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费扣除限额15%和30%,招待费60%小于收入5%
大家好,由投稿人沈航来为大家解答广告费扣除限额15%和30%,招待费60%小于收入5%这个热门资讯。广告费扣除限额15%和30%,招待费60%小于收入5%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税前扣除比例30%
嘿!你觉得谁家的广告好
★
爷爷奶奶的年代,
信奉“酒香不怕巷子深”,
爸爸妈妈的年代,
有所谓赔本也要赚吆喝的说法,
而到了我们的年代,
不管新旧媒体,
铺天盖地的广告,
让我们惊讶企业对于广告宣传的重视。
有时候还惊讶,这么高的广告宣传成本,企业还能赚钱吗?
别瞎操心了,俗话说,买的没有卖的精,别说这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能带来多大的效益,这费用人家缴企业所得税时,还能税前扣除呢!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扣除标准
①一般企业扣除标准不超过15%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②三类企业扣除标准提高至3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③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得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④关联企业可按分摊协议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规定,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因此,企业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基数“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
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何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筹建期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按规定税前扣除。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
申税小微,你好,我们企业销售商品过程中业务宣传费比较大,请问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有限额吗?
你好,是的,业务宣传费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上是有比例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一般企业是营业收入的15%。
一、扣除比例
除了15%以外,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还有30%和0%两个扣除比例,文件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30%
出自该文件第一条,“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0%
出自该文件第三条,“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特殊情形
(一)筹办费用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
(二)关联企业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Tip:
1.总体扣除限额不得超出规定标准。归集到另一方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只能是费用发生企业依法可扣除限额内的部分或者全部,而不是实际发生额。一般企业应先按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15%,化妆品制造或销售等前述三类企业按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30%,计算出本年可扣除限额。
2.接受归集扣除的关联企业不占用本企业原扣除限额。即本企业可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规定照常计算扣除限额,另外还可以将关联企业未扣除而归集来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本企业扣除。
例如:甲公司2020年度销售(营业)收入1000万元,可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150万元,那么只能将可扣除限额150万元的全部或者部分归集给关联企业扣除。假设其实际发生200万元,甲公司自身税前扣除30万元,那么可归集至关联方乙公司扣除的金额最高为120(150-30)。但甲公司超出2020年可扣除比例的50万元广告费可以结转至2021年继续扣除。乙公司2020年可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限额是100万元,实际发生85万元,那么乙公司2020年可扣除的广告费应为205(85+120)万元。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第二条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区别是什么
季晓莉/文 一、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所得税前扣除比例的基本规定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以下简称“两费”都是有比例规定的,我总结了如下表供大家参考
每年可以扣除的两费按当年销售(营业)收入乘以限额计算,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当然烟草企业什么时候都不能扣。
二、如何突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
1、 企业在筹办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入扣除限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筹办期的两费,企业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筹办费,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根据以上两条,企业筹办期的两费可以全部计入筹办费,无论企业选择当年还是长期摊销,都不占用扣除年度的两费限额的,这样筹办费中两费扣除的当年,企业实际扣除的两费也就突破限额了。
2、关联企业间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接受分摊方在计算本企业两费限额时,分摊给它的两费不计算在内。
这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第二条的规定,2025年底失效,但实际这个政策已经执行了超过10年,失效后总又有新文件接续。这是很好的一个政策,但如果想用好,要方方面面都考虑到。
假设甲、乙两个公司是关联企业,适用15%的两费扣除比例,甲、乙签订分摊协议,甲公司30%的广告费应由乙承担。我用下表把如何计算分摊做了列示,表中是分两年列示的数据,以便让大家更好地看出不同情况下如何计算分摊两费。
从表中计算可以看出,从关联企业整体的角度,当年分摊的两费并未超过限额,但是从乙公司的角度,每年都是超过限额的。所以在甲收入高利润低,乙利润高的情况下,和关联企业乙做好两费分摊协议,是可以大大减轻甲自身的压力。
但是一定要注意,虽然这是税局给关联企业的一个优惠,可如果企业间为了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而随意地确定分摊比例,那肯定还是要被税局调整的,因为企业所得税法第47条是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这也就是利用分摊协议筹划最大的难点。
