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某盗窃案,2016盗窃案例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凤海兴

姜某某盗窃案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被告人姜某某与上海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公司)推广商徐1达成口头协议,帮助徐1在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地区推广安装同*公司户用光伏电站设备,并约定每推广一户获取3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报酬。安装该设备的农户与同*公司签订《户用光伏电站销售合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将发电收益用于偿还同*公司的设备款、运维费等,并办理相关银行托收手续,将电费结算卡交由同*公司保管。自2017年8月至2018年3月,姜某某共在练塘地区推广60余户农户安装了上述光伏电站设备,收取报酬23,000元。2019年上半年开始,被告人姜某某至上述其先前推广安装光伏电站设备的多名农户家中,虚构同*公司已倒闭、原电费结算卡不能使用等理由,或承诺可以将部分发电收益分给农户,欺骗、诱使农户一同至银行注销原电费结算卡并办理新卡,由被告人姜某某设置新的银行卡密码并保管大部分银行卡,后陆续将卡内转入的发电收益资金取出。至2020年5月止,被告人姜某某采用上述方式窃取同*公司发电收益共计95,890元,仅将少部分资金交农户,其余资金均被被告人姜某某使用。

上海市青浦区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盗窃罪,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姜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姜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被告人姜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上诉认为,其系合法投资,未实施犯罪行为。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关于辩护人提出应扣除两部分犯罪数额的辩护意见,鉴于被告人是采用秘密方法窃取同*公司的资金,故采用此手段窃取的资金均应计入犯罪数额。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扣除五名没有笔录的农户涉及的资金一节,经查,该五名农户均系同*公司的签约对象,双方对发电收益均有明确的约定,而这些用户用于电费结算的银行卡均在被告人处扣押,且卡内的资金已被其取出,故对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2020盗窃案例

2019盗窃案视频

2019盗窃案例

2020年盗窃案件视频

2016盗窃案例

盗窃案纪实

1.19盗窃案

2020年盗窃视频

2019盗窃案视频

盗窃案的案例

也许您对下面的内容还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