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价值排名,红塔山商标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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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价值评估
商标注册并非仅仅是一个法律程序,其背后蕴含着巨大的核心价值,对企业的发展具有深远影响。 一、法律保护盾牌:捍卫品牌权益 商标注册赋予企业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严格保护。一旦他人未经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即构成侵权。企业有权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要求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获得相应赔偿。例如,可口可乐公司的商标在全球范围内广泛注册,其品牌形象深入人心。任何企图模仿可口可乐商标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的制裁。这种法律保护为企业品牌的发展提供了安全的环境,防止竞争对手的恶意侵权,保障了企业的合法利益。 二、品牌识别与区分:塑造独特形象 商标是企业品牌的核心标识,是消费者识别和区分不同企业产品或服务的重要依据。一个独特、易记的商标能够在消费者心中留下深刻印象,帮助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例如,耐克的 “√” 商标、苹果的苹果图形商标,简洁而富有特色,消费者仅凭商标就能迅速识别出对应的品牌及其产品特点。通过商标注册,企业能够将自身品牌与其他品牌明确区分开来,塑造独特的品牌形象,提升品牌的辨识度和美誉度。 三、品牌资产增值:创造商业价值 随着企业的发展和品牌知名度的提升,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其价值也在不断增长。一个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声誉的商标,能够为企业带来巨大的商业价值。例如,一些国际知名品牌的商标价值高达数十亿美元,成为企业最宝贵的资产之一。商标可以通过转让、许可使用等方式实现价值变现。企业可以将商标转让给其他企业,获得相应的经济收益;也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商标,收取许可使用费。此外,在企业进行融资、并购等活动时,商标的价值也会被纳入评估范围,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四、市场拓展助力:跨越地域界限 在全球化的市场环境下,商标注册对于企业的市场拓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在不同国家和地区进行商标注册,企业能够将品牌推向国际市场,保护自己在全球范围内的品牌权益。例如,华为在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了商标,为其产品和服务在国际市场的推广奠定了基础。商标注册不仅有助于企业进入新的市场,还能防止他人在目标市场抢先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阻碍企业的市场拓展计划。 商标注册的核心价值体现在法律保护、品牌识别、资产增值和市场拓展等多个方面。企业应充分认识到商标注册的重要性,积极进行商标注册,充分发挥商标的价值,推动企业持续发展。
商标价值查询
全媒体记者 张维
对话人:
吴汉东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原校长
申卫星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
张 平 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常务副院长
朱福勇 西南政法大学应用法学院教授
《法治日报》记者 张维
近日,百威中国宣布成为奥地利红牛中国大陆的独家代理商,仍在诸多诉讼中纠缠的“红牛混战”,又迎来一位新的搅局者。
多年前,华彬将红牛引入中国,后与泰国天丝争夺红牛运营权。去年年底,随着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落槌,中国红牛对“红牛”系列商标享有所有者权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但在此之外,仍有一系列相关诉讼多达30余件,迄今未有实质性判决结果。
原有的纷争未决,又有新势力加入,可见品牌已成当今市场竞争中最为炙手可热的资源。但与数年前的加多宝和王老吉的凉茶竞争类似,因合作而共生、因利益而反目的商标纠纷让业内人士多有担忧,毕竟一方面,它将对诚实信用带来某种冲击,另一方面,其所引发的恶性竞争或将对整个行业产生损害。
