评估机构行政备案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做好我省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以下简称《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7〕2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机构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聘用评估业人员开展评估业务。

合伙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两名以上评估师;其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公司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八名以上评估师和两名以上股东,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为两名的,两名合伙人或者股东都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指定一名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的本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专门负责执业质量控制。

不具备两名以上资产评估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不得开展法定资产评估业务。

第三条资产评估人员应具备的基本要求: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包括资产评估师(含珠宝评估专业)和具有资产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其他资产评估从业人员。

资产评估师是指通过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实施的资产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加入资产评估机构,并且只能在一个资产评估机构从事业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与资产评估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社会保险缴纳关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人事档案存放手续。

第四条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省财政厅备案,并按规定采用线上(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统一信息平台)申报与纸质报送相结合的方式提交相关材料。

第五条资产评估机构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产评估机构备案表》(附件1);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

(四)《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信息汇总表》(附件2-1)、《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简历》(附件2-2)及由资产评估机构为其自然人合伙人(股东)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复印件(内退、下岗、退休人员除外),有法人合伙人(股东)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机构法人合伙人(股东)信息表》(附件2-3)、法人合伙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3-1)、《资产评估师转所表》(附件3-2)、其他专业领域的评估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办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办理分支机构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附件4);

(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

(四)《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附件5)以及由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为其分支机构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复印件(内退、下岗、退休人员除外);

(五)《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3-1)、《资产评估师转所表》(附件3-2)。

第七条省财政厅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收齐备案材料,对于资产评估机构申报的且经省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确认的资产评估信息进行复审。

第八条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省财政厅应当在接到备案材料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给予指导。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应当根据省财政厅的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同未备案。

第九条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省财政厅将自收齐备案材料17个工作日内将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备案信息,在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统一信息平台中进行备案确认,同时以公函向社会公告。公告发布在省财政厅、省资产评估协会官方网站。

第十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后,加入资产评估协会,平等享有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十一条资产评估机构的名称、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分支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发生变更,以及发生机构分立、合并、转制、撤销等重大事项,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办理变更备案手续,采用线上填报(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统一信息平台)与纸质报送相结合的方式,填写《资产评估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附件6-1)、《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附件6-2),比照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六条的规定,附送股东会决议(合伙人决议)以及其他变更涉及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不需要变更工商登记的,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统一信息平台向省财政厅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省财政厅应当比照本办法第七条至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对变更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将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变更备案信息在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统一信息平台中进行备案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资产评估机构办理合并、分立、转制变更手续的,省财政厅应当在社会公告中注明,合并、分立、转制前后机构备案的债权债务、档案保管、资产评估业务、执业责任等承继关系。

第十四条已完成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财政厅应当及时予以注销备案,同时在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统一信息平台中注销相应信息,并向社会公告。

(一)注销工商登记的;

(二)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主动要求注销备案的。

第十五条注销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业务档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资产评估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妥善保存。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的其他专业领域的评估师,是指根据《资产评估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按照职责分工由财政部门以外的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监管的评估师。

第十七条各资产评估机构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对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应及时通过“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统一信息平台”录入相关备案信息。

第十八条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如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本办法规定与国家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相关政策为准。

附件:1.资产评估机构备案表

2-1.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信息汇总表

2-2.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简历

2-3.资产评估机构法人合伙人(股东)信息表

3-1.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

3-2.资产评估师转所表

4.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

5.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

6-1.资产评估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

6-2.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本文学校资产管理制度范本,资产管理制度范本最新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收藏本网站。

也许您对下面的内容还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