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是什么意思公文,提请是什么意思网络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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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是什么意思公文,提请是什么意思网络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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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是什么意思?

开端用语——

1.主动办文

关于;据;根据;据报(据了解、据核实);查;兹有(兹因、兹为、兹悉、兹定于);为了;按照;遵照;由于;随着;目前;最近;奉;近奉;接;前接;现接;现将;近来;近年来;经××(单位)批准(下面接叙××问题)。

2.引用来文

上行文:×月×日×字×号关于××的指示(或命令、通知、通报)收悉(或敬悉);国家××局×月×日给我局×字×号关于××的通报抄件收悉。

下行文:×年×月×日×字×号(关于××问题的)请示收悉;据××旅游局×月×日关于××问题的报告(或请示)。

平行文:×月×日×字×号函(或通知)收悉。

结尾用语——

1.上行文

特此报告(特再报告);以上各点,请审查;以上情况,特报,请审核备案;现随文报送××(文件名称),请予审核;特先报告,详情容后续报;以上汇报,如有不妥,请予指示;以上意见,报供参考;请予审批;请予审理;请尽早核示;请即电示;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办理;上述意见,是否可行(或有当),请核示(或批示);妥否,请批示;请批复;本案究如何处理,请速作指示;可否如此办理,请予审批;以上部署,报请鉴核。

2.下行文

特此通知,希即遵照办理;特此批复;以上意见,请即研究执行(或按照执行、参照执行、遵照执行、依照执行、认真执行、严格执行);特此公告(通告、布告);周知;此布;本通报应向旅游系统所有人员进行传达,组织讨论,并将讨论情况及时报我们;同意你社意见,本件存案备查;以上通知(指示)希即认真研究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在×月底前向本局(社)作一报告;请将你们对这项工作的意见和具体部署情况尽快一并报局(社);本通知下达后,以往有关文件与此件有抵触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3.平行文

特此函达;特先函商(特先联系);特再函询;请即函复,并希见复;你社是否同意,请即函告;我社实有困难,未能照办,请鉴谅;此复;特此函复;特此函复,请查明办理;请予研究函复;你社意见如何,请即考虑见复为盼;特将有关情况函告,供改进工作时参考;以上意见仅供参考;随函附送(有关资料)一份,请查收。

公文常用语分类

开端用语

公文中用在正文的全篇或段落开头表示行文目的、依据、原因、背景等的词语。如“据、根据、依据、查、奉、兹、按照、遵照、依照、为了、关于、由于、鉴于、随、随着”等。

期请用语

公文中表示作者某种期望和请求的词语。多用于上行文、有时也用于平行文和下行文。常用的期请用语有“请、敬请、恳请、提请、报请、拟请、希、望、希望、切望、热望、盼、切盼”等。

综合用语

公文中用以连接具体情况叙述和总概性叙述的词语。综合用语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常用的综合用语有“为此、据此、值此、至此、有鉴于此、综上所述、总之”等。

称谓用语

公文中表示对机关、单位、集体、个人不同人称称呼的词语。一般性称谓用语用于上对下、下对上、平行机关或不相隶属的机关、单位之间,如“本(厅)、我(厅)、该(厅)、你(厅)”等。表示尊重的称谓用语多用于下对上、不相隶属的机关、单位之间,如“贵(厅)、××长”等。党内一般称“××同志”。

承启用语

公文中用来承接上文并引起下文的词语。常用于通知、决定、报告、计划、规章制度等文种。一般结构特点:前面以一介词结构承接上文,后面用一个基本固定的结构形式引起下文,如“根据……特作如下决定”、“为了……提出如下意见”等。承启用语的上文一般较为简短,下文是文中内容的主体部分,并多用条款形式表达。

批转用语

公文中表明对下级来文批示意见或向下批转、转发公文的词语。常用的有“批示、审批、阅批、核阅、阅示、批转、转发、颁发、印发、发布、公布、下发、下达”等。

表态用语

公文中表示作者意见、态度的词语。按表态用语的轻重程度可分为明确表达用语、模糊表态用语。明确表态用语有“应、应该、同意、不同意、批准、照此办理、遵照执行、组织实施、贯彻落实”等。模糊表态用语有“原则同意、原则批准、似应、拟同意、参照执行、供参考、可借鉴、酌情处理”等。

征询用语

公文中表示征请、询问对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词语。主要用于上行文的结尾和平行文的结尾。常见的征询用语有“当否、可否、妥否、是否可行、是否妥当、是否同意、如有不当、如无不当、如有不妥、如果不行、如果可行、意见如何”等。