在第21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法治日报》就如何避免及妥善处理此类商标纠纷采访了多位专家,以期为市场主体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建守法诚信的市场秩序提供参考。
有限的垄断是常态
勿忽视使用者权益
记者:无论是红牛案,还是王老吉之争,都涉及商标注册人与使用者之间的合作关系问题。在注册人与使用者对于商标价值均有贡献的前提下,若二者发生利益冲突,应如何平衡?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制的初衷并不是赋予权利人垄断地位,而是希望通过经济上的奖酬刺激智力产品的产生和传播,最终实现社会整体福利的提升。从知识产权制度的一般权利设置可见,“有限的垄断”是常态,权利人必须在不侵犯他人利益及社会公益的前提下行权。如果第三人为知识产权客体的传播和增益有所贡献,则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应予以尊重和保护。
申卫星:在我国,取得商标权的方式是依据商标法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注册人通过审查、核准,获得了在一定商品服务上排他性使用的专用权。作为一种独占性、排他性的权利,商标权效力强大,商标注册人合法权益应得到充分保护,自不待言。
但是,学说和司法实践均表明,即使在商标注册制度下,商标保护的真正对象是商誉,而非注册标志本身。商誉的积累非一朝一夕之功,商标内容需要注册后通过市场推广来不断充实、增长,从而实现价值赋能。商业实践中,消费市场开拓所需的智力贡献和物质投资甚巨,而当商品在市场上取得了不俗的消费业绩和市场份额,赢得了消费者的认可,这与品牌使用者的前期投入是不可分割的。理论上,依商标在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前是否已经产生了显著的商誉,可分为“先发商誉”和“后发商誉”,后者典型如“王老吉”和“iPad”,二者的品牌销售额和知名度均经过培育者的打造而得到巨大提升。如果承认只有对商标进行实际使用才能积累商誉,只有通过商标的经营和培育才能打开知名度,从而生发出商标的真正保护对象,就必须认识到,当商标注册人和品牌使用者发生法益冲突时,不能仅仅以商标登记在注册人名下而一概否定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当商标注册人以其权利主体的优势地位为要挟,主张撕毁合作协议,更应正视品牌使用者在“后发商誉”的积累上所付出的劳动和智力成果,秉持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其合法权益。
张平:平衡的价值导向应当回归商标的本质功能和基本属性,即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在商标注册人与使用人剥离的前提下,更应当注意商标作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基本功能。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使用是商标获得市场价值的主要判断标准,经过商标使用人通过对商标在市场中长时间使用,逐步营造出以商标为核心的相关商品或服务市场,其来源已经开始逐步指向使用者,而非商标原始注册人,商标使用人应当基于其获得商标使用许可后的长年使用而享有一定利益,同时,在商标授权许可合同尚未明确许可方式时,也应当考虑商标使用者对商标价值增长所带来的贡献,作出有利于商标使用者的判断。
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明确合同权利义务
记者:今年开始实施的民法典更强调诚实信用原则、防止权利滥用原则,在处理商标注册人和对商标价值有贡献的使用者之间的法益冲突时,将发挥怎样的作用?
吴汉东:在现行框架下,商标权利人与实际使用商标第三方对商誉及商标价值增加的部分如何进行分配,商标法对这一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意味着,作为权利来源的商标权人与作为商誉、商标增值实际践行者的被许可使用第三方,并无法定的利益分配原则,更多地还应遵循双方在形成商标许可法律关系时的相关约定。如果缔约双方对上述利益分配问题约定不明,商标法中又无直接规定可依据,那么民法典作为上位法就可以成为前述争端解决的有力补充。
朱福勇:民法典既是私法领域的万法之源,也是商标法的上位法。民法典第7条以诚实信用原则规定权利行使的边界,是控制权利行使的准则。其中,第132条更具化地规定了“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这是解决商标权利人和使用人之间权利冲突的基本准则,贯穿于商标权属纷争案件化解的始终。
申卫星:诚信原则的适用具有广泛性,不仅在商标注册人之间,如对恶意抢注等破坏公平竞争的背信行为的禁止,而且在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人之间,也应当适用这一行为准则。商业实践表明,商标许可过程中被许可人的诚实经营多半会提高被许可商标的商誉,但一旦商标许可终止,被许可人负有不得继续利用许可人商誉的附随义务,这已成为业界共识。
问题在于,在商标许可过程中,如果商标注册人通过制造合同履行障碍,甚至单方撕毁合同,被许可人对商标的投入和维护所产生的商誉积累能否得到保护?
