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隔离名词解释,破产隔离对资产证券化特殊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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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隔离是什么意思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及《公司法》第十四条,分公司破产指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因资不抵债,经总公司申请进入司法程序的法律状态。北京企业破产律师提醒:企业需警惕三大法律风险:
责任穿透风险:总公司可能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74条)资产混同风险:分公司与总公司账户混用将丧失破产隔离税务清算障碍:分公司税务注销需总公司同步配合数据警示:2023年北京法院受理的分公司破产案件中,68%涉及总分公司债务混同(数据来源:北京破产法庭年报)。
二、分公司破产常见误区与合规应对误区一:分公司可独立破产真相:分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需由总公司申请破产(《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误区二:直接注销逃避债务风险:未清算即注销可能触发债权人撤销权(《公司法》第238条)
三、分公司破产操作实务指南1. 破产申请材料清单总公司营业执照及分公司工商档案分公司三年审计报告(含债务明细)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承诺书2. 关键时间节点把控破产申请期:自分公司停止经营起15日内启动程序债权申报期:需在法院公告后30日内完成资产处置期:需在破产受理后60日内完成清点3. 总分公司债务切割方案责任隔离:通过《分立协议》明确债务承担主体资产剥离:将分公司优质资产转移至总公司新设主体预重整衔接:通过庭外重组协议缩短司法程序四、典型案例解析案例:某连锁超市分公司破产重整北京某连锁超市分公司因经营不善负债8000万元,北京XX律师事务所团队操作:
债务切割:由总公司承担历史债务,分公司申请破产清算资产盘活:将20家门店经营权转让给连锁品牌员工安置:通过总公司社保账户完成劳动关系转移最终实现债权人受偿率65%,总公司经营不受影响。五、破产律师选择标准1. 专业能力验证处理分公司破产案件≥20件(近3年)持有企业分立重组专项律师资质2. 本地化服务优势熟悉各地工商档案调取规则建立覆盖市场监管、税务部门的协作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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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隔离的利弊
5月28日,在第三届老龄产业发展论坛上,两场圆桌论坛深入探讨了银发经济背景下的金融创新模式。围绕“意定监护操作流程研究”和“传承规划职业能力团体标准研制”两大主题,来自信托、保险、法律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展开了精彩对话,为应对老龄化挑战、满足老年人多元化需求提供了专业视角和创新思路。
破解“管钱管事”难题:意定监护的金融创新之路
随着我国家庭结构日趋小型化、空巢化,老年人监护问题日益凸显。2021年1月,《民法典》正式实施后,意定监护制度为解决这一难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首席顾问黄志斌从信托行业角度阐述了意定监护的核心要点。他指出,意定监护人监护的对象主要是孤老、半失智、失能以及特殊群体,服务内容涵盖人身照护、医疗救援、财富管理、法律维权、身后事务等方面,归纳起来就是“管人跟管事、管人跟管钱”两个核心概念。
黄志斌特别强调,管钱跟管事必须分离。如果这个人既管钱又管事,则有非常大的风险。如果这个意定监护人是自然人,而被监管的人是失智失能的老人,那么他们的关系就在暗箱当中,这时极易产生道德风险。
黄志斌认为,信托在意定监护中不是补充角色,而是能够发挥独特作用。信托的独特性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破产隔离功能,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第二,契约精神,严格按信托合同履行;第三,具有金融属性,在资金管理方面优势明显;第四,经营连续性保障。通过信托文件约定,可以对用钱的监护人进行审核,形成相互制约的生态圈,有效防范道德风险。
