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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吕成霖

俗话说

  远亲不如近邻

  相邻而居本是一种缘分

  然而

  随着电子猫眼、可视门铃的普及

  本为安全的“家庭门卫”

  却因侵犯隐私权引发邻里纠纷……

  案情简介

  2013年,因房子动迁,老周夫妇住进了崭新的楼房。新房隔壁住着老徐夫妇,四个老人同住一层楼,本想着相互有个照应。可谁料,两家老人之间相处并不融洽,时常发生矛盾。

  2017年4月,老徐在自家大门上方安装了摄像头,正对着门外的公共走廊,把老周家的大门也纳入了摄像头的拍摄范围。老周一家什么时候进出门、买了什么东西回家、接待了哪些亲戚朋友,摄像头都摄录了下来。老周夫妇心里十分不舒服,只要一看到摄像头,就感觉自己受到了监视,于是要求老徐家立即拆除摄像头,却遭到了拒绝。

  老徐认为,自己安装摄像头是出于安全考虑,并且摄像头拍摄的是门外公共部位,没碍着老周夫妇。沟通无果后,老周夫妇以个人隐私受到侵犯为由,将老徐夫妇告上了法庭。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隐私权包括了私人生活安宁权,即个人享有独立生活不被他人打扰的权利。自然人在公共场所也享有一定的隐私权,这种隐私权可以理解为个人享有的在公共场所不被他人直窥、打扰、关注的权利。本案中,虽然楼房内的公共走廊不是私人空间,但是老徐家未经邻居的许可,擅自在公共走廊一端的自家房门上方安装摄像头的行为,事实上对邻居老周一家进行了持续性、高强度、近距离的监视拍摄,在一定程度上记录反映了对方的个人活动与生活状况,妨害了其日常隐私。最终,法院判决老徐家拆除门上的摄像头。

  法官说法

  莫将安全感建立在邻居的不安之上

  随着科技的进步,安全、方便的家用摄像头越来越普及,但如果利用不当,极易引发“不安”之忧。尤其是摄像头的安装,如果未经相关权利人同意,而对他们的生活空间形成事实上的监控,就会造成对隐私权的侵犯,法律必然给予否定性评价。所以,大家在维护自身住宅安全的同时,切勿影响邻居的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安全,尊重他人隐私权,共同构筑和谐的邻里关系、安全的社区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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