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网官网查询,国家建筑标准信息网
大家好,由投稿人康凝来为大家解答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网官网查询,国家建筑标准信息网这个热门资讯。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网官网查询,国家建筑标准信息网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网站官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Unified standard for reliability design of building structures
GB 50068-2018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18年11月01日
实施日期:2019年04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告
2018年 第263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68-2018,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1、3.3.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01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8年11月1日
前 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14]189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过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基本规定;4.极限状态设计原则;5.结构上的作用和环境影响;6.材料和岩土的性能及几何参数;7.结构分析和试验辅助设计;8.分项系数设计方法。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与《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2008进行了全面协调;2.调整了建筑结构安全度的设置水平,提高了相关作用分项系数的取值,并对作用的基本组合,取消了原标准当永久荷载效应为主时起控制作用的组合式;3.增加了地震设计状况,并对建筑结构抗震设计,引入了“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设计理念;4.完善了既有结构可靠性评定的规定;5.新增了结构整体稳固性设计的相关规定;6.新增了结构耐久性极限状态设计的相关规定等。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重庆大学、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大连理工大学、浙江大学、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史志华、肖从真、陈凯、朱爱萍、刘斌、戴国欣、徐厚军、杨学兵、贡金鑫、金伟良、滕延京、罗开海、邸小坛、白生翔。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娄宇、刘西拉、张同亿、刘琼祥、郑文忠、吴体、王立军、李元齐、张新培、薛慧立。
1 总则
1.0.1 为统一各种材料的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和基本方法,使结构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并符合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确保质量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整个结构、组成结构的构件以及地基基础的设计;适用于结构施工阶段和使用阶段的设计;适用于既有结构的可靠性评定。既有结构的可靠性评定,可根据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进行。
1.0.3 本标准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的原则制定,是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的基本要求。
1.0.4 建筑结构设计宜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以分项系数表达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当缺乏统计资料时,建筑结构设计可根据可靠的工程经验或必要的试验研究进行,也可采用容许应力或单一安全系数等经验方法进行。
1.0.5 制定建筑结构荷载标准、各种材料的结构设计标准以及其他相关标准时,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基本准则,并应制定相应的具体规定。
1.0.6 建筑结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结构 structure
能承受作用并具有适当刚度的由各连接部件有机组合而成的系统。
2.1.2 结构构件 structural member
结构在物理上可以区分出的部件。
2.1.3 结构体系 structural system
结构中的所有承重构件及其共同工作的方式。
2.1.4 结构模型 structural model
用于结构分析、设计等的理想化的结构体系。
2.1.5 设计使用年限 design service life
设计规定的结构或结构构件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预定目的使用的年限。
2.1.6 设计状况 design situations
表征一定时段内实际情况的一组设计条件,设计应做到在该组条件下结构不超越有关的极限状态。
2.1.7 持久设计状况 persistent design situation
在结构使用过程中一定出现,且持续期很长的设计状况,其持续期一般与设计使用年限为同一数量级。
2.1.8 短暂设计状况 transient design situation
在结构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出现概率较大,而与设计使用年限相比,其持续期很短的设计状况。
2.1.9 偶然设计状况 accidental design situation
在结构使用过程中出现概率很小,且持续期很短的设计状况。
2.1.10 地震设计状况 seismic design situation
结构遭受地震时的设计状况。
2.1.11 荷载布置 load arrangement
在结构设计中,对自由作用的位置、大小和方向的合理确定。
2.1.12 荷载工况 load case
为特定的验证目的,一组同时考虑的固定可变作用、永久作用、自由作用的某种相容的荷载布置以及变形和几何偏差。
2.1.13 极限状态 limit states
整个结构或结构的一部分超过某一特定状态就不能满足设计规定的某一功能要求,此特定状态为该功能的极限状态。
2.1.14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ultimate limit states
对应于结构或结构构件达到最大承载力或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的状态。
2.1.15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serviceability limit states
对应于结构或结构构件达到正常使用的某项规定限值的状态。
2.1.16 不可逆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irreversible serviceability limit states
当产生超越正常使用要求的作用卸除后,该作用产生的后果不可恢复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2.1.17 可逆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reversible serviceability limit states
当产生超越正常使用要求的作用卸除后,该作用产生的后果可以恢复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2.1.18 耐久性极限状态 durability limit states
对应于结构或结构构件在环境影响下出现的劣化达到耐久性能的某项规定限值或标志的状态。
2.1.19 抗力 resistance
结构或结构构件承受作用效应和环境影响的能力。
2.1.20 结构整体稳固性 structural integrity;structural robustness
当发生火灾、爆炸、撞击或人为错误等偶然事件时,结构整体能保持稳固且不出现与起因不相称的破坏后果的能力。
2.1.21 关键构件 key member;key element
结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性能所依赖的结构构件。
2.1.22 连续倒塌 progressive collapse
初始的局部破坏,从构件到构件扩展,最终导致整个结构倒塌或与起因不相称的一部分结构倒塌。
2.1.23 可靠性 reliability
结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条件下,完成预定功能的能力。
2.1.24 可靠度 degree of reliability;reliability
结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条件下,完成预定功能的概率。
2.1.25 失效概率Pf probability of failure Pf
结构不能完成预定功能的概率。
2.1.26 可靠指标β reliability index β
度量结构可靠度的数值指标,可靠指标β为失效概率Pf负的标准正态分布函数的反函数。
2.1.27 基本变量 basic variable
代表物理量的一组规定的变量,用于表示作用和环境影响、材料和岩土的性能以及几何参数的特征。
2.1.28 功能函数 performance function
关于基本变量的函数,该函数表征一种结构功能。
2.1.29 概率分布 probability distribution
随机变量取值的统计规律,一般采用概率密度函数或概率分布函数表示。
2.1.30 统计参数 statistical parameter
在概率分布中用来表示随机变量取值的平均水平和离散程度的数字特征。
2.1.31 分位值 fractile
与随机变量概率分布函数的某一概率相应的值。
2.1.32 名义值 nominal value
用非统计方法确定的值。
2.1.33 极限状态法 limit state method
不使结构超越某种规定的极限状态的设计方法。
2.1.34 容许应力法 permissible stress method,allowable stress method
使结构或地基在作用标准值下产生的应力不超过规定的容许应力的设计方法。
2.1.35 单一安全系数法 single safety factor method
使结构或地基的抗力标准值与作用标准值的效应之比不低于某一规定安全系数的设计方法。
2.1.36 作用 action
施加在结构上的集中力或分布力和引起结构外加变形或约束变形的原因。前者为直接作用,也称为荷载;后者为间接作用。
2.1.37 外加变形 imposed deformations
结构在地震、不均匀沉降等因素作用下,边界条件发生变化而产生的位移和变形。
2.1.38 约束变形 constrained deformations
结构在温度变化、湿度变化及混凝土收缩等因素作用下,由于存在外部约束而产生的内部变形。
2.1.39 作用效应 effect of action
由作用引起的结构或结构构件的反应。
2.1.40 单个作用 single action
可认为与结构上的任何其他作用之间在时间和空间上为统计独立的作用。
2.1.41 永久作用 permanent action
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始终存在且其量值变化与平均值相比可以忽略不计的作用;或其变化是单调的并趋于某个限值的作用。
2.1.42 可变作用 variable action
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其量值随时间变化,且其变化与平均值相比不可忽略不计的作用。
2.1.43 偶然作用 accidental action
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不一定出现,而一旦出现其量值很大,且持续期很短的作用。
2.1.44 地震作用 seismic action
地震动对结构所产生的作用。
2.1.45 土工作用 geotechnical action
由岩土、填方或地下水传递到结构上的作用。
2.1.46 固定作用 fixed action
在结构上具有固定空间分布的作用。当固定作用在结构某一点上的大小和方向确定后,该作用在整个结构上的作用即得以确定。
2.1.47 自由作用 free action
在结构上给定的范围内具有任意空间分布的作用。
2.1.48 静态作用 static action
使结构产生的加速度可以忽略不计的作用。
2.1.49 动态作用 dynamic action
使结构产生的加速度不可忽略不计的作用。
2.1.50 有界作用 bounded action
具有不能被超越的且可确切或近似掌握界限值的作用。
2.1.51 无界作用 unbounded action
没有明确界限值的作用。
2.1.52 作用的标准值 characteristic value of an action
作用的主要代表值。可根据对观测数据的统计、作用的自然界限或工程经验确定。
2.1.53 设计基准期 design reference period
为确定可变作用等取值而选用的时间参数。
2.1.54 可变作用的组合值 combination value of a variable action
使组合后的作用效应的超越概率与该作用单独出现时其标准值作用效应的超越概率趋于一致的作用值;或组合后使结构具有规定可靠指标的作用值。可通过组合值系数对作用标准值的折减来表示。
2.1.55 可变作用的频遇值 frequent value of a variable action
在设计基准期内被超越的总时间占设计基准期的比率较小的作用值;或被超越的频率限制在规定频率内的作用值。可通过频遇值系数对作用标准值的折减来表示。
2.1.56 可变作用的准永久值 quasi-permanent value of a variable action
在设计基准期内被超越的总时间占设计基准期的比率较大的作用值。可通过准永久值系数对作用标准值的折减来表示。
2.1.57 可变作用的伴随值 accompanying value of a variable action
在作用组合中,伴随主导作用的可变作用值。可变作用的伴随值可以是组合值、频遇值或准永久值。
2.1.58 作用的代表值 representative value of an action
极限状态设计所采用的作用值。它可以是作用的标准值或可变作用的伴随值。
2.1.59 作用的设计值 design value of an action
作用的代表值与作用分项系数的乘积。
2.1.60 作用组合 combination of actions;荷载组合 load combination
在不同作用的同时影响下,为验证某一极限状态的结构可靠度而采用的一组作用设计值。
2.1.61 环境影响 environmental influence
环境对结构产生的各种机械的、物理的、化学的或生物的不利影响。环境影响会引起结构材料性能的劣化,降低结构的安全性或适用性,影响结构的耐久性。
2.1.62 材料性能的标准值 characteristic value of a material property
符合规定质量的材料性能概率分布的某一分位值或材料性能的名义值。
