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安置房签约通知单》项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原通知单房号为一号,以下简称一号房屋)的权利义务由我继承;2、诉讼费用由赵某刚等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赵某贤与刘某莉系夫妻关系,育有赵某鑫、赵某刚、赵某坤、赵某涛四个子女。2004年,赵某贤死亡。2019年,刘某莉死亡。2020年,赵某涛死亡。赵某涛与刘某系夫妻关系,赵某涵系二人之女。赵某坤与吴女士系夫妻关系,赵某佳系二人之女。赵某佳与陈某鹏系夫妻关系,陈某阳、陈某亚系二人子女。赵某川系赵某鑫之子。
2018年11月12日,刘某莉留下代书遗嘱,确认一号房屋归赵某鑫所有。现各方对于该房屋继承问题发生纠纷,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刚、赵某坤、吴女士、赵某佳、陈某鹏、陈某阳、陈某亚、赵某川辩称,我们同意赵某鑫的诉讼请求。
被告刘某、赵某涵辩称:我们不同意赵某鑫的诉讼请求。1、吴女士等诉讼主体不适格;2、一号房屋现未进行产权登记,不属于遗产;3、一号房屋是否属于刘某莉个人遗产有待查清;4、代书遗嘱效力存疑;5.刘某莉可能有其他拆迁利益待分割。
法院查明
赵某贤与刘某莉系夫妻关系,育有赵某鑫、赵某刚、赵某坤、赵某涛四个子女。2004年,赵某贤死亡。2019年,刘某莉死亡。2020年,赵某涛死亡。赵某涛与刘某系夫妻关系,赵某涵系二人之女。赵某坤与吴女士系夫妻关系,赵某佳系二人之女。赵某佳与陈某鹏系夫妻关系,陈某阳、陈某亚系二人子女。赵某川系赵某鑫之子。
2017年6月20日,赵某坤与某单位(以下简称某单位)就宣武区H号房屋(以下简称H号房屋)签订《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以下简称《补偿协议一》),在册人口赵某坤、吴女士、赵某佳、赵某贤、刘某莉、陈某亚,扣除各项费用后实际支付补偿款金额847932元。同日,双方就H号房屋另签订一份《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以下简称《补偿协议二》),约定给付补偿款6312068元。
同日,赵某佳与某单位就H号房屋签订《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以下简称《补偿协议三》),约定给付补偿款70000元。同日,刘某莉与某单位签订《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以下简称《补偿协议四》),约定给付补偿款70000元。
2017年,某单位出具《安置房待审核确认单》,内容包括:房源预估建筑面积,……购房人姓名:刘某莉,购房人其他家庭成员:赵某川,被拆迁人姓名:刘某莉……
2018年11月12日,刘某莉立下代书遗嘱:“……我和我的孙子赵某川在H号房屋拆迁中得到的安置房指标一套……,此房由我的二儿子赵某鑫出全款购买……待我的房产证下来后由我的二儿子赵某鑫拥有全部份额,需要过户时其他儿子必须无条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立遗嘱人:刘某莉。代书人:高某。见证人:宋某、秦某。本遗嘱一式四份,立遗嘱人、继承人、代书人、见证人各执一份”。庭审中,高某、宋某、秦某均到庭。三人均称刘某莉立遗嘱时思路清晰,三人对遗嘱形成过程陈述基本一致。
刘某、赵某涵对遗嘱效力提出异议:1、秦某与刘某莉系姑侄关系,有利益冲突;2、三名见证人均对原件没有印象,且没有给继承人,特别是秦某对于一号房屋是给赵某鑫还是赵某川答复不清;3、房屋位置不准确;4、刘某莉立遗嘱时已经80多岁,行为能力可能存在瑕疵;5、刘某莉文化水平较低,不可能在没有借助外在文件的情况下自己口述代书遗嘱。经释明,刘某、赵某涵称对于刘某莉行为能力存在瑕疵无证据提交。
2018年12月19日,某单位出具《安置房签约通知单》,买受人刘某莉,房屋位于一号,第二条约定“买受人凭本签约确认书原件与定向安置房建设单位就该房屋签署《房屋买卖合同》……”
2020年9月15日,某单位出具《证明》,大意为因刘某莉已经死亡,无法继续履行购房手续,某单位同意刘某莉的继承人办理已申请定向安置房的继承公证事宜。
庭审中,经释明,赵某涵、刘某称关于刘某莉获得的其他拆迁补偿不在本案中处理。赵某川称在明知《安置房待审核确认单》内容的前提下,仍然同意一号房屋由赵某鑫继承。经询问,除赵某涵、刘某外均称刘某莉在其他地方无房屋,赵某涵、刘某称不清楚刘某莉在该处有无房屋。
裁判结果
确认的《安置房签约通知单》项下刘某莉的权利义务由赵某鑫继承。
房产律师点评
依据已查明事实,刘某莉所立代书遗嘱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应为有效。刘某、赵某涵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理由如下:1、二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刘某莉在立遗嘱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2、即使刘某莉与秦某系姑侄关系,亦不构成不能做见证人的情形;3、虽然遗嘱上房屋位置有偏差,但结合上下文内容并将其他房屋信息与《安置房待审核确认单》比较来看,可以认定遗嘱上提到一号房屋就是确认单上的房屋;4、三名见证人对于立遗嘱过程描述基本一致,刘某、赵某涵所提其他意见均不构成遗嘱无效的情形。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因此,刘某莉的遗产应当按照其遗嘱办理。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故遗产并不仅限于物权,同样包含债权。从《安置房待审核确认单》、《安置房签约通知单》、《证明》以及赵某川陈述来看,刘某莉系一号房屋的买受人,刘某莉死亡后,关于该房屋《安置房签约通知单》项下的权利义务应当由赵某鑫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