首先,从合同神圣和严守原则上看,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在当事人间如同法律”,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人都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商标的本质是一种经济利益,被许可人作为商标的培育者,其对许可使用合同的履行保有合理的期待,当其诚实、善意地经营商标,使商誉得到积累和提升,即有权获得合同约定的回报。商标注册人仅以其权利人身份请求单方解除合同的,在当事人未有约定情况下,于法无据,法院不应支持。
其次,从“禁止权利滥用”的角度上看,尽管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权,但不当的行使仍可构成权利滥用,更何况,枉顾合同条款而恶意不履行合同义务,根本不是在“行使权利”,而属于违约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负面评价。
商业实践瞬息万变,商誉积累超出当事人缔约时预期的情况也时常发生。在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或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时,司法机关可应根据诚信原则填补合同漏洞和法律空白,立足于“言而有信”“有约必践”的合同精神,保护诚实守信行为,否定背信行为,在保护商标注册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不让见利忘义者、毁约者在经济上占便宜,从而平衡商标注册人和品牌培育者之间的利益,引导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
张平:民法典作为保障公民私权、规范民事主体行为的基本依循,其规定的基本原则对民事交易活动、民事纠纷处理都具有指导性意义,不仅民事主体在进行市场交易时应当遵循《民法典》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这类原则性条款也为法院审理这类私权纠纷提供了评价交易行为正当性与否的工具。因此,在商标注册人与使用人交易之间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亦可通过诚实信用原则、防止权利滥用原则对商标法无法规制的某些破坏市场交易秩序的行为予以规制。
许可收回或致误认
公众信赖利益受损
记者:如何回归到“商标是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本质来解决上述问题?
吴汉东:商标的基本功能就是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这也是商标最重要的经济价值属性。如果商标权人自身并不实际使用商标,而第三人以自己名义实际使用该商标,消费者及社会公众基于上述经营行为而将商标(及其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信息)与实际使用的第三人形成了固有联系。在此前提下,如果商标被权利人收回,从而导致消费者及公众的上述关联认识发生偏差,这有可能造成社会公众信赖利益受损。从“王老吉”商标案的社会影响及后续进展来看,商标指示作用因商标许可被收回而产生混淆误认是极有可能发生的社会问题,商标权人及实际使用者应当就此进行充分协调,避免商标指示作用发生偏差。
申卫星:商标的首要功能是识别功能,而这种识别功能的正常实现依赖于商标价值的培育和推广——一个未经使用和推广、难以让消费者识别的商标,很难说能够产生真正意义上的商标权。从商标法防止他人“搭便车”的立法意旨上看,无偿利用注册商标所体现的商誉牟取不当利益有违公平诚信的商业竞争,类似地,如果允许商标注册人凭借其所有人的地位,在许可期间就将商品培育者苦心经营得来的商誉予以“侵夺”,独占他人劳动成果,是否也体现为一种“搭便车”的背信行为?
张平:正因为商标具有区分来源、质量品质保障的功能,才使得商标具有市场价值,商标的使用者在长期市场经营过程中对商标的使用为商标积累了销售市场和商誉,使得商标不断增值,如果此时商标权人在面对经过使用者长时间经营而获得了较高商誉的商标意欲拒绝许可或进行向不特定第三人进行普通许可时,势必会破坏由以该商标使用者经过长期经营而产生的市场秩序,商标的质量品质保障功能将难以得到保障,消费者将无法通过商标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长此以往,该商标所积累起来的商誉将荡然无存。
尊重践行契约精神
充分认识商标价值
记者:当前,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大,营商环境也在日益优化中。在这一大背景下,如何看待商标注册人的强契约义务及其合理性?
