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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条例的主要内容
教师资格条例
(1995年1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目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
第三章 教师资格条件
第四章 教师资格考试
第五章 教师资格认定
第六章 罚则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第三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师资格工作。
第二章 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第四条 教师资格分为:
(一)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小学教师资格;
(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
第五条 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第三章 教师资格条件第六条 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其中“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依照教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第四章 教师资格考试第八条 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格,应当通过国家举办的或者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 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教师资格考试试卷的编制、考务工作和考试成绩证明的发放,属于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属于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实施。
第十条 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每年进行一次。
参加前款所列教师资格考试,考试科目全部及格的,发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当年考试不及格的科目,可以在下一年度补考;经补考仍有一门或者一门以上科目不及格的,应当重新参加全部考试科目的考试。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根据需要举行。
申请参加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应当学有专长,并有两名相关专业的教授或者副教授推荐。
第五章 教师资格认定第十二条 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认定其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第十四条 认定教师资格,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
教育行政部门和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期限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规定,并以适当形式公布。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
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
非师范院校毕业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或者其他教师资格的,应当进行面试和试讲,考察其教育教学能力;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
教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七条 已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拟取得更高等级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教师资格的,应当通过相应的教师资格考试或者取得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并依照本章规定,经认定合格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六章 罚则第十八条 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二十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一条 教师资格考试命题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泄露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造成损失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
为做好2024年下半年本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上海市〈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和《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认定条件及申请流程告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一)申请对象
1.本市户籍社会人员(在职、待业人员)。
2.持有本市有效期内居住证的外省市户籍社会人员(在职、待业人员)。
注:
持有本市有效期内居住证是指2013年6月30日前办理的,在有效期内的本市人才引进类居住证(证件编号为CW9开头)或2013年7月1日后办理的,在有效期内的本市居住证,临时居住证或居住证正在登记办理中不可以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3.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读研究生、在读专升本学生(含户籍未迁至本市,但在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的外省市生源学生以及在毕业学校获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
4.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读研究生、在读专升本学生(含在毕业学校获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
5.驻沪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6.持有本市有效期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
7.在本市工作或在本市就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升本、研究生),持有相关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且持有证书编号第5、6位为“31”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在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获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的港澳台居民。
注:
① 本公告申请对象为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获得中小学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的人员,或在毕业学校获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
② 上海市居住证申领查询网址为:
http://zwdt.sh.gov.cn/govPortals/index。
③ 以上人员年龄均要求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思想品德条件
申请人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三)学历规定
应当具备《教师法》及《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相应学历。具体如下:
1.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2.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3.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4.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四)普通话水平
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80分)及以上标准。
注:
① 普通话证书目前不设有效期,国家普通话证书全国通用,但部分证书上标注了证书有效期的,以标注时效为准。
② 本市普通话水平测试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负责,地址为:上海市杨浦区民星路465号,咨询电话:35367070,962066。
(五)考试要求
应当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获得中小学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合格证在有效期内(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可在“中国教育考试网”:ntce.neea.edu.cn下载)或在毕业学校获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纳入免试认定改革范围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
(六)健康状况
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中心体检合格(当期体检报告仅限当期认定工作有效)。文末附《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规定》(详见附件 2)。
(七)无犯罪记录及从业禁止情况
内地(大陆)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到公安机关统一核查。港澳台居民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由申请人自行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有关部门开具。香港、澳门申请人需教育行政部门协助提供函件的,与上海市教师教育学院(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教学研究室)联系出具(详见附件3)。认定过程中,认定机构将对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情况进行核查,根据查询结果和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作出认定结论。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 公安部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高检发〔2020〕14号),在作出教师资格认定结论前,对经准入查询发现有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不予认定。
申请人在教师资格认定任何环节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行为的,一经查实,自发现之日起5年内不得在本市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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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师资格申请流程
2024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有关流程如下:
(一)认定信息填报
请申请人在2024年9月11日-9月20日期间登录上海市人民政府一网通办(http://zwdt.sh.gov.cn/govPortals/index.do),根据认定机构认定权限,选择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或各区教育局,搜索教师资格,从“立即办理”入口进行教师资格认定申报,网报时间到期,本市报名端口将自动关闭。
参考图示(请根据图1-图5按顺序操作,图示仅供参考,如有调整,以实际显示界面为准):
图示1(注册并登录一网通办平台)
图示2(搜索教师资格认定)
图示3(初中、小学、幼儿园请先选择受理区后在跳转页面点击【立即办理】;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直接点击【立即办理】)
图示4(点击【认定信息填报】)
图示5(注册并登录教育部平台后将自动跳转至教师资格认定)
报名注意事项
1.请申请人点击【认定信息填报】进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必须在2024年9月11日-9月20日期间完成。)
2.选择确认点:申请人应根据系统提示的“确认范围”自行选择确认点。根据“确认范围”不同,上海市16个区每个区均设有高中及中职-**区确认点(申请人不得选择“高校”确认点)。
3.个人承诺书:申请人点击进入【认定信息填报】,在网页端点击“个人承诺书”图标,使用手机浏览器、微信、支付宝或其他扫码工具扫描页面中弹出的二维码,并在手机端手写签名(必须使用正楷)。提交签名后,点击网页端的“已提交”按钮,查看签名合成后的效果。如需修改,可点击合成后的图片,重新获取二维码。
4.选择考试形式:上海仅受理“国家统一考试”和“免试认定改革人员”两种形式。
注:
①“国家统一考试”是指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获得《中小学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且合格证明在有效期内的人员;
②“免试认定改革人员”是指在毕业学校获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须进行在线核验,不能成功调取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信息完成在线核验的,请按照系统提示要求上传照片。
6.学历证书须进行在线核验,不能成功调取学历信息完成在线核验的,请按照系统提示要求上传照片(申请人在填写学历证书信息时请慎重填写,仔细核对后再提交信息,以免学历信息核验失败)。
注:
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在校最后一学期的在读专升本学生,必须提供专科学历证书申请;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在校最后一学期的在读研究生,必须提供本科学历证书申请。两者在报名系统中填写个人信息时,下图中选项必须选择“非应届在读研究生或专升本学生”。
7.网上申请“正式提交”后,所提交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信息”不得随意修改,请申请人慎重填写申请信息。
8.申请人须保证提交的个人信息或证件真实、准确,申请人将承担由于信息或证件不真实、不准确、隐瞒、伪造和个人疏漏所导致的一切后果。
9.申请人每次只能申请一份教师资格证书,成功申领后的当年在全国范围内不能再申领第二本教师资格证书。
10.申请人在全国范围内针对相同学段、相同学科只能申请一份教师资格证书。
(二)上传预约查询
申请人完成【认定信息填报】一个工作日后,点击【上传预约查询】进行如下操作:
1.信息确认:申请人请核对页面相关信息。
2.照片审核:申请人无需在此上传照片,仅需登录查看照片审核情况,并根据系统提示进行相关操作。
3.材料上传:请根据系统提示要求进行上传。
4.体格检查
(1)申请人请根据系统显示的可预约日期自行预约,并打印带有条形码和个人信息以及照片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表》。预约体检及打印《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表》必须在2024年10月9日12:00前完成。
(2)申请人本人根据《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表》上的预约时间、地点自行到指定医院体检中心完成体检(体检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10日)。体检各项检查内容,要求在指定的医院体检中心进行,不得自行前往门诊、急诊或者其他医院进行检查。体检相关情况由体检医院负责解释。
(3)体检结束10个工作日后,申请人可查询体检结果。
(4)医院作出体检结论之前,申请人不得擅自将《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表》带离医院。体检结果将由指定医院体检中心直接转送至认定机构,不需本人领取。
(5)请申请人保留体检发票,便于查询。
(6)本网站其他页面或其他网站展示的空白样张无效。
5.认定审核
注:
① 查询体检结果、审核结果、领证事宜请点击【上传预约查询】。
② 认定期间,【认定信息填报】中认定状态显示“网报待确认”或“待认定审批”都属于正常审核状态,无需理会。
(1)网上初审
所有申请人在截止时间前点击【上传预约查询】页面查询初审结果。
初审结果说明如下:
页面显示“审核通过”的申请人,本次认定体检合格、材料符合要求,等待邮寄领证或自行领证。
页面显示“须现场确认”的申请人,请根据审核结论,进行现场确认。
