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临汾廉租房怎么申请2025,临汾廉租房怎么申请
一、临汾廉租房怎么申请
1、申报家庭向居住(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政策咨询。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领取《临汾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并提供《申请表》上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2、申请家庭成员到所在单位、社区、街道办事处开具住房、收入情况证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3、申请家庭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上交社区。
4、社区进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报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家庭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期7天)。经公示提出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人员入户调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签署意见,报民政部门审核,审核后由街道办事处统计上报市房产局。
5、市房产局协同市监察、民政、财政等部门对申报保障家庭入户抽(复)查,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在新闻媒体等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期15天)。
6、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备案,参照预先制定的《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认购与廉租住房分配实施方案》,分批分期兑现。
二、临汾廉租房申请条件
1、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
2、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面积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面积标准;
3、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5、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
二、临汾市廉租房申请条件
法律分析:(一)一类保障家庭
1、市区(南街办事处、铁路东办事处、辛寺街办事处、水塔街办事处、乡贤街办事处、解放路办事处、滨河办事处、汾河办事处、车站街办事处、鼓楼西街办事处辖区范围内)居民户口;
2、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17200元(含)以下;
3、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二)二类保障家庭
1、市区城市规划区(东至108国道,南至南外环—108国道,西至公路西环,北至北路西环)内居民户口;
2、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27300元(含)以下;
3、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三)三类保障家庭
1、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只需认定在市区城市规划区内无私有住房,即可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其他条件在房源供应不足时,可作为顺序轮候的依据;
2、新就业人员指学校毕业或部队复退不满5年,且具有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居民户口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新就业的提供工作单位录用证明,企业单位新就业的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且在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上述人员均需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
3、外来务工人员需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且在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并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三、临汾市廉租房申请条件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一)一类保障家庭
1、市区(南街办事处、铁路东办事处、辛寺街办事处、水塔街办事处、乡贤街办事处、解放路办事处、滨河办事处、汾河办事处、车站街办事处、鼓楼西街办事处辖区范围内)居民户口;
2、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17200元(含)以下;
3、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二)二类保障家庭
1、市区城市规划区(东至108国道,南至南外环—108国道,西至公路西环,北至北路西环)内居民户口;
2、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27300元(含)以下;
3、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三)三类保障家庭
1、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只需认定在市区城市规划区内无私有住房,即可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其他条件在房源供应不足时,可作为顺序轮候的依据;
2、新就业人员指学校毕业或部队复退不满5年,且具有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居民户口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新就业的提供工作单位录用证明,企业单位新就业的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且在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上述人员均需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
3、外来务工人员需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且在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并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四、渭南廉租房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简言之,廉租房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一种制度。廉租房是在新出台的国家房改政策中首次提出的一种概念。廉租房中国的廉租房只租不售,出租给城镇居民中最低收入者。廉租房的来源主要是腾退的旧公房等。通过廉租房申请条件 可以看出,廉租房有特定的供给对象,符合廉租房供给条件的由本人(家庭)向政府提出申请,并经过政府相关部门核实批准后,方能购、租、补。廉租房无继承权。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的规定,从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一、不得申请廉租房的情形:(一)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35周岁。但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二)离婚不足2年的;(三)在5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不纳入保障范围。但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四)领取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中已按《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四十五条规定政策获得补偿安置的;(五)挂靠户口所挂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六)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七)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八)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的;(九)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二、申请条件1、申请人具有5 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 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 平方米以下;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2、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五、临汾市廉租房申请条件?
律师解析:
马路的护栏(隔栏)属于道路附属设施,由公路管理部门进行维护和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六、临汾市廉租房申请条件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一)一类保障家庭
1、市区(南街办事处、铁路东办事处、辛寺街办事处、水塔街办事处、乡贤街办事处、解放路办事处、滨河办事处、汾河办事处、车站街办事处、鼓楼西街办事处辖区范围内)居民户口;
2、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17200元(含)以下;
3、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二)二类保障家庭
1、市区城市规划区(东至108国道,南至南外环—108国道,西至公路西环,北至北路西环)内居民户口;
2、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27300元(含)以下;
3、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三)三类保障家庭
1、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只需认定在市区城市规划区内无私有住房,即可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其他条件在房源供应不足时,可作为顺序轮候的依据;
2、新就业人员指学校毕业或部队复退不满5年,且具有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居民户口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新就业的提供工作单位录用证明,企业单位新就业的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且在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上述人员均需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
3、外来务工人员需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且在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并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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