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总精算师管培则从保险行业角度分析了参与模式。管培表示,寿险行业与意定监护在内核上非常相似,都有被保险人、被监护人,保险人、监护人的对应关系,双方都遵循契约精神、客户至上和长期主义三大原则。
管培详细介绍了保险产品的具体应用。比如,养老年金可以为客户退休后提供稳定现金流;健康险在医疗决策权方面提供保障;长期护理险为失能状态人群提供专业护理费用;保单贷款功能可以快速解决突发事件的资金需求。
而保险行业具有人力资源优势。管培表示,保险业经过近年来的大浪淘沙,现在大概还有200万余从业人员,能剩下来的人群专业素质相对较硬,具备金融、法律、医疗等综合知识,可以成为推广意定监护制度的重要力量。
国家乡村振兴局(原国务院扶贫办)原巡视员任铁民从政府角度关注了农村老年人的监护问题。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24年,我国农村人口有4.65亿人。而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我国农村60岁及以上人口占农村总人口的比重为23.81%。任铁民表示,这部分人群的监护问题具有人口数量巨大、地域分布广泛分散、社会影响重大等特点。
任铁民分析了农村老年人监护问题的成因,首先是“弱”,经济基础比较薄弱;其次是“散”,地域分布分散且碎片化严重;最后是“变”,在城镇化进程中面临多重变化。
针对这些问题,任铁民提出了四个解决思路,即整合立法和制度细化,但要避免制定不切实际的高标准;解决三个利益相关方(被监护人、村集体、政府)的职责机制问题,特别要关注农村老人的土地、房屋等固定资产,通过公益信托等形式实现资产集中;建立监督和治理机制;适应外部环境变化,利用信息技术和城镇化趋势降低服务成本。
任铁民还表示,农村老人的监护不应和富人的服务模式一样,而应该实行那种团体或者群体的服务,这样一对多的服务,能大幅度降低信托业和意定监护的成本。
人在钱没VS钱在人没:财富传承规划标准化破局之道
根据预测,我国老龄人口将以每年2000万的数字增长,老年人对财产规划、管理、传承提出了更高需求。第二场圆桌论坛围绕“传承规划职业能力团体标准研制”展开,探讨了职业新技能如何应对老龄化需求。
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驻纽约原总代表车耳从三个维度阐述了传承规划职业标准的重要意义。这是“水到渠成的事儿”,因为改革开放40年创造了大量财富,而创造财富的人已经老了,加上独生子女政策,使得财富传承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
车耳表示,如果不做财富传承规划会“伤及自己的个人利益”。他形象地说,社会上通俗的说法,人还在,钱没了。或者说钱还在,人没了。无论哪一种都不是理想的选择。因此我们也要倡导提前设立遗嘱,即在年轻时而不是年老时设立。
从社会角度看,车耳认为传承规划是“利国利民的事儿”。通过提前做好规划,可以实现差异化的财富分配,避免简单的平均分配,同时减少家庭纠纷和社会成本,让老百姓更安心。
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财富管理部联席总经理杨海辉则从信托公司角度分析了传承规划的服务体系。他指出,老年财富的服务现状存在供需矛盾:老年人拥有一定财富,但面对复杂的金融市场和各种风险,如何管理好财富成为重要课题。
杨海辉介绍了传承规划服务的核心模式:在完成资产析产、财产确权后,通过设立信托架构形成对财富的保护,然后投资金融产品实现特定目标。这样既可以在家庭层面实现财富的代际传承,也可以在社会层面把改革开放的成果传承到下一代。
杨海辉认为,信托本质上是一种基于信任关系的财产管理制度,信托制度的核心是财产独立和风险隔离。可以说,信托机制就像一个坚固的城堡,将我们的财富紧紧守护在其中,无论外面风云变幻,都能岿然不动。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鲲则从法律角度分析了传承规划的制度基础。他指出,《民法典》为老年相关传承的法律活动提供了完整的法理依据。目前我国财富传承有三类法律工具: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抚养协议。
张鲲表示,《民法典》在遗嘱方面的重要改进,取消了公证遗嘱的绝对地位,增加了录音、录像遗嘱等多种形式。他特别提到了后位继承遗嘱的新趋势:很多人立遗嘱的时候是配偶先继承,子女后继承,但是配偶先继承的时候,配偶只享有占用使用收益的权利,没有处分权。这种安排既能照顾有特殊需要子女的经济利益,又能满足配偶的精神需求。
在张鲲看来,《民法典》并没有禁止后位继承遗嘱方式,立法机关从现实考虑,正常情况下会通过司法解释予以确认。遗赠抚养协议又与意定监护相关,因此中国的法律市场对老年传承规划领域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他希望更多的律师和法律从业者能够投身到这一细分法律服务领域,真正创设一些具有公益性或实际社会价值的法律服务产品,为老年人服务,切实满足老年财富传承规划的需要。
新京报记者 郑伟彬
编辑 肖隆平
校对 杨许丽
破产隔离对资产证券化有什么意义?