吴汉东:建议商标权利人和被许可使用者充分认识商标的基本功能和经济价值,在许可使用之初对商标许可关系结束后的商誉及经济价值分配进行合理安排,避免社会公众认知发生偏差。
申卫星:商标注册人享有的商标权与被许可人在许可过程中享有的使用权,都应当得到充分保护。从这个意义上,与其说对商标注册人赋予了“强契约义务”,不如说让商事经营者都回归品牌创立的初心,回到商业交易的本质,尊重和践行契约精神,诚信经营,以“爱人如己之心”,善尽义务,正当行使权利。唯有如此,才能真正保护经营者凝聚在商标中的商誉,为消费者提供高质量的产品,这对建设诚信社会、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引领良好社会风尚都具有重要意义。
张平: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同理,商标注册人作为商标许可时亦是使用人的身份,应当严格遵循商标法的规定,同时受商标许可合同的约束,还应对商标所指向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保障负责。商标注册人在许可商标时应当考虑商标注册时所选定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同时也应当严格遵守与被许可人之间通过合意达成的契约。商标使用者经过长时间商标使用带来的商标增值,为商品或服务赢得品牌效应和积累了大量商誉,此时如果商标注册人作为许可人借此希望重新许可商标而撕毁契约转许可他人,无疑是通过“搭便车”的行为破坏本应由商标使用人享有的市场利益,同时也很有可能破坏商标所营造的商品服务品质保障,是典型的违背公平、诚信原则的行为。
平等保护全面保护
合理分配双方利益
记者:一些已经发生的案例带给我们很多反思。整体来看,消费市场知识产权保护需要重点考量哪些因素?
吴汉东: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建立与完善,用四十年走完了西方国家数百年的历程。中央领导已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对国家综合发展的巨大推力,从而将知识产权保护列为基本国策之一,可见我国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但回溯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初衷,法律并非一味偏袒权利人或社会公众,而是在利益衡平的前提下尽可能刺激更多智力产品的生产。消费市场涉及的受众面广阔,这其中知识产权保护必将牵扯多方利益,社会公益和市场经营主体私益的平衡是基本出发点,而行政主管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其中需要尽量考量,做到平等保护、全面保护、分类保护、严格保护。
张平:消费市场作为商品供给和需求交换的领域和场所,在如今大量的假货次货充斥、侵犯知识产权产品涌入市场的环境下,对其的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商标保护,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基于相关消费者的认知,即将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标识的认知作为检验商标知名度、品质来源的试金石,而不是仅仅将商标权证书作为检验商标所指向的商品或服务的认知外观。
二是重视消费者感知和评价,即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也是因为商标在消费市场当中的使用才使得其产生了价值,以此能够使得消费者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保障品质。
三是利益合理分配,即商标通过使用者的长期使用,使得商标能够在市场中产生价值、使企业能够获得商誉,对此如果商标注册人意欲通过恶意停止许可或进行普通许可的方式获得更大利润,实则是对商标使用人前期大量使用行为产生利益的剥夺。面对此类纠纷,执法司法实践中应当基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商标商品服务来源区分功能、保护商标指向商品或服务品质保障功能等基本价值维护商标使用人的利益。
可口可乐商标价值
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商业世界中,商标就如同企业的名片,承载着巨大的价值。那么,商标的使用价值究竟该怎么看呢?
商标首先具有识别价值。想象一下,当我们走进超市,面对琳琅满目的商品,那些熟悉的商标能让我们迅速找到自己心仪的品牌。据市场调研数据显示,约 70%的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会优先选择自己熟悉的商标品牌。比如可口可乐,那独特的字体和曲线瓶身的商标,让人一眼就能认出。
商标还具有品质保证价值。一个良好的商标往往代表着稳定的质量和可靠的服务。就像苹果的商标,它给人的印象就是高端、精致和创新,消费者愿意为其支付更高的价格,因为他们相信这个商标背后的产品品质。有研究表明,拥有知名商标的产品,其售价往往能比同类普通产品高出 20%至 50%。
商标更具有品牌文化价值。它传递着企业的价值观、理念和故事。例如星巴克的商标,不仅仅是一杯咖啡的象征,更是一种舒适、休闲的生活方式的体现。这种文化价值能够吸引具有相同价值观和生活追求的消费者,形成强大的品牌忠诚度。
总之,商标的使用价值是多方面的,它是企业的无形资产,能够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竞争优势。我们在评估一个商标的价值时,不能仅仅看其表面的标识,更要深入挖掘其背后所蕴含的识别、品质保证和品牌文化等多重价值。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理解商标在商业世界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朋友们,对于商标的使用价值,您有什么独特的看法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分享!