引叙用语

公文中表示引述来文的词语。主要用于批复、复函、指示、决定等文种。常用的引叙用语有“收、接、悉、前收、前接、现收、现接、近收、近接、惊悉、欣悉、收悉、闻、近闻、惊闻、欣闻、喜闻”等。

结尾用语

公文中表示全文结束的词语。不同的文种对结尾用语有不同的要求。如请示的结尾用语可用“以上请示当否,请批复”,“妥否,请批示”,“上述意见如果可行,请批准”等;报告的结尾用语可用“以上报告如有不当,请指示”,“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执行”等;通告的结尾用语可用“特此通告”,“此告” 等。

公文常用特定用语的解释

1. 兹因:开端用语,主要用于文章开头,其解释是现在因为。

2. 承蒙:谦敬用语,用于表示谦敬,具体解释为“多亏受到”。

3. 届期:就是到时候的意思。

4. 谢忱:表示“感谢的心意”。如:谨致谢忱;聊表谢忱等。

5. 谨悉:引叙用语,多用于复文引据,表示知道的意思。

6. 以资:把……用来作为……。如:以资鼓励。

7. 鉴于:过渡用语,公文中承上启下的用语,表示因为,考虑到。

8. 顷接:也是用语复文引据,如:顷接慰问电,至感温馨。字面解释为:不久以前。

9. 业经:经办用语,表明进程,经过……(帮助)。

10. 责成:拟办用语,用于审批拟办,指定某人或某机构办成某件事。

11. 拟请:期请用语,用于表示期望请求。拟:计划,请:请求。

12. 如蒙:期请用语,用于表示期望请求。意思是:如果能够得到……

13. 此复:用于复文结尾,表示特此作为回复。

提请是什么意思,一般运用于什么场合

鉴于、引言条款相较于合同正文中的其他条款,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本文主要介绍鉴于、引言条款的常见样式,并提示注意该类条款起草和审查的要点。


1

鉴于、引言条款的含义


合同首部常见表述:


示例1:

鉴于:

1.甲方、乙方于×年×月×日签订了《××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

2.因××,甲乙双方拟以本补充协议对原合同进行修订。

现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对原合同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示例2:

甲方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法人资格及相应业务经营资质的支付机构,乙方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为促进双方的共同发展、更好地为客户服务,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就电子支付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示例3: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双方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供信守。


示例4:

甲乙双方根据《民法典》合同编、《广告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经平等自愿协商,就广告发布事宜签订本合同。


为便于讨论,现将上述表述分为两类:


1.引言条款。即上面示例3、4的内容。有的书中也将“引言”叫作“前言”。


2.鉴于条款。即上面示例1、2。


其实,示例1、2的鉴于条款中的最后一句就是 “引言条款”。


2

鉴于条款的要点


1.鉴于条款是否像正式合同条款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存在疑问与争议


(1)鉴于条款,最早来源于英文合同的“Recitals”,主要介绍合同的签约背景(background)。因此在涉外合同中常见,在一些国内的合同中也有使用。


我国法律并未对“鉴于条款”作出专门规定,实务中主要是指合同正文前面的一些引导陈述(但不包括标题、合同主体部分),有时可能名为引言、前言,更多是在前面加上“鉴于”二字。鉴于条款并非合同的必备条款,很多合同中并无鉴于条款。


(2)在国内的法律环境中,鉴于条款是否有如同合同正文一样的法律效力,目前尚无定论。


根据一般国际惯例,鉴于条款对合同双方没有约束力。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法官或仲裁员如果在认定鉴于条款是否有效力这一问题上遵循国际惯例,那么就有可能判定鉴于条款没有法律约束力【1】。但在司法实务中存在认可鉴于条款效力的判例,如青海森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韩某玥、韩某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诉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


案例君:

青海森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韩某玥、韩某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中【(2017)青民终33号】,青海森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鑫公司)作为甲方与韩某玥、韩某兰作为乙方签订《租赁合同》,该合同首部载明:“此鉴于甲方为森鑫会所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合法所有者,建设工程及建筑物已通过建设部门、消防部门的验收,乙方为合法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经营管理的资金和能力,现双方经协商一致,就乙方租赁甲方的会所二楼和三楼场地及设施,从事经营性服务。”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明确载明该建设工程及建筑物已通过建设主管部门、消防部门验收的内容,森鑫公司理应向韩某玥、韩某兰交付能够保证达到正常交付条件的租赁物,即能满足韩某玥、韩某兰从事商业经营的需要,并应完成租赁物的一次消防验收,韩某玥、韩某兰负责室内装饰装修的二次消防验收,但至本案庭审时,森鑫公司尚未完成一次消防验收;韩某玥、韩某兰虽向公安消防部门报备了二次装修设计方案,但对所承租的租赁物是否经一次消防验收合格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亦未与森鑫公司及时协调沟通,即进入室内装修使用租赁房屋,并且在未取得天骄KTV合法经营证照的情况下,擅自经营,从而导致被文体局处罚、取缔,被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被消防部门罚款,并进而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对此,森鑫公司应负主要责任,韩某玥、韩某兰负次要责任,对合同解除后的相关损失双方应按各自的过错责任进行分担。


森鑫公司上诉称,《租赁合同》首部仅是鉴于条款或前言部分,不属于房屋租赁合同的实质性条款,对合同缔约方无约束力。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上述合同是双方合意的意思表示,所约定的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特别是合同首部的约定是契约的总则,只有总则中的基本原则、实质内容的确定,才能形成合同具体条款的约定。因此,合同首部的约定属于合同的纲要,对合同缔约方均有约束力。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诉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中【(2011)鲁民三终字第158号】,许可人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联集团)与被许可人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以下简称郑百文公司)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合同开头主要约定以下内容:“鉴于:(1)许可人是‘三联’服务商标(指第xxx号‘三联’服务商标)的商标权人;(2)许可人是被许可人的第一大股东,积极支持被许可人的发展。”


一审法院认为,合同开头“鉴于”条款1明确界定了该合同标的,即第xxx号“三联”商标的使用权。条款2明确了合同签订的背景和目的,即三联集团是郑百文公司的第一大股东,积极支持郑百文公司的发展。郑百文公司无偿获得“三联”商标的使用权是基于三联集团对其控股和支持其发展的目的。同理,“三联”商标无偿转让给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联商社)也应基于三联集团对其控股。当三联集团持有的三联商社的股权被法院强制拍卖并丧失第一大股东地位后,涉案合同中“鉴于”条款2的前提和基础已不存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三联集团将其“三联”商标转让给第三人并无不当。三联商社要求三联集团停止将“三联”商标转让给第三人并将其转让给三联商社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联商社上诉称,涉案合同的“鉴于”部分是对合同当事人身份、权利状况的客观性陈述,类似于前言、引言,是合同等应用文书写作的常用手法,并不是合同的附条件,对合同双方不构成实质性约束。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三联集团是否应当将涉案“三联”商标无偿转让给三联商社。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涉案《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中的“鉴于”条款,即“三联集团是郑百文公司的第一大股东”能否视为涉案合同的附条件。二审法院认定,应将“三联集团是郑百文公司的第一大股东”视为涉案合同的附条件。现三联集团持有的股权被拍卖并丧失三联商社第一大股东地位,三联集团将其涉案“三联”商标转让给案外人并无不当,将“三联集团是郑百文公司的第一大股东”视为涉案合同的附条件,更符合合同字面含义以及合同目的、背景,处理结果更符合诚实信用、公平原则。


从仲裁与诉讼的角度讲,站在己方立场当然可尽量主张鉴于条款有效(或否定其效力),而且也有可能获得支持。但从合同起草与审查的角度,既然其效力存疑,则应该在合同尚未签署之前尽可能修订条款,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2.鉴于条款在合同解释及事实确认上可能起到辅助性作用,其作用表现在:


(1)用于解释合同目的


目的解释,是指解释合同时,如果合同所使用的文字或某个条款可能作两种解释时,应采取最符合合同目的的解释。解释合同自应符合当事人所欲达成之目的,如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前后矛盾或暧昧不明,应通过解释使之明确,以符合当事人之目的。目的类鉴于条款直接或间接地表明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有助于正确进行目的解释,探寻双方当事人最真实的意思表示。


