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工作了就不发土地补偿款了吗2025,有工作了就不发土地补偿款了吗
有工作了也应当发放土地补偿款,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
二、有工作了就不发土地补偿款了吗?
劳动纠纷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因劳动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包括既定权利争议和要求新权利争议。退伍兵关于土地补偿款发放问题,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法院不受理此类纠纷,建议向上级政府申诉解决。劳动争议的范围包括确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辞退与离职、工作时间与保护、劳动报酬与赔偿等。
法律分析
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又称劳动纠纷。其中有的属于既定权利的争议,即因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既定内容而发生的争议;有的属于要求新的权利而出现的争议,是因制定或变更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
法律咨询:
我是一名退伍兵,当兵两年来家被安排在一企业上班。上班前享受村子里发放的土地补偿款,从去年不发我的了,理由是我有了工作了!我想问这个理由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我可以用那些法律规定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问题补充:
在06年以前进行了两次补偿了,都有我的补偿款。就是去年开始没有发我的了。我就是搞不明白了!我就是想问位律师朋友,就我这个情况是不是应该有补偿的是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土地补偿款发放的纠纷,法院不受理。因为土地补偿款属于村集体所有,发放问题由村集体决定,所以建议你去上级政府申诉解决。
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争议的范围,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根据中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劳动争议的范围是: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结语
劳动纠纷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权利与义务分歧而引发的争议。其中既有因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既定内容而产生的争议,也有因制定或变更劳动条件而引发的要求新权利的争议。对于您所提到的土地补偿款发放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法院不受理此类纠纷,建议您向上级政府申诉解决。劳动争议的范围涵盖了确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的争议,以及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报酬等问题引发的争议。如需进一步法律咨询,请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解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修订):第四章治理第三十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并依法保护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承包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农村土地的,在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应当包括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责任的内容。
三、有工作了就不发土地补偿款了嘛?
律师解答:
1、迁出农村户口工作人员,没有享受集体征收土地款的分配资格。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迁出农村户口工作人员,已经没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此,也就没有资格参与集体征收土地款的分配。
3、确定一个人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首要的因素是户口。既然户口已经迁出,那就不再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四、村里不给土地补偿款应该找谁
一、村里不给土地补偿款应该找谁1、村里不给土地补偿款应该找谁,需视情况而定:(1)村委不给村民发放征地补偿款的情况下,村民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举报,并诉讼解决;(2)若村集体不发放征地补偿费用的,村民可以向乡镇一级的人民政府反应情况要求对村委会的违法情况进行监督;(3)若乡镇一级的人民政府不履行监督职责的,村民可以向法院起诉其不作为,以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二、征地有什么条件1、征收土地必须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2、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力、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征地权。同时,被征地单位必须服从,不得阻挠征地;3、必须依法取得批准;4、必须依法对被征地单位进行补偿;5、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
五、征地补偿款不发放怎么办
征地补偿款不发放的解决办法如下:1、征地补偿款迟迟不给可以向政府管理部门举报;2、或者向向辖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1)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因为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使用需要通过召开村民大会讨论决定,被征收人可先调查了解村委会对于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等相关情况,若被征收人认为该决定侵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撤销该决定;3、征收土地必须要依照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进行,一旦遇到补偿款迟迟不发放的情况,被征收人可以向律师进行咨询,或委托专业律师通过诉讼的方式争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且收集相关证据。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三条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六、有工作了就不发土地补偿款了吗?
法律分析:
1、迁出农村户口工作人员,没有享受集体征收土地款的分配资格。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迁出农村户口工作人员,已经没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此,也就没有资格参与集体征收土地款的分配。
3、确定一个人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首要的因素是户口。既然户口已经迁出,那就不再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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