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商标标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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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薛某某在北京市房山区销售非法制造的“五粮液”注册商标标识,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96 670元。2020年1月3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薛某某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某镇某村南区119号院库房内查获尚未销售的非法制造的“五粮液”“国窖1573”“茅台”等注册商标标识共计29000余件。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和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被查获的“五粮液”“国窖1573”“茅台”等注册商标标识均系未经授权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薛某某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一、被告人薛某某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向被告人薛某某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九万六千六百七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随案移送的物品,予以没收。(另附清单)。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薛某某犯有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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