而合同目的又与《民法典》第563条规定的“当事人的法定解除权”【2】有关,也与《民法典》第584条规定的“确定可得利益损失”【3】有关。


(2)鉴于条款中载明的事实可起到确认事实的作用


鉴于条款常常用于陈述本协议之前各方已经签订的合同文本情况,作为事实陈述,这是有效的。其他关于事实方面的作用还体现在:


a.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合同鉴于条款中作了不实陈述,足以影响合同签订之基础,对方当事人可凭借此点主张受到欺诈,进而请求法院撤销该合同。


b.鉴于条款中如果对标的物的物理属性、权属状况,特别是瑕疵方面有披露,则一般可视为有效的披露。


c.鉴于条款中叙述的背景事实可以成为合同情势变更的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情况下鉴于条款所具有的是辅助性的、非直接性的作用,不同于一般合同正式条款。一般来说,鉴于条款用于确认背景事实是可以的,但是由于其本身内容有限,无法像合同中的陈述与保证条款、违约责任等条款一样发挥直接性、确定性作用。


3.鉴于条款的起草与审查


鉴于条款的起草与审查要点以“鉴于条款的法律效力存疑”作为主要出发点。合同起草与审查的主要目的是避免双方日后发生争议,因此,不宜用“效力存疑的鉴于条款”来表述重要的权利义务。具体来说,鉴于条款的起草与审查要点包括:


(1)不宜在鉴于条款中约定具体的权利义务条款,尤其是重要的权利义务条款。


这里所指的“具体权利义务条款”,除了指各方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条款之外,还包括陈述与保证、先决条件、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目的(特别是具体应用场景)、合同标的等。如果鉴于条款中有上述内容,则应当挪入合同正文之中,或者在合同正文中对上述内容进行进一步明确约定。


如果鉴于条款中有当事人对重要事实的披露,对合同权利义务有影响,则应当把该内容放到合同正文中(可作为陈述与保证条款)。


虽然鉴于条款可用于解释合同目的、背景,但是这一作用是间接的、不确定的。如果合同目的(或标的使用场景、要求)有特殊性,则应该直接在合同正文中专门列明(强调交货期限、使用场景等)。如果涉及合同解除、可得利益赔偿,则应设法明确规定解除条件、可得利益赔偿的范围与计算,不应当仅靠鉴于条款的描述。


鉴于条款中也可能对标的进行描述,但如果是对标的的重要性能、权属、瑕疵等披露,则应该移到合同正文的标的条款中进行专门说明。


例如下列鉴于条款:

鉴于:

1.甲方是××高速公路的建设单位,基于××及相关规划文件,拥有出租该高速公路沿线加油站站点的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权限。

2.乙方是一家拥有成品油零售资质的企业,愿意承租××高速公路全线沿线的加油站站点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加油站,甲方同意将该高速公路全线的加油站站点的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使用。

就相关加油站站点租赁事宜,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署本合同。


应注意到上述条款中的1、2点都非常重要。从乙方的立场,鉴于条款可以不作修改。但是,针对第1点,应该在合同正文中以“甲方的陈述和保证”条款专门列明“甲方确认持有批文、拥有出租的合法权限”,还应考虑加上甲方陈述不实的违约责任。针对第2点,则应该在租赁范围、违约责任等条款中专门列明租赁的是“全线”的加油站站点,还应考虑约定清楚加油站的站点位置与数量、甲方不得再出租给其他第三方等。


实际上,从合同起草与审查的角度,为避免争议,完全可以“视鉴于条款为无效”。也就是说,凡是重要的内容,都应在合同正文条款中予以体现。


(2)除非有特别的背景需要交代,合同可不设置鉴于条款;即使有鉴于条款,从合同结构的角度,内容也宜简略。


一般来讲,这种情形下的鉴于条款是比较必要的:本协议签署时,双方在之前或同时已经签署其他与本协议有一定关系的文件,需要在本协议前面予以说明。例如,签署抵押合同时,在鉴于条款中说明一下主合同的情况。但即使是这种情形,也完全可以将此内容放在合同正文之中。


鉴于条款中也不宜放入专门的定义与解释条款,这会使鉴于条款显得过分冗长。当然,类似于“甲方、乙方于×年×月×日签订了《××合同》(下称原合同)”这样的简称是可以的。


3

关于引言条款


1.引言条款的构成


如果进一步拆分,可以发现,实务中的引言条款大致有4个部分:


引言条款的构成


上述是引言条款最复杂的构成(除了没有“鉴于”部分以外)。实际上,引言条款可以很简单,例如: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合同。


按本文推荐的体例,签约时间与签约地点不放在引言部分。


2.引言条款多数情况下是一句套话,只需简单的一两句话即可


合同如果没有引言,标题、合同主体之后直接就是合同正文条款,并不会影响权利义务,只是显得不太规范和完整,有引言更为合适。


如果是比较详细规范的合同,则引言条款也可以相应详细一些。


3.如果有“针对事项”,则应当简练而准确


“就甲方委托乙方对××项目提供咨询服务事宜”,不如“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咨询服务事宜”,以免当事人还要在此处专门填写项目信息(合同正文中会有项目信息)。


