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的相关问题,股权被代持的风险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贺月

股权代持主要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相关的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且享有投资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代持合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是判断股东资格的两项最直接的条件,在实务中这两项条件往往需要借助出资、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等一些间接性条件去进行判断。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投资权益归属有分歧时,实际出资人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理由是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在没有签订代持协议的情况下,判断股权代持合意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合意。实际股东支付给名义股东出资款,名义股东再向公司出资的,名义股东否认股权代持关系需要被证明名义股东所收的款是其他法律关系而支付的。《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没有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的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等法院不予支持。可见,确认股东资格的充分条件是需要考量其他股东是否同意与否。而这里的“同意”指其他股东在股权代持关系形成后的态度,不单单是诉讼中股东的态度;实际股东如果行使股东权利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可认为是其他股东默示的同意。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代持合意的直接体现是书面代持协议,然而,在大部分股权代持案件中,形成书面代持协议仅占绝少部分。如果缺乏股权代持协议下,实际股东已经出资但是名义股东不承认代持关系,而且实际股东已经行使了股东权利,其他股东过半数没有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以支持实际股东确认其股东资格的请求。

在股权代持协议相关的关系中,实际股东应及时行使股东权利并且关注出资情况。实际股东请求名义股东代缴出资的,在汇款时可标注出来是“出资款”。同时除书面代持协议外,实际股东可要求名义股东出具一份长期授权委托书,以保障自己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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