商标价值评估多少钱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李永华 | 北京报道
持续了6年之久的中泰红牛之战正愈演愈烈。
从2016年起,双方围绕商标、分红、股权等方面掀起诉讼大战,如今更趋白热化。泰国天丝在全国密集发起侵权诉讼“围剿”中国红牛及其供应商、经销商等上下游企业,已波及整条产业链。
中国红牛则拿出在上世纪90年代合作之初签署的“50年《协议书》”指责称,泰国天丝此举乃撕毁合约、背信弃义。
20多年前,作为中国红牛创始人,严彬赌上所有身家,以一己之力,将寂寂无名的红牛品牌推到了全国功能饮料第一品牌,如今却要面临侵权之争讼。
他公开说:20年后,有人想摘桃子。
诉讼漩涡中的供应商和经销商们
“红牛在中国市场的天下是中国红牛人拼出来的,现在做好了,泰方出来说,中国红牛侵权,那你在人家艰难打市场的时候怎么不说呢?”中国红牛的包装罐供应商奥瑞金创始人关玉香说。
自2016年起,泰国天丝及其关联公司在全国密集发起规模化的侵权诉讼,并将战火延伸至中国红牛生产商、供应商、经销商等上下游企业,导致这些企业的资金账户被大规模冻结,并做出行为保全等措施,大有全面“围剿”之势。
关玉香的上市公司奥瑞金也被泰国天丝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有关红牛商标的制造、销售,并申请法院冻结了奥瑞金逾2.4亿元资产。
“幸亏我们是上市公司,能扛得住,如果是一个小公司早就被搞垮掉了。”关玉香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说,但相关诉讼已导致奥瑞金百亿市值蒸发。
目前相关诉讼仍在审理之中,最终判决结果尚未得知,但在泰国天丝规模化的诉讼之下,中国红牛及与其密切关联的上下游企业当前所受影响无疑巨大。
“如果没有这些干扰,中国红牛的销售早就过了300亿元。”中国红牛法务总裁张磊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2015年的销售额达到230亿元,那是中国红牛的历史最高值。2016年之后,被诉讼羁绊的中国红牛便陷入了增长停滞,年销售额长期徘徊在190亿元~230亿元之间。在年均15%高速增长、4~5年就要翻一番的功能饮料赛道上,作为占据市场份额高达87%的龙头老大,中国红牛最近6年几乎是原地踏步。
以其福建区域市场为例,“如果没有诉讼影响,福建地区的销售规模要到13亿至15亿元,但目前只能稳定在10亿元的规模。”中国红牛福建区域总经理林立告诉《中国经济周刊》,泰国天丝在福建也对红牛提起了诉讼。
“一部分是发动对中国红牛的侵权诉讼,另一部分是专门针对经销商的。在北京朝阳区、湖南长沙、江西南昌、福建福州等地均发起了对经销商的诉讼。”张磊说,这给中国红牛的经销商们带来了极大的压力和困扰。
在张磊看来,在目前中国红牛是否侵权并不确定的前提下,针对经销商发起诉讼是不应该的。“如果他们认为是厂商侵权,他们应该找厂商,而不应该去给经销商施压。”
今天的这一切,在20多年前,经销商们没想到,严彬也没想到。
20多年前,中方企业排除障碍,红牛进入中国市场
将时间拉回到上世纪90年代。
据媒体报道,泰籍华人许书标先生1993年回到海南投资建厂,希望在中国进行红牛饮料的生产与销售。但在当时,因为红牛包含大量咖啡因等管制成分,许书标的外资独资公司无法获得生产批文。同时,因为红牛饮料所需要的“斗牛”图案的商标已被浙江金华斗牛中心注册,红牛商标无法注册,海南红牛因此始终难以投产。
1995年初,在时任泰国副总理的披差·拉塔宫的引荐下,严彬与许书标达成合作。严彬还拉来了中国食品工业总公司(下文简称“中食公司”)、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中浩公司”)两家国有企业代表中方和泰国天丝、泰国红牛签订了意向书,约定中泰双方股东成立合资公司中国红牛,生产红牛饮料,“泰方负责提供红牛饮料配方、技术和现金,中食公司负责办理各种政府审批手续,包括商标注册”。
