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后,新的司法解释密集出台,法律人有没有应接不暇、脑袋发凉的感觉呢?法律,学起来很轻松的,就是头冷——建工法律人的感觉尤其如此。如何快乐学习、轻松学习?如何让建工法律人学起来不再掉头发?这是本书编辑和出版的初衷。本系列的内容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新司法解释一》)的历史演变、体系结构、新的变化以及具体条款的详细解读,结尾部分论述了建工法律人如何思考和表达。本系列的特点是趣味性强,简单实用,是法律人学习建设工程的入门秘籍,也是建设工程人学习法律的入门秘籍。
二、十大变化:4321即四个回归、三个优先权、两个更精准、一个新时代 《新司法解释一》第四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条是《原司法解释一》第五条沿用而来,内容没有变化。 该条的本意在于说明合同的效力经过补救依旧有效,主要在于保护因为许可审批时间和程序不能立即取得建设工程资质的企业的权益。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中“禁止建筑施工企超越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超越资质签署的合同无效主要原因是因为其超越上述规定。能够事后补正,说明企业具有资质相应的能力和资质,合同有效也不违反《建筑法》的立法目的。 工程竣工前:《新司法解释一》第四条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起诉前”:《新司法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一审辩论终结前”:《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超越资质等级”的情形,合同效力的补正时间为什么规定在“工程竣工前”?理由是“干活需要资质,干不同的活需要不同的资质等级”。工程施工需要相应的资质等级,开始施工的时候资质等级达不到,可以从宽处理,如果在工程竣工之前取得了相应资质,也可以视为具有相应等级,可以确认合同是有效。所以《新的司法解释一》才规定了“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需要注意的是《新司法解释一》只规定了“超越资质等级”的情况在工程竣工之前取得了相应的资质等级这种情况,而不包括“没有资质”的情况。如果企业开始签订合同的饿时候没有资质,即便工程竣工之前取得了相应的资质,也不能视为合同有效。连个资质都没有就签订施工合同承揽工程与有资质只是资质达不到要求,这两种情况违法后果及违法严重性不太一样,所以应当区别对待。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情形,合同效力的补正时间为什么规定是“起诉前”?理由是,是否具有规划许可手续涉及到所建工程是违法建筑还是合法建筑,当事人起诉的时候需要在诉讼请求中确定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解除合同、支付工程款、请求违约责任等,还是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等等重大系列问题。所以涉及到是否具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合同效力补正规定在起诉前,即《新司法解释一》第三条:“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大家试想一下:一个建设工程案件,往往需要多次开庭,如果不把合同效力的补正时间规定在起诉前,就会造成前几次开庭刚刚研究过合同无效,然后再开一庭的时候,当事人把规划许可证办好了,合同又有效了,是不是给案件处理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房屋租赁”情形,合同效力补正的时间为什么是“一审辩论终结前”?理由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相对简单,处理起来也不复杂,可以适当放宽期限,所以才规定一审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应当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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