4.有的合同会直接将引言作为合同第一条


但按照本文推荐的体例(也是一般通用做法),应将引言条款放在合同正式条款之前。


5.引言中可以不写法律依据,如果有,应与合同适用的法律相符


多数情况下,引言中写“依据《民法典》及有关法规”即可,或者不写法律依据。


对于一般非涉外合同来说,是否写明法律依据不会直接影响法律适用。法院与仲裁机构会根据合同类型、权利义务主动适用相关法规。


少数情况下有一些特殊注意事项:


(1)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协议等,依据的是《劳动合同法》。反过来讲,如果双方确认不是劳动关系,则应避免“依据《劳动法》”或“依据《劳动合同法》”,而应该写“依据《民法典》”。


(2)当事人拟回避该合同适用某些法律时,法律依据中就不要列这些法律。当然,如果实质上属于该法律调整的范围,即使不列明,也不可排除适用。


例如,“影视剧品牌植入”并未明确属于《广告法》规定的广告,当事人也不愿意适用《广告法》,那在合同首部就不宜出现“双方根据《民法典》《广告法》”的表述,否则会带来法律风险,应当去掉“《广告法》”或其他相关广告法规。


文中注释及说明:

【1】吕立山、江宪胜:《合同与法律咨询文书制作技能》,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8页。


【2】《民法典》第5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3】《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注:案例君对原文已作修改,内容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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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童启鑫

排版:王 俏

审核:刘 畅


提请和提起


“省×届人大×次会议”“省政协×届×次会议”这两个会议名称中“×届”“×次”的位置不同,不要写错。“两会”一词因使用较广,可不加引号。“十二五”“十三五”均应加引号。


不要随意使用简称和略称。“政府工作报告”不要简写成“政府报告”。


“提案”“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人大代表提的是“议案”,政协委员提的是“提案”,不要用错。“议案”是指由法定机关和人大代表依照法定程序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的议事原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人大代表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议案”必须是由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代表按法定的联名人数,依照法定的程序提出。而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个人可以提出,代表联名也可以提出。“议案”内容必须是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而“建议、批评和意见”则是对各方面的工作都可以提出。


“审议”与“讨论”

人大代表“审议政府工作报告”,而政协委员“讨论政府工作报告”。代表、委员同时进行这一活动,可并称为“代表、委员审议讨论政府工作报告”。有的代表、委员在审议和讨论政府工作报告时使用“学习”“领会”等词汇,这与代表、委员的职责不符,新闻报道中应避免使用。正确的用法是“审议”或“讨论”。


政府和法院、检察院是由人大产生的,对人大负责,向人大及常委会报告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由本级人大产生,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监察委负责,并接受其监督。不要说“人大要积极帮助呼吁解决人民群众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从而产生人大请求或者劝说政府、监察委、法院、检察院解决问题的误解;正确的表述是“人大要依法解决或督促有关机关解决人民群众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参政议政”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主要职能之一,报道中涉及政协委员时,可使用“参政议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报道中涉及人大代表时,不能使用“参政议政”,可使用“履行职责”或“行使权力”;“代表、委员”并提时,最好把“履行职责”与“参政议政”写全。


在同一届次会议上,政协委员的“界别”不要写为“届别”。“届”是从时间上说的,指的是十一届、十二届、上一届、本届等;“界”则是针对委员的工作领域分类而言,如“经济界委员”等。


“人大常委会委员”的表述

人大常委会没有“常委”这个职务而只有“委员”,“×××是人大常委”或“人大常委×××”的说法是不正确的,正确的表述应写为“人大常委会委员×××”。


“组成人员”与“委员”

人大常委会会议由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其组成人员不仅包括委员,还有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因此,在报道中不能说“出席人大常委会×次会议的委员们……”,正确的表述应为“出席人大常委会×次会议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人大代表的职务停止问题,要使用“终止”的标准表述。代表法规定代表资格终止的有关情形。


十一

“法制委员会”与“法工委”

法制委员会是省人大的专门委员会之一,受省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法制工作委员会是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简称“法工委”。法制委员会的负责人称“主任委员”;法工委的负责人称“主任”。