随后,中食公司组织中国专家论证会,将调整后的改良红牛配方提交原卫生部。1995年9月,原卫生部批复同意中食公司生产“维生素功能饮料”,红牛饮料终于拿到了在中国的合法身份。从原卫生部的批复看,生产许可是明确批给中食公司的,中食公司作为股东,将这一特许经营许可证投入到合资公司。而不久之后,中浩公司也与浙江金华斗牛中心签署了《关于转让金华“斗牛”商标的三方协议》,购买了“斗牛”商标在32类果汁、汽水、牛奶茶上的“商标所有权”。
中食公司解决了生产许可的问题,中浩公司则突破了中国红牛注册商标的障碍。
据媒体报道,1995年11月,中泰双方股东及设立的合资公司签订了合作期为50年的《协议书》,明确了中国红牛生产销售红牛饮料的独家经营权;中国红牛向泰国天丝支付香精香料费用、支付销售额3%提成费固定回报等,约定协议有效期50年。
同一时间,中泰双方股东还签订了一份《合资合同》,其中有三条关于商标权利义务的约定:第十四条约定“泰国天丝负有提供商标的义务”;第十九条约定“合资公司的产品的商标是合资公司资产的一部分”;第三十七条约定“若提前终止合资合同,中浩有权继续使用红牛商标”。
因此,在中国红牛及上下游中方企业很多人看来,生产批文是中资企业拿下的,斗牛图商标是中资企业买来的。
1996年,合资公司中国红牛第一罐红牛饮料产品下线,使用的商标包括三个元素:中浩公司购买的商标“斗牛图”元素,加上中国简体汉字“红牛”(无人注册),以及泰国天丝持有的“Red Bull”元素。
在中浩公司购买“斗牛”商标之后,泰国天丝原申请的不能获得注册的商标(含斗牛图),也得以注册。这为20年后双方的商标权大战埋下了隐患。
在中国红牛请求红牛商标确权的案子中,2020年最高法以中国红牛当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是红牛系列商标权利人的主张,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当时,中国红牛未能提供50年《协议书》的原件,最高法在上述判决中,以“无原件而存疑”未认定50年《协议书》的真实性。直至2022年2月底,中国红牛才宣布,50年《协议书》已找到原件,并提供给相关法院。
中国红牛方面强调,《协议书》中约定合资公司的经营期限为50年。只是根据当时的规定,合资公司的合营期限一般为10至30年。为保证工商登记成功,各方在《合资合同》里将经营期限调整表述为30年。但最终获批的中国红牛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期限是20年。
而在2016年8月,泰国天丝向中国红牛发起商标侵权诉讼,背景即是双方20年经营期限即将到期,要求中国红牛停止使用红牛品牌。
中国红牛则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约定合作期是50年,现在还没有到期。他们将50年《协议书》的出现视为或将扭转局面的转折点。
商标权的价值形成该如何认定
包装罐供应商奥瑞金从中国红牛创立伊始就一直为红牛提供包装罐,也是红牛产业链上成长起来的一家上市公司。创始人关玉香见证了泰国天丝与中国红牛合作的全过程。
华彬集团也表示,当初同意自筹资金、自负风险经营红牛品牌的前提是合资公司持续经营50年,以保证前期付出获得应有的回报。
据中国红牛公开的数据,截至2016年底,中国红牛及相关方广告宣传费用累计投入达122.4亿元。
中国红牛从0做到100亿元,用了16年;而从100亿到200亿元,中国红牛只用了两年。到2011年,红牛在国内功能饮料市场份额达到了惊人的87%,在全国拥有400多万个销售网点。至2020年,累计总销售额超过2000亿元,贡献税收近360亿元。
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如何认定商标权的价值形成和确权在学界也有不同看法。
“对于一个家喻户晓且含金量颇高的知名商标品牌而言,商标的价值并不是简单地通过注册就可产生的,更重要的是依赖于对商标品牌的创造性经营、细心的维护和积极的推广。”在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赵万一看来,目前在中国市场流通的红牛饮料商标的品牌价值并非来源于对红牛商标的注册,而是源于中国红牛公司几十年的经营和市场推广。