页面显示“材料有误待修改”的申请人,若系统反馈信息为上传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申请人必须在2024年10月23日前参照本公告“二-(三)材料上传及现场确认所需要求说明(附件3)”中的要求重新上传材料;若系统反馈信息为体检不合格,申请人必须在2024年10月24日前确认是否体检并与体检医院核查体检结果。
(2)网上复审
所有未通过初审的申请人可在复审截止时间之后登录【上传预约查询】页面查询审核结果。
注:
① 上述“1.照片审核、2.材料上传、3.体格检查等环节未按要求完成的,网上初审不予通过。
② 截止2024年10月24日体检结论为:待体检、初检不合格、体检不合格的,网上复审不予通过。
③ 截止2024年10月24日,未按时重新上传材料,或重新上传的材料仍不全或不符合认定要求的,网上复审不予通过。
④ 复审截止后,【上传预约查询】页面显示仍为“审核不通过”的申请人本次教师资格认定不成功。
(3)预约现场确认
页面显示“须现场确认”的申请人,根据系统显示的可预约日期自行预约现场确认。预约完成后,自行打印《教师资格认定现场确认通知及确认材料清单》。预约现场确认必须在2024年11月5日前完成。
(4)现场确认
申请人预约现场确认后,请根据预约的时间、地点,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或出示随申办电子证照“亮证”),同时根据审核结论准备相应材料,进行现场确认(现场确认全市统一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6日)。现场确认完成后,申请人将获得由受理机构出具的《教师资格认定现场确认(预审)回执》。
(5)查询认定结果
所有申请人在2024年11月20日可根据【上传预约查询】页面提示查询认定结果。
(6)领证事宜
① 页面显示“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可在2024年11月20日-11月25日期间在线选择邮寄证书(在线填写通讯地址)或自行领证(在线预约领证)。证书将于11月30日前发放完成。逾期未登记领证信息的,请自行电话联系认定机构,协商领证事宜。
② 所有“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将获得《教师资格证》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各一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须由申请人递交给本人人事档案所在的管理部门,归入本人人事档案,遗失责任自负)。
(三)材料上传及现场确认所需材料要求说明
详见附件3。
现场确认时,所需材料未按要求上传或携带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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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教师资格认定受理机构
申请人在全市范围内可就近选择认定机构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中如有疑问请优先查看相关政策问答(详见附件4),仍存在疑虑请拨打所选认定受理机构的联系电话进行咨询。文末附“上海市各级受理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详见附件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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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附件1-上海市2024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流程图.docx
公告附件2-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规定(试行).docx
公告附件3-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材料上传要求说明.docx
公告附件4-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条件与申请流程相关政策问答.doc
公告附件5-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各级受理机构地址和联系电话一览表.docx
教师资格条例时间
来源:【云新闻】
为做好云南2024年中小学教师资格
定期注册工作
近日
云南省教育厅发布公告
明确注册对象、条件、程序等内容
详情如下
↓↓↓
一、注册对象
云南省公办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成人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教师进修学校、专门学校的在编在岗教师(含民办学校工作的公办教师),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至2024年12月30日,上一周期定期注册合格满5年。
(二)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三)上一次注册结论为“暂缓注册”,现已达到定期注册条件。
二、注册条件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实行5年一周期,包括首次注册和定期注册。
(一)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被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4.新任教师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在岗教师须上一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5.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二)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被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4.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每年年度考核获合格及以上等次;
5.每个定期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
6.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注册:
1.定期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培训学时的;
2.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但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挂职锻炼以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3.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4.受党政纪处分未解除的。
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的;
2.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及以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
(五)定期注册有效期内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者,注册有效期自动终止。
三、注册程序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网上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
(一)本人网上申请
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于2024年10月9日9:00至2024年10月23日18:00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通过“网上办事—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服务入口,点击“在线办理”进行定期注册报名(具体操作可在中国教师资格网“咨询服务—操作手册”栏目下载《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使用手册》)。报名时应选择相应学校确认点进行审查确认。
(二)学校审查
申请人网上提交申请成功后,由申请人所在的任教学校负责对其提交的注册材料进行审查,按照人事隶属关系,统一报送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
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提交材料如下: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原件;