2.1.63 材料性能的设计值 design value of a material property
材料性能的标准值除以材料性能分项系数所得的值。
2.1.64 几何参数的标准值 characteristic value of a geometrical parameter
设计规定的几何参数公称值或几何参数概率分布的某一分位值。
2.1.65 几何参数的设计值 design value of a geometrical parameter
几何参数的标准值增加或减少一个几何参数的附加量所得的值。
2.1.66 结构分析 structural analysis
确定结构上作用效应的过程或方法。
2.1.67 一阶线弹性分析 first order linear-elastic analysis
基于线性应力-应变或弯矩-曲率关系,采用弹性理论分析方法对初始结构几何形体进行的结构分析。
2.1.68 二阶线弹性分析 second order linear-elastic analysis
基于线性应力-应变或弯矩-曲率关系,采用弹性理论分析方法对已变形结构几何形体进行的结构分析。
2.1.69 有重分布的一阶或二阶线弹性分析 first order or second order linear-elastic analysis with redistribution
结构设计中对内力进行调整的一阶或二阶线弹性分析,与给定的外部作用协调,不做明确的转动能力计算的结构分析。
2.1.70 一阶非线性分析 first order non-linear analysis
基于材料非线性变形特性对初始结构的几何形体进行的结构分析。
2.1.71 二阶非线性分析 second order non-linear analysis
基于材料非线性变形特性对已变形结构几何形体进行的结构分析。
2.1.72 一阶或二阶弹塑性分析 first order or second elastoplastic analysis
基于线弹性阶段和随后的无硬化阶段构成的弯矩-曲率关系的结构分析。
2.1.73 刚性-塑性分析 rigid plastic analysis
假定弯矩-曲率关系为无弹性变形和无硬化阶段,采用极限分析理论对初始结构的几何形体进行的直接确定其极限承载力的结构分析。
2.1.74 既有结构 existing structure
已经存在的各类建筑结构。
2.1.75 评估使用年限 assessed working life
可靠性评定所预估的既有结构在规定条件下的使用年限。
2.1.76 荷载检验 load testing
通过施加荷载评定结构或结构构件的性能或预测其承载力的试验。
2.2 符号
2.2.1 大写拉丁字母:
Ad——偶然作用的设计值;
C——设计对变形,裂缝等规定的相应限值;
Fd——作用的设计值;
Fr——作用的代表值;
Gk——永久作用的标准值;
P——预应力作用的有关代表值;
Qk——可变作用的标准值;
Rd——结构或结构构件抗力的设计值;
S——结构或结构构件的作用效应;
SAd——偶然作用设计值的效应;
Sd——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Sd,dst——一不平衡作用效应的设计值;
Sd,stb——平衡作用效应的设计值;
SGk——永久作用标准值的效应;
SP——预应力作用有关代表值的效应;
SQk——可变作用标准值的效应;
T——设计基准期;
X——基本变量。
2.2.2 小写拉丁字母:
αd——几何参数的设计值;
αk——几何参数的标准值;
fd——材料性能的设计值;
fk——材料性能的标准值;
pf——结构构件失效概率的运算值。
2.2.3 大写希腊字母:
△a——几何参数的附加量。
2.2.4 小写希腊字母:
β——结构构件的可靠指标;
γO——结构重要性系数;
γF——作用的分项系数;
γG——永久作用的分项系数;
γL——考虑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的荷载调整系数;
γM——材料性能的分项系数;
γQ——可变作用的分项系数;
γP——预应力作用的分项系数;
ψc——作用的组合值系数;
ψf——作用的频遇值系数;
ψq——作用的准永久值系数。
3 基本规定
3.1 基本要求
3.1.1 结构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使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以规定的可靠度满足规定的各项功能要求。
3.1.2 结构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1 能承受在施工和使用期间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
2 保持良好的使用性能;
3 具有足够的耐久性能;
4 当发生火灾时,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保持足够的承载力;
5 当发生爆炸、撞击、人为错误等偶然事件时,结构能保持必要的整体稳固性,不出现与起因不相称的破坏后果,防止出现结构的连续倒塌;结构的整体稳固性设计,可根据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进行。
3.1.3 结构设计时,应根据下列要求采取适当的措施,使结构不出现或少出现可能的损坏:
1 避免、消除或减少结构可能受到的危害;
2 采用对可能受到的危害反应不敏感的结构类型;
3 采用当单个构件或结构的有限部分被意外移除或结构出现可接受的局部损坏时,结构的其他部分仍能保存的结构类型;
4 不宜采用无破坏预兆的结构体系;
5 使结构具有整体稳固性。
3.1.4 宜采取下列措施满足对结构的基本要求:
1 采用适当的材料;
2 采用合理的设计和构造;
3 对结构的设计、制作、施工和使用等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3.2 安全等级和可靠度
3.2.1 建筑结构设计时,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即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对社会或环境产生影响等的严重性,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建筑结构安全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3.2.2 建筑结构中各类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宜与结构的安全等级相同,对其中部分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可进行调整,但不得低于三级。
3.2.3 可靠度水平的设置应根据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失效模式和经济因素等确定。对结构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可采用不同的可靠度水平。
3.2.4 当有充分的统计数据时,结构构件的可靠度宜采用可靠指标β度量。结构构件设计时采用的可靠指标,可根据对现有结构构件的可靠度分析,并结合使用经验和经济因素等确定。
3.2.5 各类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每相差一级,其可靠指标的取值宜相差0.5。
3.2.6 结构构件持久设计状况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的可靠指标,不应小于表3.2.6的规定。
3.2.7 结构构件持久设计状况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的可靠指标,宜根据其可逆程度取0~1.5。
3.2.8 结构构件持久设计状况耐久性极限状态设计的可靠指标,宜根据其可逆程度取1.0~2.0。
3.3 设计使用年限和耐久性
3.3.1 建筑结构的设计基准期应为50年。
3.3.2 建筑结构设计时,应规定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
3.3.3 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按表3.3.3采用。
3.3.4 建筑结构设计时应对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当结构所处的环境对其耐久性有较大影响时,应根据不同的环境类别采用相应的结构材料、设计构造、防护措施、施工质量要求等,并应制定结构在使用期间的定期检修和维护制度,使结构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不致因材料的劣化而影响其安全或正常使用。
3.3.5 环境对结构耐久性的影响,可通过工程经验、试验研究、计算、检验或综合分析等方法进行评估;耐久性极限状态设计可根据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进行。
3.3.6 环境类别的划分和相应的设计、施工、使用及维护的要求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4 可靠性管理
3.4.1 为保证建筑结构具有规定的可靠性水平,除应进行设计计算外,还应对结构的材料性能、施工质量、使用和维护进行相应的控制。控制的具体措施,应符合本标准附录D和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及维护等标准的专门规定。
3.4.2 建筑结构的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技术人员承担。
3.4.3 建筑结构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荷载、抗震、地基基础和各种材料结构设计标准的规定。
3.4.4 建筑结构的设计应对结构可能受到的偶然作用、环境影响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3.4.5 对建筑结构所采用的材料及施工、制作过程应进行质量控制,并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验收。
3.4.6 建筑结构应按设计规定的用途使用,并应定期检查结构状况,进行必要的维护和维修;当需变更使用用途时,应进行设计复核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4 极限状态设计原则
4.1 极限状态
4.1.1 极限状态可分为承载能力极限状态、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和耐久性极限状态。极限状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结构或结构构件出现下列状态之一时,应认定为超过了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1) 结构构件或连接因超过材料强度而破坏,或因过度变形而不适于继续承载;
2) 整个结构或其一部分作为刚体失去平衡;
3) 结构转变为机动体系;
4) 结构或结构构件丧失稳定;
5) 结构因局部破坏而发生连续倒塌;
6) 地基丧失承载力而破坏;
7) 结构或结构构件的疲劳破坏。
2 当结构或结构构件出现下列状态之一时,应认定为超过了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1) 影响正常使用或外观的变形;
2) 影响正常使用的局部损坏;
3) 影响正常使用的振动;
4) 影响正常使用的其他特定状态。
3 当结构或结构构件出现下列状态之一时,应认定为超过了耐久性极限状态:
1) 影响承载能力和正常使用的材料性能劣化;
2) 影响耐久性能的裂缝、变形、缺口、外观、材料削弱等;
3) 影响耐久性能的其他特定状态。
4.1.2 对结构的各种极限状态,均应规定明确的标志或限值。
4.1.3 结构设计时应对结构的不同极限状态分别进行计算或验算;当某一极限状态的计算或验算起控制作用时,可仅对该极限状态进行计算或验算。
4.2 设计状况
4.2.1 建筑结构设计应区分下列设计状况:
1 持久设计状况,适用于结构使用时的正常情况;
2 短暂设计状况,适用于结构出现的临时情况,包括结构施工和维修时的情况等;
3 偶然设计状况,适用于结构出现的异常情况,包括结构遭受火灾、爆炸、撞击时的情况等;
4 地震设计状况,适用于结构遭受地震时的情况。
4.2.2 对不同的设计状况,应采用相应的结构体系、可靠度水平、基本变量和作用组合等进行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
4.3 极限状态设计
4.3.1 对本标准第4.2.1条规定的四种建筑结构设计状况,应分别进行下列极限状态设计:
1 对四种设计状况均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
2 对持久设计状况尚应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并宜进行耐久性极限状态设计;
3 对短暂设计状况和地震设计状况可根据需要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4 对偶然设计状况可不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和耐久性极限状态设计。
4.3.2 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应根据不同的设计状况采用下列作用组合:
1 对于持久设计状况或短暂设计状况,应采用作用的基本组合;
2 对于偶然设计状况,应采用作用的偶然组合;
3 对于地震设计状况,应采用作用的地震组合。
4.3.3 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宜采用下列作用组合:
1 对于不可逆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宜采用作用的标准组合;
2 对于可逆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宜采用作用的频遇组合;
3 对于长期效应是决定性因素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宜采用作用的准永久组合。
4.3.4 对每一种作用组合,建筑结构的设计均应采用其最不利的效应设计值进行。
4.3.5 结构的极限状态可采用下列极限状态方程描述:
g(X1,X2,…,Xn)=0 (4.3.5)
式中:g(·)——结构的功能函数;
Xi(i=1,2,…,n)——基本变量,指结构上的各种作用和环境影响、材料和岩土的性能及几何参数等;在进行可靠度分析时,基本变量应作为随机变量。
4.3.6 结构按极限状态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g(X1,X2,…,Xn)≥0 (4.3.6)
4.3.7 当采用结构的作用效应和结构的抗力作为综合基本变量时,结构按极限状态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R-S≥0 (4.3.7)
式中:R——结构的抗力;
S——结构的作用效应。
4.3.8 结构构件的设计应以规定的可靠度满足本标准第4.3.6或第4.3.7条的要求。
4.3.9 结构构件宜根据规定的可靠指标,采用由作用的代表值、材料性能的标准值、几何参数的标准值和各相应的分项系数构成的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进行设计;有条件时也可根据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直接采用基于可靠指标的方法进行设计。
5 结构上的作用和环境影响
5.1 一般规定
5.1.1 建筑结构设计时,应考虑结构上可能出现的各种直接作用、间接作用和环境影响。
5.2 结构上的作用
5.2.1 结构上的各种作用,当在时间上和空间上可认为是相互独立时,则每一种作用可分别作为单个作用;当某些作用密切相关且有可能同时以最大值出现时,也可将这些作用一起作为单个作用。
5.2.2 同时施加在结构上的各单个作用对结构的共同影响,应通过作用组合来考虑;对不可能同时出现的各种作用,不应考虑其组合。
5.2.3 结构上的作用可按下列性质分类:
1 按随时间的变化分类:
1) 永久作用;
2) 可变作用;
3) 偶然作用。
2 按随空间的变化分类:
1) 固定作用;
