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过户具体需要哪些资料2025,房屋过户具体需要哪些资料
房屋过户需要的资料包括: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卖方和买方的身份证及复印件、房产证、房地产权利证书等。办理过户的步骤包括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准备申请材料并到房产局填写相关表格、交付申请材料并缴纳税金。
二、房屋过户需要哪些手续
法律分析:1、买卖双方持买卖协议、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并申报交易价格;2、房地产交易中心根据实际交易对房地产进行价格评估;3、由买方到财政部门缴纳契税,卖方到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买卖双方到房产交易部门缴纳交易费、工本费,等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屋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三、房产过户需要哪些材料
法律分析:(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卖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果是已婚的话需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房产证原件;如果夫妻双方有一人无法到场的话,必须要先写份委托书再去公正局公证,户口本及复印件一份。
买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户口本及复印件,如果是单身的话,需要去市民政局开单身证明。
(3)房地产权利证书;
(4)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决定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按规定需公证,应提交公证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赠与书,或经公证房地产继承证明文件,或房地产交换协议书,或房地产分割协议书;
(5)已设定抵押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6)人民法院强制性转移的应提交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7)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转移,应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转移的批准文件;
(8)行政划拨、减免地价的土地,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9)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房地产的,应提交中标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付清地价款证明;
(10)属于政府福利性商品房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
(11)拆迁补偿的应提交拆迁补偿协议书;
(12)房地产共有人同意转移的意见书;
(13)收购或合并企业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4)国有企业之间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房地产调拨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5)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四、房子过户需要什么手续
法律分析:1、首先签订合同。如果我们房子过户不经过中介的话,要把合同里面的条款和违约的条款写清楚,然后再签订合同。这个时候房产证上面所有的人都要在场。
2、提交材料。我们把所有材料准备好之后,然后到房产局填写一些相关的表格和合同。在填写的时候一定要记得合同上的金额,跟我们签订协议的金额是一样的。
3、交纳税费。我们办理房子过户的时候都是在房产局进行办理的,如果把所有材料交给房产局。房产局会给我办理好之后,会给我们一个回单,我们拿到回单,按照它上面的日期来交纳税金就可以了,一般是在15天左右。
4、房子过户。等我们交完税金之后就能拿到房产证了,然后双方进行一些相关的交接事项,过户就完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五、房屋过户需要什么资料和手续
法律分析:房产过户需要的手续有:买方交纳购房定金,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审查;办理立契手续,缴纳税费;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需要的资料有: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购销合同、完税凭证、权属申请登记表等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六、房子过户要哪些资料
法律分析:房子要办理过户手续,当事人需要填写登记申请书,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房屋的购买合同或遗产公证证明等、房产证、有关房屋的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其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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