3.中小学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原件(复印件需加盖所在学校公章);
4.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5.定期注册周期内5年的各年度考核证明;
6.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学时证明;
7.所在学校出具的身心健康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证明,经中小学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病休的,须提供病休证明。
新任教师申请办理首次注册的,应当提交上述1、2、3、4、7项材料,同时提交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在岗教师申请办理首次注册的,应当提交上述1、2、3、4、7项材料,同时提交上一年度考核合格证明。
暂缓注册后重新申请的人员,还应提交暂缓注册情形消失证明或者有关情况改正补齐证明。
(三)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初审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报送的申请人提交的注册材料进行审核,并给出“注册合格”“注册暂缓”或“注册不合格”等初审结论,并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
(四)市级复核
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对辖区内教师资格注册数据进行汇总复核。
(五)省级终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全省教师注册数据申请进行终审并统计备案。
(六)注册完成
按照人事隶属关系,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将注册结论填写至申请人提交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并加盖教育行政部门公章,并将相关材料整理存档。
四、其他事项
(一)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情节较重的暂缓注册,情节严重的注册不合格;已经注册的,撤销注册。其中如发现提供的教师资格证书为假证的,将按《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以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
(二)在一个注册周期内,申请人应选择与现任教学段和任教学科最匹配的一种教师资格进行注册。未注册的其他证书仍然有效。如果由于工作岗位变动使用其他学科学段证书时,下一个注册周期再对该证书进行注册。
(三)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四)注册不合格的教师,不得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五)定期注册工作不收取教师和学校任何费用。
(六)其他未尽事宜,申请人可向所在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咨询。
来源:云南省教育厅、云南发布
云南日报-云新闻编辑:郭星余
本文来自【云新闻】,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
ID:jrtt
教师资格条例颁布于哪一年
(第一批次)
一、认定批次及网上报名时间
(一)第一批次。
受理范围:符合申请条件的非应届毕业生。
网报时间:2025年3月21日8:00—3月31日17:00。
(二)第二批次(体检时间另行公布)。
受理范围:符合申请条件的2025年应届毕业生和未参加第一批次认定的非应届毕业生。
网报时间:2025年6月17日8:00—6月27日17:00。
(三)第三批次(体检时间另行公布)。
受理范围:符合申请条件、未在前两批次申请认定的人员。
二、申请对象
(一)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在日照市东港区(含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日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申请人)内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1.具有日照市东港区(含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日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户籍;
2.持有日照市东港区(含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日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居住证(在有效期内);
3.就读学校所在地在日照市(含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和已经取得所需学历申请认定的其他全日制在读学生);
4.驻日照部队现役军人、武警。
三、认定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能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二)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三)符合免试认定条件的师范生申请教师资格,应取得所在学校颁发的《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在规定有效期内),其他申请人应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在规定有效期内)。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2〕46号)规定,退役军人在服役前1年内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凭入伍通知书、退役证书等相关材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可延长2年。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联系认定机构,咨询办理延长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事宜。
(四)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任教学段、任教学科应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一致。
(五)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取得相应等级证书。
(六)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申请人须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要求及《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鲁教人字〔2001〕22号)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加体格检查,体检结论为合格。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因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以及被依法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被依法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四、认定机构
日照市东港区、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日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申请人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审核确认,确认点在东港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认定机构地址及咨询方式信息如下:
1.认定机构地址:日照市东港区临沂北路269号东港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三楼社会事务一窗受理区。
五、认定程序
(一)体格检查
1.体检时间:
2025年3月19日—3月28日。
2.体检医院和要求(见附件1)。
(二)网上报名、网上确认
受理范围:符合申请条件的非应届毕业生。
时间:2025年3月21日8:00—3月31日17:00。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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