十二

法律名称加标点符号的问题


(一)使用法律的全称应加书名号,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但使用法律的简称时,则不用加书名号,也不用加引号。如“按照刑法的规定”,不要写成“按照《刑法》的规定”或“按照‘刑法’的规定”。


(二)法律草案的表述,全称应加书名号,同时“草案”用括号括起来置于书名号内;使用简称则不加标点符号。如,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简称则为“物权法草案”。


(三)人大代表建议案中建议制定“某某法”时,应用引号注明建议制度的法律名称;不用引号也可。但不能用书名号,书名号只能用于已颁布实施的法律全称。如,代表在议案中建议制定“民工权益保护法”,也可表述为:代表在议案中建议制定民工权益保护法,但不要写成:“代表在议案中建议制定《民工权益保护法》”。


十三

“权力”与“权利”

权力指的是政治上或职责范围内一定的强制力量或支配力量,人大代表所担负的职责是依法赋予的,因此,一般使用“行使人民代表的权力”,而不要写成“行使人民代表的权利”。同理,国家机关行使权力,不要写成“行使权利”。“权力”可构成“权力机关”“权力部门”等词组,而“权利”则不能。“权利”一般用于个别,如“享有公民应有的××权利”。


十四

新闻稿中对人物一般使用“职务+姓名”的表述方式,而不使用“姓名+职务”的表述。人代会报道中,应尽量使用“代表”身份,即“××代表”。


十五

关于称谓

“普通代表”的称谓有违代表平等的精神,“父母官”的称谓缺乏法治精神,均不要使用。


十六

报道中不要炒作“议案大王”“一号议案”等,要重点报道议案的质量。

来源: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宣传工作手册

编辑:张茂

编校:吕跃

提请的用法


朋友圈有人询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监督法规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撤职权,而法院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本级大常委会认为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检察院组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可以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那么,为什么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和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监督法对此规定不一致?撤换和撤职有何不同?撤换就是不仅撤且同时换吗?

笔者认为,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搞清什么是“撤职”,什么是”撤换?”从字面意思来解释,“撤职”就是依法撤销其担任的职务,即解除由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命和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人员的职务; 而”撤换”就是撤去原有的,换上其他的,简单地说就是撤旧换新,实际上就是更换、调换、替换、变换。

再来说说“撤职”和“撤换”有何不同?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提到的“撤换”和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监督法规定的“撤职” 有明显的不同,主要区别就在于,撤职属于惩罚性的撤销职务,分为撤销党内职务、撤销行政职务两类。被撤职人员因违纪违法或失职渎职等原因均可能被撤职,属于被处分。而“撤换”则是一种组织处理方式,一般是根据被撤换人的身体、年龄、能力和实绩等情况,认为其不适应、或无法继续担任现任职务,需要对其岗位职务进行调整。同时二者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不同。被撤换的,除晋升职务,另有党纪政务处分以及一些特殊情况外,一般原职级待遇不变;与撤换不同,被行政撤职处分者要降低级别,且工资待遇也要受到影响;撤职处分期间(两年),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和级别,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撤职案提出后,其处理程序有两种:一是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由“一府一委两院”和主任会议直接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二是对于撤职案指控的事实是否成立,证据尚不清楚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暂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而是向常委会提议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此后的常委会议根据调查结果报告审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撤职案,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可以就撤职案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理由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处理是否得当发表意见和看法。

在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委会会议上申辩。就撤职案所提出的事实,证据和理由等提出反驳意见,为自己申辩和辩护,然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将撤职案提请常委会会议采用无记名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相比之下,辙换的处理程序相对简单,一般只是作为一种建议向同级党委提出,不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也不经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表决。

实际上,党中央早在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党内监督条例》有关实施办法中,就提出在纪律检查委员会这个层面上正式启动撤换机制,其目的就在于建立一种自上而下的监督制约行为,即是由党员、党的代表大会代表或党的委员会成员、人大党组向党的组织提出撤换不称职干部的要求,再由有关党组织按程序受理并作出决定的制度。无疑是党内民主监督的创新和突破,也是对人大依法行使干部任免权和监督权的补充和完善。

综上所述,撤职和撤换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律依据不同,实施主体不同,适用的情形不同,启动的程序不同,法律后果不同。撤换也不是简单地既撤又换,而是根据适用对象不同而采取的不同组织处理措施。因此,不能错误地认为既然宪法法律赋予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撤职权,就不能又在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中同时规定成撤换权,纯属自相矛盾,多此一举的认识和看法。

作者:张天科

编辑:王晨伟

责编:郑黎波

主编: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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