2) 自由作用。
3 按结构的反应特点分类:
1) 静态作用;
2) 动态作用。
4 按有无限值分类:
1) 有界作用;
2) 无界作用。
5 其他分类。
5.2.4 结构上的作用随时间变化的规律,宜采用随机过程的概率模型进行描述,对不同的作用可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简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永久作用,可采用随机变量的概率模型。
2 对可变作用,在作用组合中可采用简化的随机过程概率模型。在确定可变作用的代表值时可采用将设计基准期内最大值作为随机变量的概率模型。
5.2.5 当永久作用和可变作用作为随机变量时,其统计参数和概率分布类型,应以观测数据为基础,运用参数估计和概率分布的假设检验方法确定,检验的显著性水平可取0.05。
5.2.6 当有充分观测数据时,作用的标准值应按在设计基准期内最不利作用概率分布的某个统计特征值确定;当有条件时,可对各种作用统一规定该统计特征值的概率定义;当观测数据不充分时,作用的标准值也可根据工程经验通过分析判断确定;对有明确界限值的有界作用,作用的标准值应取其界限值。
5.2.7 建筑结构按不同极限状态设计时,在相应的作用组合中对可能同时出现的各种作用,应采用不同的作用代表值。对可变作用,其代表值包括标准值、组合值、频遇值和准永久值。组合值、频遇值和准永久值可通过对可变作用的标准值分别乘以不大于1的组合值系数ψc、频遇值系数ψf和准永久值系数ψq等折减系数表示。
5.2.8 对偶然作用,应采用偶然作用的设计值。偶然作用的设计值应根据具体工程情况和偶然作用可能出现的最大值确定,也可根据有关标准的专门规定确定。
5.2.9 对地震作用,应采用地震作用的标准值。地震作用的标准值应根据地震作用的重现期确定;地震作用的重现期可根据建筑抗震设防目标,按有关标准的专门规定确定。
5.2.10 当结构上的作用比较复杂且不能直接描述时,可根据作用形成的机理,通过数学模型来表征作用的大小、位置、方向和持续期等性质。结构上的作用F的大小可采用下列数学模型:
F=
(F0,ω) (5.2.10)
式中:
(·)——所采用的函数;
F0——基本作用,通常具有随时间和空间随机的或非随机的变异性,但与结构的性质无关;
ω——用以将F0转化为F的随机或非随机变量,它与结构的性质有关。
5.2.11 当结构的动态性能比较明显时,结构应采用动力模型描述。此时,结构的动力分析应考虑结构的刚度、阻尼及结构上各部分质量的惯性。当结构容许简化分析时,可计算“拟静态作用”响应,并乘以动力系数作为动态作用的响应。
5.2.12 对自由作用应考虑各种可能的荷载布置,并与固定作用等一起作为验证结构某特定极限状态的荷载工况。
5.3 环境影响
5.3.1 环境影响可分为永久影响、可变影响和偶然影响。
5.3.2 对结构的环境影响应进行定量描述;当没有条件进行定量描述时,可通过环境对结构的影响程度的分级等方法进行定性描述,并在设计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6 材料和岩土的性能及几何参数
6.1 材料和岩土的性能
6.1.1 材料和岩土的强度、弹性模量、变形模量、压缩模量、内摩擦角、黏聚力等物理力学性能,应根据国家现行有关试验方法标准经试验确定。
6.1.2 当利用标准试件的试验结果确定结构中实际的材料性能时,尚应考虑实际结构与标准试件、实际工作条件与标准试验条件的差别。结构中的材料性能与标准试件材料性能的关系,应根据相应的对比试验结果通过换算系数或函数来表示,或根据工程经验判断确定。结构中材料性能的不定性,应由标准试件材料性能的不定性和换算系数或函数的不定性两部分组成。
6.1.3 材料性能宜采用随机变量概率模型描述。材料性能的各种统计参数和概率分布类型,应以试验数据为基础,运用参数估计和概率分布的假设检验方法确定,检验的显著性水平可取0.05。
6.1.4 材料强度的概率分布宜采用正态分布或对数正态分布。
6.1.5 材料强度的标准值可按其概率分布的0.05分位值确定。材料弹性模量、泊松比等物理性能的标准值可按其概率分布的0.5分位值确定。
6.1.6 当试验数据不充分时,材料性能的标准值可采用有关标准的规定值,也可根据工程经验,经分析判断确定。
6.1.7 岩土性能指标和地基承载力、桩基承载力等,应通过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直接或间接的方法测定,并应考虑由于钻探取样的扰动、室内外试验条件与实际建筑结构条件的差别以及所采用公式的误差等因素的影响,结合工程经验综合确定。
6.1.8 岩土性能的标准值宜根据原位测试和室内试验的结果,按有关标准的规定确定;当有条件时,岩土性能的标准值可按其概率分布的某个分位值确定。
6.2 几何参数
6.2.1 结构或结构构件的几何参数宜采用随机变量概率模型描述。几何参数的各种统计参数和概率分布类型,应以正常生产情况下对结构或结构构件几何尺寸的观测数据为基础,运用参数估计和概率分布的假设检验方法确定。
6.2.2 当观测数据不充分时,几何参数的统计参数可根据有关标准中规定的公差,经分析判断确定。
6.2.3 当几何参数的变异性对结构抗力及其他性能的影响很小时,几何参数可作为确定性变量。
6.2.4 几何参数的标准值可采用设计规定的公称值,或根据几何参数概率分布的某个分位值确定。
7 结构分析和试验辅助设计
7.1 一般规定
7.1.1 结构分析可采用计算、模型试验或原型试验等方法进行。
7.1.2 结构分析的精度,应能满足结构设计要求,必要时宜进行试验验证。
7.1.3 在结构分析中,宜考虑环境对材料、构件和结构性能的影响。
7.2 结构模型
7.2.1 结构分析采用的基本假定和计算模型应能合理描述所考虑的极限状态下的结构反应。
7.2.2 根据结构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维、二维或三维的计算模型进行结构分析。
7.2.3 结构分析所采用的各种简化或近似假定,应具有理论或试验依据,或经工程验证可行。
7.2.4 当结构的变形可能使作用的影响显著增大时,应在结构分析中考虑结构变形的影响。
7.2.5 结构计算模型的不定性应在极限状态方程中采用一个或几个附加基本变量来考虑。附加基本变量的概率分布类型和统计参数,可通过按计算模型的计算结果与按精确方法的计算结果或实际的观测结果相比较,经统计分析确定,或根据工程经验判断确定。
7.3 作用模型
7.3.1 对与时间无关的或不计累积效应的静力分析,可只考虑发生在设计基准期内作用的最大值和最小值;当动力性能起控制作用时,应有详细的过程描述。
7.3.2 当不能准确确定作用参数时,应对作用参数给出上下限范围并进行比较,以确定不利的作用效应。
7.3.3 当结构承受自由作用时,应根据每一自由作用可能出现的空间位置、大小和方向,分析确定对结构最不利的荷载布置。
7.3.4 当考虑地基与结构相互作用时,土工作用可采用适当的等效弹簧或阻尼器来模拟。
7.3.5 当动力作用可被认为是拟静力作用时,可通过把动力作用分析结果包括在静力作用中的方法或将静力作用乘以等效动力放大系数的方法等,来考虑动力作用效应。
7.3.6 当动力作用引起的振幅、速度、加速度使结构有可能超过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限值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结构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
7.4 分析方法
7.4.1 结构分析应根据结构类型、材料性能和受力特点等因素,采用线性、非线性或试验分析方法;当结构性能始终处于弹性状态时,可采用弹性理论进行结构分析,否则宜采用弹塑性理论进行结构分析。
7.4.2 当结构在达到极限状态前能够产生足够的塑性变形,且所承受的不是多次重复的作用时,可采用塑性理论进行结构分析;当结构的承载力由脆性破坏或稳定控制时,不应采用塑性理论进行分析。
7.4.3 当动力作用使结构产生较大加速度时,应对结构进行动力响应分析。
7.5 试验辅助设计
7.5.1 对没有适当分析模型的特殊情况,可按本标准附录F规定的方法,通过试验辅助设计进行结构分析。
7.5.2 采用试验辅助设计的结构,应达到相关设计状况采用的可靠度水平,并应考虑试验结果的数量对相关参数统计不定性的影响。
8 分项系数设计方法
8.1 一般规定
8.1.1 结构构件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中所包含的各种分项系数,宜根据有关基本变量的概率分布类型和统计参数及规定的可靠指标,通过计算分析,并结合工程经验,经优化确定;当缺乏统计数据时,可根据传统的或经验的设计方法,由有关标准规定各种分项系数。
8.1.2 基本变量的设计值可按下列规定确定:
1 作用的设计值Fd可按下式确定:
Fd=γFFr (8.1.2-1)
式中:Fr——作用的代表值;
γF——作用的分项系数。
2 材料性能的设计值fd可按下式确定:
式中:fk——材料性能的标准值;
γM——材料性能的分项系数,其值按有关的结构设计标准的规定采用。
3 几何参数的设计值αd可采用几何参数的标准值αk。当几何参数的变异性对结构性能有明显影响时,几何参数的设计值可按下式确定:
αd=αk±△a (8.1.2-3)
式中:△a一一几何参数的附加量。
4 结构抗力的设计值Rd可按下式确定:
Rd=R(fk/γM,αd) (8.1.2-4)
8.2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8.2.1 结构或结构构件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应考虑下列状态:
1 结构或结构构件的破坏或过度变形,此时结构的材料强度起控制作用;
2 整个结构或其一部分作为刚体失去静力平衡,此时结构材料或地基的强度不起控制作用;
3 地基破坏或过度变形,此时岩土的强度起控制作用;
4 结构或结构构件疲劳破坏,此时结构的材料疲劳强度起控制作用。
8.2.2 结构或结构构件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或结构构件的破坏或过度变形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应符合下式规定:
γ0Sd≤Rd (8.2.2-1)
式中:γ0——结构重要性系数,其值按本标准第8.2.8条的有关规定采用;
Sd——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Rd——结构或结构构件的抗力设计值。
2 结构整体或其一部分作为刚体失去静力平衡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应符合下式规定:
γ0Sd,dst≤Sd,stb (8.2.2-2)
式中:Sd,dst——不平衡作用效应的设计值;
Sd,stb——平衡作用效应的设计值。
3 地基的破坏或过度变形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可采用分项系数法进行,但其分项系数的取值与本标准式(8.2.2-1)中所包含的分项系数的取值可有区别;地基的破坏或过度变形的承载力设计,也可采用容许应力法等方法进行。
4 结构或结构构件的疲劳破坏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可按现行有关标准的方法进行。
8.2.3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中的作用组合,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作用组合应为可能同时出现的作用的组合;
2 每个作用组合中应包括一个主导可变作用或一个偶然作用或一个地震作用;
3 当结构中永久作用位置的变异,对静力平衡或类似的极限状态设计结果很敏感时,该永久作用的有利部分和不利部分应分别作为单个作用;
4 当一种作用产生的几种效应非全相关时,对产生有利效应的作用,其分项系数的取值应予以降低;
5 对不同的设计状况应采用不同的作用组合。
8.2.4 对持久设计状况和短暂设计状况,应采用作用的基本组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本组合的效应设计值按下式中最不利值确定:
式中:S(·)——作用组合的效应函数;
Gik——第i个永久作用的标准值;
P——预应力作用的有关代表值;
Q1k——第1个可变作用的标准值;
Qjk——第j个可变作用的标准值;
γGi——第i个永久作用的分项系数,应按本标准第8.2.9条的有关规定采用;
γP——预应力作用的分项系数,应按本标准第8.2.9条的有关规定采用;
γQ1——第1个可变作用的分项系数,应按本标准第8.2.9条的有关规定采用;
γQj——第j个可变作用的分项系数,应按本标准第8.2.9条的有关规定采用;
γL1、γLj——第1个和第j个考虑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的荷载调整系数,应按本标准第8.2.10条的有关规定采用;
ψcj——第j个可变作用的组合值系数,应按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
2 当作用与作用效应按线性关系考虑时,基本组合的效应设计值按下式中最不利值计算:
式中:Ad——偶然作用的设计值;
ψf1——第1个可变作用的频遇值系数,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
ψq1、ψqj——第1个和第j个可变作用的准永久值系数,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
2 当作用与作用效应按线性关系考虑时,偶然组合的效应设计值按下式计算:
式中:SAd——偶然作用设计值的效应。
8.2.6 对地震设计状况,应采用作用的地震组合。地震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
8.2.7 当进行建筑结构抗震设计时,结构性能基本设防目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遭遇多遇地震影响,结构主体不受损坏或不需修复即可继续使用;
2 遭遇设防地震影响,可能发生损坏,但经一般修复仍可继续使用;
3 遭遇罕遇地震影响,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
8.2.8 结构重要性系数γ0,不应小于表8.2.8的规定。
8.2.9 建筑结构的作用分项系数,应按表8.2.9采用。
8.2.10 建筑结构考虑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的荷载调整系数,应按表8.2.10采用。
8.3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8.3.1 结构或结构构件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应符合下式规定:
Sd≤C (8.3.1)
式中:Sd——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C——设计对变形、裂缝等规定的相应限值,应按有关的结构设计标准的规定采用。
8.3.2 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宜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作用的标准组合、频遇组合或准永久组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标准组合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标准组合的效应设计值按下式确定:
2) 当作用与作用效应按线性关系考虑时,标准组合的效应设计值按下式计算:
2 频遇组合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频遇组合的效应设计值按下式确定:
2) 当作用与作用效应按线性关系考虑时,频遇组合的效应设计值按下式计算:
3 准永久组合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准永久组合的效应设计值按下式确定:
2) 当作用与作用效应按线性关系考虑时,准永久组合的效应设计值按下式计算:
8.3.3 对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材料性能的分项系数γM,除各种材料的结构设计标准有专门规定外,应取为1.0。
附录A 既有结构的可靠性评定
A.1 一般规定
A.1.1 本附录适用于按有关标准或行业规则建造既有结构的可靠性评定。
A.1.2 在下列情况下宜进行既有结构的可靠性评定:
1 结构的使用时间超过规定的年限;
2 结构的用途或使用要求发生改变;
3 结构的使用环境恶化;
4 出现构件损伤、材料性能劣化或其他不利状态;
5 对既有结构的可靠性有怀疑或有异议。
A.1.3 既有结构的可靠性评定可分为承载能力评定、适用性评定、耐久性评定和抵抗偶然作用能力评定。
A.1.4 既有结构的可靠性评定应采取以现行结构标准的基本规定为基准,对建筑结构能力的状况或发展趋势予以评价的方式。
A.1.5 既有结构宜采取保全结构,延长结构使用年限的处理措施。
A.2 承载能力评定
A.2.1 既有结构承载能力的评定可分成结构体系和构件布置、构件的连接和构造、作用与作用效应的分析、构件与连接的承载力等评定分项。
A.2.2 既有结构的结构体系和构件布置,应以现行结构设计标准的规定为依据对实际状况进行评定。
A.2.3 既有结构的连接和与构件承载力相关的构造,应以现行结构设计标准的规定为依据对实际状况进行评定。
A.2.4 结构构件的承载能力应以本标准规定的可靠指标为基准,对构件承载力与作用效应之间的关系予以评价。
A.2.5 结构构件和连接的承载力可采取下列方法进行评定:
1 基于结构良好状态的评定方法;
2 基于材料强度系数的方法;
3 基于抗力系数的评定方法;
4 基于可靠指标的构件承载力分项系数的评定方法;
5 重力荷载检验的评定方法等。
A.2.6 同时满足下列要求的既有建筑结构,可依据结构的良好状态评定结构构件的承载力是否符合现行设计标准的规定:
1 结构的体系符合大震不倒的设防规定;
2 结构不存在爆炸和碰撞等偶然作用的影响;
3 结构未出现影响结构适用性的变形、裂缝、位移、振动等;
4 在评估使用年限内,结构上的作用和环境不会发生显著的变化。
A.2.7 基于系数的构件承载力的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构件承载力计算模型的选取和相关参数的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构件承载力计算模型应符合构件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破坏模式;
2) 计算模型的几何参数宜取构件的实际值;
3) 在计算构件承载力时,应考虑构件不可恢复性损伤对构件承载力的不利影响。
2 采用现行标准中材料强度系数的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构件材料强度的标准值,应以实测数据为依据,按现行结构检测标准规定的方法确定;
2) 在计算承载力时,对标准公式中反映模型不定性的参数应予保留。
3 当采用现行标准抗力系数评定时,可采取下列措施:
1) 材料的强度可取现场测试的平均值或最小值;
2) 当对计算模型进行过相关的研究时,可以利用现行标准公式的模型不定性储备;
3) 经过验证后,在计算模型中可增补对抗力有利因素的实际作用。
A.2.8 当可确定某类构件承载力的变异系数δR,j时,可采用下列基于可靠指标的构件承载力分项系数的评定方法:
1 将可靠指标β分解为作用效应的可靠指标βS和构件承载力的可靠指标βR;
2 该类构件承载力的分项系数γR可按下式确定:
γR=1/(1-βRδR) (A.2.8)
3 分析构件承载力变异系数δR的模型可以作为构件承载力的计算模型;
4 计算模型中的材料强度和几何参数可以采用实测数值;
5 计算模型宜采用模型不定性的保守措施。
A.2.9 对具备检验条件的结构或结构构件,可采用基于荷载检验的评定方法,荷载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荷载的形式应与结构承受的主要作用的情况基本一致;
2 除与有关方专门协商之外,检验荷载不宜大于荷载的设计值;
3 构件系数或材料强度系数对应的检验荷载的检验结果,可通过分析的方法确定。
A.2.10 既有结构构件承受的荷载可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确定,并宜按下列规定进行符合实际情况的调整:
1 建筑构配件等的自重荷载宜以现场实测数据为依据分析确定;
2 当楼面均布活荷载出现过大于有关标准限定的标准值时,应采用曾出现的最大值与该类构件所属面积的乘积作为评定楼面均布活荷载的代表荷载;
3 对于雪荷载敏感的结构,应取当地记录到的最大地面雪压和重现期100年的雪压值中的较大值作为基本雪压;
4 对于风荷载敏感的结构,应取瞬时风速换算的风压和重现期100年的风压中的较大值作为基本风压。
A.2.11 构件的作用效应,应按下列规定计算确定:
1 结构构件的作用效应宜在荷载或作用组合后计算确定;
2 在计算分析既有结构的作用效应时宜考虑构件的轴线偏差、尺寸偏差、安装偏差和不可恢复性变形等的不利影响;
3 在作用效应的计算后,应考虑由结构分析模型造成的作用效应的不定性;
4 当不能确定作用效应的不定性时,可采用所有可能出现不利组合效应的包络作为作用效应的评定值。
A.3 适用性评定
A.3.1 既有结构的适用性应包括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和结构维系建筑功能的能力等分项。
A.3.2 结构构件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应以现行结构设计标准限定的变形和位移值为基准对结构构件的状况进行评定。
A.3.3 结构构件的变形和位移等状况可通过现场检测确定;现场检测时应区分施工偏差和构件的变形或位移。
A.3.4 当结构构件的变形或位移不能通过现场检测确定时,应采用结构分析的方法计算确定。
A.3.5 当结构的位移或变形对建筑的使用功能构成影响时,应评定为结构构件维系建筑功能的能力不足。
A.4 耐久性评定
A.4.1 既有结构的耐久性评定,应以判定结构相应耐久年限与评估使用年限之间的关系为目的。
A.4.2 既有结构耐久性极限状态的标志或限值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确定。
A.4.3 既有建筑结构耐久性的评定应实施下列现场检测:
1 确定已出现耐久性极限状态标志的构件和连接;
2 测定构件材料性能劣化的状况;
3 测定有害物质的含量或侵入深度;
4 确定环境侵蚀性的变动情况。
A.4.4 对于已经出现耐久性极限标志的构件或连接,应进行构件承载力的评定和适用性评定,在评定时应考虑不可恢复性损伤对承载力和适用性的实际影响。
A.4.5 对于未出现耐久性极限状态标志和未达到限值的构件和连接,可推定耐久年数。
A.4.6 结构构件的耐久年数可采取下列方法推定:
1 经验的方法;
2 依据实际劣化情况验证或校准已有劣化模型的方法;
3 基于快速检验的方法;
4 其他适用的方法等。
A.5 抵抗偶然作用能力的评定
A.5.1 既有建筑结构的偶然作用包括其可能遭受的罕遇地震、洪水、爆炸、非正常撞击、火灾等。
A.5.2 既有结构抵抗偶然作用的能力,宜从结构体系与构件布置、连接与构造、承载力、防灾减灾和防护措施等方面综合评定。
A.5.3 对于罕遇地震可采取下列方法予以评定:
1 按现行标准对建筑物的总高度、层数、高宽比等限制要求和结构构造措施进行抗倒塌能力的评定;
2 采取结构分析的方法对结构整体的变形限值和薄弱层变形限值予以评定。
A.5.4 对于可能受到洪水影响的既有结构,除应考虑洪水的冲击作用和浸泡作用外,还应考虑洪水对地基的影响。
A.5.5 对于发生在内部的爆炸等偶然作用应进行下列三种境况的评定:
1 爆炸发生时和发生后,避免结构出现整体倒塌的能力或个别构件破坏后避免结构出现连续倒塌的能力;
2 爆炸发生时,避免建筑内部人员受到严重伤害的防护措施;
3 减小爆炸对周边建筑影响的措施。
A.5.6 当既有建筑结构周边有爆炸源时,应评价避免爆炸造成人员受到伤害的防护措施和结构及围护结构避免破坏的能力。
A.5.7 对于发生在建筑内部和外部的撞击,应进行下列评定:
1 防止撞击发生的措施和减小撞击作用效应的措施;
2 结构局部破坏或个别构件丧失承载力,避免结构出现局部坍塌或连续倒塌的能力。
A.5.8 对于发生在建筑内部的火灾,可进行下列评定:
1 对于未设置喷淋设施的建筑,可评价可燃物全部燃烧的持续时间与结构构件耐火极限的关系;
2 对于设置喷淋设施的建筑,应评价烟感和喷淋设施的有效性;
3 建筑内的排烟措施和疏散措施。
A.5.9 在具有较多可燃物附近的建筑结构,应进行下列评定:
1 建筑的防火间距;
2 建筑的结构和外围护结构的可燃性和防火能力;
3 人员疏散的通道。
附录B 结构整体稳固性
B.1 一般规定
B.1.1 本附录适用于偶然荷载引起的结构整体稳固性的设计。对于与火灾、极度腐蚀等非荷载相关的结构整体稳固性,可按相关标准的规定执行;对于设计、施工、使用中可能出现的错误和疏忽,应通过严格管理控制。
B.1.2 进行结构整体稳固性设计时,应区分与结构整体稳固性有关的偶然作用的类型。当几个偶然作用同时出现或相继出现时,应考虑这些偶然作用的联合影响和后续影响。
B.1.3 影响结构整体稳固性的偶然作用类型可按下列形式划分:
1 由自然或一般人类活动引起的危险;
2 蓄意破坏和恐怖袭击等故意的或人为制造的危险;
3 错误和疏忽;
4 其他引起结构连续倒塌的作用。
B.2 设计原则
B.2.1 结构设计前应分析结构各种潜在的危险源。结构选址应避让各种危险源。对于结构附近可能有危险源或结构使用中存在危险源的情况,设计中应考虑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避免或控制偶然事件的发生,或减轻偶然作用的强度。
B.2.2 应对结构进行概念设计,选取对整体稳固性有利的结构形式,并采取有效的构造措施。
B.2.3 结构应具有较高的冗余度和多条明确的荷载传递路径,一条荷载传递路径失效后,应具有将荷载传递到其他路径的能力。
B.2.4 结构、结构构件或连接应具有保持结构整体稳定需要的变形能力和延性性能。
B.2.5 结构设计应明确关键构件和非关键构件,关键构件应能承受规定的偶然荷载或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
B.2.6 对于允许发生局部破坏的结构,局部破坏应控制在不引起结构整体倒塌的程度和范围内。
B.3 设计方法
B.3.1 结构整体稳固性设计应包括概念设计、构造处理和计算分析,并可采用下列方法:
1 控制事件法;
2 抵抗特定荷载法;
3 替代路径法,包括提供拉杆等;
4 减轻后果法;
5 其他保持结构整体稳固性的方法。
B.3.2 采用抵抗特定荷载法进行设计时,应验算偶然作用使结构关键构件失效后,受损的结构仍具有保持整体稳固性的能力,其中作用效应设计值应按本标准式(8.2.5)确定;偶然事件发生后受损结构整体稳固性验算宜包括结构承载力和变形验算,作用效应设计值可按本标准式(8.2.5)确定。
B.3.3 考虑材料性能的线性和非线性、结构几何性能的线性和非线性时,结构整体稳固性可采用线性静力方法、非线性静力方法和非线性动力方法进行计算。采用线性静力方法和非线性静力方法进行计算时,应考虑动力效应的影响。结构材料性能可按动态性能考虑,针对不同的情况材料性能可采用设计值、标准值或平均值。
B.3.4 可按本标准表3.2.1规定的安全等级对结构进行整体稳固性设计。安全等级为三级的结构,可只进行概念设计和构造处理;安全等级为二级的结构,除应进行概念设计和构造处理外,可采用线性静力方法进行计算;安全等级为一级的结构,除应进行概念设计和构造处理外,宜采用非线性静力方法或非线性动力方法进行计算,也可采用线性静力方法进行计算。
B.4 安全管理与评估
B.4.1 结构使用过程中应进行安全管理,控制和避免各种偶然事件的发生或减轻偶然事件对结构整体稳固性的影响。
B.4.2 结构维修、加固不应削弱已有的荷载传递路径,结构用途变更应对结构的整体稳固性重新进行评估。
B.4.3 结构整体稳固性评估可根据不同的目的在结构设计、建造和不同的使用阶段进行。结构整体稳固性评估应包括偶然事件评估和结构抗连续倒塌能力评估。
B.4.4 偶然事件评估应包括可能发生偶然事件的类型、偶然事件可能发生的位置及偶然作用可能的强度或等级,当有条件时应采用概率方法进行评估。
B.4.5 结构抗连续倒塌评估可根据假想的结构连续倒塌情景进行,包括针对所考虑偶然事件结构发生局部破坏的可能性、破坏的形式、破坏的范围及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B.4.6 根据结构不同阶段的整体稳固性评估结果,应对结构采取相应的抗连续倒塌措施。
附录C 耐久性极限状态设计
C.1 一般规定
C.1.1 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环境的侵蚀性确定。
C.1.2 结构的耐久性极限状态设计,应使结构构件出现耐久性极限状态标志或限值的年限不小于其设计使用年限。
C.1.3 结构构件的耐久性极限状态设计,应包括保证构件质量的预防性处理措施、减小侵蚀作用的局部环境改善措施、延缓构件出现损伤的表面防护措施和延缓材料性能劣化速度的保护措施。
C.2 设计使用年限
C.2.1 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宜按本标准表3.3.3的规定采用。
C.2.2 必须定期涂刷的防腐蚀涂层等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可为20年~30年。
C.2.3 预计使用时间较短的建筑物,其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宜小于30年。
C.3 环境影响种类
C.3.1 结构的环境影响可分成无侵蚀性的室内环境影响和侵蚀性环境影响等。
C.3.2 当把无侵蚀性的室内环境视为一个环境等级时,宜将该等级分为无高温的室内干燥环境和室内潮湿环境两个层次。
C.3.3 根据环境侵蚀性的特点,宜按下列作用分类:
1 生物作用;
2 与气候等相关的物理作用;
3 与建筑物内外人类活动相关的物理作用;
4 介质的侵蚀作用;
5 物理与介质的共同作用。
C.3.4 当结构构件出现下列损伤时宜归为生物作用:
1 木结构的虫蛀和腐朽等;
2 植物根系造成的损伤;
3 动物粪便和细菌等造成的损伤。
C.3.5 结构构件出现下列损伤时宜归为与气候等相关的物理作用:
1 构件或材料出现冻融损伤;
2 出现因风沙造成的磨损和水的流动造成的损伤;
3 太阳辐射及相应的高温造成聚合物材料的老化;
4 温度、湿度等的变动使结构构件出现变形和开裂;
5 温度、湿度等的变动使结构构件中的介质膨胀;
6 随水分进入构件材料内部的介质结晶造成的损伤等。
C.3.6 结构构件出现的下列损伤时宜归为与人类生产相关的物理作用:
1 高速气流或水流造成的空蚀;
2 人员活动造成的磨损;
3 撞击造成的损伤;
4 设备高温、高湿等造成的损伤;
5 设备设施等造成的有机材料的老化等。
C.3.7 介质的侵蚀作用可分成下列几种类型:
1 环境中或生产过程中的酸性介质或碱性介质直接造成的损伤;
2 环境中或生产过程中的介质与构件出现化学不相容的现象;
3 环境中或生产过程中的介质加速高分子聚合物材料的老化或性能劣化等。
C.4 耐久性极限状态
C.4.1 各类结构构件及其连接,应依据环境侵蚀和材料的特点确定耐久性极限状态的标志和限值。
C.4.2 对木结构宜以出现下列现象之一作为达到耐久性极限状态的标志:
1 出现霉菌造成的腐朽;
2 出现虫蛀现象;
3 发现受到白蚁的侵害等;
4 胶合木结构防潮层丧失防护作用或出现脱胶现象;
5 木结构的金属连接件出现锈蚀;
6 构件出现翘曲、变形和节点区的干缩裂缝。
C.4.3 对钢结构、钢管混凝土结构的外包钢管和组合钢结构的型钢构件等,宜以出现下列现象之一作为达到耐久性极限状态的标志:
1 构件出现锈蚀迹象;
2 防腐涂层丧失作用;
3 构件出现应力腐蚀裂纹;
4 特殊防腐保护措施失去作用。
C.4.4 对铝合金、铜及铜合金等构件及连接,宜以出现下列现象之一作为达到耐久性极限状态的标志:
1 构件出现表观的损伤;
2 出现应力腐蚀裂纹;
3 专用防护措施失去作用。
C.4.5 对混凝土结构的配筋和金属连接件,宜以出现下列状况之一作为达到耐久性极限状态的标志或限值:
1 预应力钢筋和直径较细的受力主筋具备锈蚀条件;
2 构件的金属连接件出现锈蚀;
3 混凝土构件表面出现锈蚀裂缝;
4 阴极或阳极保护措施失去作用。
C.4.6 对砌筑和混凝土等无机非金属材料的结构构件,宜以出现下列现象之一作为达到耐久性极限状态的标志或限值:
1 构件表面出现冻融损伤;
2 构件表面出现介质侵蚀造成的损伤;
3 构件表面出现风沙和人为作用造成的磨损;
4 表面出现高速气流造成的空蚀损伤;
5 因撞击等造成的表面损伤;
6 出现生物性作用损伤。
C.4.7 对聚合物材料及其结构构件,宜以出现下列现象之一作为达到耐久性极限状态的标志:
1 因光老化,出现色泽大幅度改变、开裂或性能的明显劣化;
2 因高温、高湿等,出现色泽大幅度改变、开裂或性能的明显劣化;
3 因介质的作用等,出现色泽大幅度改变、开裂或性能的明显劣化。
C.4.8 对具有透光性要求的玻璃构配件,宜以出现下列现象之一作为达到耐久性极限状态的标志:
1 结构构件出现裂纹;
2 透光性受到磨蚀的影响;
3 透光性受到鸟类粪便影响等。
C.4.9 结构构件耐久性极限状态的标志或限值及其损伤机理,应作为采取各种耐久性措施的依据。
