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土空间规划主要内容2025,国土空间规划主要内容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包括: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和规划用地布局、结构、用途管制要求等内容。
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包括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和规划用地布局、结构、用途管制要求等内容,明确耕地保有量、建设用地规模、禁止开垦的范围等要求,统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用地布局,综合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对全国国土空间作出的全局安排,是全国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的政策和总纲。
由自然资源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标注,由党中央、国务院审定后印发。侧重战略性
省级国土空间规划,对全国国土空间规划落实,指导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由省级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报国务院审批。侧重协调性。
市县和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对上级规划要求的细化落实和具体安排。可因地制宜,将市县与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合并编制;也可以几个乡镇为单元编制,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侧重实施性。
建立全国统一、责权清晰、科学高效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整体谋划新时代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综合考虑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科学布局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是加快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的关键举措,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品质生活、建设美好家园的重要手段,是保障国家战略有效实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必然要求。
国土空间规划的主要目标包括三个层面:到2020年,基本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逐步建立“多规合一”的规划编制审批体系、实施监督体系、法规政策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基本完成市县以上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初步形成全国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一张图”。到2025年,健全国土空间规划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体系;全面实施国土空间监测预警和绩效考核机制;形成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以统一用途管制为手段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到2035年,全面提升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基本形成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安全和谐、富有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国土空间格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细化落实国家发展规划提出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
二、国土空间规划包括哪些规划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对国土空间结构和功能的整体性安排,具有战略性、整体性、约束性、引导性等基本特性,是其他各类空间性规划的上位规划,是国土空间进行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制定其他规划的基本依据。区域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等各类涉及空间要素的其他总体规划都应纳入或整合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再单独进行编制。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是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框架控制下,针对国土空间的某一方面或某一个特定问题而制定的规划,如生态保育规划、交通港口规划、水利工程规划、国土整治规划、风景旅游规划等。专项规划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与总体规划相衔接,同时又是总体规划在某一特定领域的细化,是对总体规划的某个重点领域所做的补充和深化,具有针对性、专一性和从属性。它具体可以区分为区域性专项规划和行业专项规划。区域性专项规划包括海岸带规划、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规划、城市群和都市圈规划,以及跨行政区域或流域的国土空间规划等;行业专项规划是以空间利用为主的某一领域专项规划,包括交通、能源、水利、信息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军事设施,国防安全设施,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专项规划。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以总体规划或专项规划为依据,对一定时期内局部地区具体地块用途、强度、空间环境和各项工程建设所做的实施性安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详细规划具有微观性和地方性,范围一般比较小,直接服务于具体项目。一般来说,详细规划具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明确的建设目标和内容,明确的各类用地指标调整方案,明确的工程布置或综合措施方案,明确的工程投资概算和资金保障。其内容应当包括: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即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即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即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即蓝线等“四线”及控制要求。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三、国土空间规划包括哪些内容
国家级国土空间规划的重点内容主要包括:1、体现国家意志导向,维护国家安全和国家主权,谋划顶层 设计和总体部署,明确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战略选择和目标 任务。2、明确国土空间规划管控的底数、底盘、底线和约束性指 标。3、协调区域发展、海陆统筹和城乡统筹,优化部署重大资 源、能源、交通、水利等关键性空间要素。4、进行地域分区,统筹全国生产力组织和经济布局,调整和 优化产业空间布局结构。5、合理规划城镇体系,合理布局中心城市、城市群或城市 圈。6、统筹推进大江大河流域治理,跨省区的国土空间综合整治 和生态保护修复,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7、提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政策宣言和差别化空间治理的总体原则。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的重点内容主要包括:1、落实国家规划的重大战略、目标任务和约束性指标。2、提出省域国土空间组织的空间竞争战略、战略性区位、空 间结构优化战略、空间可持续发展战略和解决空间问题的“一 揽子”战略方案。3、合理配置国土空间要素,划定地域分区,突出永久基本农 田集中保护区、生态保育区、旅游休闲区、农业复合区等功 能区。提出省域内重大资源、能源、交通、水利等关键性空 间要素的布局方案。坚持历史文化和风貌特色保护。4、加强国土空间整治修复。 