三、小结
以上总结了两费突破扣除限额的规定,企业知道了这个规定就可以好好地筹划一下,但是一定要注意其中的一些限制,不要滥用优惠。
如果企业有完善的预算体系和明确的战略目标,各个部门和公司间可以密切配合,在合理合法摊销筹办费、分摊两费同时,节约税款或推迟缴税是最好的。从这里可以看出税收筹划可是个系统工程,缺了谁都不成。
四、本文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二十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
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税前扣除比例是多少
一、一般政策规定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对一般政策规定的解读
1、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不再区分扣除标准,统一计算扣除标准。
2、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要注意上一年是否有结转的余额。
3、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为销售收入合计,即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销售(营业)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等主营业务收入,还包括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但是不含营业外收入(如让渡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所有权收入)、投资收益。
4、区分广告费支出和非广告性赞助支出的区别:广告费支出一般都是通过平面媒体,非广告性赞助支出则一般不通过媒体。非广告性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5、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三、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何扣除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开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开(筹)办费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3、也就是说,筹建期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不受收入的限制,筹建期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计入开办费,企业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选择分期摊销。选择分期摊销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四、烟草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规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关联企业分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规定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规定: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2、注意政策的要点是:
(1)本企业与关联方的总体扣除限额不得超出规定标准。
(2)关联企业之间签订的广告费分摊协议,可根据分摊协议自由选择是在本企业扣除或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关联方归集到另一方扣除的广告费,必须在按其销售收入的规定比例计算的限额内,且该转移费用与在本企业(被分摊方)扣除的费用之和,不得超过按规定计算的限额。
(3)接受归集扣除的关联企业不占用本企业原扣除限额。即本企业可扣除的广告宣传费按规定照常计算扣除限额,另外还可以将关联企业未扣除而归集来的广告宣传费在本企业扣除。但被分摊方不得重复计算扣除。
【案例】甲公司和A企业是关联企业,根据分摊协议,A企业在2019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30%,归集至甲公司扣除。假设2019年A企业销售收入为2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500万元,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为销售收入的15%。请计算A企业分摊后可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解析】
A企业2019年广宣费的税前扣除限额为2000×15%=300万元,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500万元,超出限额500-300=200万元。
A企业分摊到甲公司扣除的广宣费应为300×30%=90万元,而不是实际发生额500×30%=150万元。
注意:归集到另一方扣除的广告宣传费只能是费用发生企业依法可扣除限额内的部分或者全部,而不是实际发生额。
故A企业2019年度纳税调增额为分摊至甲公司的部分+超限额部分=90+200=290万元。
A企业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500-300=200万元,注意:不是500-300*70%=290万元,因为290万中有90万元是分摊给品税阁公司的,故不能由A结转扣除,应剔除。
【接上例】假设2019年甲公司销售收入为5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1000万元,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为销售收入的15%,请计算该公司接受分摊归集后可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解析】
甲公司2019年广宣费的税前扣除限额为5000×15%=750万元,A企业2019年转移来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90万元,则甲公司本年度允许扣除的广宣费为750+90=840万元。
注意:接受归集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关联企业,其接受扣除的费用不占用本企业的扣除限额本企业可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按规定比例计算的限额外,还可以将关联企业未扣除而归集来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本企业扣除。
故2019年度甲公司纳税调增额为超限额部分=1000-840=160万元。
甲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广宣费为1000-750=250万元。
注意:结转扣除额不是1000-750-90=160万元,因为这90万元是由A分摊而来,本就应该由甲公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故不应从结转额中剔除。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本文广告费扣除限额15%和30%,招待费60%小于收入5%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收藏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