C.5 耐久性极限状态设计方法和措施
C.5.1 建筑结构的耐久性可采用下列方法进行设计:
1 经验的方法;
2 半定量的方法;
3 定量控制耐久性失效概率的方法。
C.5.2 对缺乏侵蚀作用或作用效应统计规律的结构或结构构件,宜采取经验方法确定耐久性的系列措施。
C.5.3 采取经验方法保障的结构构件耐久性宜包括下列技术措施:
1 保障结构构件质量的杀虫、灭菌和干燥等技术措施;
2 避免物理性作用的表面抹灰和涂层等技术措施;
3 避免雨水等冲淋和浸泡的遮挡及排水等技术措施;
4 保障结构构件处于干燥状态的通风和防潮等技术措施;
5 推迟电化学反应的镀膜和防腐涂层等技术措施以及阴极保护等技术措施;
6 作出定期检查规定的技术措施等。
C.5.4 具有一定侵蚀作用和作用效应统计规律的结构构件,可采取半定量的耐久性极限状态设计方法。
C.5.5 半定量的耐久性极限状态设计方法宜按下列步骤确定环境的侵蚀性:
1 环境等级宜按侵蚀性种类划分;
2 环境等级之内,可按度量侵蚀性强度的指标分成若干个级别。
C.5.6 半定量设计方法的耐久性措施宜按下列方式确定:
1 结构构件抵抗环境影响能力的参数或指标,宜结合环境级别和设计使用年限确定;
2 结构构件抵抗环境影响能力的参数或指标,应考虑施工偏差等不定性的影响;
3 结构构件表面防护层对于构件抵抗环境影响能力的实际作用,可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C.5.7 具有相对完善的侵蚀作用和作用效应相应统计规律的结构构件且具有快速检验方法予以验证时,可采取定量的耐久性极限状态设计方法。
C.5.8 当充分考虑了环境影响的不定性和结构抵抗环境影响能力的不定性时,定量的设计应使预期出现耐久性极限状态标志的时间不小于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
附录D 质量管理
D.1 质量控制要求
D.1.1 材料和构件的质量可采用一个或多个质量特征表达。在各类材料的结构设计与施工标准中,应对材料和构件的力学性能、几何参数等质量特征提出明确的要求。
D.1.2 材料和构件的合格质量水平,应根据本标准规定的结构构件可靠指标确定。
D.1.3 材料宜根据统计资料,按不同质量水平划分等级。等级划分不宜过密。对不同等级的材料,设计时应采用不同的材料性能的标准值。
D.1.4 对建筑结构应实施为保证结构可靠性所必需的质量控制。建筑结构的各项质量控制要求应由有关标准作出规定。建筑结构的质量控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勘察与设计的质量控制;
2 材料和制品的质量控制;
3 施工的质量控制;
4 使用和维护的质量控制。
D.1.5 勘察与设计的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察资料应符合工程要求,数据准确,结论可靠;
2 设计方案,基本假定和计算模型合理,数据运用正确;
3 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符合有关规定。
D.1.6 为进行施工质量控制,在各工序内应实行质量自检,各工序间应实行交接质量检查。对工序操作和中间产品的质量,应采用统计方法进行抽查;在结构的关键部位应进行系统检查。
D.1.7 材料和构件的质量控制应包括生产控制和合格控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控制:在生产过程中,应根据规定的控制标准,对材料和构件的性能进行经常性检验,及时纠正偏差,保持生产过程中质量的稳定性;
2 合格控制:在交付使用前,应根据规定的质量验收标准,对材料和构件进行合格性验收,保证其质量符合规定。
D.1.8 合格控制可采用抽样检验的方法进行。各类材料和构件应根据其特点制定具体的质量验收标准,其中应明确规定验收批量、抽样方法和数量、验收函数和验收界限等。质量验收标准宜在统计理论的基础上制定。
D.1.9 对生产连续性较差或各批间质量特征的统计参数差异较大的材料和构件,在制定质量验收标准时,必须控制用户方风险率。计算用户方风险率时采用的极限质量水平,可按各类材料结构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和工程经验确定;仅对连续生产的材料和构件,当产品质量稳定时,可按控制生产方风险率的条件制定质量验收标准。
D.1.10 当一批材料或构件经抽样检验判定为不合格时,应根据有关的质量验收标准对该批产品进行复查或重新确定其质量等级,或采取其他措施处理。
D.2 设计审查及施工检查
D.2.1 建筑结构应进行设计审查与施工检查,设计审查与施工检查的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附录E 结构可靠度分析基础和可靠度设计方法
E.1 一般规定
E.1.1 当按本附录方法确定分项系数和组合值系数时,除进行分析计算外,尚应根据工程经验对分析结果进行判断并进行调整。
E.1.2 按本附录进行结构可靠度分析和设计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结构极限状态的方程;
2 基本变量具有准确、可靠的统计参数及概率分布。
E.1.3 当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可变作用时,应进行可变作用的组合,并可采用下列规定之一进行:
1 设m种作用参与组合,将模型化后的作用Qi(t)在设计基准期T内的总时段数ri,按顺序由小到大排列,即r1≤r2≤…≤rm,取任一作用Qi(t)在[0,T]内的最大值
其他作用组合,得出m种组合的最大作用Qmax,j(j=1,2,…,m),其中作用最大的组合为起控制作用的组合;
2 设m种作用参与组合,取任一作用Qi(t)在[0,T]内的最大值
与其他作用任意时点值Qj(t0)(i≠j)进行组合,得出m种组合的最大作用Qmax,j(j=1,2,…,m),其中作用最大的组合为起控制作用的组合。
E.2 结构可靠指标计算
E.2.1 结构或构件可靠指标宜采用考虑基本变量或综合基本变量概率分布类型的一次二阶矩方法计算,也可采用其他方法。
E.2.2 当采用一次二阶矩方法计算可靠指标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仅有作用效应和结构抗力两个相互独立的基本变量且均服从正态分布时,结构构件的可靠指标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β——结构构件的可靠指标;
μS、σS——结构构件作用效应的平均值和标准差;
μR、σR——结构构件抗力的平均值和标准差。
2 当有多个相互独立的非正态基本变量且极限状态方程为本标准式(4.3.5)时,结构构件的可靠指标应按下列公式迭代计算:
式中:g(·)——结构构件的功能函数,包括计算模式的不定性;
Xi(i=1,2,…,n)——基本变量;
xi*(i=1,2,…,n)——基本变量Xi的验算点坐标值;
——功能函数g(X1,X2,…,Xn)的一阶偏导数在验算点P(x1*,x2*,…,xn*)处的值;
μX'i、σX'i——基本变量Xi的当量正态化变量X'i的平均值和标准差;
fXi(·)、FXi(·)——基本变量Xi的概率密度函数和概率分布函数;
(·)、Ф(·)、Ф-1(·)——标准正态随机变量的概率密度函数、概率分布函数和概率分布函数的反函数。
3 当有多个非正态相关的基本变量且极限状态方程为本标准式(4.3.5)时,将式(E.2.2-2)和式(E.2.2-3)用下列公式替换后进行迭代计算:
式中:ρX'iX'j——当量正态化变量X'i与X'j的相关系数,可近似取变量Xi与Xj的相关系数ρXiXj。
E.3 结构可靠度校准
E.3.1 结构可靠度校准是用可靠度方法分析按传统方法所设计结构的可靠度水平,也是确定设计时采用的可靠指标的基础,校准中所选取的结构构件应具有代表性。
E.3.2 结构可靠度校准可采用下列步骤:
1 确定校准范围,选取结构物类型或结构材料形式,根据目标可靠指标的适用范围选取代表性的结构构件和构件的破坏形式;
2 确定设计中基本变量参数的取值范围;
3 对传统设计方法的表达式和其中的设计参数取值进行分析;
4 计算不同构件的可靠指标βi;
5 根据结构构件在工程中的应用数量和重要性,确定一组权重系数ωi,应满足下式要求:
6 按下式确定所校准结构构件可靠指标的加权平均值:
E.3.3 结构安全等级采用目标可靠指标进行表达时,二级结构或结构构件的目标可靠指标βt应根据可靠度校准的βm经综合分析和判断确定;一级和三级结构或结构构件的可靠指标宜在二级结构或结构构件的目标可靠指标的基础上提高和降低0.5确定。
E.4 基于可靠指标的设计
E.4.1 根据目标可靠指标进行结构或结构构件设计时,可采用下列方法之一:
1 所设计结构或结构构件的可靠指标应符合下式规定:
β≥βt (E.4.1-1)
式中:β——所设计结构或构件的可靠指标;
βt——所设计结构或构件的目标可靠指标。
当不满足式(E.4.1-1)的要求时,应重新进行设计,直至满足要求为止。
2 对某些结构构件的截面设计,当抗力服从对数正态分布时,可按下式直接求解结构构件的几何参数:
式中:R(·)——抗力函数;
μR'——迭代计算求得的当量正态化抗力的平均值;
r*——迭代计算求得的抗力验算点值;
δR——抗力的变异系数;
μf——材料性能平均值;
αd——几何参数的设计值。
E.4.2 当按可靠指标方法设计的结果与传统方法设计的结果有明显差异时,应分析产生差异的原因,当证明了可靠指标方法设计的结果合理后方可采用。
E.5 分项系数的确定方法
E.5.1 结构或结构构件设计表达式中作用和抗力分项系数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上的同种作用采用相同的作用分项系数,不同的作用采用各自的作用分项系数;
2 不同种类的构件有各自的抗力分项系数,同一种构件在任何可变作用下,抗力分项系数不变;
3 对各种构件在不同的作用效应比下,按所选定的作用分项系数和抗力分项系数进行设计,使所得的可靠指标与目标可靠指标βt具有最佳的一致性。
E.5.2 对安全等级为二级的结构或结构构件,当永久作用起不利作用时,结构或结构构件设计表达式中的作用和抗力分项系数可按下列步骤确定:
1 选定代表性的结构或结构构件或破坏方式,一个永久作用和一个可变作用组成的简单组合;
2 对安全等级为二级的结构或结构构件,重要性系数γ0取为1.0;
3 对选定的结构或结构构件,确定作用分项系数γG和γQ下简单组合的作用效应设计值;
4 对选定的结构或结构构件,确定抗力分项系数γR下简单组合的抗力标准值;
5 计算选定结构或结构构件简单组合下的可靠指标β;
6 对选定的所有代表性结构或结构构件、所有作用分项系数γG和γQ的范围以0.1或0.05的级差,优化确定γR;选定一组使按分项系数表达式设计的结构或结构构件的可靠指标β与目标可靠指标βt最接近的分项系数γG、γQ和γR;
7 根据以往的工程经验,对优化确定的分项系数γG、γQ和γR进行判断,并进行调整。
E.5.3 对安全等级为二级的结构或结构构件,当永久作用起有利作用时,结构或结构构件分项系数表达式中的永久作用应取负号,根据第E.5.2条已经选定的永久作用起不利作用时的可变作用分项系数γQ和抗力分项系数γR,以0.1或0.05为级差优化确定永久作用分项系数γG。
E.6 可变作用组合值系数的确定方法
E.6.1 可变作用组合值系数的确定应符合下列原则:
对两种或两种以上可变作用参与组合的情况,基于已确定的可变作用分项系数γG、γQ和抗力分项系数γR,组合值系数的确定应使按分项系数表达式设计的结构或结构构件的可靠指标β与目标可靠指标βt具有最佳的一致性。
E.6.2 可变作用组合值系数可按下列步骤确定:
1 以安全等级为二级的结构或结构构件为基础,选定代表性的结构或结构构件或破坏方式、由一个永久作用和两个或两个以上可变作用组成的组合和常用的主导可变作用标准值效应与永久作用标准值效应的比值、伴随可变作用标准值效应与主导可变作用标准值效应的比值;
2 根据已经确定的作用分项系数γG、γQ,计算不同结构或结构构件、不同作用组合和常用作用效应比下的抗力设计值;
3 根据已经确定的抗力分项系数γR,计算不同结构或结构构件、不同作用组合和常用作用效应比下的抗力标准值;
4 计算不同结构或结构构件、不同作用组合和常用作用效应比下的可靠指标β;
5 对选定的所有代表性结构或结构构件、作用组合和常用的作用效应比,优化确定组合值系数ψc,使按分项系数表达式设计的结构或结构构件的可靠指标β与目标可靠指标βt具有最佳的一致性;
6 根据以往的工程经验,对优化确定的组合值系数ψc进行判断,并进行调整。
附录F 试验辅助设计
F.1 一般规定
F.1.1 试验辅助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试验进行之前,应制定试验方案。试验方案应包括试验目的、试件的选取和制作,还应包括试验实施和评估等所有必要的说明。
2 制定试验方案前,应预先进行定性分析,确定所考虑结构或结构构件性能的可能临界区域和相应极限状态标志。
3 试件应采用与构件实际加工相同的工艺制作。
4 按试验结果确定设计值时,应考虑试验数量的影响。
F.1.2 应通过换算或修正系数考虑试验条件与结构实际条件的不同。换算系数η应通过试验或理论分析确定。影响换算系数η的主要因素应包括尺寸效应、时间效应、试件的边界条件、环境条件、工艺条件等。
F.2 试验结果的统计评估原则
F.2.1 统计评估应符合下列基本原则:
1 在评估试验结果时,应将试件的性能和失效模式与理论预测值进行对比,当偏离预测值过大时,应分析原因,并做补充试验;
2 应根据已有的分布类型及参数信息,以统计方法为基础对试验结果进行评估;本标准附录给出的方法仅适用于统计数据或先验信息取自同一母体的情况;
3 试验的评估结果仅对所考虑的试验条件有效,不宜将其外推应用。
F.2.2 材料性能、模型参数或抗力设计值的确定应符合下列基本原则:
1 可采用经典统计方法或贝叶斯法推断材料性能、模型参数或抗力的设计值:先确定标准值,然后除以一个分项系数,必要时要考虑换算系数的影响;
2 在进行材料性能、模型参数或抗力设计值评估时,应考虑试验数据的离散性、与试验数量相关的统计不定性和先验的统计知识。
F.3 单项性能指标设计值的统计评估
F.3.1 单项性能指标设计值统计评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项性能X可代表构件的抗力或提供构件抗力的性能;
2 本标准附录F第F.3.2条、第F.3.3条的所有结论都是以构件的抗力或提供构件抗力的性能服从正态分布或对数正态分布给出的;
3 当没有关于平均值的先验知识时,可基于经典方法进行设计值估算,其中“δx未知”对应于没有变异系数先验知识的情况,“δx已知”对应于已知变异系数全部知识的情况;
4 当已有关于平均值的先验知识时,可基于贝叶斯方法进行设计值估算。
F.3.2 当采用经典统计方法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性能X服从正态分布时,其设计值Xd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ηd——换算系数的设计值,换算系数的评估主要取决于试验类型和材料;
γm——分项系数,具体数值应根据试验结果的应用领域来选定;
knk——标准值单侧容限系数;
μx——性能X的平均值;
δx——性能X的变异系数。
2 当性能X服从对数正态分布时,其设计值Xd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其中,变量Y=InX的平均值μy,可按下式计算:
变量Y=InX的标准差σy可按下式计算:
当δx已知时,
当δx未知时,
式中:xi——性能X的第i个试验观测值。
F.3.3 当采用贝叶斯法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性能X服从正态分布时,其设计值Xd可按下式确定:
其中:
式中:tp,υ''——自由度为υ''的t分布函数对应分位值p的自变量值,Pt{x>tp,υ''}=p;
m'、σ'、n'、υ'——先验分布参数。
2 先验分布参数n'和υ'的确定,应符合下列原则:
1) 当有效数据很少时,应取n'和υ'等于零,此时贝叶斯法评估结果与经典统计方法的“δx未知”情况相同;
2) 当根据过去经验可取平均值和标准差为定值时,则n'和υ'可取50或更大;
3) 在一般情况下,可假定只有很少数据或无先验数据,此时n'=0,这样可能获得较佳的估算值。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网上书店
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查询
(每月更新-国家标准)
豆工经常收到各位工友问哪些规范是现行的最新规范?特此微信公众号豆丁施工(ID:docinsg)汇总了现行的工程建设方面的规范,供大家查询。
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页面每月更新,由于规范较多、更新频率较快,如有个别规范未能及时更新,请大家及时指正,感谢!