5、强化国土空间区际协调。6、制定规划实施保障政策。市级国土空间规划的重点内容主要包括:(1)落实国家级和省级规划的重大战略、目标任务和约束性指 标,提出提升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实现高质量发展和创 造高品质生活的战略指引。(2)确定市域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治理总体格 局,构建“多中心、网络化、组团式、集约型”的城乡国土空 间格局。(3)确定市域总体空间结构、城镇体系结构,明确中心城市性 质、职能与规模,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市级城镇开发边 界和城市周边基本农田保护区。(4)落实省级国土空间规划提出山、水、林、田、湖、草等各 类自然资源保护、修复的规模和要求,明确约束性指标;(5)统筹安排市域交通等基础设施布局和廊道控制要求,明确 重要交通枢纽地区选址和轨道交通走向;提出公共服务设施 建设标准和布局要求;统筹安排重大资源、能源、水利、交 通等关键性空间要素。(6)对城乡风貌特色、历史文脉传承、城市更新、社区生活圈 建设等提出原则要求。(7)在总体规划中提出分阶段规划实施目标和重点任务,明确 下位规划需要落实的约束性指标、管控边界和管控要求。(8)建立健全从全域到功能区、社区、地块,从总体规划到专 项规划、详细规划,从地级市、县(县级市、区)到乡(镇)的规划传导机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细化落实国家发展规划提出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包括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和规划用地布局、结构、用途管制要求等内容,明确耕地保有量、建设用地规模、禁止开垦的范围等要求,统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用地布局,综合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四、土地利用规划的内容有哪些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土地利用现状分析(二)土地供给量分析(三)土地需求量预测(四)确定规划目标和任务(五)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调整(六)土地利用分区(七)制定实施规划的措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涉及范围广,内容丰富,不同级别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于区域差异和级别不同,而侧重点和内容深度不同。但一般来讲,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土地利用现状分析:通过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和评价,提供土地利用基础数据,分析土地利用现状结构和布局,找出土地利用变化规律,在此基础上归纳土地利用现状分析中反映出的土地利用特点和土地利用问题,分析规划期间可能出现的各种影响因素,分清轻重缓急,提出规划要重点解决的土地利用问题。(二)土地供给量分析:科学地评价土地质量是编制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在编制规划时应当充分运用土地质量评价资料。在土地质量评价基础上,对区域建设用地(城镇、水利、交通、特殊用地等)利用潜力和农业用地(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水面)利用潜力进行测算。同时对未利用地的分布、类型、面积进行分析,评价未利用土地适宜开发利用的方向和数量。(三)土地需求量预测:依据区域国民经济发展指标,土地资源数量、质量、自然和社会条件,由各用地部门提交规划期间用地变化预测报告和用地分布图,并对预测进行必要的分析和校核,对区域建设用地需求量和农业用地需求量进行具体预测。(四)确定规划目标和任务:在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和土地供需预测的基础上,拟定规划的主要任务、目标和基本方针。(五)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调整:根据规划目标和用地方针,对各类用地的供给量和需求量进行综合平衡,依据土地利用调整次序和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的步骤与方法,合理安排各类用地,调整用地结构和布局。统筹协调土地开发、利用、保护、整治措施,拟定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布局方案,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土地开发方案,以及区域土地结构调整方案。根据区域土地利用调整指标和规划分区,结合区域土地利用现状、土地资源潜力和经济发展目标,在与部门规划相衔接的基础上,分解下达下一级规划各类用地的控制性指标,为编制下一级规划提供依据。(六)土地利用分区:通过土地利用分区与土地利用控制指标相结合的方法,把规划目标、内容、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的调整及实施的各项措施,落实到土地利用分区,有利于规划的实施。省级以上规划的土地利用分区,提出各区土地利用的特点、结构和今后土地利用的方向及提高土地利用率的主要措施;县级以下的土地利用分区,提出土地利用的具体用途,制定各分区土地利用管制规则;市(地)级规划分区可结合具体情况,参照省级或县级规划要求进行。(七)制定实施规划的措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一项具有战略意义而又十分艰巨复杂的规划,要实施这一规划,必须有相应的政策措施作保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要根据实现土地利用目标和优化土地利用结构的要求,提出相应的实施政策和措施,包括法规、行政、经济和技术措施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四条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五、国土空间规划什么意思
国土空间规划是对一定区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在空间和时间上作出的安排,是国家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是国家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由国家、省、地(市)、县(市)、乡(镇)五级组成。其中,全国国土空间规划是对全国国土空间作出的全局安排,是全国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的政策和总纲,侧重战略性,省级国土空间规划是对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的落实,指导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侧重协调性,市县和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是本级政府对上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细化落实,是对本行政区域开发保护作出的具体安排,侧重实施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六、国土空间规划工作内容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国土空间规划包括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和规划用地布局、结构、用途管制要求等内容,明确耕地保有量、建设用地规模、禁止开垦的范围等要求,统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用地布局,综合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于2021年9月1日实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尚未生效) 第三条 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细化落实国家发展规划提出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
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包括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和规划用地布局、结构、用途管制要求等内容,明确耕地保有量、建设用地规模、禁止开垦的范围等要求,统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用地布局,综合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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