泰国天丝在中国推出的两款产品与中国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外观高度相似
诉讼之外的市场争夺战
在长达10多年的时间里,双方的合作是愉快的。
许书标将中国的红牛市场都交给了严彬,许氏家族不参与经营管理,仅承担配方技术和香精香料的供应并以此收取费用,同时按约定获得销售额3%的收益。
据中国红牛方面的不完全统计,泰国天丝以上述方式获得超过40亿元的收益。
但在2012年,这种利益格局的平衡在许书标去世之后被打破。
过去的10年,中国功能饮料已经连续10年保持全球增长最快。而据业内预测,在未来的10~20年,中国有望成为全球最大的功能饮料市场。
从2012年开始,泰国天丝开始另起炉灶布局中国市场。
当年7月,泰国天丝设立新的代理公司——广州曜能量饮料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广州曜能量”)。
2014年9月,泰国天丝向中国红牛代加工厂湖北、广东、江苏等地红牛企业发送律师函,要求停止使用红牛商标。
同年11月,中国红牛总经理王睿辞职。目前,王睿与中国红牛离职高管王东辉在北京、深圳等地成立的“普盛公司”销售的即是泰国天丝的红牛风味饮料。王睿也成为泰国天丝在中国市场的主要代理商。
据媒体报道,还是在2014年,泰国天丝断供香精香料致中国红牛一度停摆,后以恢复供应等为承诺条件,要求中国红牛将所注册的商标及外观设计专利全部无偿转让泰国天丝及其奥地利合资公司。
2016年8月开始,泰国天丝以商标侵权为由起诉中国红牛及其委托加工生产厂、经销商、供应商等,要求停止使用红牛商标。
之后,双方开始了旷日持久的商标权之战。
2019年9月,泰国天丝通过广州曜能量正式在国内推出“红牛安奈吉饮料”。同年12月,泰国天丝通过王睿的普盛公司向中国销售泰国天丝生产的“红牛维生素风味饮料”。
泰国天丝推出的“红牛安奈吉饮料”和“红牛维生素风味饮料”,与中国红牛推出的“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在外观设计上十分相似。根据零点公司的调查,95.6%的人会发生混淆,会将前两者认为是中国红牛品牌。
“但前两者与中国红牛的功能饮料在配方、口感以及功效上有较大的差异。中国红牛的产品属于保健食品,主要的特点就是抗疲劳功效显著。”张磊说。
在泰国天丝的牵制和市场“后起之秀”的挤压下,中国红牛的市场占有率已经由最高时的87%,下降至2019年的57%。
身为竞争对手,东鹏饮料2021年7月发布投资者调研报告时评论:“目前市场上多个红牛品牌的格局其实对红牛品牌是一种伤害,也同样影响消费者和渠道商。长此以往对品牌带来损害,虽然会给其他品牌发展机会,但同时对能量饮料行业来说亦会带来损害。”
作为反击,华彬集团基于《合资合同》向泰国天丝提起了国际仲裁,要求泰国天丝履行商标投资义务,把抢注的商标还给中国红牛。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之中。
同时,中国红牛基于50年《协议书》的约定,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合资公司在50年内独家享有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红牛饮料的权利,泰国天丝和任何第三方都不能在中国生产红牛饮料,并要求泰国天丝配合办理延长公司营业期限的变更登记。
双方之间的诉讼大战远未结束。“这场大战没有赢家,最后很可能是两败俱伤。”这样的观点在市场上颇为多见。而站在学者的角度,赵万一认为,如何吸取加多宝和王老吉案的经验和教训,需要司法智慧。“这也再次反映出商标法注册商标权绝对垄断存在的问题。如何评价劳动价值在注册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中应有的地位以体现实质公平,或是司法上需要创新考虑的问题。”
责编 | 姚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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