本查询页面会放到公众号主页下部功能按钮,供大家随时查询。
查询方法:
浏览器打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页面后,使用网页的查找功能(快捷键:Crtl+F,手机浏览器在设置中可以找到该功能),如下图
Crtl+F调出浏览器查找框,输入查询的关键词
符合查找结果的会高亮显示
以下内容更新于2016年3月1日
本次汇总国家标准共计1070条,本次微信内容包含600条。
由于微信单页字数限制,全部国家标准规范不能罗列到单条微信文章页中,大家可以访问以下地址:
(长按复制网址)
手机版:http://www.docin.com/touch/publishArticle.do?id=1451
电脑版:http://jz.docin.com/buildingwechat/index.do?buildwechatId=1451
[GB/T50001-2010]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
[GB/T50002-2013]建筑模数协调标准
[GB50003-2011]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GB50005-2003]木结构设计规范(2005年版)
[GB/T50006-2010]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
[GB50007-201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009-2012]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010-2010]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1-201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2-2012]Ⅲ、Ⅳ级铁路设计规范
[GB50013-2006]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50014-2006]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4年版)
[GB50015-2003]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2009年版)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7-2003]钢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8-2002]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
[GB50019-2015]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021-200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2009年版)
[GBJ22-87]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GB50023-2009]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50025-2004]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
[GB50026-2007]工程测量规范
[GB50027-2001]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
[GB50029-2014]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
[GB50030-2013]氧气站设计规范
[GB50031-91]乙炔站设计规范
[GB50032-2003]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GB50033-2013]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50034-201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037-2013]建筑地面设计规范
[GB50039-2010]农村防火规范
[GB50040-96]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范
[GB50041-2008]锅炉房设计规范
[GB50046-2008]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
[GB50049-2011]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GB50050-2007]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
[GB50051-2013]烟囱设计规范
[GB50052-2009]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3-2013]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4-201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5-2011]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6-93]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8-201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9-2011]35kV~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
[GB50060-2008]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
[GB50061-2010]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GB/T50062-2008]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
[GB/T50063-2008]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
[GB/T50064-2014]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设计规范
[GB/T50065-2011]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GB50067-20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8-2001]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GB50069-2002]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
[GB50070-2009]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GB50071-2014]小型水力发电站设计规范
[GB50072-2010]冷库设计规范
[GB50073-2013]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50074-2014]石油库设计规范
[GB/T50076-2013]室内混响时间测量规范
[GB50077-2003]钢筋混凝土筒仓设计规范
[GB50078-2008]烟囱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T50080-2002]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GB/T50081-2002]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GB/T50082-2009]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GB/T50083-2014]工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标准
[GB50084-2001(2005年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T50085-2007]喷灌工程技术规范
[GB50086-2015]岩土锚杆与喷射混凝土支护工程技术规范
[GB/T50087-2013]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GB50089-2007]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
[GB50090-2006]铁路线路设计规范
[GB50091-2006]铁路车站及枢纽设计规范
[GB50092-96]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093-2013]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
[GB50094-2010]球形储罐施工规范
[GB/T50095-2014]水文基本术语和符号标准
[GB50096-2011]住宅设计规范
[GBJ97-87]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099-2011]中小学校设计规范
[GB/T50102-2014]工业循环水冷却设计规范
[GB/T50103-2010]总图制图标准
[GB/T50104-2010]建筑制图标准
[GB/T50105-2010]建筑结构制图标准
[GB/T50106-2010]建筑给水排水制图标准
[GB/T50107-2010]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GB50108-2008]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GB/T50109-2014]工业用水软化除盐设计规范
[GBJ110-87]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1-2006]铁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2009年版)
[GB50112-2013]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
[GB50113-2005]滑动模板工程技术规范
[GB/T50114-2010]暖通空调制图标准
[GB50115-2009]工业电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7-2014]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
[GB50118-2010]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50119-2013]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
[GB50121-2005]建筑隔声评价标准
[GBJ122-88]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
[GB/T50123-1999]土工试验方法标准
[GBJ124-88]道路工程术语标准
[GB/T50125-2010]给水排水工程基本术语标准
[GB50126-2008]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规范
[GB50127-2007]架空索道工程技术规范
[GB50128-2014]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施工规范
[GB/T50129-2011]砌体基本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GBJ130-90]钢筋混凝土升板结构技术规范
[GB/T50132-2014]工程结构设计通用符号标准
[GB50135-2006]高耸结构设计规范
[GB50136-2011]电镀废水治理设计规范
[GB50137-2011]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T50138-2010]水位观测标准
[GB50139-2014]内河通航标准
[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41-2008]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142-90]中、短波广播发射台与电缆载波通信系统的防护间距标准
[GBJ143-90]架空电力线路、变电所对电视差转台、转播台无线电干扰防护间距标准
[GB50144-2008]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GB/T50145-2007]土的工程分类标准
[GB/T50146-2014]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
[GB50147-201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48-201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49-201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50-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GB50151-2010]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T50152-2012]混凝土结构试验方法标准
[GB50153-2008]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
[GB/T50155-2015]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术语标准
[GB50156-2012]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50157-2013]地铁设计规范
[GB50158-2010]港口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
[GB/T50159-2015]河流悬移质泥沙测验规范
[GB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1-2009]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
[GB50162-92]道路工程制图标准
[GB50163-92]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64-2011]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GB50165-92]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
[GB50166-200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7-2014]工程摄影测量规范
[GB50168-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9-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70-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71-201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72-201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73-201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74-2008]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
[GB50175-2014]露天煤矿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176-93]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50177-2005]氢气站设计规范
[GB50178-93]建筑气候区划标准
[GB50179-2015]河流流量测验规范
[GB50180-93(2002年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1-93]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
[GB50183-2015]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184-2011]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185-2010]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T50186-2013]港口工程基本术语标准
[GB50187-2012]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8-2007]镇规划标准
[GB50189-2015]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50190-93]多层厂房楼盖抗微振设计规范
[GB50191-2012]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GB50193-93(2010年版)]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94-201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GB50195-2013]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
[GB50197-2015]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
[GB50198-2011]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50199-2013]水利水电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
[GB50200-94]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50201-2012]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01-2014]防洪标准
[GB50202-200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3-2011]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1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5-2001]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6-2012]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7-2012]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8-2011]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9-2010]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1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11-2014]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
[GB50212-2014]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规范
[GB50213-2010]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T50214-2013]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
[GB50215-2015]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GB50216-94]铁路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GB50217-2007]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T50218-2014]工程岩体分级标准
[GB50219-2014]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GB50220-95]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GB50222-95(2001年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3-2008]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50224-2010]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26-2007]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2011年版)
[GB50227-2008]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
[GB/T50228-2011]工程测量基本术语标准
[GB50229-2006]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GB50231-2009]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
[GB50233-2014]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35-2010]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
[GB50236-2011]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
[GB50242-200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3-200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51-2015]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GB50252-2010]工业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253-2014]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GB50254-201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5-201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力变流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6-201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7-201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0-2013]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
[GB50261-200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T50262-2013]铁路工程基本术语标准
[GB50263-2007]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4-2013]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
[GB50265-2010]泵站设计规范
[GB/T50266-2013]工程岩体试验方法标准
[GB50267-97]核电厂抗震设计规范
[GB50268-2008]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T50269-2015]地基动力特性测试规范
[GB50270-2010]输送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71-2009]金属切削机床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72-2009]锻压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73-2009]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74-2010]制冷设备、空气分离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75-2010]风机、压缩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76-2010]破碎、粉磨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77-2010]铸造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78-2010]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T50279-2014]岩土工程基本术语标准
