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人,有点“社恐”或许不是坏事,现实社恐网络也社恐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汪仪

幼时母亲带我逛街,到了饭点,母亲总能从诸多食肆中准确地找到那些“好吃的”店,带我走进去。她的评价标准也很简单,店里人多的,几乎没位置的或者要排队的,东西肯定是好吃的。

在“喜茶”式的营销套路出现之前,母亲的规则没有失效过。我也默认,人多的地方就是好地方。

这个想法第一次受到冲击是略长大一些后我重新闻里看到国庆旅游景点“人从众”的画面,那一刻我发现,人多的地方,不一定“好”。

再后来,我当了一名刑事律师,一年中去看守所的次数,超过了在外吃饭的次数,也品味到更多关于人生的酸甜苦辣。

曾有一件让我非常遗憾的事。我的一位当事人,我认为其情节不算很严重,也尽力辩护了,但其仍然被批捕了。批捕后,经办的检察官说,这个案件被认定为团伙作案,涉及的人数很多,还有很多同案人在逃,所以放出去还是有社会危险性的。不过可以快诉快审,尽早结案,让当事人尽快回归社会。警官也非常直接地说,如果不是这么多人在逃,取保后缓刑本是没问题的。我只能说希望尽量不要被其他同案人影响太久,可以对当事人进行分案,情节不算严重、认罪认罚的尽快移送,以保障当事人权益,避免过长时间的审前羁押。

“有串供风险”/“同案在逃”,是不少案件中经办单位及经办人不予变更强制措施的重要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所以,从这个层面来说,当事人接触过的人比较多,并不是一件好事。为什么参与程度低、参与时间短的人更容易取保?除了“做的事少”,很可能还因为“知道的事少”、“认识的人少”。

因为这件事,我开始思考“有串供风险”/“同案在逃”的相关问题:“见过鬼都怕黑”,这些人在看守所里被关押了那么久,能够取保候审,重见天日,这么不易,怎么还会出来和别人串供呢?尤其是已经预备认罪认罚的、供述也比较稳定的那些,一般也不会翻供了。

但有可能,办案单位不仅仅考虑到这些。

一方面,在共同犯罪案件中,除了可以确定没有(充足的证据可以指控其存在)事实犯罪的当事人,当事人之所以会被刑事拘留,主观方面至少是存在认识误区或者与他人有合意的。换言之,这个人曾经被利益或者其他人说服过,做过自己知道其实不那么“好”的事情。那么,假设这些人还在外面,会不会能够再一次“说服”他/她,其实不好说。

另一方面,“山不就我我就山”,当事人不去找别人,不代表别人不会去找他/她。这些人,有可能是和当事人同时出来的同案人,有可能是被羁押的同案人的亲朋好友,也有可能是在逃人员。对于办案单位而言,这三种人“串供”的风险等级是依次递升的。个别刑案中之所以出现同案人能在看守所里见面甚至同仓的情况,很可能正是因为办案单位已经不担心这些人“串供”了,证据都已经基本固定了。而假设案件有在逃的人员,办案人员或会更谨慎一些。因为还没做笔录的人,永远比已经做了笔录的人,有更多的可能性。这既是能体现刑事危机处理和刑事合规业务价值之处,也是刑事辩护中必须要面对的情况。

所以,对其他当事人的情况知情或和其他当事人有联系而其他人暂未归案(主犯未全部归案尤为关键)或暂未认罪认罚(主要是指主犯不认罪认罚)时,当事人被取保的概率会有明显降低。

这并不是唯一一起因为同案犯在逃而受到较大影响的当事人。有一个当事人被批捕后家属才联系、委托我的案件,这个案件因为公安机关延长侦查期限,导致侦查期持续了六个多月。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候,预审大队的警官打电话问我是否还代理本案,并说案卷移送到检察院了,但因为人多案卷多,所以估计录入都没那么快,可以过几天再联系检察院阅卷。

人多,就是麻烦。

此外,人多除了“麻烦”之外,还会给案件带来别的一些情况。就上述案件,我作为辩护律师,在不能完全确定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的前提下,首先考虑的自然是查清疑点,以确认具体的辩护路径。在阅卷后,我发现当事人只有一份笔录和一份亲笔供词中比较明确地说明了自己对某些事是“知情”的,而其余的笔录中均未有体现。于是我向检察官提出申请,要求调取这次笔录的同步录音录像。检察官回复我,告知我现在这些录像现在公安处,要调取也可以调取,只是要等一段时间,然后询问我是否要做无罪辩护,我说看过笔录,认为有疑点。她说这个案件有很多人,从XXX本人的笔录和其他人的笔录中,可以得知某某(当事人)对某某事应当是知情的。而且当时审查批捕时,她见过某某(当事人)本人,其本人也承认知情。我忆起会见XXX时,她说当时前一天没睡好,比较头晕,只想尽快结束讯问,检察官来见自己的时候问自己之前在笔录里说的是否真实,自己也说是的。据此,我后来又和当事人沟通了一番,才把具体的辩护路径确定下来。

因为代理辩护的案件中,超过70%的案件是共同犯罪案件,有时我甚至感觉,现代人有点“社恐”或许是必要的。因为正如电视剧中所言:“知道得太多不是好事。”

和别人接触太多,对他人了解太多,的确不一定是好事。现在是风险社会,加之大部分群众对刑法规定不甚了解,因此在大部分人的法律意识都比较单薄、法律知识比较欠缺的情况下,大部分个体或许都是“风险源”。换句话说,两个都不懂法的人沟通、交往,一起做某事,某种程度上就像是“风险”的“汇聚”。当然,如果人更多些,情况便会更复杂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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