一、法人关联企业破产的法律边界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法人名下一家公司破产影响其他公司的情形需符合"法人人格否认"要件:
财务混同:银行账户混用、财务账簿不分业务混同:经营范围高度重叠人员混同:高管交叉任职超过50%数据警示:2023年北京法院受理的关联企业破产案件中,68%涉及法人人格否认(数据来源:北京破产法庭年报)。
二、法人关联企业破产的三大传导风险
风险一:连带责任穿透
法律依据:根据《九民纪要》第10条,可要求股东/关联企业承担连带责任典型案例:某集团子公司破产导致母公司被追偿3.2亿元担保责任风险二:资产冻结连锁反应
执行范围:可能波及关联企业银行账户、不动产等核心资产应对时效:需在破产受理后15日内提出执行异议风险三:信用评级连坐
监管措施:关联企业纳入失信名单将影响融资授信修复周期:破产记录保留市场监督管理系统5年三、北京律师的合规应对方案
1. 法人人格隔离策略
操作要点:签订独立承包协议(需明确财务核算边界)使用不同银行账户体系(需保留资金往来凭证)避免高管交叉任职超过法定比例2. 预重整程序运用
法律依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可申请庭外重组衔接司法程序关键节点:需在首次债权人会议前60日完成债务重组方案3. 资产隔离架构设计
法律工具:设立SPV公司承接高风险业务通过知识产权出资实现资产隔离购买董事责任险覆盖连带风险四、典型案例解析
案例:某地产集团的破产隔离实践
北京某地产集团子公司因资金链断裂破产,北京XX律师事务所团队操作:
人格隔离:提供10份独立审计报告证明财务独立资产切割:通过SPV公司剥离37亿元优质资产债务重组:与债权人达成"存续经营+分期偿付"方案最终实现关联企业正常经营,母公司信用评级维持AA级。
五、企业合规管理建议
1. 日常风控措施
财务隔离:每月进行内部审计(重点核查资金往来)人员管理:高管任职交叉比例控制在30%以内协议管理:签订独立采购/销售合同(需加盖骑缝章)2. 危机处理预案
应急机制:设立破产风险专项准备金(建议不低于净资产10%)法律团队:优先选择具备《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资质的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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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隔离机制
每经记者:陈晨 每经编辑:吴永久
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信息显示,武汉中院支持了山西证券作为案外人对融信租赁与其债权人借款合同纠纷诉讼保全一案中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监管账户作为执行标的的异议,法院认为该监管账户的资金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依法对该账户中止执行。
11月4日,上述消息一经公布便引发业内强烈关注,并被赋予“企业ABS市场首例监管账户破产隔离裁定问世”的称号,山西证券也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上予以表达。
虽然说,该判决或将对企业ABS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但是也有业内人士提出了不同的见解。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崔相伟律师向记者表示:“我个人不太认可将该案上升到‘破产隔离’的高度,主要是因为法院裁定的理由并没有触及‘破产隔离’这个话题,法院基本上是回避了讨论这个问题。”
山西证券请求解除对涉案账户的冻结11月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国通信托、融信租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在执行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通信托)与融信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信租赁)借款合同纠纷诉讼保全一案中,案外人山西证券对法院的执行标的提出异议。
山西证券表示,中国光大银行福州分行华林支行的账号为79×××72的银行账户(以下简称涉案账户),虽为融信租赁公司开立,但该账户实为支持专项计划的资金归集以及监管账户,账户内的资金已在冻结前,作为整体资产转让给山西证券,山西证券系涉案账户内资金的实际所有权人和占有人。
记者进一步了解到,根据山西证券与融信租赁签署的《融信租赁2017年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买卖协议》(以下简称《买卖协议》)的约定,融信租赁公司将其应收租金收益,作为基础资产有偿转让给山西证券。
根据《买卖协议》的约定,山西证券已向融信租赁公司支付了全部转让价款,并依约办理了租金收益(基础资产)的交付手续,租金收益的所有权已转移至山西证券。同时,山西证券已就上述租金收益的转让事宜,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了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具备所有权登记及公示的法律效力。