[GB/T50280-98]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GB50281-2006]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82-98]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GB/T50283-1999]公路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GB50284-2008]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
[GB50285-98]调幅收音台和调频电视转播台与公路的防护间距标准
[GB50286-2013]堤防工程设计规范
[GB50287-2006]水力发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GB50288-99]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
[GB50289-98]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GB/T50290-2014]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
[GB/T50291-2015]房地产估价规范
[GB50292-2015]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GB/T50293-2014]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GB/T50294-2014]核电厂总平面及运输设计规范
[GB50295-2008]水泥工厂设计规范
[GB50296-2014]管井技术规范
[GB/T50297-2006]电力工程基本术语标准
[GB50298-1999]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GB50299-1999]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300-201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3-2015]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7-2012]城市轨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50308-2008]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
[GB50309-2007]工业炉砌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310-2002]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11-2007]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50312-2007]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
[GB50313-2013]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
[GB50314-2015]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GB/T50315-2011]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
[GB50316-2000]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2008年版)
[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
[GB50318-2000]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GB/T50319-201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50320-2014]粮食平房仓设计规范
[GB50322-2011]粮食钢板筒仓设计规范
[GB/T50323-2001]城市建设档案著录规范
[GB50324-2014]冻土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GB50325-2010]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2013年版)
[GB/T50326-2006]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GB50327-2001]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GB/T50328-2014]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
[GB/T50329-2012]木结构试验方法标准
[GB50330-2013]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GB/T50331-2002]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GB50332-2002]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
[GB50333-2013]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
[GB50334-2002]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335-2002]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
[GB50336-2002]建筑中水设计规范
[GB50337-2003]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GB50338-2003]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39-2013]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T50340-2003]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
[GB50341-2014]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油罐设计规范
[GB50342-2003]混凝土电视塔结构技术规范
[GB50343-2012]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50344-2004]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
[GB50345-2012]屋面工程技术规范
[GB50346-2011]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
[GB50347-2004]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48-200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50349-2015]气田集输设计规范
[GB50350-2015]油田油气集输设计规范
[GB50351-2014]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GB50352-200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T50353-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50354-2005]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
[GB/T50355-2005]住宅建筑室内振动限值及其测量方法标准
[GB/T50356-2005]剧场、电影院和多用途厅堂建筑声学设计规范
[GB50357-2005]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GB/T50358-2005]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
[GB50359-2005]煤炭洗选工程设计规范
[GB50360-2005]水煤浆工程设计规范
[GB/T50361-2005]木骨架组合墙体技术规范
[GB/T50362-2005]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
[GB/T50363-2006]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
[GB50364-2005]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
[GB50365-2005]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规范
[GB50366-2005]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2009年版)
[GB50367-2013]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
[GB50368-2005]住宅建筑规范
[GB50369-2014]油气长输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370-2005]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71-2006]厅堂扩声系统设计规范
[GB50372-2006]炼铁机械设备工程安装验收规范
[GB50373-2006]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规范
[GB50374-2006]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T50375-2006]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
[GB50376-2015]橡胶工厂节能设计规范
[GB50377-2006]选矿机械设备工程安装验收规范
[GB/T50378-2014]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GB/T50379-2006]工程建设勘察企业质量管理规范
[GB/T50380-2006]工程建设设计企业质量管理规范
[GB50381-2010]城市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系统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382-2006]城市轨道交通通信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383-2016]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
[GB50384-2007]煤矿立井井筒及硐室设计规范
[GB50385-2006]矿山井架设计规范
[GB50386-2006]轧机机械设备工程安装验收规范
[GB50387-2006]冶金机械液压、润滑和气动设备工程安装验收规范
[GB50388-2006]煤矿井下机车运输信号设计规范
[GB50390-2006]焦化机械设备工程安装验收规范
[GB50391-2014]油田注水工程设计规范
[GB/T50392-2006]机械通风冷却塔工艺设计规范
[GB50393-2008]钢质石油储罐防腐蚀工程技术规范
[GB50394-2007]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50395-2007]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50396-2007]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50397-2007]冶金电气设备工程安装验收规范
[GB50398-2006]无缝钢管工艺设计规范
[GB50399-2006]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
[GB50400-2006]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
[GB50401-2007]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402-2007]烧结机械设备工程安装验收规范
[GB50403-2007]炼钢机械设备工程安装验收规范
[GB50404-2007]硬泡聚氨酯保温防水工程技术规范
[GB50405-2007]钢铁工业资源综合利用设计规范
[GB50406-2007]钢铁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GB50408-2015]烧结厂设计规范
[GB50410-2014]型钢轧钢工程设计规范
[GB50411-2007]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T50412-2007]厅堂音质模型试验规范
[GB50413-2007]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
[GB50414-2007]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415-2007]煤矿斜井井筒及硐室设计规范
[GB50416-2007]煤矿井底车场硐室设计规范
[GB50417-2007]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
[GB50418-2007]煤矿井下热害防治设计规范
[GB50419-2007]煤矿巷道断面和交岔点设计规范
[GB50420-2007]城市绿地设计规范
[GB50421-2007]有色金属矿山排土场设计规范
[GB50422-2007]预应力混凝土路面工程技术规范
[GB50423-2013]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
[GB50424-2015]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施工规范
[GB50425-2008]纺织工业企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GB50426-2007]印染工厂设计规范
[GB50427-2015]高炉炼铁工程设计规范
[GB50428-2015]油田采出水处理设计规范
[GB50429-2007]铝合金结构设计规范
[GB/T50430-2007]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
[GB50431-2008]带式输送机工程设计规范
[GB50432-2007]炼焦工艺设计规范
[GB50433-2008]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
[GB50434-2008]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
[GB50435-2007]平板玻璃工厂设计规范
[GB50436-2007]线材轧钢工艺设计规范
[GB50437-2007]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
[GB/T50438-2007]地铁运营安全评价标准
[GB50439-2015]炼钢工程设计规范
[GB50440-2007]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
[GB/T50441-2007]石油化工设计能耗计算标准
[GB50442-2008]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
[GB50443-2007]水泥工厂节能设计规范
[GB50444-2008]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GB50445-2008]村庄整治技术规范
[GB50446-2008]盾构法隧道施工与验收规范
[GB50447-2008]实验动物设施建筑技术规范
[GB/T50448-2015]水泥基灌浆材料应用技术规范
[GB50449-2008]城市容貌标准
[GB50450-2008]煤矿主要通风机站设计规范
[GB50451-2008]煤矿井下排水泵站及排水管路设计规范
[GB/T50452-2008]古建筑防工业振动技术规范
[GB50453-2008]石油化工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50454-2008]航空发动机试车台设计规范
[GB50455-2008]地下水封石洞油库设计规范
[GB50457-2008]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50458-2008]跨座式单轨交通设计规范
[GB50459-2009]油气输送管道跨越工程设计规范
[GB50460-2015]油气输送管道跨越工程施工规范
[GB50461-2008]石油化工静设备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462-2015]数据中心基础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463-2008]隔振设计规范
[GB50464-2008]视频显示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50465-2008]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规范
[GB/T50466-2008]煤炭工业供热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467-2008]微电子生产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468-2008]焊管工艺设计规范
[GB50469-2008]橡胶工厂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GB50470-2008]油气输送管道线路工程抗震技术规范
[GB50471-2008]煤矿瓦斯抽采工程设计规范
[GB50472-2008]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50473-2008]钢制储罐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474-2008]隔热耐磨衬里技术规范
[GB50475-2008]石油化工全厂性仓库及堆场设计规范
[GB/T50476-2008]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
[GB50477-2009]纺织工业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GB50478-2008]地热电站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T50479-2011]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自动化设备柜(屏)工程技术规范
[GB/T50480-2008]冶金工业岩土勘察原位测试规范
[GB50481-2009]棉纺织工厂设计规范
[GB50482-2009]铝加工厂工艺设计规范
[GB50483-2009]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GB50484-2008]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
[GB/T50485-2009]微灌工程技术规范
[GB50486-2009]钢铁厂工业炉设计规范
[GB50487-2008]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GB50488-2009]腈纶工厂设计规范
[GB50489-2009]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
[GB50490-2009]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
[GB50491-2009]铁矿球团工程设计规范
[GB50492-2009]聚酯工厂设计规范
[GB50493-200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GB50494-2009]城镇燃气技术规范
[GB50495-2009]太阳能供热采暖工程技术规范
[GB50496-2009]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
[GB50497-2009]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
[GB50498-2009]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
[GB50499-2009]麻纺织工厂设计规范
[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1-2007]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T50502-2009]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GB/T50503-2014]兵器工业工厂废水监控规范
[GB/T50504-2009]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
[GB50505-2009]高炉煤气干法袋式除尘设计规范
[GB50506-2009]钢铁企业节水设计规范
[GB50507-2010]铁路罐车清洗设施设计规范
[GB50508-2010]涤纶工厂设计规范
[GB/T50509-2009]灌区规划规范
[GB/T50510-2009]泵站更新改造技术规范
[GB50511-2010]煤矿井巷工程施工规范
[GB50512-2009]冶金露天矿准轨铁路设计规范
[GB50513-2009]城市水系规划规范
[GB50514-2009]非织造布工厂设计规范
[GB50515-2010]导(防)静电地面设计规范
[GB50516-2010]加氢站技术规范
[GB50517-2010]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T50518-2010]矿井通风安全装备标准
[GB50520-2009]核工业铀水冶厂尾矿库、尾渣库安全设计规范
[GB50521-2009]核工业铀矿冶工程设计规范
[GB/T50522-2009]核电厂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50523-2010]电子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GB50524-2010]红外线同声传译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T50525-2010]视频显示系统工程测量规范
[GB50526-2010]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50527-2009]平板玻璃工厂节能设计规范
[GB50528-2009]烧结砖瓦工厂节能设计规范
[GB50529-2009]维纶工厂设计规范
[GB50530-2010]氧化铝厂工艺设计规范
[GB/T50531-2009]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
[GB50532-2009]煤炭工业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设计规范
[GB50533-2009]煤矿井下辅助运输设计规范
[GB50534-2009]煤矿采区车场和硐室设计规范
[GB50535-2009]煤矿井底车场设计规范
[GB50536-2009]煤矿综采采区设计规范
[GB/T50537-2009]油气田工程测量规范
[GB/T50538-2010]埋地钢质管道防腐保温层技术标准
[GB/T50539-2009]油气输送管道工程测量规范
[GB50540-2009]石油天然气站内工艺管道工程施工规范(2012年版)
[GB50541-2009]钢铁企业原料场工艺设计规范
[GB50542-2009]石油化工厂区管线综合技术规范
[GB50543-2009]建筑卫生陶瓷工厂节能设计规范
[GB50544-2009]有色金属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
[GB50545-2010]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
[GB/T50546-2009]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编制标准
[GB50547-2010]尾矿堆积坝岩土工程技术规范
[GB50548-2010]33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勘测规范
[GB/T50549-2010]电厂标识系统编码标准
