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安某与吴某某相识恋爱,1992年10月生育儿子吴某波。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1999年1月安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00年4月安某再次诉至法院请求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就离婚事项、儿子吴某波抚养以及财产、债务分割事项协商一致,于2000年5月8日经法院调解离婚。2017年,安某得知吴某某现居住的无锡市锡山区云林街道房屋可能会拆迁,安某随即找到吴某某,要求今后拆迁安置所置换的安置房也要有自己的那一份,吴某某一口回绝,认为安某与自己离婚多年,法院调解离婚时已将财产分割完毕,现居住的房屋是家里的老宅,安某对该房屋不享有任何权利。双方一时僵持不下,多次到房屋所在的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2018年1月3日,安某与吴某某、平某某(系吴某某母亲)、吴某波来到云林司法所,就双方因婚姻家庭问题发生的纠纷向云林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查与处理】调委会接到调解申请后,立即安排调解员向双方询问具体情况。安某要求确认其对于云林街道房屋房产享有相应的权利,拆迁所置换的安置房其有权获得相应的份额。吴某某称,安某与自己离婚多年,离婚时财产已分割完毕,现住房是家里的老宅,安某对该房屋不享有任何权利。平某某称,家里的老宅如今吴某某是户主,自己与孙子吴某波的户口都落在吴某某名下,今后拆迁也是他们一家三口分房子,与安某没有任何关系。调解员首先询问了安某对房屋主张权利的情况,安某称:第一,其与吴某某婚姻存续期间曾在该房屋居住过,并对房屋进行了修建,修建费用为夫妻共同出资;第二,因离婚较早,当时并未考虑到该房屋会拆迁,因此在法院调解离婚时,并未对该房屋进行财产分配。安某认为房屋为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出资修建,理应享有相应权利。通过翻阅安某出具的民事调解书,调解员证实了安某离婚时未对房屋进行财产分配的表述。随后,调解员围绕安某提出的两点意见向吴某某进行核实,吴某某起先辩称:第一,房屋系自己一人出资修建,与安某无关;第二,离婚时已对安某进行补偿。调解员意识到,吴某某一方面承认了其在婚姻存续期间对部分房屋进行修建事实,另一方面,对其与安某离婚时财产分割情况含糊其辞,避重就轻。
在调解员反复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吴某某现有房屋为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建造,故安某对房屋享有相应权利;2.现房屋的权益人,除安某、吴某某、平某某、吴某波四人外,无其他权益人;3.拆迁所置换的安置房中,安某有权获得相应份额。
至此,这起婚姻家庭纠纷终于得到圆满化解。
【法律分析】1、离婚后可以提起财产诉讼的情形。我国法律规定两种离婚形式,一是登记离婚,二是诉讼离婚,两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安某与吴某某系诉讼离婚。当事人对法院生效后所涉及的财产已无诉权,当事人不得再次提起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已经处理的财产进行分割的诉讼,而只能通过申请再审的途径。对于离婚诉讼中忽略的财产,漏审、漏判的财产,则可以提起诉讼。诉讼离婚可以提起财产诉讼的情形包括:(1)诉讼离婚时漏分的夫妻共同财产;(2)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行为或伪造债务侵占财产,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处理债务。
2、对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财产”的理解。(1)离婚后的“财产”不限于离婚时未处理的财产。(2)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财产”不仅包括积极财产也包括消极财产。
3、婚姻家庭纠纷中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划分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第2条:“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典型意义】近年来,离婚后财产纠纷类案件不断增多,究其原因:一方面,公民的法律观念及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特别是新《婚姻法》对离婚后财产分割等事项做出了更为详尽的规定,对于一部分已经离婚的当事人来说,一方感到自己分得的财产少于对方,或发现对方有离婚时未涉及到的财产时,便想方设法寻求重新分割;另一方面,在城区重新规划和旧居民区改造的过程中,一些原来并不起眼的旧房屋、老建筑,动迁时都能得到高额的补偿,这也促使一些人请求再次分割房屋、土地等补偿款。本案中,安某与吴某某离婚时新《婚姻法》尚未出台,双方在离婚时因财产分割头绪繁多,一时未将“不起眼”的老宅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待多年后,面对优厚的拆迁补偿政策,双方终因经济利益产生纠纷。
化解家庭矛盾纠纷应遵循以下几点原则:1.调解要以促进家庭和睦为目标,多采用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方法,以亲情感人,以情理服人。2.调解时还应多使用换位思考的方法,一方面调解员要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另一方面让当事人进行换位思考,学会从别人的角度出发,取得他人的理解、支持和谅解。3.调解要处理好家庭内部矛盾,注意方式技巧的灵活运用,尤其应对家庭中有威信的成员启发开导,让其协助做思想工作。陌生人讲法,认识的人讲理,亲属讲情。本案中,人民调解员情理法交融,首先与双方当事人坦诚沟通,对当事人给予充分的尊重和理解,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认真分析,找准切入点;在向当事人讲明法律关系的同时注重情感交流,用亲情感化,引起当事人的情感共鸣,成功化解了双方积怨;及时将双方的调解意愿传递给对方,消除双方隔阂,引导双方互相谅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有效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化解了两个家庭的积怨,促进了社会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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