因此,山西证券诉称涉案账户实为租金收益的归集及监管账户,融信租赁公司不是涉案账户内资金的所有权人和实际占有人。请求撤销(2018)鄂01民初470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2019)鄂01执保15号之四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对涉案账户的冻结。
法院支持山西证券诉求记者了解到,武汉中院认为,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的规定,涉案账户由融信租赁公司开立,但不能据此简单判断涉案账户内的资金属于融信租赁公司所有。
首先,山西证券提出异议所主张的是涉案账户内的资金,并非涉案账户,该资金是种类物,具有流通性,在特定条件下,则不能简单适用“登记主义”来判断案外人对涉案账户资金是否享有排除执行的权利。
其次,涉案账户内的资金系基于融信租赁与山西证券签订的《买卖协议》和山西证券、中国光大银行福州分行、融信租赁签订的《监管协议》,在开立了涉案账户(监管账户)后,融信租赁作为该项目的资产服务机构,将其归集的基础资产产生的回收款按照协议约定汇入涉案账户,在此情形下,该资金已被特定化。
第三,就该项目的转让以及转让资产的内容,已向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进行了登记,具有对外公示的效力。故,据此判断,山西证券公司是涉案账户资金的权利人。
另,国通信托和融信租赁对山西证券提交的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均不持异议,因此,山西证券主张其对涉案账户内资金享有的所有权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形式要件,能够排除执行。
综上,案外人山西证券对涉案账户的资金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依法应对该执行标的中止执行。山西证券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赋予“首例”称号虽然该裁定书尚未生效,但该裁定书一经公布,就引起金融业人士强烈关注,并被赋予“市场首例ABS监管账户破产隔离裁定问世”的称号,山西证券在官方微信公众号上也予以表达。
山西证券数据显示,截至目前,企业ABS已累计发行3.44万亿元,存续规模1.83万亿元,存续规模中以融资租赁债权、应收账款和保理债权作为基础资产的ABS就有约9000亿元,占比达到50%左右。面对规模如此之大的存量规模,监管机构不断完善资产证券化市场规则体系,陆续出台了针对融资租赁、应收账款等大类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挂牌指南和信息披露指南,进一步约束和规范产品的申报发行和存续期管理。
山西证券公开表示,在此类融资租赁ABS业务中,产品往往引入监管账户的设计,用于归集融资租赁公司入池租赁资产的回收款,以防止资金混同和挪用风险。
然而,在实际的存续管理操作中,仍面临多种无奈,尤其是在原始权益人经营不善、银行账户被司法冻结或破产时,该监管账户无法与其他经营账户第一时间进行有效区分,监管账户的回款资金以及基础资产后续回款有可能成为破产财产,为管理人的存续期管理带了巨大的挑战,也严重影响了ABS投资者的利益。因此,不少投资者仍将此类ABS产品视为主体融资产品。
山西证券评论道,法院支持管理人对监管账户资金享有所有权,中止对账户内资金的强制执行。该判决首次在司法层面肯定了ABS产品监管账户的设计意义,认可其具有破产隔离的效力,无疑给整个企业ABS市场的参与各方打了一剂强心针。
业内提出不同观点“我个人不太认可将该案上升到‘破产隔离’的高度,主要是因为法院裁定的理由并没有触及‘破产隔离’这个话题,法院基本上是回避了讨论这个问题。”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崔相伟律师提出了不同的看法:“该案件还是在传统法律框架内,根据《民事诉讼法》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而提出执行异议,是根据民事诉讼法获得保护。山西证券享有基础资产,即享有实体权利,那么他自然就有权利基于实体权利而提出执行异议。”
崔相伟律师向记者表示,实现破产隔离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在财产上设立信托,另一种是财产真实出售。就专项计划ABS一般采取的基础资产“买卖关系”交易结构而言,实现破产隔离的基础,是“真实出售”。
“理论上,‘真实出售’只须满足法律规定的‘买卖关系’生效要件即可实现‘破产隔离’,但由于实践中转让方一般还负责归集资金,所以须对归集资金进行‘货币特定化’,因为金钱作为种类物是经不起多次‘混同’和‘转化’的,一旦转让方(如故意)对归集的资金进行多次转移,或者在金钱和其他物之间多次转化,所有权人(专项计划)就丧失了对其的所有权,而仅对转让方享有一项普通的债权。所以,‘真实出售’和‘账户特定化’同样重要”,崔相伟律师向记者解释道。
同时,崔相伟律师还提出,在理想状态下,参考国外实践,该“资金归集账户”完全可以定性为是“信托账户”,账户内资金属于(专项计划的)“信托财产”,那么,就可以完美解决破产隔离的问题。当然,受限于国内信托法实践,这种方式还不太现实。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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