[GB50550-2010]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551-2010]球团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T50552-2010]煤炭工业露天矿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标准
[GB/T50553-2010]煤炭工业选煤厂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标准
[GB/T50554-2010]煤炭工业矿井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标准
[GB50555-2010]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
[GB50556-2010]工业企业电气设备抗震设计规范
[GB/T50557-2010]重晶石防辐射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
[GB50558-2010]水泥工厂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GB50559-2010]玻璃工厂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GB50560-2010]建筑卫生陶瓷工厂设计规范
[GB/T50561-2010]建材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T50562-2010]煤炭矿井工程基本术语标准
[GB/T50563-2010]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
[GB/T50564-2010]金属非金属矿山采矿制图标准
[GB50565-2010]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566-2010]冶金除尘设备工程安装与质量验收规范
[GB50567-2010]炼铁工艺炉壳体结构技术规范
[GB50568-2010]油气田及管道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50569-2010]钢铁企业热力设施设计规范
[GB/T50571-2010]海上风力发电工程施工规范
[GB/T50572-2010]核电厂工程地震调查与评价规范
[GB50573-2010]双曲线冷却塔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GB50574-2010]墙体材料应用统一技术规范
[GB50575-2010]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
[GB50576-2010]铝合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577-2010]水泥工厂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GB50578-2010]城市轨道交通信号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579-2010]航空工业理化测试中心设计规范
[GB50580-2010]连铸工程设计规范
[GB50581-2010]煤炭工业矿井监测监控系统装备配置标准
[GB50582-2010]室外作业场地照明设计标准
[GB50583-2010]选煤厂建筑结构设计规范
[GB50584-2010]煤气余压发电装置技术规范
[GB50585-2010]岩土工程勘察安全规范
[GB50586-2010]铝母线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T50587-2010]水库调度设计规范
[GB50588-2010]水泥工厂余热发电设计规范
[GB/T50589-2010]环氧树脂自流平地面工程技术规范
[GB/T50590-2010]乙烯基酯树脂防腐蚀工程技术规范
[GB50591-2010]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592-2010]煤矿矿井建筑结构设计规范
[GB/T50593-2010]煤炭矿井制图标准
[GB/T50594-2010]水功能区划分标准
[GB50595-2010]有色金属矿山节能设计规范
[GB/T50596-2010]雨水集蓄利用工程技术规范
[GB/T50597-2010]纺织工程常用术语、计量单位及符号标准
[GB50598-2010]水泥原料矿山工程设计规范
[GB50599-2010]灌区改造技术规范
[GB/T50600-2010]渠道防渗工程技术规范
[GB50601-2010]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GB/T50602-2010]球形储罐γ射线全景曝光现场检测标准
[GB50603-2010]钢铁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
[GB/T50604-2010]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评价标准
[GB/T50605-2010]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
[GB50606-2010]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
[GB50607-2010]高炉喷吹煤粉工程设计规范
[GB50608-2010]纤维增强复合材料建设工程应用技术规范
[GB/T50609-2010]石油化工工厂信息系统设计规范
[GB/T50610-2010]车用乙醇汽油储运设计规范
[GB50611-2010]电子工程防静电设计规范
[GB50612-2010]冶金矿山选矿厂工艺设计规范
[GB50613-2010]城市配电网规划设计规范
[GB50614-2010]跨座式单轨交通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615-2010]冶金工业水文地质勘察规范
[GB50616-2010]铜冶炼厂工艺设计规范
[GB50617-2010]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
[GB50618-201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
[GB/T50619-2010]火力发电厂海水淡化工程设计规范
[GB50620-2010]粘胶纤维工厂设计规范
[GB/T50621-2010]钢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
[GB/T50622-2010]用户电话交换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T50623-2010]用户电话交换系统工程验收规范
[GB/T50624-2010]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设施工程验收规范
[GB/T50625-2010]机井技术规范
[GB/T50626-2010]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业务规范
[GB/T50627-2010]城镇供热系统评价标准
[GB50628-2010]钢管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629-2010]板带轧钢工艺设计规范
[GB50630-2010]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631-2010]住宅信报箱工程技术规范
[GB50632-2010]钢铁企业节能设计规范
[GB50633-2010]核电厂工程测量技术规范
[GB50634-2010]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废物设计规范(2015年版)
[GB50635-2010]会议电视会场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50636-2010]城市轨道交通综合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T50637-2010]弹体毛坯旋压工艺设计规范
[GB/T50638-2010]麻纺织设备工程安装与质量验收规范
[GB50639-2010]锦纶工厂设计规范
[GB/T50640-2010]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
[GB50641-2010]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安装工程施工规范
[GB50642-2011]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及维护规范
[GB50643-2010]橡胶工厂职业安全与卫生设计规范
[GB/T50644-2011]油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标准
[GB50645-2011]石油化工绝热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646-2011]特种气体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50647-2011]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
[GB50648-2011]化学工业循环冷却水系统设计规范
[GB/T50649-2011]水利水电工程节能设计规范
[GB50650-2011]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
[GB/T50651-2011]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文件编制标准
[GB50652-2011]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建设风险管理规范
[GB50653-2011]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施工规范
[GB50654-2011]有色金属工业安装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T50655-2011]化工厂蒸汽系统设计规范
[GB50656-2011]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GB/T50657-2011]煤炭露天采矿制图标准
[GB/T50658-2011]煤炭工业矿区机电设备修理厂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标准
[GB/T50659-2011]煤炭工业矿区水煤浆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标准
↑↑↑以上共计600条。
**********************
由于微信单页字数限制,全部国家标准规范不能罗列到单条微信文章页中,大家可以访问以下地址:
(长按复制网址)
手机版:http://www.docin.com/touch/publishArticle.do?id=1451
电脑版:http://jz.docin.com/buildingwechat/index.do?buildwechatId=1451
或者直接点击下部阅读原文访问手机版地址。
国家建筑标准设计标准图目录
5.3 竖 向
5.3 竖 向
5.3.1 建筑基地场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基地自然坡度小于5%时,宜采用平坡式布置方式;当大于8%时,宜采用台阶式布置方式,台地连接处应设挡墙或护坡;基地临近挡墙或护坡的地段,宜设置排水沟,且坡向排水沟的地面坡度不应小于1%。
2 基地地面坡度不宜小于0.2%;当坡度小于0.2%时,宜采用多坡向或特殊措施排水。
3 场地设计标高不应低于城市的设计防洪、防涝水位标高;沿江、河、湖、海岸或受洪水、潮水泛滥威胁的地区,除设有可靠防洪堤、坝的城市、街区外,场地设计标高不应低于设计洪水位0.5m,否则应采取相应的防洪措施;有内涝威胁的用地应采取可靠的防、排内涝水措施,否则其场地设计标高不应低于内涝水位0.5m。
4 当基地外围有较大汇水汇入或穿越基地时,宜设置边沟或排(截)洪沟,有组织进行地面排水。
5 场地设计标高宜比周边城市市政道路的最低路段标高高0.2m以上;当市政道路标高高于基地标高时,应有防止客水进入基地的措施。
6 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多年最高地下水位。
7 面积较大或地形较复杂的基地,建筑布局应合理利用地形,减少土石方工程量,并使基地内填挖方量接近平衡。
▼ 展开条文说明
5.3.1 1、2 坡度的确定根据现行行业标准《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 83修订。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等特殊土壤地质场所的坡度设置应按相关标准执行。
3 基地防洪、防涝的规定是保证用地安全的最基本条件。场地设防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的规定。
5 本款的制定根据现行行业标准《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 83修订。
6 本款的制定是为了保护用地免于长期受地下水浸泡,有利于建(构)筑物的安全稳固和地下管线的维护。
7 土石方与防护工程是竖向设计方案是否合理、经济的重要评判指标。因此,多方案比较,使工程量最小,是设计应贯彻的基本原则。
5.3.2 建筑基地内道路设计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地内机动车道的纵坡不应小于0.3%,且不应大于8%,当采用8%坡度时,其坡长不应大于200.0m。当遇特殊困难纵坡小于0.3%时,应采取有效的排水措施;个别特殊路段,坡度不应大于11%,其坡长不应大于100.0m,在积雪或冰冻地区不应大于6%,其坡长不应大于350.0m;横坡宜为1%~2%。
2 基地内非机动车道的纵坡不应小于0.2%,最大纵坡不宜大于2.5%;困难时不应大于3.5%,当采用3.5%坡度时,其坡长不应大于150.0m;横坡宜为1%~2%。
3 基地内步行道的纵坡不应小于0.2%,且不应大于8%,积雪或冰冻地区不应大于4%;横坡应为1%~2%;当大于极限坡度时,应设置为台阶步道。
4 基地内人流活动的主要地段,应设置无障碍通道。
5 位于山地和丘陵地区的基地道路设计纵坡可适当放宽,且应符合地方相关标准的规定,或经当地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准。
▼ 展开条文说明
5.3.2 1、2 道路坡度的确定是根据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及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有关纵坡和横坡坡度的限制制定的,有关机动车道设计连续上坡或下坡的纵坡缓和段的设置及缓和段坡度、坡长的限制,竖曲线的设置,设有超高的平曲线的最大超高横坡度、合成坡度、曲线加宽的设置等问题可参照上述标准采用最小计算行车速度执行。机动车道最大坡长是纵坡大于最大纵坡一般值时,对纵坡坡长的限制长度,根据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2012(2016年版)条文说明,当车速较低,设计速度小于或等于30km/h,设计通行车辆爬坡能力较大时,坡长可不受限制。海拔3000米以上高原地区城市道路的最大纵坡一般值可减小1%。
4 无障碍通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有关规定。
5 纵坡是山地和丘陵地区竖向设计最关键和最敏感的内容。参照国内外相关道路设计标准,考虑到目前车辆性能的改善;在车辆低速行驶的街区道路、旅游度假区道路等设计或改造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放宽对其最大纵坡要求。
5.3.3 建筑基地地面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措施,排水方式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应充分利用场地空间设置绿色雨水设施,采取雨水回收利用措施。
2 当采用车行道排泄地面雨水时,雨水口形式及数量应根据汇水面积、流量、道路纵坡等确定。
3 单侧排水的道路及低洼易积水的地段,应采取排雨水时不影响交通和路面清洁的措施。
▼ 展开条文说明
5.3.3 建筑基地内地面及路面雨水应结合城市规划的城市排水系统进行设计。绿色雨水设施是指低洼区域或采取承担部分调蓄功能的景观水体、下凹式绿地、干草塘等设施。大型场地或分期开发的场地应进行雨水控制与利用的专项设计。
5.3.4 下沉庭院周边和车库坡道出入口处,应设置截水沟。
5.3.5 建筑物底层出入口处应采取措施防止室外地面雨水回流。
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全套
4.2 建筑基地
4.2 建筑基地
4.2.1 建筑基地应与城市道路或镇区道路相邻接,否则应设置连接道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建筑基地内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0m2时,其连接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0m;
2 当建筑基地内建筑面积大于3000m2,且只有一条连接道路时,其宽度不应小于7.0m;当有两条或两条以上连接道路时,单条连接道路宽度不应小于4.0m。
▼ 展开条文说明
4.2.1 本条强调了当建筑基地与城市或镇区道路红线不相邻接时,建筑基地应设置连接道路与城市或镇区道路连接,以保证建筑基地有必要的通道满足交通、疏散、消防等需要。该连接道路的最小宽度是以小型商场、幼儿园、小户型多层住宅等建筑的一般规模3000m2为界进行规定的。见图1~图3。
图3 建筑基地有两条道路与城市(镇区)道路相连接示意
4.2.2 建筑基地地面高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依据详细规则确定的控制标高进行设计;
2 应与相邻基地标高相协调,不得妨碍相邻基地的雨水排放;
3 应兼顾场地雨水的收集与排放,有利于滞蓄雨水、减少径流外排,并应有利于超标雨水的自然排放。
▼ 展开条文说明
4.2.2 本条阐明了建筑基地高程设计的基本原则。建筑基地地面高程设计应依据所在城市或镇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高程控制要求进行场地设计,并处理好建筑基地雨水的排放问题。一方面,高程设计应充分考虑建筑与场地以及建筑基地与相邻建筑基地的关系,不应产生内涝;另一方面,高程设计应综合考虑雨水的收集回用,有利于调蓄雨水,合理控制雨水外排。海绵城市建设强调从源头做起,合理控制每个建设单元的雨水径流,并不是一概外排。也就是说,场地设计时应充分结合原有自然条件,因地制宜地设计场地控制点高程、设置绿色雨水设施(如结合场地相对低洼处设计汗塘、下凹式绿地等),既可起到调蓄雨水、减少和净化雨水径流的作用,也可在雨水过多时再外排以保障场地不产生内涝。因此,建筑基地的高程设计应结合地面水的收集与排放统筹设计。
4.2.3 建筑物与相邻建筑基地及其建筑物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基地内建筑物的布局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建筑控制线的规定;
2 建筑物与相邻建筑基地之间应按建筑防火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留出空地或道路;
3 当相邻基地的建筑物毗邻建造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 新建建筑物或构筑物应满足周边建筑物的日照标准;
5 紧贴建筑基地边界建造的建筑物不得向相邻建筑基地方向开设洞口、门、废气排出口及雨水排泄口。
▼ 展开条文说明
4.2.3 本条明确了为避免相邻建筑基地因建筑物紧贴用地边界建造而造成各种有碍安全、卫生等后患和民事纠纷应遵守的基本规定,以保障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消防通道以及通风、采光和日照等建设要求。
1 明确了建筑物应布局在建筑控制线内。通常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中,出于对区域整体空间的统筹以及安全、卫生的考虑会标定建设用地地块(建筑基地)的建筑控制线(如建筑后退红线、建筑后退线等,或因建筑界面连续性需求有时会有建筑贴线率等控制要求)以限定建筑的建造范围,建筑设计应满足这些规划控制要求。
2 没有明确划定建筑控制线的建筑基地,建筑物与相邻建筑基地之间关系的规定应满足建筑防火等要求。
3 明确规定了邻接建筑基地中两栋建筑物(如住宅、商店等建筑)毗连建造的条件,必须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如图4所示:(1)两栋建筑各自前后皆留有符合防火通道宽度要求的空地或道路;(2)两栋建筑之间设置了防火墙。
图4 相邻建筑基地建筑毗连建造示意
4 是为了保障建筑基地和相邻建筑基地内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或场地的合法权益的基本规定。我国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分别对住宅、老年人居住建筑、宿舍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等建筑的部分用房规定了相应的日照标准,建筑设计应满足相关标准的规定;对于体形比较复杂的建筑和高层建筑,宜进行日照分析,并应将建筑基地及周围建筑基地已建、在建和拟建建筑的影响考虑在内。对于城市更新项目,“不得降低”日照标准分为两种情况:周边既有建筑物改造前满足日照标准的,应保证其改造后仍符合相关日照标准的要求;周边既有建筑物改造前未满足日照标准的,改造后不可再降低其原有的日照水平。
5 是为了保障相邻建筑基地合法权益的基本规定。对紧贴建筑基地用地边界建造的建筑物提出了明确的基本规定:不得向相邻建筑基地方向开设洞口、门、废气排出口及雨水排泄口。
4.2.4 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应符合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等城市、大城市的主干路交叉口,自道路红线交叉点起沿线70.0m范围内不应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2 距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的最近边缘线不应小于5.0m;
3 距地铁出入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0m;
4 距公园、学校及有儿童、老年人、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入口最近边缘不应小于20.0m。
▼ 展开条文说明
4.2.4 本条各款是维护城市交通与行人安全的基本规定。建筑基地的机动车出入口位置应选择在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的道路可开口位置范围内,避开禁止开口路段。为保障交通安全、提高通行能力,城市主干路的交叉口应设置展宽段以渠化交通即组织车流各行其道。本条第1款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以及《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GB 50647的有关规定提出了对机动车开口位置的控制要求。为了简化并便于控制,条文中“自道路红线交叉点起沿线70m范围”是考虑了下列因素后综合确定的:道路拐弯半径18m~21m,交叉口人行横道宽4m~10m,人行横道至停车线约2m,停车、候驶车辆(或车队)的长度,公共汽车站与交叉口的距离一般不小于50m,主干路交叉口展宽段一般控制在50m~80m(起算点是道路缘石半径的起点)。详见图5示意。
图5 建筑基地在城市主干路交叉口开口位置示意
4.2.5 大型、特大型交通、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人员密集的建筑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基地与城市道路邻接的总长度不应小于建筑基地周长的1/6;
2 建筑基地的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且不宜设置在同一条城市道路上;
3 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前应设置人员集散场地,其面积和长宽尺寸应根据使用性质和人数确定;
4 当建筑基地设置绿化、停车或其他构筑物时,不应对人员集散造成障碍。
▼ 展开条文说明
4.2.5 本条是针对大型、特大型上述设施提出的控制要求。根据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文化设施包括: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会展中心以及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体育设施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等公共体育设施;娱乐康体设施包括: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溜冰场等设施。
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由于人员量大且集散相对集中,因此人员疏散及城市交通的安全极为重要。但建筑使用功能不同、建筑容量和人口容量不一、人员集聚特点差异较大,故本条只作一般性规定。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本文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网官网查询,国家建筑标准信息网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收藏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